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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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X扶贫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X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X两区县扶贫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是指由X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X县扶贫协作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X扶贫协作资金”。

第三条X扶贫协作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精准帮扶原则。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为依据,重点向贫困村倾斜,同时兼顾镇办间平衡。

(二)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防止暗箱操作。

第四条X扶贫协作资金用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的产业项目、整村推进项目,改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第五条X扶贫协作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和股权投入两种方式对扶贫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直接补助,是指X扶贫协作资金直接投入X扶贫协作

项目(包括产业项目、整村推进项目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直接补助额度参考X扶贫协作项目投资规模和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股权投入,是指协作资金作为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由持股主体代表贫困农户对扶贫协作项目实施主体的出资,其股权受益对象为贫困农户。持股主体一般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扶贫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受益贫困农户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持。

第七条申报使用协作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当地脱贫攻坚和贫困农户脱贫起带动作用,符合《X省“X”对口帮扶X 省扶贫协作规划》及相关规划。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保等必要手续齐全,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到位(须有相关证明)。

(三)申报项目为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或在建项目。

(四)项目承建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已竣工项目不得申报。

第八条申请使用X扶贫协作资金,适用下列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X县发改局(X扶贫协作办公室),以下

简称“县发改局(X办)”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县发改局(X办)提出申请,县发改局(X办)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当年资金规模组织项目初审、审查,提出年度协作资金安排建议。

(三)由县发改局(X办)、X驻X南前方联络组负责对项目的考察审核。

(四)根据审查结果并经分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年度协作资金安排方案并组织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

(五)每年第X度末,由县发改局(X办)和X驻X南前方联络组会同X区发改局对帮扶项目进行确认备案。

第九条申请X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合法。

(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申请协作资金的数额和方式、项目帮扶贫困农户情况等相关情况。

(二)项目必要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土地证(现占地)或用地预审

意见(新征土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意见;环评报告等。

(三)财务报表。

(四)解决贫困农户长效机制书面材料(承诺)。

(五)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县发改局(X办)会同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初审程序一般包括实地考察项目、查看项目资料、召开评审会等。审查工作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

第十一条县发改局(X办)牵头负责项目征集、初审和实地考察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二条各项目承建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X扶贫协作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的,由县发改局(X办)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县政府研究。

第X条县发改局(X办)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县发改局(X办)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的,应及时督促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资金、提请县政府追责问效等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项目承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

行自检,并向县发改局(X办)提出验收申请。县发改局(X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建成项目及时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及X驻X南前方联络组,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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