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寻衅滋事案件多发的原因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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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寻衅滋事的案例(3篇)

法律寻衅滋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寻衅滋事作为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寻衅滋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案件经过2019年7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法律寻衅滋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案发当天,李某因与邻居赵某发生口角,心生怨恨。

当晚,李某纠集同乡陈某、王某等人,携带棍棒、刀具等作案工具,前往赵某家中寻衅滋事。

案发当晚,李某等人强行进入赵某家中,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

在殴打过程中,赵某妻子张某被打伤,李某等人还对张某进行辱骂。

赵某在反抗过程中,李某用刀具刺伤了赵某的腹部。

随后,李某等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赵某及其家人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王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李某等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分析1.犯罪动机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与邻居赵某发生口角,心生怨恨,进而纠集他人寻衅滋事。

这表明,李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泄愤,而非谋取非法利益。

这种犯罪动机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报复性,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2.犯罪手段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使用棍棒、刀具等作案工具,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和伤害。

这种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残忍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同时,李某等人还实施了侮辱、威胁等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3.犯罪后果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赵某妻子张某受伤,赵某腹部被刺伤。

这些后果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同时,此案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周边居民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1.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经审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陈某、王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引言: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类犯罪行为,其司法适用和司法解释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本文旨在评析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一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1.1 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界定相对模糊,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困扰。

目前关于寻衅滋事罪界定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何为“寻衅滋事”的界定上,法院在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常常无法统一标准,并容易导致判决的不公正。

1.2 审查不严谨性由于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不明确,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往往缺乏一套明确的标准,容易出现审查不严谨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有罪的人被判无罪,也会导致无罪的人被判有罪,给公正司法造成了困扰。

1.3 罚则过重问题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罚则相对较重,但是对于劣迹昭著的恶习分子和少数犯罪行为变相惩罚轻微的引发争议。

这就需要法律界和司法实践充分权衡罪轻罚重与罪重罚轻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与犯罪的实质相对应。

第二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问题2.1 司法解释的缺失目前我国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相对缺失,这给司法适用造成了困境。

司法解释的缺失导致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法院无法明确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

2.2 司法实践的差异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司法实践差异。

这给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第三部分:解决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的对策3.1 完善法律定义为解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应完善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明确界定何为“寻衅滋事”,以便法院能够统一适用标准,减少判决的不公正性。

3.2 加强司法解释针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缺失问题,应加强司法解释相关工作,明确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为法院提供明确的判决依据,减少司法实践差异。

3.3 调整罚则幅度对于罚则过重问题,需要评估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危害程度,权衡罪轻罚重与罪重罚轻之间的关系,适当调整罚则幅度,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实质相匹配。

寻衅滋事的最新案例

寻衅滋事的最新案例

寻衅滋事的最新案例近年来,寻衅滋事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里,我们将就最新的一些寻衅滋事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我们要明确寻衅滋事的定义。

寻衅滋事是指借口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刻意挑衅、捣乱,制造纠纷,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引发暴力冲突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常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危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最近发生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例发生在某市某小区。

一名居民因为邻居家的装修噪音影响到了自己的休息,于是前去找邻居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最终演变成了肢体冲突,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另外一起案例发生在某商场。

一名顾客因为商场服务人员的态度问题,情绪失控,开始大声抱怨并寻衅滋事,最终导致了商场内的一场混乱。

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和教训。

首先,寻衅滋事行为往往源于个体情绪失控和沟通不畅。

在第一起案例中,邻居之间因为装修噪音引发了纠纷,双方情绪激动,最终导致了肢体冲突。

在第二起案例中,顾客因为服务态度不满而情绪失控,引发了一场混乱。

因此,我们要重视个体情绪管理和沟通技巧的培养,加强社会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人们的情绪调控能力和冲突解决能力。

其次,寻衅滋事行为也与社会治安管理不力有关。

在这些案例中,当事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导致了事态的恶化。

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效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寻衅滋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后,我们也要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诉求,避免因小事引发大纠纷。

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和纠纷,但我们要以理性和宽容的态度去处理,避免情绪失控和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寻衅滋事行为;广大市民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诉求,避免因小事引发大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的困境与对策 1. 焦泽南 2.王志海2.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天保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猛硐分站河北省廊坊市065000摘要: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治安案件依然面临诸多困境。

首先,难以把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区别;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文规定违法阻却性事由,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存在一定的困惑;最后,公安机关在适用“兜底条款”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面对上述困境,应从行政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出发,并结合刑法立法与研究成果,遵循慎重认定“寻衅滋事”的基本原则,细化关于寻衅滋事类型的立法,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随意性,借鉴刑法规定明确寻衅滋事行为的责任要件。

关键词:公安机关;寻衅滋事案件;困境;对策近年来,“寻衅滋事”这一违法行为因高频率出现在新闻网络媒体而逐渐引发公众关注。

但实际上,在公众质疑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公安机关在办理上述案件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方面,办案人员对于违法人员所作出的行为到底是寻衅滋事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十分困惑;另一方面,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将寻衅滋事纳入管辖范围的情况下,难以界定寻衅滋事行为的性质;且在立法标准区分上的模糊状态也导致实务中执法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遇到诸多困境。

上述这些问题亟待理论研究做出合理的回应。

一、办理寻衅滋事案件存在的主要困境(一)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难以把握目前区分寻衅滋事行为的犯罪与治安违法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个案中难以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已经达到入罪标准。

如前所述,罪与非罪的区别,仅在于案件中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只有构成犯罪的案件才能被认定为刑事案件。

因此在对情节严重与否方面进行判断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做出实际规定,含义不是十分清晰。

强化社会治安解决犯罪率高问题的解决方案与策略

强化社会治安解决犯罪率高问题的解决方案与策略

强化社会治安解决犯罪率高问题的解决方案与策略社会治安问题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挑战,犯罪率居高不下。

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决高犯罪率问题的解决方案和策略。

一、提高警务水平要解决高犯罪率问题,必须提高警务水平。

首先,警察需要接受更高水平的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技能,以更好地应对各种犯罪行为。

其次,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的警务管理系统,提高警力的配备和警务工作的协作性,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和调查,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

同时,加强警民关系,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工作,提供有效的线索和支持。

二、加强社会预防与干预社会预防与干预是解决高犯罪率问题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要通过教育和宣传,加强对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的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

此外,要加强对可能犯罪人员的关爱和帮助,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适应的支持,引导他们走上正途,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解决高犯罪率问题的基础。

首先,要完善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犯罪行为的界定和量刑标准,确保刑罚的公正适用,并增加对严重犯罪的惩治力度。

其次,要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和执法程序,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也要加强监狱管理和矫正机构的建设,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再适应提供更好的条件。

四、加强国际合作犯罪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内性的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要解决高犯罪率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首先,要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共享情报和资源,联合打击跨国犯罪行为,特别是贩毒、人口贩卖等国际性犯罪。

其次,要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推动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交涉,确保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此外,也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他国的治安管理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治安维稳能力。

综上所述,要解决高犯罪率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和策略。

浅谈寻衅滋事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寻衅滋事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寻衅滋事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寻衅滋事犯罪虽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但社会危害性较大,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会带来严重影响。

近年来,我市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呈几何式增长趋势,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办理寻衅滋事案件42 件110人,其中2014年6件9人,2015年8件14人,2016年18件51人,2017年1-7月份10件36人,这种情况亟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以达到社会安定、百姓安心、人民安居的目的。

关键词:寻衅滋事;犯罪;特点一、寻衅滋事犯罪的特点(一)外在特点:“四多四少”结合我市办理的近三年多寻衅滋事案件的数据,该类犯罪从外在的办案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犯罪人数上看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特点,四多:案件数逐年增多、共同犯罪多、农民和无业人员多、青少年犯罪多;四少:单独犯罪少、文化程度高者犯罪少、年龄长者犯罪少、女性犯罪少。

(二)内在特点:“三不一单一多”除了直观地从外在数据上分析外,还有一些内在特点,总结为“三不一单一多”。

“三不”:作案时间不固定、作案地点不固定、作案成员不固定,随机性很大。

“一单”:是指作案的原因单一,多为酗酒滋事,逞强斗狠,或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一多”是指作案形式多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有强拿硬要的,有追逐、拦截、辱骂的等等。

二、寻衅滋事犯罪多发高发的原因一是价值观教育缺失,法制意识淡薄。

寻衅滋事犯罪的人员多为年龄低、文化低的农民或无业人员,他们大多没有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制能力差,遇事容易冲动,行为随意大,有时仅仅因为与被害人之间的一个口角、一个小摩擦即大打出手,犯罪时或犯罪后甚至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价值观教育缺失、法制意识淡薄是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是无固定职业人员缺乏社会或单位教育,寻衅滋事犯罪的人员多为无固定职业或无固定岗位的失业、无业人员,未接受单位或组织的各种政治、纪律和道德教育。

寻衅滋事案工作情况汇报

寻衅滋事案工作情况汇报

寻衅滋事案工作情况汇报近日,本单位接到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工作任务,针对此案件,我单位组织了精干的工作团队,全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展开调查处理。

现将我单位在此案件工作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案情梳理根据案情的发展和演变,我单位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

经过初步调查,案件发生在某个酒吧夜店门口,事发时有多名涉案人员在现场纠纷、争吵,导致场面混乱,引起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扰乱。

涉案人员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是情感纠葛和人际关系纠纷导致的,经常发生口角、冲突等事件。

因此,此案属于一起明显的寻衅滋事案件,需要及时采取行动予以处理。

二、工作部署针对此案,我单位迅速行动,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由精干人员组成,负责案件的研判、调查取证、信息筛查等工作。

根据案情的复杂性和涉案人员的众多性,我们对整个工作过程进行了合理安排和周密考虑,确保了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信息筛查在工作展开初期,我们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筛查。

通过调查取证和信息核实,了解了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和行为轨迹等信息。

并深入分析了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找出了矛盾的焦点和纠纷的根源,为进一步的调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四、调查取证在信息筛查的基础上,我单位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视频监控等途径,我们收集了大量的涉案证据和证人证言。

并针对取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了取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协助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工作的同时,我单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

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相关线索和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和监控,及时查清案情真相。

并积极参与协调和处理案件涉及的相关事宜,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理。

六、案件处理在全面梳理案情、调查取证、协助公安机关的过程中,我单位对案件的处理进行了合理安排和周密考虑。

根据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处理建议,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参考意见。

浅析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及完善作者:王飞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王飞(1990-),男,汉族,山东章丘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近年来,寻衅滋事犯罪呈高发态势,据初步统计,每年基层院寻衅滋事案件的比例都接近10%,寻衅滋事犯罪是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主要形式,并且寻衅滋事罪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犯的客观方面多有重合和交叉,导致司法实践中争议案件不断。

本文从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入手,阐述对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的完善。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争议案件;问题;完善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应的问题,下文将进行叙述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修订后的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罪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立法者期望改变原来刑法中流氓罪的模糊、不好操作性的状态,但这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立法上的不足:1构成要件不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用语都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比如寻衅滋事罪条文中的“随意”“强拿硬要”的等相关规范的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相关修改,但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客观方面入罪标准仍不明确。

另外,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上与侵犯公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民财产罪的客观方面也多有重合和交叉。

立法上的不明确、不具体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应用混乱的源头。

2未规定转化犯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罪行为的同时,也多会造成行为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我国刑法对此种情况并未转化为其他罪,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对于此种情况,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正确定罪量刑。

(二)司法方面寻衅滋事罪在立法上的不足间接导致司法实践上的缺陷,司法方面的不足主要有:1司法执行方面无统一标准,执行随意化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没有明确其界限,与其他罪的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就导致各地区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有一定的任意性,对其度的把握也各自不一,存在混乱。

浅探当前寻衅滋事案高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探当前寻衅滋事案高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浅探当前寻衅滋事案高发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对该罪名作了相关规定。

近来,笔者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2017年所审结的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统计,2015年审结22件,2016年审结24件,2017年1月至5月已审结12件,在每年所审结的所有刑事案件中,寻衅滋事案件占比近1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寻衅滋事案件呈高发趋势。

寻衅滋事案件高发,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寻衅滋事案件高发原因的基础上,探求预防和减少寻衅滋事案件发生的对策,以期维护社会正常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一、当前寻衅滋事案件的特点通过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2017年1-5月共审结的58个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的寻衅滋事案件有以下特点:1、涉案人员中男性居多,占比97%。

2、涉案人员中青少年居多,占比91%。

3、涉案人员中无业人员居多,占比88%。

4、涉案人员中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的居多,占比92%。

5、团伙犯罪比例较高,占比94%。

6、案发地多为酒吧、网吧、饭店、宾馆、KTV等消费和娱乐场所。

二、当前寻衅滋事案件高发的原因笔者对衡东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所审结的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总结出高发的原因大致如下:1、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大多数涉案人员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对问题的理解比较偏激,对法律知之甚少,遇事后不冷静,自控能力差,江湖义气重,容易意气用事,为一点小摩擦即大打出手,全然不顾后果。

如陈某与卢某同在一家网吧上网,双方为一句话发生了口角,互不想让,并约定打架。

当日。

陈某纠集一伙人找卢某斗殴,因没有找到卢某,便砸了卢某一方老大经营的寄卖行,后卢某组织人员找陈某报仇,持刀砍伤了陈某一方的两个人。

寻衅滋事案件办理问题研究

寻衅滋事案件办理问题研究

寻衅滋事案件办理问题研究近年来,寻衅滋事犯罪一直居高不下,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们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心理期望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此类案件的办理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此,笔者就寻衅滋事罪认定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和看法。

一、罪与非罪寻衅滋事犯罪有四种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

这里的“随意”不仅应包括无故、无理的情况,也应包括有一定理由的情况。

该理由不是指行为人自己的内心感受或情绪等主观性的东西,而是指行为之前或之时来自于外部的刺激,刺激可能是正常的也可能是不正常的,但是都必须存在于一定的限度之内,即显著地不足以引起正常人的殴打行为的限度内。

也就是说,“随意”包括两种类型:无事生非型与小题大作型,前者如情绪不好见人就打的行为,后者如因为被别人不小心踩了一脚就对别人拳打脚踢的行为,二者都属于“随意殴打他人”。

在我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

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

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

例如,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

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

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

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

在目前对情节恶劣尚无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怎样界定“情节恶劣”呢?笔者认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生活习惯、民风民俗加以认定。

寻衅滋事罪多调研分析报告

寻衅滋事罪多调研分析报告

寻衅滋事罪多调研分析报告标题:寻衅滋事罪多调研分析报告摘要:寻衅滋事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通过多次深入调研和分析,探讨了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成因以及影响因素,为今后预防和打击此类罪行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支持。

一、引言寻衅滋事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的问题,对于社会治安以及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寻衅滋事罪的调研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掌握此类犯罪的特点和成因,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和法律依据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滋扰公共秩序为目的,通过煽动或者实施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行为,严重干扰公共场所、重要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工具等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

该罪行依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进行量刑。

三、寻衅滋事罪的成因分析1. 社会矛盾和紧张氛围:社会矛盾的加深和紧张氛围的形成,会为寻衅滋事罪的发生提供土壤。

2. 心理因素:个别犯罪分子具有攻击性、狂躁、报复心理等,易受外界因素的刺激而采取激烈行动。

3. 经济问题: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因为经济问题激发寻衅滋事行为,以达到索要财物或者泄愤情绪的目的。

4. 政治因素:政治斗争的敏感期间,寻衅滋事罪可能会增加,以达到特定的政治目的。

四、寻衅滋事罪的影响因素1. 社会影响:寻衅滋事罪的发生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出行。

2. 经济损失: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暴力冲突和破坏行为会给公共设施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 公众安全:寻衅滋事罪行带来的暴力行为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影响。

五、预防与打击策略1. 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对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力度。

2. 加强对社会矛盾和紧张氛围的管理和化解,减少犯罪发生的土壤。

3. 提高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寻衅滋事罪的危害性。

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标题:深度探讨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问题——寻衅滋事罪。

这一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适用范围和定义却存在不少争议。

特别是在单位领域,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更是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寻衅滋事罪在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比较复杂的罪名,主要是指故意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地方,引起公共场所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

在单位中,这一罪名的适用更多的是指在工作场所或者企业单位内部引起滋事,对单位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然而,由于单位内部的特殊性,寻衅滋事罪在单位的适用却存在不少争议和问题。

三、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1. 适用标准不清晰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在单位的适用标准并不清晰。

一些案例中,由于对滋事的定义模糊,往往导致了对该罪名的滥用。

在单位内部,一些口头纠纷甚至是常规的工作争议,都可能被过度解读为寻衅滋事罪,从而给无辜的员工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打击。

2. 单位内部管理缺失在一些单位内部,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了员工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并最终发展成为滋事的行为。

这也反映了单位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和缺失,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工作纠纷和矛盾。

3. 法律意识不强在一些单位中,员工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和全面,导致在工作中尤其是在处理纠纷时,容易陷入非理性的冲突和矛盾。

这也给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四、解决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1. 明确适用标准对于寻衅滋事罪在单位的适用,需要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防止滥用该罪名给员工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2. 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各个单位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之间矛盾纠纷的处理,避免矛盾不断升级,最终演变成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案件教育警示会议记录范文

寻衅滋事案件教育警示会议记录范文

寻衅滋事案件教育警示会议记录范文会议主题:寻衅滋事案件教育警示会议。

会议时间:[具体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室地点]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名单]一、会议开场。

主持人([主持人姓名]):“各位同事啊,今天咱们聚在这儿开个特别重要的会。

大家都知道,最近出了几起寻衅滋事的事儿,这可不得了啊。

就像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咱可不能让这种事儿在咱们这儿泛滥,所以今天专门把大家叫来,好好唠唠这事儿,都把耳朵支棱起来听啊!”二、案件通报。

1. 案件详情介绍。

治安科的[警官姓名]:“那我就先来给大家说说这几个案子啊。

有这么一伙小年轻,喝了点酒,就不知道自己姓啥了。

在大街上晃悠,看谁不顺眼就想找事儿。

先是对一个路边摆摊的大爷骂骂咧咧的,就因为大爷的摊位占了点道儿,其实那也就是一点小地方,大家互相让让就过去了呗。

这伙人倒好,非得让大爷挪摊儿,大爷动作慢了点,他们就开始推搡大爷,把大爷的东西也砸了不少。

这还不算完,周围有人看不下去,过来劝架,这伙人连劝架的也一块儿骂,还想动手打人呢。

这不是无法无天了嘛!”2. 案件处理结果。

[警官姓名]:“那他们这么嚣张,咱能饶得了他们吗?肯定不能啊!最后这伙人都被抓起来了,寻衅滋事这罪名可不小啊。

他们得在里面好好反省反省,还得赔偿大爷的损失。

你说这图啥呢?就为了一时的威风,把自己整进去了,这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三、原因分析。

1. 个人修养缺失。

主持人:“咱就从这事儿来分析分析啊。

为啥这些人会干出这种寻衅滋事的事儿呢?我觉得首先就是个人修养不够。

你看那些有教养的人,人家遇到事儿都是客客气气的,能好好商量就好好商量。

这伙人倒好,就像没受过教育似的,一点礼貌都没有。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参会人员甲:“就是就是,现在有些人啊,就觉得自己厉害,到处耍横,其实就是没素质。

”2. 法治意识淡薄。

[警官姓名]:“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就是法治意识淡薄。

这些人根本就不知道寻衅滋事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啊。

他们以为自己想干啥就干啥,那哪行呢?在法治社会里,一切都得按照法律来。

寻衅滋事罪适用的扩大化及其限制研究

寻衅滋事罪适用的扩大化及其限制研究

寻衅滋事罪适用的扩大化及其限制研究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罪名,对于一些故意挑起纠纷并引发事端的行为予以惩罚,履行法律的维护秩序的职责。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化,引起了人们的各种疑虑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寻衅滋事罪适用的扩大化及其限制,并添加以下三个案例。

一、寻衅滋事罪极易被滥用的案例2017年,某市公安局派出所长为了打压一名交通标志牌制造企业的业务,指使该派出所民警对该企业进行恶意治理,如无理扣押资料、威胁开展全面打击等。

企业主人在无法忍受此情况下,提出了针对该公安局派出所长的行政申诉,该派出所长因此将企业主人以寻衅滋事罪为由扣押并拘禁。

案例说明,包括寻衅滋事罪在内的刑法规定,作为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工具,其使用应该遵循正义、公正、公平的原则,而不应该被当做轻率使用的工具,否则会导致滥用罪名、进而泛滥的情况,进而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社会的公正性。

二、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合的限制案例2019年,某大学门口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其中一名学生被指控寻衅滋事罪,但是该被告辩称:他只是作为旁观者观看了整个事件,并没有参与打架,并无法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成立。

案例说明,寻衅滋事罪前提条件即是在公共场合实施,但是如果在这类场合内并没有实施有益于煽动公众、引发争端的行动,那么即使身处于当下的场合中,也难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证明其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三、寻衅滋事罪在被保护群体限制上的案例2018年,一名老师在某班级课堂上行为不当,导致一名学生受伤,并因此被全班同学围攻。

老师逃离课堂并拨打110,警方们到场后把十几名学生刑事拘留,并以寻衅滋事罪为由,一度将这些学生拘留10天。

案例说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虽然广泛,但是在保护被保护群体上必须极其谨慎。

实现在教育等场合作恶、遭受塔捉等情况下为受害人出气而采取非暴力、和平手段的权利,切不可因此扩大罪名范围,错杀无辜者。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虽然在惩治一些挑衅激怒行为中发挥作用,但其适用范围也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最新-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精品

最新-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精品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滦县人民法院刑一庭赵健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搔扰他人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该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

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是流氓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口袋”罪。

1997年刑法对之作出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逞强争霸、开心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目前,寻衅滋事罪多发的现状应引起重视。

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文化市场建设呈多元化趋势,各种各样的娱乐场所如歌厅、酒吧等迅猛发展,这无疑为人们提供了休闲娱乐场所,但由于监管、教育不到位等原因,也埋下了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

从我院2019年至2019年三年内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来看,三年共受理该类案件25案59人,其中2019年受理6案13人,2019年受理8案18人,2019年受理11案28人。

具体情况见下表:年度受理案件数涉案人数受理案件总数占刑事案件比例案件同比上升2019613150400%2000%2019818163491%3333%20191128159692%3750%。

最新-近年来我区的寻衅滋事案件的案发特点与对策 精品

最新-近年来我区的寻衅滋事案件的案发特点与对策 精品

近年来我区的寻衅滋事案件的案发特点与对策近年来,寻衅滋事案件一直是我区发生的刑事案件中一类主要的案件。

2019年××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寻衅滋事案11件20人,批准逮捕14人,公安机关撤案6人。

201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寻衅滋事案22件40人,批准逮捕31人,不批准逮捕2人,公安机关撤案7人。

201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寻衅滋事案19件35人,批准逮捕26人,不批准逮捕4人,公安机关撤案5人。

分别占当年的受理案件数的比例为93%、143%、11%,一直是排在盗窃、故意伤害后的一类主要的刑事犯罪。

寻衅滋事案件虽然直观上看每起都没有太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后果,但其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们的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心理期望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也就是寻衅滋事案件不仅给案件的直接受害者造成危害,更给一方治安造成严重的危害。

可以说,一个地方发生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就会使当地居民对当地治安状况的印象变差;一个地方有个经常寻衅滋事的人,那个地方的老百姓就会变的惶惶不安,心理压力加大。

就因为寻衅滋事案件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寻衅滋事案件也是政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重点。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肆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从我区近年来发生的寻衅滋事案件看,主要有以下特点:1、案件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的类型,占寻衅滋事案件的80%以上,其(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他表现为为任意损坏公私财物,为独占生意而寻衅滋事。

2、犯罪嫌疑人以18岁至25岁的年轻人为主,占73%以上。

3、犯罪嫌疑人多为农村无业人员,占68%。

4、从受教育层次上看,多为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占82%。

5、从作案次数看,多数表现为多次作案,占67%。

近年来,几乎每年都有针对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的严打行动,可寻衅滋事犯罪仍居高不下,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寻衅滋事调研

寻衅滋事调研

关于寻衅滋事犯罪的调研和思考王珩近年来,寻衅滋事犯罪呈现出日益高发势头,已经给社会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构成严重威胁,它不仅给案件受害者造成巨大侵害,更是严重的危害一方治安。

仅笔者所在的一个县级检察院,在受理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上,就占有很大比例。

据统计,自2009年建院以来,该院关于此类案件,就受理了33件51人,提起公诉的有28件43人,批准逮捕更是达35件72人之多。

可以说,几乎每个月都要发生此类案件,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加以认真研究,积极搞好对策预防。

一、发案的主要特点这里主要结合我院实际和近年来我地区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案的特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犯罪主体结构上来看。

犯罪嫌疑人呈日益年轻化趋势,尤以青少年居多。

其中,未成年人占16%,2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61%。

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或初中文化占所有犯罪嫌疑人的80%以上。

无业人员或农民兼打工占相当大的比重,达到90.3%。

而且这里面,屡犯不止的有相当大的比数,30%以上的都曾经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分。

二是从作案地点时间上来看。

案件大多发生在歌舞厅、网吧、酒店、桑拿、娱乐城等消费娱乐场所,占此类案件的65%,且作案时间不太固定,随机性很强,特别是晚上10时后发案的明显居多。

三是从作案形式手段上来看。

群体作案的多个体作案的少,累次作案的多初次作案的少。

在所受理的案件中,有60%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作案三次以上,而且涉案人员临时聚集性较强,成员不固定,往往一名成员或几名成员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临时召唤同伙,予以报复。

作案时大多持刀、长矛、钢管等凶器大打出手,致人伤残,手段恶劣,不计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四是从案件发生起因上来看。

大多是酗酒滋事,逞强斗狠。

近年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有50%以上是酒后无故滋事,有的仅仅是因为被害人无意走错了歌厅、餐厅的包厢而挑起事端;有的甚至只是犯罪嫌疑人认为“看不顺眼”,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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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寻衅滋事案件多发的原因和对策建议2008至2012年6月,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和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09件1522人,其中寻衅滋事案件170件27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3%和18%,呈多发趋势。

近日,该院对此类案件进
行了深入调查、统计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一、寻衅滋事案件的特点
一是团伙犯罪比例较高。

170件案件中,团伙作案有76件181人,分别占寻衅滋事罪案件的45%、66%。

主要表现为多人在公共场所肆
意挑衅、无故殴打他人、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

二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

在274人中,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的有228人,分别占寻衅滋事罪案件总人数的83.2%,无业人员有169人,分别占总人数的61.7%。

未成年人的有40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4.6%。

寻衅滋事罪涉案人员主要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且大都是无职业,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甚至还拉拢、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犯罪。

三是作案手段比较恶劣。

170件案件中,持凶器作案有48件73人,分别占寻衅滋事罪案件的28.2%、26.6%;共造成243人伤亡,其中,轻伤145人、轻微伤83人、重伤8人、死亡7人。

主要表现为
持刀、棍等作案,手段、方式恶劣,造成伤亡众多、后果严重。

四是社会危害性较大。

170件案件中发生在娱乐、餐饮、网吧、酒店等公共场所的有111件,占案件总数的65.3%。

其中,发生在酒店、餐饮19.9%、网吧13.3%、工地9.7%、学校3%。

寻衅滋事罪案
件的案发地主要在公共场所,而且损害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影
响社会稳定。

五是另案处理人员较多。

移送审查起诉的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共有另案处理人员242人,另案处理的主要原因是在逃、证据不足或涉及其它案件等。

六是量刑偏轻。

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判处刑罚为三年以下徒刑的有64件108人,分别占总数的37.6%、39.4%;判处拘役的有51件87人,分别占总数的30%、31.8%;判处缓刑的18件21人,分别占总数的10.6%、7.7%;判处管制10件17人,分别占总数的5.9%、6.2%。

量刑普遍偏轻,打击震摄效果不明显。

二、寻衅滋事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社会管理防控措施不到位。

主要是重点人员和重点场所的管控措施不力。

一方面,寻衅滋事案件的涉案主体大多是社会无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群体文化水平低、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在校期间没有受到较好的法制教育,进入社会后接受法制
教育机制又不完善,教育管理主体、责任、方法、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以至于责任界限不清,造成这一群体法律意识淡薄,管控无序,犯罪高发;另一方面对重点场所的管控措施不到位。

娱乐、网吧、酒店等重点场所是刑事案件、特别是寻衅滋事案件高发地区,治安巡逻、开展联防等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盲区盲点突出,管控措施效果差,甚至重点场所的安保人员也参与刑事犯罪,犯罪势头没
有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立法不完善。

首先,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较低,刑法第239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未对起点刑和基准刑做具体规定。

实践中,具体量刑则要依据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情节轻重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大小来适用刑罚。

而2010年试行的《湖北省高院实施细则》中规定“寻衅滋事罪起点刑为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对危害程度增加刑罚量的情形规定也不全面,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到两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到六个月刑期,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危害公共秩序的在六到一年刑期内量刑,特别是对造成重伤、死亡的如何增加刑罚量则没有规定。

这对寻衅滋事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及严重后果来看,明显偏轻。

其次,法定刑规定过于笼统。

刑法第239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四种情形之一才能定罪,但该条对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且量刑最高不能超过5年,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刑罚间差距大,寻衅滋事罪造成的后果也轻重不一,导致了实践中界定模糊,操作困难,标准不统一。

三是法院判决量刑偏轻。

由于寻衅滋事罪法定刑过于笼统,量刑的起点及基准刑不高,加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等因素,涉案人员都会在律师的动员下,对被害人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取得被害人
谅解,在法庭上认罪,审判机关又较少考虑寻衅滋事罪主观恶性和
社会影响,导致宣告刑普遍偏轻,没有起到打击警示作用,这与寻衅
滋事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相适应的,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社会管理防控机制和措施。

首先,要完善对重点人员的管理机制。

建立以社区为牵头管理部门,综治、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相互配合,负责进行核查登记、法制教育、思想动态等为工作内容的重点人员(包括流动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无业人员)管控工作机制,定期对这一群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掌握思想动态,防止争强斗狠,化解矛盾纠纷,达到对重点人员进行防控的目的。

其次,建立以公安牵头、社区联防为重点的治安巡逻、联防联控机制,加大重点场所巡逻联防的频率和次数,着力警示和打击犯罪,有效
防范和处置突发案件,防患于未然。

二是进一步完善立法。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情节恶劣标准等规定。

应针对寻衅滋事罪所造成的轻伤、重伤、死亡等不同后果和嫌疑人的不同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对寻衅滋事案件中造成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刑罚量。

对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应根据其社会危害性适当提高刑罚量的幅度,由此来提高整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从而加大打
击力度,严惩犯罪,实现罪责刑相当。

三是规范酌定情节的使用。

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考虑整个案件所带来的后果、社会危害、社会影响,合法合理量刑,而不应只注重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就予以轻判,
而忽视整个案件的影响和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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