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一)《安全生产法》(二)《矿山安全法》(三)《煤炭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十四)《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十六)《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在自查、执法检查、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一)分级原则和标准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 三类,即: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分级标准一、引言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工作、生活等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潜在危险因素。
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建立了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对各类隐患进行了分类和评估,以便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及其应用。
二、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事故隐患分级标准主要根据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来进行评估。
一般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
1.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事故隐患。
如核设施、大型化工厂、矿井等高风险行业的事故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和治理需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事故隐患。
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化工行业等存在较高风险的场所。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3. 较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定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事故隐患。
如餐饮行业、机械加工、建筑物管理等存在一定风险的场所。
较大事故隐患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
4. 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轻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事故隐患。
如办公场所、学校、商场等存在一些潜在风险的场所。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5. 较小事故隐患较小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轻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事故隐患。
如居民楼、小型商铺等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的场所。
较小事故隐患应加强自我管理,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三、事故隐患分级标准的应用事故隐患分级标准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评估和监管根据事故隐患的分级标准,相关部门可以对各类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2021)
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1、事故隐患定义: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是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即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建立依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重大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由政府科室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度整改方案及措施,及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及结果。
(二)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由矿内部组织制度方案及整改措施,矿相关负责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分为A、B、C级。
1、A级隐患:难度大,整改周期长,分管负责人及科室解决不了,须经煤矿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开会研究解决、并制定整改措施及方案的隐患。
2、B级隐患: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须经分管副矿长、分管科室负责人解决的隐患。
3、C级隐患:由(科)队、班组和生产业务科室可以解决的隐患。
事故隐患分为:顶板、机电、运输、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3、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级
36
1.安 全管 理类
1.安 全管 理类
1.安 全管
1.4.安全管理 制度类;
1.4.安全管理 制度类;
1.4.安全管理 制度类;
1.4.3煤矿(矿井) 每月未按规定开展安 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的;
B
级
37
1.4.4煤矿(矿井) 没有将安全质量标准 化考评结果与收入实 现挂钩奖惩;
A
级
38
1.4.5煤矿(矿井)
B
精心整理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
隐患内容
隐 患 级 别
备注
理类
1.安 全管 理类
1.安 全管 理类
1.安 全管 理类
1.安 全管 理类
1.安 全管 理类
1.安 全管 理类
1.安 全管 理类
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与 实际不符;
级
39
1.4.6煤矿(矿井) 下井带班的领导不符 合有关规定;
A
级
40
1.4.7煤矿(矿井) 没有做到每班必须有 矿领导带班下井,并 与工人同时下井、同 时升井;
B级
28
1.3.5煤矿(矿井) 制订的安全生产中长 期规划、年度计划和 专项工作方案与实际 不符;
B级
29
1.3.6煤矿(矿井) 未层层签订年度安全 生产目标责任书;
B级
30
1.3.7煤矿(矿井) 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书内容违反
B级
精心整理
序 号
隐患 大类
隐患小类
隐患内容
隐 患 级 别
备注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1.3.1煤矿(矿井) 未制订各部门、各岗 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
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1、事故隐患是指什么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标准一、隐患排查治理类一级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需要立即停产停业整治,涉及重大危险源或重大风险点。
二级隐患: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需要限期整改,涉及较为严重的危险源或风险点。
三级隐患:可能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隐患,需要及时整改,涉及一般危险源或风险点。
二、安全生产记录类一级隐患:安全生产记录严重缺失或造假,无法反映真实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级隐患:安全生产记录存在较多缺失或不完善,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
三级隐患:安全生产记录存在少量缺失或不足,但不影响整体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应急救援预案类一级隐患:应急救援预案严重缺失或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救援不及时或无效。
二级隐患:应急救援预案存在较多不足或不完善,可能影响救援效果。
三级隐患:应急救援预案存在少量不足或需要进一步优化,但不影响基本的救援工作。
四、矿山救护类一级隐患:矿山救护设施严重缺失或失效,可能导致矿山事故救援困难。
二级隐患:矿山救护设施存在较多不足或维护不当,可能影响救援效果。
三级隐患:矿山救护设施存在少量不足或需要定期维护,但不影响基本的救援工作。
五、建设项目类一级隐患: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规建设,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二级隐患:建设项目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或需进一步完善,可能影响安全生产。
三级隐患:建设项目存在轻微安全隐患或需进行小范围整改,但不影响整体的安全生产。
六、事故管理类一级隐患:事故管理严重缺失或不当,可能导致事故频发或后果严重。
二级隐患:事故管理存在较多不足或需要完善,可能影响事故的有效控制。
三级隐患:事故管理存在少量不足或需要进一步优化,但不影响基本的事故控制工作。
七、职业健康类一级隐患:职业健康保护措施严重缺失或无效,可能导致严重的职业健康危害。
二级隐患: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存在较多不足或需要改进,可能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
三级隐患: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存在少量不足或需要进一步优化,但不影响基本的职业健康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22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煤矿(矿井)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的;
C级
23
其他隐患
B级
24
1.3.安全生产责任制类;
1.3.1煤矿(矿井)未制订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级
25
1.3.2煤矿(矿井)制订的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不符;
B级
26
1.安全管理类
1.3.安全生产责任制类;
1.3.3煤矿(矿井)未及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从业人员类(4小类)
1.从业人员资格资质类;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类;3.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4.其他从业人员类
作业场所类(12小类)
1.采掘布置类;2.顶板类;3.通风类;4.瓦斯类;5.粉尘类;6.防灭火类;7.防治水类;8.电气类;9.提升运输类;10.爆破作业类;11.安全标志类;12.其他作业场所类
A级
42
1.4.9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所制订的制度与实际不符。
C级
43
煤矿企业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C级
44
煤矿(矿井)未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的。
B级
45
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计划的
B级
46
煤矿(矿井)未按规定设立安全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安全费用使用登记制度。
B级
37
1.4.4煤矿(矿井)没有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与收入实现挂钩奖惩;
A级
38
1.4.5煤矿(矿井)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与实际不符;
B级
39
1.4.6煤矿(矿井)下井带班的领导不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16〕22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一)《安全生产法》(二)《矿山安全法》(三)《煤炭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十四)《煤矿安全规程》(新版);(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十六)《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专业、各区队、班组在自查、专项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整改销号闭合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一)分级原则和标准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 三类,即: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分级类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分级类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分级、类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按照事故的等级可分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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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隐患排查分级要求(3篇)
第1篇一、引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隐患排查分级要求。
二、分级原则1. 根据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隐患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一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3. 二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
4. 三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一般人员伤亡或一般财产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5. 四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轻微人员伤亡或轻微财产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轻微影响。
三、排查范围1.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
3. 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
4.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
5. 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和设施。
四、排查内容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等。
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方案、施工设备、施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等。
3.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设备设施安全、人员疏散、应急救援等。
4. 城市基础设施:设施运行安全、设备维护保养、人员管理、应急预案等。
5. 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状况。
五、排查方法1. 查看资料:查阅相关安全生产文件、记录、档案等。
2. 询问了解:向生产经营单位、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3. 实地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公共场所、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检查。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一、隐患定义
隐患:职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其他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统称为隐患。
隐患分类: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A、B):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C):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或排除的隐患。
二、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 三类,即:
1. (A级)特别监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旗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入坑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如何分级的?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不同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分成四级;1、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
2、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
3、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以下。
4、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扩展资料2013年2月28日19时43分,河北省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家沟矿业公司)井下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5.08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和时任河北省委书记张庆黎、省长张庆伟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时任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河北省副省长张杰辉率有关人员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省政府同意,3月1日,成立了以河北省政府副省长张杰辉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并成立了由河北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韩堂惠任组长,河北省煤管局局长程文科、张家口市政府副市长宋文玲为副组长,河北煤矿安监局、河北省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安监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聘请4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是什么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3煤矿(矿井)每月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的;
B级
37
1.4.4煤矿(矿井)没有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与收入实现挂钩奖惩;
A级
38
1.4.5煤矿(矿井)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与实际不符;
C级
56
1.4.23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B级
57
1.4.24其他隐患
58
1.5.图纸管理类
1.5.图纸管理类
1.5.1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相关图纸;
B级
59
1.5.2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建立数字化图件;
B级
60
1.5.3煤矿(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未经实际测量的;
B级
80
1.7.5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
B级
81
1.7.6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
B级
82
1.7.7其他隐患
83
1.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
1.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
1.8.1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建立、修订、更新各种安全生产生产的记录、运行日志等台帐和档案;
B级
112
1.10.8煤矿(矿井)在开展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和辅助矿山救护队未参加。
C级
89
1.8.7煤矿(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一)《安全生产法》(二)《矿山安全法》(三)《煤炭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十四)《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十六)《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在自查、执法检查、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一)分级原则和标准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 三类,即: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根据平安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那么,煤矿平安隐患共分4大类45小类,具体划分如下:
隐患大类
隐患小类
平安管理类〔15小类〕
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2.平安组织机构及平安管理人员配置类;3.平安生产责任制类;4.平安管理制度类;5.图纸管理类;6.作业〔操作〕规程类;7.隐患排查治理类;8.平安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9.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类;10.矿山救护类;11.建设工程类;12.事故管理类;13.职业健康类;14.平安文化;15.其他平安管理类
B级
16
1.2.8煤矿〔矿井〕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未配备负责人;
B级
17
1.2.9煤矿〔矿井〕未设置调度机构;
B级
18
1.2.10煤矿〔矿井〕调度机构配备人员数量缺乏的;
B级
19
1.2.11煤矿〔矿井〕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缺乏;
C级
20
1.2.12煤矿〔矿井〕平安检测监控员配备数量缺乏;
B级
72
1.6.5煤矿〔矿井〕未按实际制订相应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爆破作业和其他作业等各工种操作规程。
B级
73
1.6.6煤矿〔矿井〕在组织大型设备安装、大硐室开凿、巷道贯穿、过断层等工程时,未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
B级
74
1.6.7煤矿〔矿井〕未在相应岗位张贴操作规程的.
A级
75
1.6.8其他隐患
B级
65
1.5.8煤矿〔矿井〕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参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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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6工商营业执照过期;
C级
7
1.1.7工商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
B级
8
1.1.8其他隐患
9
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类;
1.2.1煤矿(矿井)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B级
10
1.2.2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
B级
11
1.2.3煤矿(矿井)未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
设备设施类(14小类)
1.采掘设备类;2.通风设施设备类;3.安全监控类;4.人员定位类;5.压风自救类;6.供水施救类;7.紧急避险类;8.提升运输类;9.排水设备类;10.电气设备类;11.爆破器材类;12.通信设备类; 13.个人防护用品类;14.其他设备设施类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表
序号
隐患大类
B级
92
1.9.2煤矿(矿井)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B级
93
1.9.3煤矿(矿井)编制的应急预案未组织专家评审;
B级
94
1.9.4煤矿(矿井)应急预案评审未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
B级
95
1.9.5煤矿(矿井)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B级
66
1.5.9煤矿(矿井)主要通风机房、提升绞车房等地点未按规定张贴相关技术图纸的;
B级
67
其他隐患
68
.作业(操作)规程类;
.作业(操作)规程类;
1.6.1煤矿(矿井)未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B级
69
1.6.2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中未对水害、顶板和瓦斯等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B级
70
1.6.3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组织全员学习贯彻并签字;
42
1.4.9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所制订的制度与实际不符。
C级
43
煤矿企业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C级
44
煤矿(矿井)未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的。
B级
45
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计划的
B级
46
煤矿(矿井)未按规定设立安全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安全费用使用登记制度。
B级
99
1.9.9煤矿(矿井)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A级
100
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应急预案修订,以及修订情况没有记录并归档;
B级
101
煤矿(矿井)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102
煤矿(矿井)未建立应急物资及装备使用状况档案;
A级
103
煤矿(矿井)未对应急物资及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隐患小类
隐患内容
隐患级别
备注
1
1.安全管理类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
1.1.1采矿许可证过期;
C级
2
1.1.2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
C级
3
1.1.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B级
4
1.1.4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
C级
5
1.1.5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根据安全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则,煤矿安全隐患共分4大类45小类,具体划分如下:
隐患大类
隐患小类
安全管理类(15小类)
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2.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类;3.安全生产责任制类;4.安全管理制度类;5.图纸管理类;6.作业(操作)规程类;7.隐患排查治理类;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9.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类;10.矿山救护类;11.建设项目类;12.事故管理类;13.职业健康类;14.安全文化;15.其他安全管理类
B级
12
1.2.4煤矿(矿井)未设置总工(技术负责人);
A级
13
1.2.5煤矿(矿井)的总工(技术负责人)不是同级领导班子成员;
A级
14
1.安全管理类
.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类;
1.2.6煤矿(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的;
B级
15
1.2.7煤矿(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不齐的;
B级
87
1.8.5煤矿(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未按规定每半年修正一次的;
B级
88
1.8.6煤矿(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C级
89
1.8.7煤矿(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C级
90
1.8.8其他隐患
91
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类;
.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类;
.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类;
1.9.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
B级
16
1.2.8煤矿(矿井)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未配备负责人;
B级
17
1.2.9煤矿(矿井)未设置调度机构;
B级
18
煤矿(矿井)调度机构配备人员数量不足的;
B级
19
煤矿(矿井)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
C级
20
煤矿(矿井)安全检测监控员配备数量不足;
B级
21
煤矿(矿井)探放水工配备数量不足;
C级
51
煤矿(矿井)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C级
52
煤矿(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C级
53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C级
54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C级
55
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C级
118
1.1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C级
119
1.11.6建设项目未取得开工指令擅自组织施工;
B级
27
1.3.4煤矿(矿井)未制订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
B级
28
1.3.5煤矿(矿井)制订的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与实际不符;
B级
29
1.3.6煤矿(矿井)未层层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B级
30
1.3.7煤矿(矿井)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级
104
其他隐患
105
.矿山救护类;
.矿山救护类;
1.10.1煤矿(矿井)设立的矿山救护队未依法取得资质的;
B级
106
1.10.2未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矿井)没有与邻近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B级
107
1.10.3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值班员未实行24h值班制度;
A级
108
1.10.4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未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
B级
113
1.10.9其他隐患
114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
1.1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C级
115
1.11.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C级
116
1.11.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C级
117
1.11.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从业人员类(4小类)
1.从业人员资格资质类;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类;3.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4.其他从业人员类
作业场所类(12小类)
1.采掘布置类;2.顶板类;3.通风类;4.瓦斯类;5.粉尘类;6.防灭火类;7.防治水类;8.电气类;9.提升运输类;10.爆破作业类;11.安全标志类;12.其他作业场所类
B级
62
1.5.5煤矿(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未按规定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定期交换的;
B级
63
1.5.6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每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
B级
64
1.5.7煤矿(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未按规定每半年修正一次;
B级
65
1.5.8煤矿(矿井)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参数的
B级
36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安全管理制度类;
.安全管理制度类;
.安全管理制度类;
1.4.3煤矿(矿井)每月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的;
B级
37
1.4.4煤矿(矿井)没有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与收入实现挂钩奖惩;
A级
38
1.4.5煤矿(矿井)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与实际不符;
B级
39
1.4.6煤矿(矿井)下井带班的领导不符合有关规定;
A级
40
1.4.7煤矿(矿井)没有做到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