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第一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第二检查组:3月29日,贵组对我办2008年以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充分肯定了我办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办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拟清工作思路,切实加以整改。
一是加强领导,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党组高度重视检查组反馈的意见,检查汇报会结束后,立即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两位党组成员牵头负责整改落实工作,明确专人具体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落实。
二是分析原因,理清整改思路。
针对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逐条进行梳理,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必然性和偶然性因素,找准问题存在的关键,理清思路、研究措施、着力整改。
三是拟定计划,确保整改实效。
针对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该装档未装档等问题,采取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人等方式,拟定整改工作计划,查漏补缺。
目前,整改工作正有条不紊进行。
第二篇: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报告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四项监督制度及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淄博政办发[**]86号和***[**]1号文件规定,市审计局内设9个科室,核定行政编制为2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另根据[**]84号,市审计局数据管理中心、普查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核定事业编制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十七大以来,市审计局共进行6次竞争上岗,提拔任用科级干部10人,其中:科长2人(主任科员提拔为科长1人),副科长(副主任)6人,副主任科员2人;局机关提拔任用科级干部9人,市审计局数据管理中心1人。
截止今年11月,局机关已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党组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向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贵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岐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千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
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一、填空题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2.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3.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4.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5.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6.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
8.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9.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10.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围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11.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12.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容。
《干部任用条例》问答对几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部任⽤条例》问答对⼏个疑难问题的解答2019年3⽉,党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以下简称《⼲部任⽤条例》)。
今年4⽉,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了中组部⼲部⼀局编著的《⼲部任⽤条例(2019)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围绕条例修订内容,针对基层反映的疑点、难点问题,采取问答的形式,对⼲部选拔任⽤相关规定的精神要义、操作⽅法、程序步骤,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作了深⼊阐释。
对照条例内容仔细琢磨50个问答,感觉对于新修订条例的理解更加深刻,掌握了部分条⽂的操作要领。
此前困扰我的⼏个疑难问题,有的是基层经常来电请⽰的,有的是参加选⼈⽤⼈专项检查发现了但找不到处理依据的,通过学习《问答》都找到了答案。
⼀、能以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领导⼲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离岗休息吗?实际⼯作中,有的地⽅考虑到领导⼲部临近退休年龄时⼲劲减弱,往往采取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临近退休年龄的领导⼲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离岗休息。
这种作法是否违规,⼤家看法不⼀。
中组部2010年8⽉20⽇印发《关于防⽌县乡领导⼲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只是对⼲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予以规范,也未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
这次,《问答》第12问明确,不能简单以年龄划线,不得搞领导班⼦成员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和“⼀⼑切”,不得把换届提名年龄作为平时调整的年龄界限,不得⽤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者离岗休息。
正式回答了这个问题,今后地⽅上就不能再这么操作了。
⼆、可以通过谈话或打电话要求⼲部推荐组织意图⼲部吗?《⼲部任⽤条例》修订后,⼲部选任更加突出落实党管⼲部原则,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
实际⼯作中,为了确保组织意图⼈选推荐票数可观不违反群众公认原则,有的党委(党组)书记会把前期分析研判和动议的⼈选与参与民主推荐⼈员沟通,有的要求班⼦成员找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谈话告知,有的打电话给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要求投谁的票,是否违规?《问答》第25问明确,在民主推荐前,可以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选,在⼈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范围内进⾏沟通。
中组部防带病提拔,领导圈阅不得决定干部任免
中组部防带病提拔,领导圈阅不得决定干部任免
作者:暂无
来源:《廉政瞭望》 2016年第12期
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主要内容被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即“树立一个正确的用人导向”、“两个不得”、“三个不得上会”、“凡提四必”、“五个不准”。
其中,“两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凡提四必”,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人选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
据了解,这是继今年8月中办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修订后的《党内监督条例》要求严把干部选任“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后,再出重拳。
今年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不少部门都被发现带病提拔问题。
如财政部被发现“选人用人制度执行不严格”;国家税务总局则存在“违规提拔”、“带病提拔”等问题。
有反腐专家表示,该规章是对决定干部任用程序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当它和“任前公示制”、“个人申报制”、“责任追究制”等相组合,将发挥更大的综合效应。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全文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全文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力亥、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十不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十不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任免守则学习报告
学习贯彻《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情况报告接到组织部文件以后,我单位党总支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讨论,通过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学习贯彻活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要求,及时将《守则》纳入学习内容,安排专人专题领学,要求各支部领导参与学习,切实学深学透《守则》内容。
二、及时安排,扩大知晓范围。
条例出台后,及时通过微信平台发至各支部、处室,要求抓好学习贯彻落实,让广大干部学习、了解、掌握《守则》。
三、突出重点,领会实质。
积极做好《守则》的学习调训工作,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自觉加强《守则》的学习,在集中学习会议上,由各支部领学详解,切实做到政策熟、程序熟,吃透条例精神,熟练运用程序,确保条例的顺利有效实施。
通过学习,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守则》,是加强干部选任工作的制度保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是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步,我校将继续深入推进《守则》学习贯彻活动,
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认识,明确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要求和举措,完善选人用人工作的制度保障,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纪律要求,严把组织人事纪律关,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A.基本依据B.主要依据C.重要依据D.基本遵循答案:D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的。
A.党管干部的原则B.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C.《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答案:C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A.巡视机构B.巡视巡察机构C.巡察机构D.巡视巡察组答案:B4.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的,必须交流。
A.五年B.八年C.十年D.十五年答案:C5.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A.当地党委负责B.上级党委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D.上级纪委答案:C6.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A.政协B.党委统战部门C.监察部门D.司法部门答案:B7.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内不得提拔。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答案:B8.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A.当选、决定B.当选C.决定D.批准答案:A9.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以上工龄和()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A.三年,两年B.五年,三年C.五年,两年D.两年,三年答案:C10.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以上。
A.一年B.两年C.三年D.五年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是()。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讨论决定,是指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作出党政领导干部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以及对需要呈报上级党委(党组)决定任免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各项程序规定。
第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对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地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决定呈报前,一般在本级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成员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对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一般在本级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成员中酝酿。
党政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地方党委一批调整干部超过60人的;(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领导干部超过任职年龄界限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学习心得:为正确选人提供遵循
《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学习心得:为正确选人提供遵循《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学习心得:为正确选人提供遵循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系统概括了干部任免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个导向,《守则》明确,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规定的干部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个不得。
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
个不上会。
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个凡提必。
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个不准。
即: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时,要把贯彻执行《守则》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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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的报告(精选多篇)
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的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市疾控中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自查报告市委组织部:近年来,我中心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采取中层干部聘任制,收到了明显成效。
现将我中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开展学习宣传,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中心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利用中心组学习的时机,组织领导干部和两办主任专题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省规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以及《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实施意见》等件精神。
使中心领导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其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同时,还在干部群众中广泛进行了宣传。
二、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中心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性质,从中心实际情况出发,采用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
1、坚持选人标准。
中心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选用干部。
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本着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注重中层干部结构的要求,坚持“凭实绩、重德才”选用干部,使一批政治素质,化程度高的业务骨干,走上了各科室的领导岗位。
2、采用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
中心对除党委办公室主任外的所有中层科级干部采取每年一聘任的办法。
年初聘任,年底进行考核,考核基本称职的给予谈话戒免,考核不称职和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科级干部,下年给予降级或不予聘任。
3、严格选人程序。
对于新选拔的副科级、正科级干部,首先由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名,再提交中心领导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同时严格执行任前公示、任职谈话和试用期制度。
对职工不满意和反映有问题的干部,不予任用。
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下年不予聘任。
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的报告(精选多篇)
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的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市疾控中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自查报告市委组织部:近年来,我中心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采取中层干部聘任制,收到了明显成效。
现将我中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开展学习宣传,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中心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利用中心组学习的时机,组织领导干部和两办主任专题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以及《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使中心领导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其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同时,还在干部群众中广泛进行了宣传。
二、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中心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性质,从中心实际情况出发,采用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
1、坚持选人标准。
中心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选用干部。
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本着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注重中层干部结构的要求,坚持“凭实绩、重德才”选用干部,使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业务骨干,走上了各科室的领导岗位。
2、采用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
中心对除党委办公室主任外的所有中层科级干部采取每年一聘任的办法。
年初聘任,年底进行考核,考核基本称职的给予谈话戒免,考核不称职和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科级干部,下年给予降级或不予聘任。
3、严格选人程序。
对于新选拔的副科级、正科级干部,首先由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名,再提交中心领导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同时严格执行任前公示、任职谈话和试用期制度。
对职工不满意和反映有问题的干部,不予任用。
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下年不予聘任。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三、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四、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六、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七、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九、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中国中央党支部。
干部任免“三个不上会”“凡提四必”“五个不准”,你了解吗?
⼲部任免“三个不上会”“凡提四必”“五个不准”,你了解吗?
中组部近⽇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部任免事项守则》。
仔细梳理发现,《守
则》⽤“⼀⼆三四五”的数字,系统概括了⼲部任免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下⾯,视点君带您⼀⼀看来:
【⼀】“树⽴⼀个正确⽤⼈导向”
按照⼗⼋届六中全会关于坚持正确选⼈⽤⼈导向的有关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
五湖四海、任⼈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强化党委(党
组)的领导和把关作⽤。
【⼆】“两个不得”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部任免,党委(党
组)主要负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个⼈或者少数⼈专断。
【三】“三个不上会”
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
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四】“凡提四必”
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步使⽤⼈选的⼲部档案必审、个⼈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
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带病提拔”。
【五】“五个不准”
不准任⼈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
格提拔任⽤⼲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和纠正选⼈⽤⼈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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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资格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4、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
报必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在班子成员中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5、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开会。
6、党委(党组)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工作简历、德才表现和推荐、考察情况及任免理由等。
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7、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一般情况下,讨论决定推荐提名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和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讨论决定干部退休、挂职等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8、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9、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
(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任何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10、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1、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2、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