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技理性看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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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技理性看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对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因而科学家的科技伦理责任问题也随之提上日程。全面阐述了科技理性的两个方面,即科技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进而论述了科技理性对科学家伦理责任的规约。

标签:科技理性;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伦理责任

一、科技理性

理性是人类认识和把握世界创造主体生活的主体能动力量,是人独有的一种自觉意识能力,是人的本质方面的重要特征。人与世界万物的一个重要区别或界限,就在于前者有理性而后者没有。正因为如此,古希腊伟大哲人亚理士多德把人界定为“理性的动物”,近代法国著名科学家和思想家帕斯卡尔把人称为“会思想的芦苇”。科技理性是理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强调逻辑上合理,形式上完善,操作上可行。

(一)科技理性的内涵及特点

我们把以自然为对象的人的理性称作“科技理性”[1]。它是以预测和控制自然为旨趣的科学技术与人的理性相结合的产物。按照科技理性要求,在科学应用中,一方面将科学技术化、工具化。另一方面将事物过程形式化、逻辑化,从而使科学具有“可应用性”,使科学应用对象具有“可受用性”,产生一种“双向理性同构”。在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的导向下,科学朝着技术化、工具化方向演进。实用性强、容易操作的科学技术获得优先发展的机会。科技理性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科技理性是对象性思维,一种主——客再分的思维方式。第二,科技理性具有精确性,用数字符号定量化地阐释自然的特点。第三,科技理性具有功利性,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美国著名的科学家说过,新科学的一个革命性的特点是增加了一个实用的目的,即通过科学改善当时的日常生活。寻求科学真理的一个真正目的必然对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起作用。第四,科技理性具有无限扩张性,表现为科技理性的无限性与科学技术知识的有限性的内存矛盾。第五,科技理性是观念性与行为性的统一。科技理性不仅是一种观念活动、思维方式,而且也是一种行为活动,行为方式[2]。

(二)科技理性的双重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科学技术与伦理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科学研究的方向选择、技术手段的利用等实际上都蕴藏了科学研究主体的伦理价值选择。人类依靠科学技术的巨大且神奇的力量,使社会的物质财富得到了极大的增长。但是,与此同时,丰富的物质享受却未能给人民的生活带来幸福,相反,精神生活的颓废、社会道德的沦丧、自然环境的恶化等诸多社会问题成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是科技理性的双重性所带来的科技成果双重性的重要表

现。具体来说,科技成果或产品是人类根据自身需要创造的外在手段和工具,目的是帮助人类达到高度的自我实现和自治。科技成果最初的承诺与社会实际之间出现偏离,或者说由善的预设衍生出了恶的结果,引起大量的伦理问题。现代科学绝不是象牙塔中的个人闲情逸致的行为,而是一种集体行动,有动机、有目的、有建制、有价值选择。

1.科技的工具理性

主张因工具的神奇有效而导致人们对工具的崇拜,从而使人背离了价值理性的观点,被称为科技的工具理性。其至少存有两点疑问:其一,作为一种工具,有效性是其得以存在的依据,不能因其有效而斥之。其二,由于工具的神奇有效而引起人们对工具的崇拜,罪在人的价值理性,而不是工具理性[3]。科技的工具理性在人类改造自然,在人类改造社会以及包括改造人类自身的过程中显示了其强大的威力。科技理性作为工具理性,其正负作用的形成直接导源于人的价值理性。对科学技术人为的恶意使用是致使科学技术产生负面效应的最大的根源,核威胁的存在就是明证。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有意放任科技负面效应对环境的损害,是造成生态环境危机的根本原因[3]。

2.科技的价值理性

科技的价值理性是科技理性另一个方面的内容。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与程度。马克思说:“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4]651。即是指以主体的内在尺度为特征的主客体关系。其基本内容就是改造世界使其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或按照人的尺度和要求认识世界并改造世界(包括人和社会本身)。是人赋予这个世界以“价值”。客体事实一旦在主体的对象化活动中被价值化,主体需要与客体功能之间就自然构成了一种价值关系,价值也就产生了。通常情况下,价值理性统治工具理性,换言之,科学家的素养、意图、目标和道德水准,制约着对科技产品的开发和使用。

二、科学家在科技伦理中的作用

科学家在科技工作中的作用不可小视,他也直接影响科学家在科技伦理中的角色定位。科学家的最为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社会责任在于探索自然规律,创造科学知识,进而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5]80。在当代,科学在生产力中的作用已经上升到了第一的地位。但科学本身在并入生产过程之前还只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它有待于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科学家在促进这种转化方面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意味着,科学家在科技伦理中的正面作用不仅表现在他们为社会提供安全、有效的技术层面的强大动力支持,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应当在社会的精神生活方面表现出更大的作为。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在科研过程中,科技人员自身开始对研究者的职责和无限地追求真理的权利提出批评和表示怀疑。由于科技人员掌握了专业科学知识,他们比其他人能更准确、全面地预见这些科学知识的可能应用前景,他们有责任去预测评估有关科学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

对民众进行科学教育。科技人员的任务是认识自然,但我们最终目的还是要改造自然,为人类服务。

三、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何谓责任,学术界存在着多种观点。一种观点即责任就是“指由一个人的资格(包括作为人的资格和作为角色的资格)所赋予、并与此相适应的从事某些活动、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的与道德的要求”[6]。简略地说,责任就是法律和道德对一个人的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责任就是负担。因为“现实生活要求每个有一定能力的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一客观逻辑告诉我们,所谓责任,就是“有胜任能力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承受的负担”,是“社会要求的客观负担”[7],科技人员履行责任,就是按照法律、道德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科研活动。科学家的责任,一般来说有两层含义:其一,科学家的内在责任,即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时必须遵守科学的职业道德规范;其二,科学家的外在責任,即科学家应该对自己的科研活动给社会造成的后果负责,这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反映了科学家对人类命运的深切关怀[8]。科学家的道德责任主要指外在责任,是指科学家对他人、集体、社会所采取的态度,以及对达到的行为后果应该负责的一种伦理学范畴。科学家的目的固然是要探索真理,但不能因此就违背行为主体最基本的义务,不能违背普遍的道德约束力。科学家因其社会角色的多重性而产生的伦理困惑,也须通过其道德责任意识得到超越。科学家在科学应用的因果链上是一个重要环节,对科学应用的后果就负有一定的责任。科学家应以人类整体福祉的增进为终极目标,以主动关注科学的社会后果为自己的伦理选择,在现实的伦理困惑中,坚持道德责任的优先性。

科学家的伦理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研选题中科技人员的科技道德责任科研选题是科技人员获取、处理和利用信息,结合自己的专长和条件,确立研究课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科技人员的主要活动是查找、阅读情报资料,制订计划以及最重要的工作——思考。科技人员首先应考虑“应不应该做”,应尽可能全面地考虑该科研项目会给社会乃至全人类所带来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科学的最高宗旨是为人类造福,因而,对目前可能损害全人类利益的,危及社会基本伦理规范的研究项目应该放弃、暂缓或封存。

2)科技研究与开发中科技人员的科技道德责任。科技研究与开发中科技人员的科技道德责任主要体现在科研方法的选择上。科研方法是科研人员用来证实某项科技设想,使之得到承认、得以应用的手段。科研人员应尽量选择不伤害人类或至少应衡量利弊,选择对人类利益损伤最小的科研方法。

3)科技应用中科技人员的科技道德责任。科技应用是科研活动的最终目的和价值体现,而且科技应用在人类社会中的客观效果与科技人员在科研选题时的主观愿望是辩证统一的,可能与科技人员的初衷一致,也可能由于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偏差。当某种研究成果将严重损害相关群体利益的时候,科研人员有义务向有关人群乃至全社会发出警示,且要为研究的直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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