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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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政治通论论文
题目:感悟《论法的精神》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2010级3班
学号:1013012319
学生姓名:林昊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他曾经周游列国,考察各国的政治和社会,经过长期的研究,花了2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一巨著。它可以说是一部独具风格的集政治历史地理等方面知识为一体百科全书。孟德斯基生活的时代,是法国封建主义统治开始走向没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酝酿和成熟的时期。他的政治法律理论正是适应这一时代的要求,反映了当时法国资产阶级的需要,成为他们反封建斗争锐利的思想武器。其理论来源有: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所形成的宪政理论。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理论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纵观近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实践,归纳起来主要有:分权制衡型模
式、议会集权民主型模式和行政集权型民主模式。①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三种,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与贵族整体,孟德斯鸠在君主政体下,主权属于君主,君主依照法律进行统治实际上他指的是君主立宪制。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他认为每个政体都有自己的政体性质,他还提出了整体原则的概念,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东西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进步意义的他认为任何统治都不是为了统治而统治,都是为了追求特定的目的。他认为政体的好坏都是相对的,政体的改变以政体原则的改变为转移
他还提到了各种政体的腐化。民主因为过度自由和不恰当的平等而腐化;贵族政体因为贵族骄横腐化;君主政体因为藐视法律腐化。
2. 自由和分权学说
①汪进元:《良宪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215页
孟德斯鸠首先论述了自由学说,他认为公民的自由有哲学和政治学上的意义。哲学上的自由是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至少相信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至少相信有安全。他认为政治自由是个人的安全,对此单个公民是无能为力的,必须靠一种政治制度来保证。所以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要保证人们的自由就必须限制权力对于自由的侵犯。由此他提到了分权学说,他说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它的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分权理论渊源是洛克的分权论。他赞扬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借分权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批评,君主立宪制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他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权力为国家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为司法权力。他还涉及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机制,三种权力应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三种权力原来应该是形成静止或无为状态。他认为司法权力不应给予永久性元老院,其它两种权力则可以赋予一些官吏或永久性的团体。孟德斯鸠的分权说学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是适应时代发展潮流提出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
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国家政权的现实要求,要求法国像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保证人们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有利于保存资产阶级的实力,推动资产阶级运动的发展。
(二)地理环境决定论
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它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不同的气候的特殊性对各民族的生理、心理、气质、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气候王国才是一切王国的第一位,热带地方通常为专制主义笼罩,温带形成强盛与自由之民族,法律应考虑气候因素。地理环境并不是社会和政制的决定因素,他夸大了地理环境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地理环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经常的、必要的外部条件。孟德斯鸠也谙知这一点,他认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还有教育、风俗习惯……等许多因素。他所谓的地理因素并不是绝对化的。
(三)、法律理论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事物都有他们的法”。①法律有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它源于我们的本性。人定法是建立社会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包括政治法、刑法、民法和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国际法。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可以通过立法者积极创设加以制定的,同时立法又必须符合事物的秩序和社会的本性。一方面,虽然人为法决定于自然法和社会的本性,而不是单纯出于一个公民或一群公民的意志,另一方面,但是立法者依然可以能动地推进法律的制定和改良孟德斯鸠并不认为法律可以被任意武断地塑造出来。法律渊源于社会生活、历史传统和事物的本性,服从于产生它的原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都会影响一国的立法,社会因素包括立法立法权和立法者、政体、军事力量、民族一般精神、风俗习惯、婚姻人口、宗教信仰等,自然因素有气候土壤及谋生方式等因素。
他还提出了立法理论,认为立法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在专制政体下,立法应该倾向恐怖。
(四)、经济理论
《论法的精神》里有不少经济理论。就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的坚定性和彻底性而言,孟德斯鸠则超越了重农学派。在重农学派那里,虽然系统阐述了自由放任的经济主张,但其自由主义是不彻底的。这集中表现在其经济主张的自由主义和政治主张的专制主义的冲突上。孟德斯鸠是法国经济自由主义重要的启蒙者、热情的宣传者和坚定的实践者,他经济主张上的自由主义和政治主张上的自由主义是统一的。孟德斯鸠憎恨权威主义政体,反对一切形式的政府干预,认为政府干预必然窒息社会的天然动力;他认为自由贸易不仅是促进社会福利实现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协调人与人、国与国关系重要手段,是促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