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把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的行为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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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指的是离婚一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子女,并在离婚协议中对此进行约定。

这样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相当普遍,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包括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能够被撤销等等。

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首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待证明。

在我国法律中,民事行为的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其效力将被否定。

离婚协议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其效力也必须经过法律的承认。

而对于“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其效力是否具有法律认可,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

其次,对于“赠与子女房产”约定能否被撤销,也存在争议。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前提是,该离婚协议已经取得了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协议,并遵守了约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可能会出现违约情况,例如房产已经被另一方转卖、房产已经被投资或者出租等等,这就会导致“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此时,需要考虑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才能确定是否可以撤销该约定。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分析的因素非常多。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而对于该约定能否被撤销,也需要考虑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情况、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等。

因此,对于这样的约定,离婚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风险,以避免出现后期的争议和纠纷。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儿子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儿子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们的⽣活都是瞬息万变的,有时候说出去的话,许下的承诺,签下的协议等等,转瞬才发现那并不是⾃⼰的真正意愿,但是反悔⼜很难,有协议、合同之类的东西阻拦着你撤销你所做出的决定。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赠与”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的⼀种⾏为。

这种⾏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为⼀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头合同和其它形势)。

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

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做出意思表⽰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转移。

《民法典》第六百六⼗⼆条【赠与⼈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相同的责任。

赠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瑕疵,造成受赠⼈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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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的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的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的可以反悔吗第一种是财产已经过户给孩子。

这种情况下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财产给孩子的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赠与财产给孩子是夫妻双方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再撤销财产赠与。

第二种情况是财产没有过户给孩子。

如果财产没有过户给孩子,那么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归孩子的约定。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很有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财产赠与自己的子女。

那么,对于这部分赠与的财产,其可以反悔收回吗?详细内容还请各位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当然是不能撤销。

原因有以下几点:1、即使男方后悔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赠与女儿的财产,但是这种情况真的没有后悔药可吃了。

以法理学角度解释,离婚协议约定的将共有的财产归子女所有,这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

更具体说来是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因此,在离异父母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所以,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

2、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离婚协议与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不可撤

离婚协议与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不可撤

离婚协议与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不可撤1. 引言离婚是一件对夫妻双方均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离婚协议是离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可能会涉及到赠与合同。

本文将讨论离婚协议与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的不可撤性。

2. 离婚协议与赠与合同的定义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离婚时各项权益的归属、财产的划分、抚养子女等问题的协议。

赠与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指一方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并经受赠方接受的合同。

3.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的意义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意味着一旦达成协议,双方不能自行撤销或违约。

这为双方提供了安全感和预期的稳定性。

不可撤性的约束力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和赠与合同的有效性,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如何确保离婚协议与赠与合同的不可撤性为了确保离婚协议与赠与合同的不可撤性,是一些需要注意的要点:4.1 协议的明确性离婚协议和赠与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详尽地说明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财产划分、债务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协议的明确性有助于避免双方对协议的理解产生分歧,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不可撤性。

4.2 协议的自愿性离婚协议以及其中的赠与合同在签署之前,双方应当经过充分的自主思考,并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达成协议。

协议的自愿性是不可撤性的基础,双方应当理性认识自己的权益,在协商过程中确保自身利益的平衡。

4.3 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和赠与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并经过有关机关的认可和登记。

在法律的支持下,协议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不可撤性。

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程序有助于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并提供法律救济机制以确保协议的执行。

5. 不可撤的离婚协议与赠与合同的影响离婚协议与赠与合同的不可撤性带来了一定的安全感和稳定性,但也可能存在一些负面影响:5.1 权益的限制一旦离婚协议和赠与合同达成并生效,双方将受到协议所规定的权益和义务的限制。

这可能导致一方权益受损或无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权益。

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由于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审判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

而由于赠与的财产大多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权属转移就无法进行,往往引发诉讼。

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实际就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撤销。

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有人主张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

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

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是伴随着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允许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这种财产关系,这种“约定”即是协议、合同。

关于这类合同的订立、生效、无效、撤销、变更等的原则,不仅由婚姻法来调整,也要适用合同法的原则及具体规定。

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还是要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本案承某和黄某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是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在房屋产权尚在承某名下的情况下,赠与合同虽然已经成立有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某可基于自身原因撤销赠与。

2、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的关系有人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

理由是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设。

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可不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可不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对⼦⼥的赠与可不可以撤销对于赠与,我国规定了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以及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

协议中对⼦⼥的赠与,能否适⽤法,这种赠与能否任意撤销?365为您揭晓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协议中对⼦⼥的赠与可不可以撤销可以撤销。

⾸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民法典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民法典中关于的规定。

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赠与等变更⾝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问题应优先适⽤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在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就解除婚姻关系、⼦⼥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

离婚时,夫妻双⽅协议将房产赠与⼦⼥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特定的⼈⾝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协议将房产赠与⼦⼥是双⽅共同为⼦⼥设定权利的⾏为,夫妻⼀⽅⽆权单⽅⾯任意撤销赠与,⽽应取得离婚协议另⼀⽅当事⼈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的⾏为是建⽴在⼈⾝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为,不能当然适⽤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当事⼈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财产现象发⽣,⽽且也会给善意⼀⽅或者⼦⼥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千零⼋⼗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清偿或者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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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协议赠与子女房产的可撤销和不可撤销情形

夫妻双方签订协议赠与子女房产的可撤销和不可撤销情形

夫妻双方签订协议赠与子女房产的可撤销和不可撤销情形夫妻双方签订协议赠与子女房产的可撤销和不可撤销情形情形一:某日,夫妻二人爱子情深突发感想,欲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遂委托律师起草协议,并作了律师见证,夫妻二人私下里就这么将名下房产通过签订赠与协议的形式赠与了儿子,但在过户前,丈夫反悔了,想撤销赠与,可撤销不?情形二:某日,夫妻二人大吵,闹至离婚,因无法分割房产,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二人名下房产赠与儿子,登记离婚后未过户,前夫反悔,想撤销赠与,可撤销不?分析:一、夫妻双方单独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协议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

赠与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所以,只要赠与方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为生效。

夫妻双方私下签订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该赠与协议是否生效,要看其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完全有资格代替子女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而不能私下约定赠与。

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平考虑,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自己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协商一致作出适当处理,并不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

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

赠与行为一般都发生在亲属之间或具有一定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当然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

鉴于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基本法律特征,未成年子女受赠取得房产没有支付对价,李某作为赠与人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前有权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问题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区别。

目前多数学者也认为,合同法第二条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

2024年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不可撤

2024年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不可撤

2024年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不可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意味着双方离婚后,所进行的赠与行为将无法撤销或改变。

这种约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离婚时所进行的赠与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被撤销或修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减少离婚后的纠纷。

本文将就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协商遗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赠与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项。

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合同不可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需要双方在自愿、等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任何强迫、欺骗等行为。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也必须满足这一原则,确保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不是被迫或者被欺骗的结果。

然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需要具备一定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此外,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还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般要件。

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要件,包括合法的标的、明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等。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也需要满足这些要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最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是一项相对较为特殊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或修改。

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则要求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就无法撤销或修改。

这种约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离婚后的纠纷,保护离婚双方各自的权益。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需要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这种约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离婚双方在赠与行为上的权益,减少离婚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是一项具有特殊性质的约定,需要双方在自愿、等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并满足合法性、一般要件等相关要求。

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

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

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离婚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伴随着法律程序和财产分配等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可能会就财产分配进行约定。

然而,有时候其中一方可能会在协议中赠与房产给子女。

那么,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具体办法可以由夫妻自行约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父亲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是否可以撤销,我们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离婚协议虽然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是也需要满足法律的基本要求。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需要双方的自愿意思表示,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父亲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赠与房产给女儿,但后来改变了主意,想要撤销这个承诺,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其次,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房产的承诺,还需要考虑赠与是否已经完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销对他人的赠与,但是需要赠与人同意。

如果父亲只是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赠与房产给女儿,但是尚未履行赠与手续,那么父亲有权撤销这个承诺。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赠与的性质和证据问题。

如果父亲已经将房产的产权证书等法律手续转让给女儿,并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了这个赠与行为的真实性,那么父亲即使后悔也无法撤销这个承诺。

总之,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能否撤销,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

如果赠与尚未完成,并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已经实施,那么父亲在理论上有权撤销这个承诺。

但是如果赠与已经完成,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赠与的真实性,那么父亲无法撤销这个承诺。

最后,无论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还是其他约定,在面临纠纷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1. 引言1.1 背景介绍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而离婚协议则是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协议。

在离婚协议中,有时会涉及到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后一方想要撤销这样的赠与约定,就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是比较常见的,父母希望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子女,以确保子女的居住权和经济保障。

如果赠与后双方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这样的赠与,就可能涉及到赠与的撤销问题。

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的情况,撤销赠与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有些情况下是不得随意撤销赠与的,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程序才能进行撤销。

撤销赠与的程序和方式也比较复杂,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和相关部门的确认。

而一旦赠与被撤销,就会影响到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子女的权益,因此撤销赠与需要谨慎处理。

本文将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撤销赠与的条件、不得随意撤销的情况、撤销的程序和方式以及撤销赠与的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希望通过这个议题的讨论,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2. 正文2.1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是指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况。

这种约定通常建立在双方分割财产的基础上,旨在保障子女的利益和权益。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需要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等具体内容,以保证子女在未来能够合法享有房产权益。

离婚协议中还需要约定赠与房产的条件,如子女成年或结婚等条件,以确保赠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协议中明确表述,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双方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2.2 撤销赠与的条件赠与的条件不成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必须是自愿的、无偿的行为。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
讨 的是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 的情况下 ,一些 当事人在 离婚协议 中约定把房产赠与子女 ,但事后又 因种种原 因不愿将 房产过户
至子女名下 ,而诉至法 院请求撤销赠 与条款 或在 子女 要求 将房 产过户时 , 拒绝 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 导致 子女将赠 与方诉 至法院 要求履行过户手续 的问题 。离婚协议 中的这 类赠 与条款到底能 不 能撤 销?审判实践 中是如何处理这类 问题 的呢? 有 的法院认为 : 离婚协议 中的赠与条款不 可撤销 。 《 最高人 民
范 围。
我 国合 同法 中规定的“ 婚姻 、 收养 、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 系的协
议, 适用 其它法律 的规定 ” 被 很多人误读 , 该 条款排 除的仅是 有
关身 份关 系协议的适用 ,并不是说在婚姻关 系领域不能适 用合
同法 的规定 。 在婚姻关系领域 中有一些 涉及 财产权属 的约定 , 这
笔者认 为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赠与 的财产权利转移之
前是可 以撤销的。值得注 意的是 : 我们 不能把房产无偿赠 与给子 女和用房产折抵子女抚养 费的情 形混 为一谈 ,这种折抵行为不 是赠与 , 当然不能撤销 。
离婚有两种方式 , 一种是诉讼 离婚 , 另一种是协议离婚 。本 文探
搀杂着子女抚养 、 夫妻感情等其它 因素 , 也不排除一方 为换取另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方同意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做 出大 幅的妥协 与让 步 ,故不 也有的法 院认 为: 离婚协议 中的赠与条款可 以撤销。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法 >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姻关系存续期 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 , 赠 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 销赠 与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

浅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可否撤销问题

浅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可否撤销问题

浅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可否撤销问题作者:郝芳芳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9年第03期摘要:许多夫妻在准备离婚的时候,为了防止离婚后产生纠纷,都采取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防患于未然。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合意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尤为重要的条款是涉及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问题。

父母离异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为了弥补孩子,有的父母会选择在离婚时将自己的房产赠给孩子。

关键词:离婚协议;财产赠与;撤销一、问题引出曾某与张某于2010登记结婚,其婚后生有一子,曾某和张某两个人都有工作,生活还算不错,并且两人经过努力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房屋,过了几年后两个人感情破裂,婚姻生活难以维系,所以就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协议中有一条是这样约定的: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现将这套房屋赠与儿子张小某,儿子随曾某生活。

张某离婚后又与他人再婚,因为经济原因张某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称当时自己只是为了尽快的结束婚姻关系,未经深思熟虑就同意将该房屋赠与孩子,所以现在张某想要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约定的性质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约定的性质问题,学界目前有三中观点:赠与合同说,这一学说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约定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没有区别,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该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赠与问题进行处理;离婚协议整体说,即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赠与的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具有不可分割性,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不可单独划分和讨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说,该学说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约定的赠与是向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的财产交付。

通过以上观点的比对,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约定在性质、内容上都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问题有着本质的区别。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可撤销的依据及违约责任|法律参考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可撤销的依据及违约责任|法律参考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可撤销的依据及违约责任|法律参考作者‖南烨冰,子长县人民法院来源‖陕西省政法网摘要:在实践中,很多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反悔并要求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该财产赠与条款是否可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这一问题,可从其与一般赠与合同性质的差异来分析探讨,得出不可任意撤销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设定违约责任,保护弱者权益。

相比于程序复杂的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更简便快捷,更多夫妻选择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财产或一方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子女所有,而离婚后一方反悔并诉至法院,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以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人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而诉至法院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其主要依据是《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

赠与人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试从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性质存在差异的角度,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可撤销的依据,以期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可撤销的依据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相比于受赠人与赠与人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离婚赠与条款,二者在是否具有无偿性、订立方式、生效要件及法律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可以说,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简单地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而适用任意撤销权。

第一,关于无偿性。

赠与合同最大的特征在于无偿性,而离婚协议的财产赠与却不一定完全是无偿的。

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做出的一系列约定,除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以外,可能还涉及离婚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等。

当夫妻一方是出于经济帮助和补偿而赠与财产,而不在协议中明确区分财产分割与经济帮助、补偿或赔偿时,这种赠与就不是无偿的。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离婚协议是离婚程序中双方最终达成意见的文件,包括解决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等问题。

其中,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是离婚协议中的常见约定之一。

但是,如果在签署离
婚协议后,其中一方想要撤销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如何处理呢?
首先,需要看具体的离婚协议是否有相关的约定。

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赠与
子女房产的条件和细节,仅仅是简单地表明双方同意将房产赠与子女,则这种约定是不具
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民法规定,任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由支配权,不能被他人违法干涉。

此外,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强迫、欺骗等情况,签署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也是
无效的。

其次,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如果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如何处理撤销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希望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或者依照
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

因此,在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如果想撤销赠与子女
房产的约定,需要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经过书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方可实
现撤销。

最后,撤销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第一,撤销后的房产归属到了
谁的名下,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中明确约定。

第二,撤销的约定应该及时办理房产证的
变更手续,确保房产的权属明晰。

第三,撤销后需要关注已经支付的税费问题,如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总之,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存在撤销问题需要谨慎考虑。

无法满足条件或
者合法程序的约定是无效的,已经生效并希望撤销的,需要双方自愿协商,并规定具体的
处理细节。

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子女财产,事后不能出尔反尔丨涉婚姻类民事典型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子女财产,事后不能出尔反尔丨涉婚姻类民事典型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子女财产,事后不能出尔反尔丨涉婚姻类民事典型案例2022年8月2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人民法庭在南码头路街道举行发布会,通报近3年来辖区涉婚姻类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当天发布的《六里人民法庭涉婚姻类民事案例选编》,选取10起典型案例,涉及“假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热点问题。

在审理中,法院通过对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情感利益进行一体化保护,在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努力满足家庭和家庭成员的社会期许。

现刊发典型案例六: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沈某、陈某共有纠纷一案↓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子女财产事后不能出尔反尔——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沈某、陈某共有纠纷一案基本案情被告沈某、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沈某某为两人婚生女。

涉案房屋为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沈某、陈某共同共有。

2008年8月11日,被告沈某与被告陈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沈某某由被告陈某抚养,被告沈某每月支付生活费;离婚后,共有房屋中原属于被告沈某所有的五分之一房产份额归原告沈某某,被告沈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及公证等。

后被告沈某未按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故原告起诉。

被告沈某辩称,2008年离婚时,被告将20%产权份额赠予原告,现在不同意赠予。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愿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内容是一个有机整体,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

双方的约定,本质上是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并非被告沈某和原告之间的赠与合意,故支持了原告诉请。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整体,包含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多项内容。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给予子女特定财产,往往和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或一方因其自身存在过错而对另一方的补偿等相关联,并非父母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故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得基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而享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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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把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的行为不可撤销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归属争执不下,一方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要求将夫妻共同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另一方为了快速离婚,对此作出妥协,同意将争议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孩子所有。

成功离婚后,一方往往就开始想方设法的将房子要回来或者拖着不给孩子过户。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于是就给了这些人机会,先许诺把房子赠与给孩子,引诱对方成功离婚后,然后立即行使撤销权。

对于这种约定能否撤销,长期以来一直有两种争论:一种观点是:在房产过户之前,父母有权撤销对孩子的赠与;一种观点是: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单方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我国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大量的案例表明: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的这种行为,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其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基本是不可撤销赠与的,且子女有权作为适格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赠与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

根据司法判例来讲述:
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
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裁判结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具有双重性质——既构成离婚协议的条款,又系对子女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故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故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可要求撤销。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纠纷,若在离婚协议中有这种赠予给子女的约定,建议先到公证处把离婚协议公证,后去民政局离婚。

可见,最高法权威读解也是认为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能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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