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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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北政发[2003]33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06
【实施日期】2003.06.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政发〔2003〕33号)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步伐,引导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精神,参照其它城市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
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停缓建工程处置力度,鼓励消化积压房地产
(一)处置停缓建工程和消化空置商品房,必须认真执行《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和《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处置步伐。

要加强政府调控和引导,严格落实“一帮一”责任制,充分发挥开发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突破性进展。

(二)加强对外宣传,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到北海参与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和购买空置商品房。

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照“一楼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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