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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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公司章程

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XXX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公司实收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并采用书面形式股东

签名后置于公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资出逃。第五章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持股

比例

(%)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XXX

XXXXXXXXXX

XX

货币

XX

XX

XXX

XXXXXXXXX

X

货币

X

X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会召集,执行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长指定的副执行董事长或者其他执行董事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十三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三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执行董事会设执行执行董事、监视、一人、执行董事长由股东会全体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一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执行董事参加。召开执行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执行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执行董事会会议。

执行董事会会议由执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长指定副执行董事长或者其他执行董事召集主待。

执行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执行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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