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重新规范和界定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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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通知要求,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业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县、区所属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自治区法制局《关于印发(全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桂政法制字[1998]15号)的要求自行确认公布。

附件:南宁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1、计划部门--市计划委员会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3、黄金矿产主管部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4、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行使行政处罚权5、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委员会6、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7、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8、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市防震工作办公室9、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市公安局派出所10、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1、消防监督机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12、国家安全机关--市国家安全局13、民政部门--市民政局14、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15、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16、人事行政部门--市人事局17、劳动行政部门--市劳动局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19、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市容管理局20、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2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局22、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23、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24、环境保护部门--市环境保护局2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管理局26、土地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局27、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局28、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局29、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30、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市医药管理局31、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局32、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交通局3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34、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电力局35、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市水利电力局36、防汛指挥机构--市水利电力局、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37、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局38、农业主管部门--市农业局39、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市农业局40、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农业局41、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市农业局42、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市农业局43、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市农业局4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局45、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市畜牧兽医工作站46、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畜牧兽医工作站47、植物检疫机构--市植保植检站48、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局49、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市乡镇企业局50、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市贸易局、市副食品局51、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粮食局52、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53、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文化局5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旅游局55、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广播电视局56、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57、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市公共卫生监督所58、体育行政部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59、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60、审计机关--市审计局61、政府统计机构--市统计局62、税务机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税务所6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工商所64、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价局6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66、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市技术监督局67、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68、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档案局69、保密工作部门--市保密局70、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71、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72、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机安全监理站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区成片旧城改造的决定,全面推进城市建设工作进程,树立首府城市的新形象,确保城市建设管理“一年小变化,三年中变化,六年大变化”的“136”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南府发[200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南宁市旧城改造地块规划范围界定方案》(市规划局2003年1月8日制定),特制订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

一、旧城改造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优化城市布局,调整城市功能结构,推动“136”目标实施,拉动城市经济发展,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旧城区主要片区的改造,在承袭历史文脉、延续民俗传统、张扬绿城特色的基础上,将旧城区改造成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区,为创建中国绿城,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二、旧城改造指导原则遵循政府行为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市政府组织与城区政府实施相结合,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动员拆迁与补偿安置相结合,规范出让与灵活招商相结合,拆建改造与保护历史风貌相结合的6个结合办法,贯彻统一政策,健全机构;成片开发,分步实施;规划控制,市场引导;明责放权,重心下移;公开招商,社会投资;依法拆迁,保障安置;减员增绿,打造精品;全民动员,高度重视的64字原则,坚定不移,大刀阔斧,全面启动,迅猛推进,闯出一条独具南宁特色的旧城改造之路。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8•【字号】南办发[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办发[2004]99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文关系,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向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含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同)报送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行文的要求(一)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规范行文。

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中共南宁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人民政府。

原则上,各县区委和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向市委行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文。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需同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的,主送单位可写“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三)除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其它公文,必须送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南府办[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09〕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本级政府、本部门值班工作制度。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为切实做好市政府值班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及时准确、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

二、职责和任务市政府值班室承担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履行市政府日常值班、值守应急、有关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办理各级、各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掌握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市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传达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有关重要批示和指示,协助处置紧急重大事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信息收集、报告、跟踪、研判,及时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与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工作联系的其他相关单位联络畅通;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具体任务是:(一)接听电话和接收网络、传真、电报以及其他形式传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大光2021年11月24日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制定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应急预案、规划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签批、电子印章、电子报备、信息共享、公开查询等技术应用,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南财国资〔2015〕130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130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本级行政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2015年11月19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单位,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配置标准。

一、适用对象本标准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二、配置范围本标准所称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需要配备的基本办公设施及对调剂办公用房的简单装修。

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施。

本标准将日常办公设施划分为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用房基本装修(特指按需调剂后的办公用房)四大类。

三、配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相一致;(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资产管理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南府办[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08〕2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市直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明确职能、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07〕25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南府发〔2007〕49号),市人民政府对市直部门(单位)提出的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事项进行了审定。

现将审定的48项事项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南宁市重新规范和界定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情况表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附件:南宁市重新规范和界定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情况表┌─┬──────────┬──────┬────────┬─────────────┐│序│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现承担单位│其他││号│││││├─┼──────────┼──────┼────────┼─────────────┤│1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2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正《南│││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意│││。

││执法局、市城市管│见按程序报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现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一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改为市和城区、开发区两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的规定精神,目前,我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有:(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今后,将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房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工程建筑管理、城市内河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民政殡葬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畜禽屠宰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劳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按程序逐步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南府办〔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南府办〔2016〕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26号)文件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公开办理,优化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

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调整原则(一)市级各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登记、确认、年检、备案、审查、认定、审定、审核转报、初审等行政管理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收费,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原则。

(二)原已在办事窗口受理的便民服务事项继续集中办理的原则。

二、进一步调整进驻事项范围(一)市级各有关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具体见《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均应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凡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及其便民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服务。

三、进一步强调进驻要求(一)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动态管理。

南宁市各有关单位新增、取消、下放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应及时报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审核、确认。

原则上,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依程序每年对《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4.19施行日期2004.04.19文号主题类别城乡规划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一、修编背景1、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深入,面对城市间日趋激烈的竞争,自治区党委、政府适时提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并着重提出南宁市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

2、南宁市行政区划大调整,2001年南宁市市区撤销了郊区,将郊区相应纳入五个城区管理。

2003年市域范围由原来两县五城区扩大到七县五城区,市域面积由10029平方公里扩大到22287平方公里,人口由2946万人扩大到6297万人。

3、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尤其是中国--东盟经贸博览会永久会址确定在南宁市设立,为南宁迈向国际化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4、2001年,南宁市委、市政府提出南宁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实现“一年小变化、三年中变化、六年大变化”的“136”目标,掀起了南宁市大规模城市建设的高潮。

5、我市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虽然对我市的城市发展作出了科学预测,但由于受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已不能满足我市快速增长的需求。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发至我委直接监管的9家集团公司,请上述企业将本文转发给下属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25日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号)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桂国资发〔2016〕56号)的有关要求,准确界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功能,划分企业类别,有针对性地推进股权多元化、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定责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分类别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商业三类,公益类企业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一)商业类企业。

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9•【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8月17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2020年8月29日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其他决策机关应当参照前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开本机关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备案工作由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南府办〔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4〕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1月4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4〕12号),设立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南宁市数字化建设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2.对由县(区)政府实施的更为有利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审批事项,下放县(区)政府承担。

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对下放的投资审批事项,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县(区)政府的监督检查。

3.进一步修订调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政策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

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桂政办函〔200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规范使用政府机构的全称简称,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一、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一)工作部门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市调处办)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②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发区办)(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市信用办)③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发展研究中心)④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小组领导办公室(市效能办)⑤南宁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南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办)(3)市政府驻外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联络处)2.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建设(市基建项目办)项目办公室②南宁市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西部办)③南宁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市国民经济动员办)经济动员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物价局(市物价局)3.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经委)(1)挂牌机构南宁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2)设在机构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改造(市技改项目办)项目办公室4.南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语委办)5.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委)7.南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8.南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9.南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双拥办)②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老龄办)10.南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南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南宁市人事局(市人事局)13.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旧区改建办公室(市旧改办)②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16.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17.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南宁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城管指挥中心)(1)挂牌机构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8.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局)19.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市园林局)(1)设在机构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首府绿委办)20.南宁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交战办)21.南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办)22.南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23.南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口岸办公室(市口岸办)24.南宁市文化局(市文化局)25.南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卫办)26.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27.南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8.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9.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市广电局)30.南宁市体育局(市体育局)31.南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32.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版权局(市版权局)33.南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火办)34.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1)挂牌机构①南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监局)②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35.南宁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6.南宁市粮食局(市粮食局)37.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产畜牧局)38.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市外办)39.南宁市侨务办公室(市侨办)40.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41.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市信访局)(二)直属特设机构1.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三)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2.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扶贫办)3.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信息办)(四)派出机构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2.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开区管委会)3.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青秀山管委会)4.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区管委会)5.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二、市政府直属和管理事业单位1.南宁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局)2.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机局)3.南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4.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5.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管理局)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公积金中心)7.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市地方志办公室)8.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市二轻工业联社)9.南宁市社会科学院(市社科院)10.南宁广东商业街香港商业街澳门商业街(三街一区办)中国-东盟商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11.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昆仑关管委会)(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12.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13.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市政采中心)14.南宁大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山管委会)(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明山管理局)15.南宁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市企业上市办)16.南宁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市城管监督中心)三、其它单位:1.南宁市供销合作联社(市供销社)2.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首府南宁房改办)3.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办)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南府办[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南府办〔2007〕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88号)和《南宁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现就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清理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总结2001年以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行政效能建设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具体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工作分工我市各级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指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现行的“三定”规定、执法职责进行梳理和公布,并指导本单位的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本级所属各执法单位开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

市法制办、编办、人事局、监察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规定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稽查机构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稽查机构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稽查机构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稽查机构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南市国税发〔2005〕225号)的要求,为充分调动各稽查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稽查工作的开展,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各稽查局的工作职责范围明确如下。

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二)负责对市局年度确定的重点税源企(行)业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三)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四)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工作;(五)对下级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六)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七)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八)负责牵头组织全市范围内或跨区域的税收专项、专案检查工作;(九)负责全市稽查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辅导工作;(十)负责对下级稽查局的业务指导和稽查质量的考核评比工作;(十一)负责税收稽查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工作;(十二)负责上级下拨的税收稽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十三)负责全市稽查相关资料和报表的收集、整理、统计、撰写和上报工作;(十四)负责协调市局稽查机构与其他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十五)负责办理市局、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城东、城西、城南稽查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税收检查工作;(二)制订税收检查计划并开展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工作;(三)负责对辖区内注销企业的检查;(四)负责辖区企业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五)负责辖区内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六)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税收专项、专案检查工作;(七)负责辖区内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各项纳税抵扣凭证和其他票据的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八)配合市局稽查局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九)负责与辖区内税收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十)负责办理市局、市局稽查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南府办[2004]135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4]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市物价局牌子及印章。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等职责。

2、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研究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四)转变的职责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南府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南府发〔2007〕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桂政发〔2007〕13号),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07〕2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以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职能关系,进一步明确职能、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机关,为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的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或界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规定有矛盾或冲突的,按法律适用原则处理。

2.主体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南府办[2004]131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4]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保留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为主管法制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受理向市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的职责,交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责1、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2、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

(二)审查修改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清理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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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文件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履行各自职责。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39
企业人员的建国后至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时间的确认
市人事局
由市人事局商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对南组通[2003]129号提出修改意见。
40
《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异动表》审核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仍由市建设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3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仍由市建设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35
指导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仍由市建设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36
负责组织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规划管理局
市规划管理局
24
在城市规划区内采矿、取沙挖石、土方、填占水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许可
市规划管理局
市规划管理局
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32
市政工程开挖路面施工审批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仍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25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6
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变动审核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规划管理局
市规划管理局
20
市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1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公示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房产管理局
市房产管理局
序号
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
由市人事局商市财政局拟制出新的《单位工资审核表》征求市编办意见后印发取代《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异动表》。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41
市医药储备管理和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在自治区没有重新界定之前,仍按原来明确的职责由市经委负责此项工作。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
45
茧丝绸行业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按照南编[2007]46号文件承担“拟定茧丝绸在流通领域的规划,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协调行业发展”职责。
46
矛盾排查工作
市信访局
市信访局
同意将市信访局职责中“负责矛盾排查工作”修改为:“负责信访情况排查、研判工作”。
47
对体育活动经营户的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酒类生产管理职能)
将市经济委员会原承担的“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职责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规划、布局的宏观调控和流通领域的综合协调工作”。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9
信息化项目审批。
市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分职能划入)
10
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
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重新修订前,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履行各自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推动信息化发展的资金管理。
市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
市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
各负其责。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信息化技术应用项目的资金管理,市经济委员会负责信息化制造方面的资金管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信息化技术推广方面的资金管理。
附件:
南宁市重新规范和界定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情况表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1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
市规划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2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园林管理局
市园林管理局
15
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或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暂维持现状不变,即:市水利局承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职责,市建委承担“监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职责。
青秀区
青秀区
30
有码头港口的堤防管理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市交通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
31
排水、污水处理职能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市水利局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14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城市排水、河道水污染的管理。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管理局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
服务中心(市机关
事务管理局)
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威宁公司、市直机关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四家班子办公厅、威宁公司、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市四家班子办公厅、威宁公司、市直机关
各有关单位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局
市科学技术局
12
流通、消费环节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
市农业、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等文件明确的职责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2
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43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按照南府发[2006]68号规定履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44
糖料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市农业局分别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17
糖料作物生产的管理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市经济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18
土地出让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各自履行职责。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22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农民工培训鉴定,农民工意外、工伤、大病等保险问题,建设领域清欠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3
制定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
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河砂等矿产资源活动的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
1、河道采砂活动审批收费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
2、河道采砂活动的其他审批工作,仍按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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