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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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的建设项目(如油气管道、天然气净化厂等), 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量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 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 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3)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 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 ,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已完成的工程组织验收。
2.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 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如下处理:
(1)有的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建 设项目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办理 尾项协议,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亦应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 固定资产手续。对尾项工程应按批准的概算留足投资,编制竣 工决算时应含尾项部分,并限期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联系并办理环境保护专项(预)验收手续。凡需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油气田分(子)公司应向股份公 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合格 后,方可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验收。
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 件要求,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和《检验报告》,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2. 引进关键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 作)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内竣工验收规定内容进行验收外,还 应按照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提供的设计文件、技术文件 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节 竣工验收的条件
1.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及水、电、路、信等配套工 程,凡达到下列条件者,应及时组织验收:
(4)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 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 能够正常生产,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 ,交付生产,同时移交固定资产。
(5)对引进设备的项目,按合同建成,在完成人员培训、 投产试运、设备考核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3.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申请和办理 竣工验收。国家及股份公司级验收项目应在试运投产后一年内 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油气田分(子)公司级验 收项目应在试运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 手续。如按期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验收期限。
(2)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新、改、扩建油气田地面工程 项目和油气集输、处理、油气管道、油气储运设施等系统配套 项目;
(3)规模和投资小于以上规定,但发展潜力大,有望形成 较大规模或对区域发展、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工程项目;
(4)需要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开工报告的其它油气田 地面建设项目。
以上工程项目由股份公司wenku.baidu.com织竣工验收。
第三节 竣工验收的级别划分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 即国家级竣工验收,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油气田分(子)公 司级竣工验收。
1. 国家级竣工验收: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 项目,由股份公司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 (1)新增油田产能规模在20万吨/年以上(含20万吨/年 )地面建设项目;新增气田产能规模在10亿方/年以上(含10 亿方)地面建设项目;
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认可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 和环境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并取得由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 的《检验报告》。
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批手 续。
(2)职业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并 办理职业卫生专项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根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 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申 请职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
(1)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 件内容配套建成,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2)油气生产各类场站(库)、油气水管道及其它工程的 主要工艺设备、管道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经联动负荷试车(运 )合格,各系统处理能力技术指标、能耗、产品品种和质量等各 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3) 生产准备工作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3) 生产准备工作和必要的生活设 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旧版 )
3. 油气田分(子)公司级竣工验收:国家和股份公司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以外的工程项目和股份公司委托油气田 分(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各油气田分( 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的内容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分为专项验收和 总体验收。
1. 专项验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验收、职业卫生验收、消防 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和档案验收等。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或 行业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及时办理专项竣工验收手 续。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手册
2020/8/29
第一章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一节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总体开发方案地面工程部分、工程勘察 和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工程(项目)建设期所执行的标准规 范、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以及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技术经济合同 、设计变更(联络)、经济签证文件等为依据。
(4)操作人员配备、生产物资准备、检修能力等满足生 产需要,相关规章制度齐全;
(5)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 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及设 计的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委托)部门专项验收;
(6)竣工文件(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编 制完成;
(7)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3)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 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 ,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已完成的工程组织验收。
2.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 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如下处理:
(1)有的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建 设项目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办理 尾项协议,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亦应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 固定资产手续。对尾项工程应按批准的概算留足投资,编制竣 工决算时应含尾项部分,并限期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联系并办理环境保护专项(预)验收手续。凡需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油气田分(子)公司应向股份公 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合格 后,方可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验收。
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 件要求,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和《检验报告》,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2. 引进关键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 作)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内竣工验收规定内容进行验收外,还 应按照与国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提供的设计文件、技术文件 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节 竣工验收的条件
1.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及水、电、路、信等配套工 程,凡达到下列条件者,应及时组织验收:
(4)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 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 能够正常生产,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 ,交付生产,同时移交固定资产。
(5)对引进设备的项目,按合同建成,在完成人员培训、 投产试运、设备考核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3.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申请和办理 竣工验收。国家及股份公司级验收项目应在试运投产后一年内 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油气田分(子)公司级验 收项目应在试运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 手续。如按期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验收期限。
(2)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新、改、扩建油气田地面工程 项目和油气集输、处理、油气管道、油气储运设施等系统配套 项目;
(3)规模和投资小于以上规定,但发展潜力大,有望形成 较大规模或对区域发展、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工程项目;
(4)需要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审批开工报告的其它油气田 地面建设项目。
以上工程项目由股份公司wenku.baidu.com织竣工验收。
第三节 竣工验收的级别划分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 即国家级竣工验收,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油气田分(子)公 司级竣工验收。
1. 国家级竣工验收: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 项目,由股份公司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 (1)新增油田产能规模在20万吨/年以上(含20万吨/年 )地面建设项目;新增气田产能规模在10亿方/年以上(含10 亿方)地面建设项目;
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认可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 和环境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并取得由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 的《检验报告》。
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批手 续。
(2)职业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并 办理职业卫生专项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根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 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申 请职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
(1)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 件内容配套建成,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2)油气生产各类场站(库)、油气水管道及其它工程的 主要工艺设备、管道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经联动负荷试车(运 )合格,各系统处理能力技术指标、能耗、产品品种和质量等各 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3) 生产准备工作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3) 生产准备工作和必要的生活设 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旧版 )
3. 油气田分(子)公司级竣工验收:国家和股份公司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以外的工程项目和股份公司委托油气田 分(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各油气田分( 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节 竣工验收的内容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分为专项验收和 总体验收。
1. 专项验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验收、职业卫生验收、消防 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和档案验收等。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或 行业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及时办理专项竣工验收手 续。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手册
2020/8/29
第一章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一节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总体开发方案地面工程部分、工程勘察 和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工程(项目)建设期所执行的标准规 范、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以及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技术经济合同 、设计变更(联络)、经济签证文件等为依据。
(4)操作人员配备、生产物资准备、检修能力等满足生 产需要,相关规章制度齐全;
(5)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 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及设 计的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委托)部门专项验收;
(6)竣工文件(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编 制完成;
(7)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