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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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两个企业均为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生产机械配件。甲企业年销售额为
40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5万元,乙企业年销售额43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7.5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个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征税,征税率为3%。
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40*3%=1.2万元,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43*3%=1.29万元,两企业年应纳增值税共为2.49万元。
(2)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原理。
甲企业增值率(不含税)=(40-35)/40=12.5%<17.65%,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
乙企业增值率=(43-37.5)/43=12.79% <17.65%,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
因此,筹划方法:甲乙两企业如通过合并方式,组成一个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3万元,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
企业合并后,年应纳增值税=(40+43)*17% —(35+37.5)*17%=1.78,可减轻税负=2.49-1.78=0.71万元。
2、某服装经销公司在2015年为庆祝建厂10周年,决定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商品以80元售出;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商品,可获得20元礼品。(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计,商品毛利率为30%,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分析要求:该服装经销公司应如何设计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80/(1+17%)×17%]—[70/(1+17%×17%]=1.45(元)
企业利润额:[80/(1+17%)]—[70/(1+17%)]=8.55 (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8.55×25% =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 =6.41(元)
方案二:
销售100元时应纳增值税:[100/(1+17%)×17%]—[70/(1+17%)×17%]=4.36(元)赠送20元时应纳增值税:[20/(1+17%)×17%]—[14/(1+17%)×17%]=0.87(元)
企业利润额为:100/(1+17%)—70/(1+17%)—14/(1+17%)= 13.67(元)
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00/(1+17%)+20/(1+17%)—70/(1+17%)—14/(1+17%)] ×25%= 7.69(元)税后净利润为:13.67—7.69 = 5.98(元)
3、甲公司是一家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除了生产销售化肥之外,还将空置的仓库用于提供仓储服务。2014年甲公司取得化肥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仓储服务收入为400万元。当年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销售化肥适用税率为13%,仓储服务适用税率为6%。假设上述收入均不含税。如何核算才能减轻税负呢?
如果甲公司会计核算时未对这两类收入分别核算,
则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3%-50=132(万元)
如果甲公司会计核算时对这两类收入分别核算,
则应纳增值税额=1000×13%+400×6%-50=104(万元)
可见,甲公司分别核算两类收入要比未分别核算两类收入少交增值税28万元(=132-104)。因此,当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时,要完善自己的财务核算,对不同收入分类核算,避免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而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4、位于市区的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服务,此外还将本公司闲置的车辆用于对外经营租赁。假设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其他税费仅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两种经营模式发生的费用都相等。
(1)如果某月取得不含税经营租赁业务收入8000万元,则租赁业务应纳增值税额=8000×17%-500=860(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60×(3%+7%)=86(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860+86=946(万元)
(2)如果乙公司在对外出租车辆的同时,还为出租的车辆配备司机,并收取不含税收入8000万元,则此项收入由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转变为交通运输业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由原来的17%降低为11%,即应纳增值税额=8000×11%-500=380(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80×(3%+7%)=38(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380+38=418(万元)
可见,第二种经营模式比第一种经营模式少缴税款528万元(=946-418)。同样的收入额,只需要对经营模式进行一些恰当合理的变换,就能够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5、丙企业是一家药酒生产企业,过去一直从丁酒厂购进粮食白酒作为原料用于生产药酒。2014年丙企业从丁酒厂购进白酒200吨,不含税售价为4元/斤。2014年丙企业销售药酒1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假定丙企业以白酒为原料生产的药酒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
如何筹划才能减轻企业消费税税负?
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前:
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
丁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00×0.5+200×2000×4×20%)÷10000=52(万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20+52=72(万元)
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
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
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对于丙企业来说实际上是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药酒,因此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通过合并丁酒厂可以节约消费税税款=72-20=52(万元)
6、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
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400×1000×20%+12×1000×0.5
=286 000(元)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