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和流转有序。
二、管理范围2.1 本办法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2 固定资产包括建造物、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资。
三、固定资产分类管理3.1 根据资产性质,固定资产分为土地、建造物、设备等不同类型,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分类登记。
3.2 固定资产应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更新和标识,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四、固定资产购置4.1 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
4.2 购置固定资产需经过预算审批,并签订合同或者购置协议,并将购置资产登记入账。
五、固定资产使用5.1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使用。
5.2 使用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盗、防火、防灾等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3 对于需要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做好备案工作。
六、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6.1 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应划分责任单位,并进行明确管理。
6.2 维修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并及时记录,防止设备老化和事故发生。
七、固定资产报废处理7.1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应及时报废,并进行报废处理。
7.2 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应经过审批程序,报废资产必须经过核销和注销手续。
7.3 报废资产可进行公开拍卖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使用。
八、固定资产盘点8.1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准确性。
8.2 盘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记录盘点结果并进行核对。
九、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记录表-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固定资产盘点表十、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行政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组织直接或者依法设立、登记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组织特征的事业单位。
- 资产管理系统:指行政事业单位专门用于管理固定资产的信息系统,用于登记、查询和管理固定资产相关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号:国管资[2009]167号颁布⽇期:2009-07-02执⾏⽇期:2009-07-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和⽇常管理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报告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法院,⾼检院,各⼈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节约若⼲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
在执⾏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00九年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统⼀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作;管理中央⾏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国有资产管理⽔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管理职责,建⽴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国管财字[2000]32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财字[2000]32号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中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由我局承担。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送我局财务司。
二OOO年二月十一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作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调配、使用和处置,促进行政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全面管理,包括土地、建筑、设备、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能够使用三年以上、有自主产权的物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适量增加固定资产,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和鉴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每一笔资产及其变动都应当登记,做到数量、规格、性能等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有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及时清理无用或不能使用的资产,避免浪费和占地。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鉴定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坏、贬值的资产,同时,对新购置的资产要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返还或替换。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修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护制度,对资产实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损坏和火灾等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制度,及时维修、保养固定资产,长期无法使用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配。
第十二条对那些需要使用大量固定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对这些资产进行专门管理和统一规划,确保有序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机关的资产得以合理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固定资产调配工作,对闲置或过度配备的资产要及时调配或作出处置处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有效使物尽清购置;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一)并在使(二)(一)仓库、(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二)(三)(四)(五)(六)(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的;对固定定执行。
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3月12日财教[2008]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研究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中央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当地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缴等工作;(七)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八)研究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九)监督、指导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管财字[2000]32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财字[2000]32号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中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由我局承担。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送我局财务司。
二OOO年二月十一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作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篇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200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节约资源、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未列入预算但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追加预算。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
验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附件、资料等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卡片应当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各项信息,包括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原值、折旧、净值等。
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要求其更换、退货或者维修。
四、固定资产的登记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核算。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等原始凭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
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当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如下是劳动法网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财资〔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8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障资产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建筑:单位所拥有的各类房屋、土地、固定建筑物、附属设施等。
2.机械设备:单位内所有的机械设备,包括专用机器设备、通用设备、运输设备、物流设备等。
3.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所有办公设备。
4.器材耗材:包括文具、耗材、办公室用品等。
5.其他:包括土地矿产资源、艺术品、图书资料等所有未分类的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登记1.固定资产应进行清点并登记,登记包括以下内容: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设备产地、购买日期、购买价格等。
2.固定资产登记表应由所属部门负责,资产登记表要经过审核签字后上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并存入电子资产系统。
3.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更新系统内的资产信息,更新后需要进行校对、核对,确保资产信息及时准确。
五、固定资产的保管1.固定资产保管人应对其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巡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2.资产保管人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采购或清点,保证资产数量、状态与登记表相符。
3.固定资产的存放应放置于固定位置,如需运动可发放借用单,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六、固定资产的使用1.使用单位应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中对保管人使用情况进行即时更新,并负责为资产维修、更换或更新。
2.固定资产使用时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经过实物验收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维护设备、注意安全,有问题一定要及时上报。
3.不得将单位固定资产用于个人用途,不得私自买卖、抵押或移交固定资产。
七、固定资产清理处置1.固定资产应按照摊销年限,进行预期剩余价值核算。
预期剩余价值为零或不到50%的资产应报单位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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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
权界定、请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由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
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
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