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最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管理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市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市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教育、行政审批、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定期组织召开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校车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指的接送学生车辆,是指已经在公安交管和教育部门备案的非制式7座以上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学龄前幼儿的载客汽车。
第二章制式校车的使用许可第四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市直学校或为市直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以及校车行驶路线超出县(市、区)区域的,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其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申请。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五)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组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组织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召开联合审查工作会议,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校车管理规定 2024 年版详解》校车,作为孩子们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承载着无数家庭的希望和未来。
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校车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4 年版的校车管理规定更是在诸多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和详细规范。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校车的定义和标准。
2024 年版规定中,校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标准,包括车辆的结构强度、防火性能、应急出口设置等。
同时,校车还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外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在驾驶员资质方面,2024 年版规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校车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同时,驾驶人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 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此外,还需要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的行驶路线也是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停靠站点的设置也有明确规定,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对于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2024 年版规定强调,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使用校车进行学生接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机构等。
第二条校车司机的要求1.校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驾驶校车的相应资格证书。
2.校车司机必须年满二十岁,身体健康,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
3.校车司机必须具备一定的救援处理知识和技能。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妥善处理,保证学生的安全。
第三条校车的选择和管理1.学校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保证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校车应当严格按照路线运营,不得随意择路行驶或搭载非本班学生。
3.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校车管理机构,负责校车的管理和维护,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4.校车应当配备灭火器、照明设备等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四条校车的驾驶和行车要求1.校车应当由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专职司机驾驶。
2.校车驾驶员应当与学生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并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情况。
3.行车过程中,校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行为。
4.校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当时刻关注车况,对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停车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学生的安全管理1.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乘车安全教育,让学生养成安全乘车的习惯。
2.学校应当对乘车学生进行分类管理,严禁大、小班混搭或非本班学生混搭等行为。
3.学校应当建立校车行为规范,让学生知晓和遵守。
4.在校车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学校应当组织学生有序安全的疏散和处理。
对于出现伤亡的情况,学校应当尽快通知学生家长,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六条处罚规定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吊销相应资格证等惩罚。
2.对于违反交通法规或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上报。
(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2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 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河北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条例_
河北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
分享了河北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校车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政府应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有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充分发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七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各级财政分级负责的支持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
校车安管理条例
校车安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校车乘客的安全,规范校车运营,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第二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及其委托的校车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校车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校车企业或个人的责任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对驾驶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校车运营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校车乘客数量和需求,合理规划校车运营线路和车辆数量。
校车运营线路应当经过学校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于校。
第七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购置安全、可靠的校车,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第八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险,对校车乘客及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赔付。
第九条校车运营期间,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负责校车乘客的搭乘和下车工作,保证车辆及时到站、准时发车。
第十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设立适当的票务系统,并在车辆内明示票价和购票方式。
校车乘客应当按规定购票,未购买车票的无权搭乘。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当进行规范的校车驾驶培训,掌握校车驾驶技能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从调度、文明驾驶、维护车辆等。
第十四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配戴安全帽,并按规定着装,不得穿着拖鞋、高跟鞋等不便驾驶的服装。
第十五条校车驾驶员不得驾驶超员的校车,乘客座位应当与座位号相符。
第十六条校车驾驶员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在行驶中吸烟、饮酒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学校与家长的责任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及其驾驶员、乘务员、学生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车管理第五条校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六条校车应当安装安全带、灭火器、急救包等安全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七条校车颜色应统一,车身应喷涂明显的校车标识,便于识别。
第八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2. 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3. 通过校车驾驶员培训,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4. 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5. 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记录。
第九条校车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2.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3. 熟悉校车安全操作规程;4. 熟悉学生安全知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行车管理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校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平稳,不得在行车道上随意变道、超车。
第十三条校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关注学生动态,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校车行驶途中,乘务员应协助驾驶员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校车不得在规定线路以外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行驶路线。
第十六条校车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接送学生,不得超员、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校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严禁接送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学生安全第十八条学生乘坐校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上车前,应排队有序,不得拥挤;2. 上车后,应找到座位,系好安全带;3. 行驶途中,不得随意走动、站立;4. 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5. 不得在车内打闹、玩耍;6. 下车时,应排队有序,不得拥挤。
校车管理办法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管理办法校车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校车成为了很多学生上下学的首选交通工具。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校车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给学生和家长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为了加强对校车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出行,校方和有关部门提出了校车管理办法,对校车进行规范管理。
一、校车的使用和管理1. 审批与备案校车使用单位在使用校车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办理备案手续。
审批程序要求提供校车的车辆资料、保险凭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确保校车的合法合规。
2. 使用范围和路线校车的使用范围应以学生的居住地址和学校的位置为依据,确定固定的校车路线和站点。
校车路线应满足学生上下学的需求,并确保路线安全、方便。
3. 校车数量和座位分配校车数量应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乘坐校车。
校车的座位分配应按照学生的年级和班级进行规划,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座位。
4. 校车安全设施和标识校车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等。
同时,校车应在车身上标明学校名称和联系电话,方便学生和家长联系。
二、校车驾驶员的要求和培训1. 驾驶员的资质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并满足相关的身体健康和驾驶经验要求。
驾驶员的资质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考试来获得。
2. 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前应接受专门的培训,包括校车安全知识、紧急情况处置等。
培训完成后,还需要进行考核,确保驾驶员掌握了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 驾驶员的工作纪律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校车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要求。
他们应以学生的安全为第一要务,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三、校车安全管理1. 定期检查和维护校方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校车的机件和系统正常运行。
对于发现的故障和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2. 保险和责任承担校车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时给学生和家长带来的经济压力。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学校校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学校的校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车管理应当坚持以学生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优化服务质量,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条校车的所有权应当明确,学校应当依法对校车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健全校车运行台账。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各项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校车运行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范围、条件、要求和运行期限。
第八条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检测。
第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职业素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从业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驾驶员队伍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乘车的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确保校车的车况良好,保证校车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随车人员,负责学生乘车的管理和安全监护。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安全装置,如安全带、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及其驾驶员、乘务员、学生及家长。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校车管理第四条校车车辆管理1. 校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标准,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2. 校车外观应统一标识,便于识别和管理。
3. 校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4. 校车使用期间,禁止进行非法改装、加装、拆除安全设施等行为。
第五条校车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驾驶证。
2.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校车行驶路线及沿途交通状况。
3. 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4. 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章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校车乘务员管理1. 乘务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 乘务员应负责协助驾驶员维护校车秩序,确保学生安全。
3. 乘务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学生及家长管理1. 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车秩序,听从驾驶员和乘务员的管理。
2.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孩子注意校车安全。
3. 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共同保障孩子安全。
第三章校车行驶规定第八条校车行驶规定1. 校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
2. 校车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信号灯,确保行车安全。
3. 校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保持安全车距。
4. 校车在停靠站点时,应确保学生安全上下车。
第四章校车安全检查第九条校车安全检查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驾驶员和乘务员应每日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校车管理
(1)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
(2)粘贴有效的年检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3)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4)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
二、校车驾驶人管理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9)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10)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11)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12)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三、学生照管人员管理
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
河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冀公交[2011]232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公交[2011]232号)各市公安局、教育局,冀中公安局、华北油田教育分局: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人身安全,经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校车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做好《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一)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校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尤其恶劣。
因此,为预防校车交通事故发生,必须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
近几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都对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校车交通安全隐患依然大量存在,省内外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
各地公安、教育部门的领导要提高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迅速组织民警、学校负责人和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做好《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校车车主和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和理解《管理规定》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教育部门做好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车的使用管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校车指的是学校自有或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四条校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应确保校车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年检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学校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校车管理员和安全教育员。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校车司机的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参与校车使用管理。
第二章校车第十一条学校应购买或租赁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车辆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防抱死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
第十二条校车应制定固定的运行路线,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行驶。
第十三条校车应配备GPS定位装置,学校应及时掌握校车的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校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校车应配备安全窗、应急出口等安全设施,保障学生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校车使用规定,明确校车的使用范围和时间。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驾驶员第十九条校车驾驶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第二十条校车驾驶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驾、超速行驶和使用手机等娱乐设备。
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文明接送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适合驾驶校车。
2023年学校校车管理办法
2023年学校校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车的管理,确保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与便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校车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学校校车是指由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运营的接送学生的特定车辆。
第四条学校校车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便捷高效、规范有序。
第二章校车运营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制定校车运营管理规定,并向相关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校车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学校应配备专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运营管理工作。
校车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
第七条学校应对校车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校车维护保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相关资质。
第八条学校应采取措施优化校车运营路线,减少学生的上下车距离和等待时间,提高校车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学校应统一校车运营时间,并提前向家长和学生公布校车运营的具体时间和路线。
校车运营时间应根据学校的教学、作息时间合理确定。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校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校车驾驶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素质,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职业资格证,具备良好的驾驶记录和道德品质。
校车驾驶员应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学校应为校车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校车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校车事故报告制度,对任何校车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家长,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学生乘坐校车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管理规定,并向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学生乘坐校车应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准时上下车,在校车上遵守秩序,不得妨碍校车驾驶员的驾驶安全。
第十六条学生乘坐校车应保持安静,不得吵闹、打闹,以免影响校车驾驶员的注意力。
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条例校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安全上下学,保障校车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校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载设施、驾驶员资质等。
校车必须经过年检和定期检修,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机制,明确校车管理的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学校校车必须经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
第五条学校校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并持有校车驾驶员资格证。
驾驶员必须常年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路线、时间、站点等。
学校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校车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校车,并对校车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校车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校车停放地点应符合交通管理规定,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九条学校校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须严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不得超速行驶、违法停放、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十条学校校车在运营过程中,不得超载、超员。
车内座位不得使用不合格座椅,确保学生乘车的舒适和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校车驾驶员不得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应急疏散装置、灭火器、应急包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与学生的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校车运营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做好校车运营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车辆的燃油、润滑油等供应充足。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以安全为第一原则,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校车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确保校车管理的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校车管理制度,提升校车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通过宣传教育、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方式,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乘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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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最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办
法]
永乐学区
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中心幼儿园、小明星幼儿园: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学区幼儿园专用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幼儿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校车安全管理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校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严禁从事与接送幼儿无关的活动。
3、校车驾驶员由各幼儿园自行招聘。
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55周岁以下,思想品德好,责任意识强,身体健康;(3)最近3年内无一安全事故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各幼儿园要制定接送方案,确定校车接送路线,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切实做到一人一卡,人卡分离,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5、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6、校车要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
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7、幼儿园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坚决杜绝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8、驾驶员要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9、驾驶员岗位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换和替换。
10、园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学生乘车的管理工作。
11、学校要建立健全乘车安全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教师跟车制度、每日交接工作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12、在幼儿园门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铺设路面减速设施,完善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13、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幼儿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
实施校车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氛围。
14、每季度要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建档管理,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监管。
15、要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加强和改进校车安
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16、如遇风雪雾等恶劣天气,影响校车安全运行,幼儿园可自行决定校车停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学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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