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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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厦大科〔2011〕4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学校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规范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是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备案、维护、确认成果权属的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的对外洽谈、价值评估、实施转化等工作。

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在明确股权组成和收益分配后,由厦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相应股份并进行入股后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第三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进行科研工作前应对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进行详细检索,在研发过程中及完成之后也应进行成果的跟踪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和专利纠纷。

第四条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条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成果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相关项目专利申请的状况进行查新和审查,对应申请而没有申请的内容,应责成有关人员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上述研究成果经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知识产权的类型;对不宜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必须经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事务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授权后三年内年费)、软件登记费等有关费用。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厦大资产[2010]21号)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厦大科[2011]40号)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院)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和财务监督,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1。

财政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国务院所属其它各部委、地方各厅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财政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第三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属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任务书》或《合同书》的预算(以下简称“项目经费预算")掌握使用,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分工:1。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3.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决算审计。

4.各院(系、所)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负责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5.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及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4.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四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

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五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厦门大学”、“XIAMEN UNIVERSITY”、“厦大”、“XIADA”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

厦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资金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资金。

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按《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厦门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大资产〔2016〕5号)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院)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厦门大学“985工程”二期

厦门大学“985工程”二期

厦门大学“985工程”二期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及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85工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方案,要根据项目的目标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三条“985工程”建设子项目的建设规划必须目标明确,任务依据可靠,技术方案和设备配置合理,人员、实验室面积及相关环境条件得到可靠保证,分阶段实施计划落实。

第四条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资金必须到位且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要按照“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学校成立“985工程”仪器(图书)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各子项目仪器设备的归口采购和管理工作。

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与咨询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统筹布局、购置方案、管理方式、使用效益的管理,提出咨询意见,坚决克服小而全、低效率的重复购置。

其中,仪器设备统筹布局的论证工作和购置论证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简称实验办)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采购工作由图书馆负责。

第六条“985工程”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产权归学校所有;属国有资产,学校有权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论证和购置第七条购置仪器设备需由子项目填写《拟购仪器设备申购单》,报送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采购。

购置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需由子项目填写《拟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书目清单》,报图书馆审核后采购。

第八条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单台价值超过10万元)或同类批量总值超过40万元的仪器设备,还须由子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调查研究和初步论证,并填写《厦门大学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厦门大学购置同类批量大于40万元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表格,子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实验办。

厦门大学关于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关于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实践育人理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大创”)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的具体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四、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创业实践项目的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负责监督实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

“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验收“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各学院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由各学科教学科研水平高、有热情、肯投入且具有一定创业背景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和“大创”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项目的实施管理。

厦门大学药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药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细则

xx大学药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xx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与质量工程”,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同时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细则》(厦大研字[20xx]36号)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双盲”评审的比例(一)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的比例为xx0%,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的比例为50%;(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比例为xx0%,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比例为xx0%。

二、“双盲”评审的办法(一)“双盲”评审工作的负责人“双盲”评审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负责,论文盲审的有关材料由研究院负责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的研究生秘书保管和办理。

(二)“双盲”评审的对象当年预计毕业、申请学位的所有博士研究生、部分硕士研究生、以及所有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

(三)“双盲”评审的受理时间每年的“双盲”评审根据学位申请时间(6月、9月、xx月)分三次统一集中受理和送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一次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第二次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第三次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xx月。

以上时间安排如遇周末、节假日则往后顺延。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评审及答辩受理时间以学校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论文送审专家的选择由研究院根据学位论文工作所属学科领域和专业从我院“校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确定评阅人。

导师可于事先提出3名要求回避的评阅专家名单。

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3位省外同类高校或科研院、所同专业博士生导师评阅,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每篇送5位省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同专业博士生导师评阅;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送2位省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每篇送3位省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14年6月13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厦大研〔2014〕31 号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配合博士四年制改革,在研究生培养中落实“2011计划”,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寻找感兴趣领域的论文合作者创造宽松环境,现对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所需科研成果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要求1. 我校人文社科类(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博士等)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我校文科最优学术刊物或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我校文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

二类核心要求其中1篇可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专著、教材或学术著作的译著(本人完成字数专著在3万字以上,教材和译著在5万字以上)来代替。

以上学术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

2. 我校理学类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发表1篇JCR二区以上的学术论文;或2篇其它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3. 我校工学类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发表1篇JCR二区以上的学术论文;或2篇其它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1篇其它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和1篇EI收录的学术论文。

4. 博士学位申请者申请学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内容应与其学位论文相关。

“厦门大学”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者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发表。

被SCI、S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有录用函即可,其它学术论文在博士生申请学位时须提交正式出版物。

其中,被EI收录的学术论文应是期刊论文。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1项(研究生排序第一或导师排序第一研究生排序第二,且“厦门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相当于发表1篇JCR四区学术论文。

如一人获得多项发明专利,不予累计折算学术论文,只计1篇。

2023年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023年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工作中越来越离不开管理方法,专利资讯,你可能正苦于不知道如何撰写管理方法,专利文章,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中山高校专利工作管理方法,仅供参考,盼望能够关心到大家。

篇1:中山高校专利工作管理方法中山高校专利工作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利制度是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确认和爱护创造制造专利权,鼓舞创造制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重要制度。

为了调动我校师生员工的创造制造乐观性,爱护学问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专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详细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南校区为科技处,北校区为医学科学处)负责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专利法宣扬教育,拟申请专利项目的申请专利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办理学校职务创造制造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纠纷调处,以及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嘉奖等。

其次章专利申请第三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做出的职务创造制造,在讨论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后,应将有关成果资料申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打算是否申请专利。

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与学术会议。

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有关人员应留意爱护其新奇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隐秘仍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拟申请专利的创造制造,必需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奇性、制造性和有用性。

第五条打算申请专利的职务创造制造,可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托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如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报校长批准,再托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托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学问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学问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厦大科〔2011〕4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4.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四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

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五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厦门大学”、“XIAMEN UNIVERSITY”、“厦大”、“XIADA”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审批或者备案。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成果转化部门,收录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咨询等服务。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加快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进程,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5月24日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对象与条件第三章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第四章其他扶持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加快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进程,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认定的人员:(一)公派、自费出国(境)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从我国境内高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人才在厦门市国际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基地内创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给予扶持。

第三条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同时适用以下几种形式:(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二)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三)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四)科技金融支持。

第二章扶持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留学人员创业扶持的对象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由留学人员以资金或技术投入方式创办的研发生产性企业。

第五条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申请创业扶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留学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等),在企业所持有股份不低于30%。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对《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及要求第三章补助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报流程第五章自主管理单位绩效考量第六章附则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满足企业技术创新迭代需求,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优化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以下简称“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科技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国科发才〔2021〕172号)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类别】产学研项目补助主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厦门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产学研活动;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港澳台开展各项科技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厦门本地创办企业,并与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高校院所】本办法所称的高校科研院所包含:(一)本地高校科研院所1.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高校;2.在厦中科院及省部属科研院所、市级科研院所;3.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本市签订校(院)地合作协议,在厦注册独立法人(或独立非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或者我市公布的重点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98学年度计画书学校经营计画

98学年度计画书学校经营计画

職稱:實驗研究組
姓名:趙啟峰
編號: (請勿填寫)
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
(申請 98 學年度續辦)
學校經營計畫
提報學校: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提報日期:9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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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组织实施高校院所与企业“产研交融”行动、“技术源头掘金”行动,根据《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厦科规〔2021〕6号),开展2024年度产学研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学研项目补助支持范围产学研项目补助主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厦门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产学研活动;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港澳台开展各项科技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厦门本地创办企业,并与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申报项目补助须围绕服务于厦门企业发展、培育未来产业等需求开展,产学研合作双方应有固定研发人员、研发设备和固定场所,以及必要的研发资金支持和中试条件,项目成果需在厦门本地企业进行实际应用或产业化。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包括与本市签订校(院)地合作协议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等,在厦注册独立法人(或独立非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或者我市公布的重点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分为自主管理单位和非自主管理单位两类。

1.自主管理单位。

自主管理单位包括:厦门大学、华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厦门稀土材料研究所和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各自主管理单位应按《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结合自身优势评审筛选安排产学研项目补助及推荐,并接受市科技局开展的绩效考量。

2.非自主管理单位。

非自主管理单位产学研项目由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协助市科技局择优评审筛选及推荐。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校各院系所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完成当年学校科研经费目标,促进学校科研指标的提高,推动我校研究型大学的建设。

同时也为了使学校进一步放权,院系所更加主动承担责任,搞好科研、教学工作,更好地体现“以业绩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任务分配的主要依据为:(1)各院系所人员情况,按博士导师、教授、副教授、讲师等定额核算;(2)各院系学术带头人及骨干情况,只计有学校配套资助的各类优秀人才,按长江特聘教授、教育部跨世纪人才、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等定额核算;(3)挂靠在各院系的科研基地情况,按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定额核算;(4)学校近三年对各院系的投入情况,按“211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学科等定额核算;(5)学科因素,如热门学科、纯理论、发展中学科及新建学科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任务分配方式为:学校经充分调研,制定当年学校科研经费目标, 按上述分配原则,并综合学科因素的差异,制定下一年度全校科研经费任务并分配到各院系所。

每年科研经费的平均增长率应保持在20%以上。

第四条学校每年对上一年度各院系所完成科研经费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校公布。

对于完成或超额完成科研经费任务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次年对各院系所分配资源和岗位设置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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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学校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规范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是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备案、维护、确认成果权属的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的对外洽谈、价值评估、实施转化等工作。

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在明确股权组成和收益分配后,由厦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相应股份并进行入股后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
第三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进行科研工作前应对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进行详细检索,在研发过程中及完成之后也应进行成果的跟踪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和专利纠纷。

第四条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条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成果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课题
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相关项目专利申请的状况进行查新和审查,对应申请而没有申请的内容,应责成有关人员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上述研究成果经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知识产权的类型;对不宜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必须经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事务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授权后三年内年费)、软件登记费等有关费用。

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

知识产权专项基金采取随时申请、书面申请的原则,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申请表》,报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

对经审核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学校将从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中予以资助。

第七条授权后三年内未转化以及超过学校资助范围或年限的专利,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视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市场前景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资助维持。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对学校保密的专有技术及其相关的信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认可,项目负责人及其它知晓专有技术的相关人员不得发表论文、不得在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或其它可能导致专有技术泄露的场合公开。

专利申请、维护流程:
第三章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
第九条结合学校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工作的实际情况,专利和专有技术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进行转化:
(一)以技术所有权转让形式将专利和专有技术提供给他人实施,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有技术转让等;
(二)以技术实施许可形式将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在约定范围内提供给他人实施,包括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
(三)以专利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入股。

第十条凡属我校专利和专有技术,不论以何种形式实施转化,都应先行做好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评估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先向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提交转化申请以及项目投入情况说明(包括获项目资助情况、技术研发投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市场应用状况等),经审核后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转化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依据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比较法进行价值评估,以供其转让、实施许可或折价出资入股时定价参考。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批准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形式和收益分配。

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中,若涉及我校已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应先明确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形式和收益分配,后续再进行相应的研发或其他合作,具体事宜可参照学校关于横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利和专有技术以转让和实施许可形式转化的收益方式应在转化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合作方可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从产业化后的销售收入中提成支付等方式。

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收益方式,依据相关法律和所在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利和专有技术以转让和实施许可形式转化所得收益,需扣除相应的成本(包含评估费用、实施许可期间的专利维护成本、中介报酬等)和税收,扣除后的净收益再予以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设定Y为转化所得收益(万元),X为成果完成人奖励1比例,Z为科研再投入费2比例,W为学校收益比例,则:
0.5 0<Y<50
X= 0.5-0.25(Y-50)/950 50≤Y≤1000
0.25 Y>1000
0.4 0<Y<50
Z= 0.4-0.15(Y-50)/950 50≤Y≤1000
0.25 Y>1000
0.1 0<Y<50
W= 0.1+0.4(Y-50)/950 50≤Y≤1000
0.5 Y>1000
注:1、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依法扣除相应税款后可一次性提取;2、科研再投入费,用于后续研发,不提取管理费及劳务费,并严格按《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使用。

第十四条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折价出资入股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并给予成果完成人该专利和专有技术所占股权50%的奖励。

第十五条在学校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学校将从转化所得收益中提取3-5%作为报酬,具体比例的确定也可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应签订书面合同,且必须以“厦门大学”作
为主体签订,并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签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

重大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合同,须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会稿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签订。

第十七条由其他单位协助进行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的,学校应与协助方就收益分享等具体合作事项和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

协助方不得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专利和专有技术。

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流程:
第四章奖励和惩处
第十八条对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项目,学校将给予成果完成人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和奖励额度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凡归属于我校的各类专利和专有技术,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将我校专利和专有技术私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二)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三)泄露课题组或其他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将校内的重要信息和技术资料等流失到校外,给学校造成损失、侵犯学校合法权益;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将职务专利和专有技术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
(五)在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指定账户;
(六)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七)未经学校管理部门许可,向专利和专有技术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八)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
起合作纠纷;
(九)在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
(十)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十一)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十二)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专利和专有技术外,其他知识产权需转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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