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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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建设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7.20•【文号】价费字[1992]382号•【施行日期】1992.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2日)废止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20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价费字[1992]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成本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5、管理费:以本款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折扣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折扣管理办法

某某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折扣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地区公司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价格的制定、审批、动态调整和折扣控制。

2、价格制定办法:2.1 确定项目(楼座)预算均价(B):地区公司项目部、财务部根据项目成本、税后利润率、销售周期等因素结合市场情况综合分析制定项目(或分期楼座)的预期平均底价,经地区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某某置地总部审批,作为对地区公司项目考核的依据。

2.2 确定销售均价(S):销售部依据付款方式、客户类别(置地会业主会员、会员、访客)、预测赠送(发展商代付)物业管理费等因素,在上述第2.1条预算均价的基础上,上浮X%(约3-6%,上限由地区公司自行确定)形成项目(楼座)销售均价,方案报销售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审核后,由地区公司总经理批准。

2.3 制订和审批项目(楼座)执行价单(P):2.3.1 销售部依据项目楼座销售均价,参考户型、楼层、朝向、景观等楼座实际情况制定楼座价单,价单需要附上付款方式及其他文字说明,经销售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和地区公司总经理审定签署后,作为执行价单(P)执行。

价单的制定可参考相关指引文件(稍后颁布)。

2.3.2 销售均价(S)和付款方式应报地区公司财务部备案。

2.4 价单的调整:2.4.1 因销售周期内不同阶段的要求而需采取的阶段性价格或折扣,应由销售部制定价格调整单,列明纳入阶段性特价的销售资源、由于阶段性特价而带来的对原销售均价(S)的影响、以及如何利用此外的销售资源的溢价弥补等,经销售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和地区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调整后的价单称为(P’);2.4.2 阶段性价格调整影响到项目预算均价(B)时,须某某置地总部审批;2.4.3 牵涉到未来现金流有重大关系的促销付款方案,如垫、代还部分月供款或大户的特殊付款条款,需先报总部财务部研究其对公司整体现金流的影响后,按照2.4.1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2.4.4 在销售过程中当有机会调高单价时,地区公司总经理要主动提出动议,销售部亦应及时提出建议,并按照程序审批后实施。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使本公司产品的价格制定科学化、流程规范化,保证公司产品价格体系在市场中具有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定价管理。

第3条职责划分①市场营销部负责产品定价的相关工作。

②生产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市场营销部计算和确定产品价格。

第2章定价程序规定第4条成本测算财务部会同生产部、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收集成本费用数据,计算产品生产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总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等。

第5条价格调研市场营销部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进行价格调研分析,主要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等方面,尤其是本公司竞争对手的情况。

第6条初步定价市场营销部对新产品的销量进行分析预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新产品的几种定价方案,然后分送公司高层管理者审核。

第7条确定价格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财务部、生产部等部门参加,根据公司高层对定价方案的意见,最后确定产品价格。

第3章估价工作规定第8条掌握影响因素市场营销部在估价前,应对影响产品定价的因素进行调研,掌握相关信息。

影响产品价格的因素有以下六点。

①公司的营销目标。

与产品定价有关的营销目标包括维持公司的生存、争取当期利润最大化、保持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确保产品质量领先等。

不同的营销目标决定了不同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技巧。

②产品成本。

产品成本是产品价格的最低限度,产品价格必须能够补偿产品生产、促销和分销的所有支出,并补偿总公司为产品承担风险所付出的代价。

③公司营销组合策略。

定价策略必须与产品的整体设计、销售和促销决策相匹配,形成一个协调的营销组合。

④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决定了产品的最高价格。

⑤消费者的考虑。

在进行产品定价时,必须了解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理由,并以消费者对该产品价值的认识作为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⑥竞争因素的考虑。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般都会在同类商品中间从产品的性价比、产品包装、产品价格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因此,在进行产品定价时,应参照竞争者的产品价格,以保证产品的销售。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管理是国家价格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为销售而建设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市、县)从事商品房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商品房的楼层、朝向、环境地段等因素,按质定价。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组成及其他费用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一)计划成本1.征地费:系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以及耕地占用税;2.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包括构筑物)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3.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4.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系指室外接水、接电工程费,雨水和污水管道费,道路工程费等(不包括属于开发建设区之外的或属配套费列支的设施工程费);6.管理费:以上述4—____项为基数,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非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7.贷款及预收款利息。

(二)材料差价:系指实际发生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供应价格的差额。

凡向购房者收取建筑材料的,不再计收材料差价。

(三)计划利润:以计划成本的3—____项为基数,提取____%。

(四)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根据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朝向差价: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超市物价管理制度

超市物价管理制度

超市物价管理制度一、物价管理的原则1. 合理定价原则。

要根据商品的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相符合。

2. 透明公开原则。

要公开商品价格信息,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必须经过合理的程序和程序确定。

3. 公平竞争原则。

超市要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4. 稳定价格原则。

要采取措施,防范价格波动,确保商品价格的稳定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价格管理的程序1. 价格调整程序。

超市要定期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价格调整,但必须经过合理的程序和程序确定。

2. 价格公示程序。

超市要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价格,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商品价格,避免价格信息的不透明和混淆。

3. 价格监督程序。

超市要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督机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4. 价格申诉程序。

超市要建立价格申诉机制,对消费者的价格投诉进行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价格监督的有效性。

三、物价管理的措施1. 规定售价。

超市规定商品的最低售价,对于厂家建议零售价的商品,超市要按照厂家建议进行销售,不得随意涨价。

2. 价格标签。

超市要在商品陈列位置和货架上标注清晰可见的价格标签,以便消费者随时查看商品价格。

3. 价格监测。

超市要建立定期价格监测体系,对常用商品的价格进行监控,发现价格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 价格优惠。

超市可以通过促销活动、优惠券等方式推出价格优惠措施,但必须合理确定优惠政策,不得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

四、物价管理的责任1. 超市经营者要对商品价格进行管理,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不得变相提高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

2. 超市销售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售价,不得私自改变商品价格,严禁与供应商勾结操纵价格。

3. 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在媒体上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商品价格调整权限,完善商品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店铺,含xx公司国内外自营店铺和加盟客户店铺。

(一)所有授权仅限于:店铺自行组织的或参加商场促销的活动;滞销商品促销活动;批量售卖及特殊商品推广活动等。

(二)运营中心及各运营部第一负责人价格调整的权限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范围。

第三条xx公司商品的零售价格以统一吊牌价为基准,XX商品吊牌价格由xx品牌事业部研发总监或其授权人确定,其它人员无权调整商品吊牌价格。

第四条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均以商品吊牌价为基准进行折扣调整。

折扣低于五折的商品为特价商品,五折以上(含五折)商品为非特价商品。

特价商品只能在特卖场出售,正常情况下店铺或商场组织的正常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不得低于吊牌价的五折,特殊情况下需在非特卖场进行五折以下商品销售的须经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报财务总监签批。

第五条所有商品调价必须由品牌事业部在决定调价的前一天临近营业终了时,才可以将相关调价信息通知至运营中心,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应尽快知会店铺人员。

(需提前将调价通知信息知会商场配合做商场系统调整的除外)第六条特价商品的范围:(一)滞销商品:所有品牌季节性商品上市6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非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注:品牌总经理确定的形象款和长青款不纳入此范围)。

(二)严重断码、断色库存数量低于20对,且研发部门不再生产补货的鞋品。

(三)有瑕疵但不影响销售的商品。

(四)品牌事业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库存商品。

第七条赠送活动中商品价格折扣系数换算方式为:折扣系数=购买商品金额/(购买商品金额+赠品金额)。

第八条运营中心无权对上市60天内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内非季节性商品的所有品牌商品进行任何价格调整。

若确实有需要调整价格,必须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特别推广商品的价格调整可由品牌策划、物流或运营中心提出调价方案,报品牌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方法(试行)厦门市物价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进展,依据《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方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诚恳信用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爱护正值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其次章价格的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依据不怜悯况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接受政府托付开发建设的住宅实行政府定价。

一般商品住宅(不含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一)成本1.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和“三通一平”等费用。

3.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指按建筑安装预算价格计算的房屋本身的土建、设施设备安装造价。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指按小区规划要求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5.管理费,按成本费的1—4项之和为基数提取3%。

6.利息,按实际发生数审定。

开发经营单位向购房者预收购房款的利息按实际抵扣。

(二)政府定价的房屋分为成本房和微利房。

成本房不计利润,微利房利润率以本条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7%计算(按工程实际状况详细核定)。

(三)税费,按税法和有权机关规定计征或减免。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依据成本、市场供需、公开竞价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哄抬房价。

2. 商品房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标准销售合同和价格公示,明确房屋面积、价格、附加条件等信息。

3.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4.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控制商品房价格波动,限定房价上涨幅度。

5.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有争议时,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的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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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格标签管理规定(3篇)

商品价格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价格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各类商品的价格标签管理。

第三条商品价格标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方便消费者原则;(四)依法行政原则。

第二章商品价格标签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商品价格标签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商品生产厂名、厂址;(三)商品规格、型号;(四)商品净含量或者净重;(五)商品价格;(六)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商品价格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识别。

第六条商品价格标签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字符,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商品包装和背景颜色相协调。

第八条商品价格标签的摆放位置应当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九条商品价格标签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语言。

第十条商品价格标签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夸大商品性能、功效;(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商品价格标签的制作与印刷第十一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合法的纸张、印刷材料;(二)采用先进的印刷技术;(三)确保标签质量,防止褪色、变形、脱落等现象。

第十二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印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印刷内容准确无误;(二)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印刷字体、字号、颜色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印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商品价格标签的变更与更换第十四条商品价格标签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变更内容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变更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第十五条商品价格标签的更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更换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二)更换后的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三)更换后的标签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酒店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酒店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酒店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是指酒店为了规范和控制商品价格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酒店商品价格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定价原则:酒店制定商品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价格与商品的品质和服务相匹配。

2. 定价程序:酒店应设立定价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定期进行价格考察和市场调研,以确定合适的价格水平。

3. 价格标准:酒店应依据市场需求、成本、竞争对手的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商品的价格标准。

4. 价格调整:酒店在必要时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供需关系对商品价格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知客户和相关部门。

5. 定价策略:酒店可以制定不同的定价策略,如旺季和淡季价格不同、团队或会议预订享受优惠价格等。

6. 定价监控:酒店应建立定价监控机制,定期对商品价格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7. 价格公开:酒店应在合适的渠道和方式上公开商品价格,如官方网站、在线旅游平台等,避免不合理的价格差异。

8. 价格纠纷处理:酒店应建立价格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对价格的投诉与纠纷,确保公正和满意解决。

这些是针对酒店商品价格管理的一些可能的制度和规定,不同酒店根据其具体情况和经营策略可能会有所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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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L管理办法

OPL管理办法

OPL管理办法OPL(One Price List,统一价格清单)管理办法是一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用于规范企业商品价格的管理。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OPL管理办法:1. 价格制定原则:制定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顾客、企业和供应商三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2. 价格管理组织:成立价格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审核和监督价格政策。

价格管理小组成员应包括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的代表,以确保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价格信息公示:对内公示商品价格信息,确保员工了解价格政策;对外公示商品价格,提高企业形象和品牌信誉。

4. 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成本波动等因素,建立价格调整机制。

价格调整应经过充分调查和研究,确保调整合理、公正。

5. 价格跟踪与评估:定期对价格政策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价格策略。

6. 价格培训与宣传:加强对员工的 price management 培训,提高员工对价格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力。

通过内部刊物、会议等形式,宣传价格政策,提高全体员工的价格意识。

7. 价格违规处理:建立健全价格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价格政策的部门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

8. 价格信息系统:建立价格信息系统,实现价格信息的实时传递、汇总和分析,为价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9. 内外部沟通与协作:加强与供应商、客户、上级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确保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

10. 不断优化: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不断优化价格管理体系,提高企业价格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更好地实施OPL管理办法,实现价格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商品调价管理办法

商品调价管理办法

商品调价管理办法商品调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品调价管理,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健全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商品调价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调价原则与范围第一节调价原则1. 价格调整应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成本变动等正当理由进行,合理合法。

2. 价格调整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3. 价格调整应提前向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公告,并明确调价的原因、幅度和生效时间等。

第二节调价范围1. 商品调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价调控范围内的商品。

2. 商品调价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三章调价程序第一节调价依据的准备1. 调价申请:商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调价理由和相关数据。

2. 调价审批:有关部门应对商家提交的调价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商家可进行调价操作。

3. 调价公告:商家应在调价生效前,通过适当的媒体向公众公告调价信息,包括调价的原因、幅度和生效时间等。

第二节调价方式与规定1. 自主调价:商家可自主决定商品的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但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垄断市场。

2. 政府指导调价: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有权对商品进行指导性调价,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价格水平。

第四章调价监督与处罚第一节调价监督1. 有关部门应对商品调价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操纵、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可对商品调价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节违规处罚1. 商家在进行商品调价时,如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公告调价信息,有关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

2. 商家在进行商品调价时,如存在价格操纵、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调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并公布其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本办法解释权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有关部门所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节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商品调价管理办法。

商场食品价格管理制度

商场食品价格管理制度

商场食品价格管理制度
、总则
为规范商场食品价格管理,确保价格公正、合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价格确定
1.商场食品价格应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不得存在价格垄断、恶意抬价等行为。

2.商场应建立完善的价格管理机制,及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向,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价格调整和优惠政策制定。

3.商场应遵循价格公示和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价格信息,在显眼位置公示商品价格,并提供明确的计价单位。

4.商场应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对商品价格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三、价格优惠
1.商场可通过降价、促销、满减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价格优惠活动,但不得通过虚构原价、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2.商场应将价格优惠信息及时告知消费者,确保消费者享受到实际的价格优惠。

3.商场应精确控制价格优惠的范围和时限,不得随意变动价格优惠政策,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价格监管
1.商场应设立独立的价格监管部门,负责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
对商场食品价格的检查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商场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关于食品价格的
投诉和举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商场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价格监管工作,确保价格检查的专业性和
准确性。

五、附则
本制度由商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是根据标题生成的商场食品价格管理制度的内容,侧重于规范商
场食品价格的确定和优惠政策,加强价格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办法(最新)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办法(最新)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制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住宅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

被抽查的开发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利润。

第七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宅成本。

百货公司运营专柜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百货公司运营专柜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百货公司运营专柜商品价格管理办法(一)专柜商品价格管理规定1、本规定中甲方为梦之岛百货,乙方为专柜。

2、乙方在甲方销售的商品,必须统一使用甲方标价签(特殊行业除外),严格遵守明码标价,一物一签,货签对应原则。

否则,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不高于5000元的违约金。

3、乙方在甲方商品零售价必须保证此所属区域专卖店的最低零售价略低或持平,否则,乙方按差额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进行促销或打折活动,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报商品部审批及信息部备案,经商品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严禁私自打折的销售行为,否则,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不高于5000元违约金。

5、乙方商品在甲方所属区域其它商场或专卖店进行特价或促销活动,需提前3天报甲方商品部及信息部备案,并承诺限期1月时间内在甲方组织同等的促销特价活动,否则乙方按差额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在甲方促销活动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促销协议规定,严禁促销期间私自提高售价或售价高于所属区域其它商场或专卖店,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额促销扣率及向甲方支付差额十倍的违约金。

7、在甲方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如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恢复折扣,必须报商品部审批,经店长室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8、甲方进行促销活动期间,严禁乙方将库存商品,过季商品及劣质商品在甲方进行销售,否则按其商品售价金额总和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在甲方促销活动期间,将利用顾客对乙方商品价格质量进行监督,凡被顾客投拆有价格质量问题,经查属实的情况,甲方将按1-8条相关规定执行。

10、甲方信息部将建立年度乙方物价质检黑名单档案,对凡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的乙方,均列入黑名单内。

被列入黑名单的乙方,将取消其参加甲方年度任何评优活动的资格。

11、本规定的宗旨是让广大商户了解商品价格、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最终目的是为企业建立形象,为商户树立品牌,共同实现合作互赢。

商品调价管理办法

商品调价管理办法

商品调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商品调价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商品调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商品销售、售后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调价,是指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成本变化等因素,对销售的商品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章商品调价的原则和要求第四条市场调节原则商品价格应当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经营者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操纵市场。

第五条公示的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商品调价前,应当提前公示调价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原价格、调价幅度、调价原因等。

第六条价格合理性原则商品调价的幅度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市场价格波动规律和经营合理利润的原则。

第三章商品调价程序和规范第七条调价程序经营者在进行商品调价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决定调价的理由和幅度;2. 向相关部门报备调价计划;3. 公示调价信息;4. 实施商品调价。

第八条报备要求经营者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调价计划,报备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原价格、调价幅度、调价起止日期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示要求经营者公示调价信息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方式公示,如张贴公告、发布网站公告等。

第十条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调价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的调价行为。

第四章处理违法行为的措施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对于恶意哄抬价格、操纵市场、不按照规定报备调价计划或不公示调价信息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并公布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赔偿责任经营者如果因违法调价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其他规定对于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的商品调价行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商品调价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商品调价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请广大经营者遵守本办法,并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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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 公司商品价格调整权限,完善商品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店铺,含xx 公司国内外自营店铺和加盟客户店铺。

(一)所有授权仅限于:店铺自行组织的或参加商场促销的活动;滞销商品促销活动;批量售卖及特殊商品推广活动等。

(二)运营中心及各运营部第一负责人价格调整的权限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范围。

第三条XX公司商品的零售价格以统一吊牌价为基准,XX商品吊牌价格由XX品牌事业部研发总监或其授权人确定,其它人员无权调整商品吊牌价格。

第四条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均以商品吊牌价为基准进行折扣调整。

折扣低于五折的商品为特价商品,五折以上(含五折)商品为非特价商品。

特价商品只能在特卖场出售,正常情况下店铺或商场组织的正常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不得低于吊牌价的五折,特殊情况下需在非特卖场进行五折以下商品销售的须经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报财务总监签批。

第五条所有商品调价必须由品牌事业部在决定调价的前一天临近营业终了时,才可以将相关调价信息通知至运营中心,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应尽快知会店铺人员。

(需提前将调价通知信息知会商场配合做商场系统调整的除外)第六条特价商品的范围:(一)滞销商品:所有品牌季节性商品上市60 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 位的商品,非季节性商品上市90 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 位的商品,(注:品牌总经理确定的形象款和长青款不纳入此范围)。

(二)严重断码、断色库存数量低于20 对,且研发部门不再生产补货的鞋品。

(三)有瑕疵但不影响销售的商品。

(四)品牌事业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库存商品。

第七条赠送活动中商品价格折扣系数换算方式为:折扣系数=购买商品金额/ (购买商品金额+赠品金额)。

第八条运营中心无权对上市60 天内季节性商品,上市90 天内非季节性商品的所有品牌商品进行任何价格调整。

若确实有需要调整价格,必须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特别推广商品的价格调整可由品牌策划、物流或运营中心提出调价方案,报品牌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条所有商品价格调整须由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由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人审批,履行完审批程序后的价格调整审批资料须由区域物流、品牌物流和财务部共同备案存档。

第二章非特价商品零售价格调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非特价商品零售价格折扣分为8折(、折(折)、5折和5折以下四个权限级别。

折扣调整权分别归属各运营部及大客户部第一负责人、运营中心副总裁、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总裁。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第十二条各运营部及大客户部第一负责人有权对自营区域XX和MORRES及各代理品牌的商品价格进行8折以上(含8折)的折扣调整,对爵根仕品牌商品价格有折以上(含折)的调整权。

第十三条运营中心副总裁有权对自营区域的XX及各代理品牌商品价格进行折以上(含折)的折扣调整;有权对自营区域爵根仕品牌商品价格进行折以上(含折)的折扣调整。

第十四条品牌事业部总监有权对本品牌全国店铺的商品价格进行5折以上(含5折)的折扣调整。

第十五条总裁有权对XX全国店铺的商品价格进行5折以下的折扣调整。

第十六条各运营部的机场店、AA类、A类店铺商品价格原则上不可调价销售,但是有权在本区域内采取8折以上(含8折)买赠活动形式营销。

第十七条运营中心及运营部的特别营销“买赠”权限的规定公司给予运营中心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东莞、成都、南宁、沈阳、杭州、兰州、贵阳、机场十二个运营部“买赠”营销活动的审批权限。

即上述运营部可以根据营销需要,在一定时段内,针对部分或全部正价货品,实施“买满XX元送XX 元”的“买赠”营销活动。

一、“买赠”的定义:顾客购买本区指定款正价货品时,可根据本区对不同品牌规定的买赠折扣,结合货品吊牌价与经折扣率换算的差额,选择差额范围内区域指定的货品品牌商品的“买赠”折扣率:XX 可按照不低于8 折的折扣率买赠。

三、“买赠”流程:1、运营部物流向本运营部负责人提出“买赠”活动申请;2、本运营部负责人审批申请;3、若批准申请,则运营部负责人报品牌部及财务部备案(杭州、兰州、贵阳三运营部需同时报运营中心备案);4、实施“买赠”营销活动。

四、注意事项:1、运营部负责人需结合本运营部消费实际情况及商场活动要求,灵活运用本项审批权。

本运营部是否实施、何时实施及如何实施“买赠”营销活动,均由运营部负责人在权限内审批决定。

2、不建议运营部以全部正价商品参与“买赠”营销活动,建议以部分商品先行,或以反季、滞销商品为主。

3、各运营部应核算本运营部的成本费用情况,合理把握权限内的“买赠”折扣率。

4、各运营部需结合品牌部每年2-3 次的大型营销活动考虑“买赠”活动的时间,如遇与品牌部大型营销活动冲突的情况,应停止本运营部的营销活动,以品牌部营销活动为准。

5、单次消费结算取整数,不应用四舍五入原则。

6、交易完成后,店铺人员务必于半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数据输入电脑。

7、结算方式:(1) 运营部日常促销活动中所赠货品属于赠品类的,按照成本价结算;(2) 运营部“买赠”活动中所赠货品属于商品类的,按照吊牌价的折结算。

第十八条运营中心大客户部网上商城的特别营销“买赠”活动权限规定:XX MORREST商品按照不低于折的折扣率买赠,TIMBERLANDNIKE休闲、CHACOXSENSTBL商品按照不低于8折的折扣率买赠;爵根仕商品可按照不低于7折的折扣率买赠第三章大宗购物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大宗购物商品价格管理办法适用实物团购、预付卡及加盟客户购货。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实物团购的起购标准为:一次性购买商品结算额达 2 万元(含 2 万元)且必须一次性付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预付卡起购标准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总额达 5 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必须一次性付款。

第二十二条实物团购按不同的结算金额分设不同的折扣标准,不受级别权限的限制,一次性结算金额及折扣标准如下表所示:低于上述折扣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预付卡是指消费者向公司预交相应折扣率的现金,可获得具有全额消费结算功能的消费卡。

凭借此卡,可在公司旗下的任意品牌的自营店铺不用现金仅凭借此卡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

第二十四条预付卡按不同的结算金额分设不同的折扣标准,不受级别权限的限制,一次性结算金额及折扣标准如下表所示:低于上述折扣由总裁、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加盟客户新幵店首批配货分为折和折以下两个权限级别(不含XX精品、饰品系列)折扣审批权分别归属品牌事业部总经理和总裁。

首批配货的退(换)货率不得高于首批货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特价商品金额不计算在内),日常购货不得退(换)货。

特殊情况下品牌事业部推出的退(换)货优惠政策须报品牌事业部总经理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第二十六条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根据加盟客户的具体情况,综合加盟客户的各项指标,在加盟客户新幵店首批配货时给予折的折扣价格,并体现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

加盟客户新幵店首批配货价格折扣低于折的必须由总裁或财务总监审批。

第二十七条加盟客户日常购货分为期货与现货两种情况。

折扣审批权归属品牌事业部总经理和总裁。

休闲、户外品牌及XX品牌男、女装系列期货的折扣分为折和折以下两个级别,现货的折扣分为折和折以下两个级别,XX品牌精品期货的折扣分为折和折以下两个级别,现货的折扣分为折和折以下两个级别。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第四章特价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品牌特卖场的特价商品,本公司商品特卖工作由运营中心及运营部或者临时促销团队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纳入特卖场的特价商品须由品牌物流经理审核,并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最终审批,完成审批手续后相关审批资料由品牌物流、运营中心负责人、各运营部和财务部共同备案存档。

第三十条特卖商品的价格折扣分为3折以上(含3折)和3折以下两个级别,折扣调整权分属于品牌事业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有权对特价商品价格进行2折以上(含2折)的价格调整,2折以下的折扣调整须经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每周五由品牌物流根据商品销售及库存分析,提供上周五至本周四的滞销商品款号明细,以供特卖场销售。

第三十二条品牌事业部总经理对特卖后单款剩余两对的商品有无限折扣权,半年后仍无法销售的商品可调回总仓纳入公司内卖。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各品牌事业部对本品牌商品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之责任,对违反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的运营部可以采取中止供货、通知财务扣罚违规费用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察部有权对各品牌商品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品牌事业部或运营中心违反价格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公司处罚程序进行惩处。

第三十五条如违反本商品价格管理办法擅自进行商品价格调整的,视违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罚款、降级、撤职、辞退处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如发现违反商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情况不及时上报和制止的,由内控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损失金额大小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降级、撤职、辞退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如未按照时限知会调价信息,为公司的经营带来损失,将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追究相应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说明权归xx 公司。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xx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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