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流程(方方面面都很详尽的介绍到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探矿权申请流程(方方面面都很详尽的介绍到了)

探矿权申请流程简介

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范围。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范围内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范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请注意: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2)对于跨省、外商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

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将上述材料综合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

第五步:耐心等待通知和公告等一系列过程(附件六),大约40天。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的内部办事流程为: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较省级国土资源厅多了复核等环节)。

关于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矿种有以下 80 个:

1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2 锰;

3 铬;

4 钒;

5 钛;

6 铜;

7 铅、

8 锌;

9 铝土矿; 10 镍; 11 钴; 12 钨; 13 锡; 14 铋;

15 钼; 16 汞; 17 锑; 18 镁; 19 铂; 20 钯; 21 钌; 22 锇; 23 铱;

24 铑; 25 金; 26 银; 27 铌; 28 钽; 29 铍; 30 锂; 31 锆; 32 锶;

33 铷; 34 铯; 35 镧; 36 铈; 37 镨; 38 钕; 39 钐; 40 铕; 41 钇;

42 钆; 43 铽; 44 镝; 45 钬; 46 铒; 47 铥; 48 镱; 49 镥; 50 钪;

51 锗; 52 镓; 53 铟; 54 铊; 55 铪; 56 铼; 57 镉; 58 硒; 59 碲;

60 金刚石; 61 自然硫; 62 硫铁矿; 63 钾盐; 64 蓝晶石; 65 石棉; 66 蓝石棉; 67 石榴子石; 68 蛭石; 69 沸石; 70 重晶石; 71 方解石; 72 冰洲石; 73 萤石; 74 宝石; 75 玉石; 76 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77 二氧化碳气; 78 硫化氢气; 79 氦气; 80 氡气。

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上矿种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不得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探矿权:

1、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2、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3、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 30 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 500 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 15 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 500 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

(此是官方规程,另请参考附件六)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负责受理以下范围的勘查项目申请: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4、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5、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探矿权登记审批内部工作按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等各程序顺序进行。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修改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逐一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关于探矿权新立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盘,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

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⑶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

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⑸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⑹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⑺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⑻交通位置图(1份);

⑼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