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质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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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流程
1、实施依据:国务院55号令第1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土地管理法》第56条 2、承办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部门、地籍管理部门 3、办理条件: (1)申请人资格: 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申请时限: 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4、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2)计委立项文件; (3)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5)地价评估报告;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9)其它资料。 5、程序、期限: 1、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改变 土地用途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2、审查受理 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 料齐全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 3、地籍部门办理 (1)地籍测量。对该宗土地进行地籍测量,绘制宗地图,按规定缴纳地籍测量费。 (2)组卷上报。改变土地用途各种所需资料齐全后,对该宗土地进行组卷,由主管局长审查, 经局会审会同意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 (3)通知发件。地籍管理部门领取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手续。 (4)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改变土地用途的批件后,在 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收费标准:对出让土地按该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出让价格补交出让金 7、土地用途变更时限: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凡是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原土地使用者必须 向建设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并经市政府 批准,再由土地使用者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原工业用地进行土地投入资产评估,然后由国土资 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 评估公司进行对土地的现值评估。经市政府确定该宗土地出让底价后,再通过 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原土地使用者可报名参加,出让所得土地价款支付给 原土地使用者经核准确认的土地成本。
对该宗土地进行地 籍测量,绘制宗地 图,按规定缴纳பைடு நூலகம் 籍测量费。
改变土地用途各种所 需资料齐全后,对该 宗土地进行组卷,由 主管局长审查,经局 会审同意后,上报同 级政府审批。
地籍管理部门领取 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后,通知 申请人领取有关批 件手续。
补交土地出 让金
完成
附件
国务院55号令第18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 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土地管理法》第56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 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 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 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 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变更流程
变更开始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县级以上 国土管理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 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
需提交之资料 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2.计委立项文件 3.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规划用地 许可证 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5.低价评估报告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机,委托办理 的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9.其他资料
审查受理
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办理改变 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 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 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办理。
地籍部门办 理
1.地籍测量
2.组卷上报
3.通知发件
4.办理突击 变更登记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 单位或个人,在领取 改变土地也弄个图的 批件后,在规定时间 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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