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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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金流量表分析局限性的改进与对策

浅谈现金流量表分析局限性的改进与对策

浅谈现金流量表分析局限性的改进与对策1. 引言1.1 现金流量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性现金流量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性可谓是不可忽视的。

因为现金流量表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动情况。

通过分析现金流量表,可以帮助管理者了解企业的现金流动状况,制定合理的财务决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持企业的财务稳健和持续发展。

现金流量表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财务问题。

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可以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判断企业的盈利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现金流动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企业的经营正常运行。

现金流量表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财务计划。

通过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可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的现金流动情况,帮助企业合理安排资金运作,避免现金短缺或盈余过剩的情况发生,确保企业经营的持续稳定。

现金流量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必须重视现金流量表的分析,合理运用现金流量表的信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1.2 现金流量表分析的局限性现金流量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自己的现金情况,有利于做出合理的经营决策。

现金流量表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时间差异性:现金流量表只能反映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现金流量情况,无法准确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这就使得现金流量表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预测性和参考性。

2. 精确度:现金流量表虽然很重要,但是由于一些现金流量无法准确核算,比如长期资产的折旧、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等,导致现金流量表的准确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4. 主体不确定性:现金流量表分析过程中往往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解读,而不同的主体可能对同一份现金流量表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浅谈问题教学法在数学课堂中的应用

浅谈问题教学法在数学课堂中的应用

浅谈问题教学法在数学课堂中的应用1. 引言1.1 问题教学法在数学教学中的重要性问题教学法还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使他们更加主动地参与到课堂学习中。

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学生需要主动思考、积极合作,培养他们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

问题教学法也有助于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让他们学会独立思考和探究,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

问题教学法在数学教学中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能力,还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批判性思维能力,让他们在学习数学的过程中获得更全面的发展。

1.2 问题教学法的定义和特点问题教学法是一种基于问题引导学生学习的教学方法,它注重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性思维。

问题教学法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问题教学法是以问题为核心。

教师在课堂上通过提出具有启发性和挑战性的问题,引导学生主动探究和解决问题,从而促进学生的思维活动和学习动力。

问题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体。

在问题教学法中,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他们需要思考、讨论、合作,从而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问题教学法是以发展为导向。

教师在设计问题和引导学生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学习策略和创新意识,帮助他们建立起扎实的数学基础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问题教学法是一种富有挑战性和启发性的教学方法,它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帮助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思维模式。

通过问题教学法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数学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他们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2. 正文2.1 问题教学法的实施步骤问题教学法的实施步骤是指在数学课堂中如何有效地运用问题教学法进行教学活动。

下面将详细介绍问题教学法的实施步骤:第一步:确定教学目标在使用问题教学法进行数学教学时,首先需要明确教学目标。

教师应该明确学生应该达到的学习目标和能力要求,以便通过问题教学法有效地引导学生达到这些目标。

第二步:选择适当的问题选择适当的问题是问题教学法的核心。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

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

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

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

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

”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法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

浅谈法律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浅谈法律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象性 、 概括性 的特点 , 尤其是 中文具有多义 性 , 易使人对 法律条 任何时候都要强烈 。通过上述分析 , 我们可 以得 出以下结论 : 在
文、 法律概念产生歧义 , 由此带 来的结果 是对大量 条文进行纷繁
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 , 存 在 着 这样 一对 基本 的 矛 盾 _ _法 律 规
会实际。 正如英 国法哲学家梅 因所讲 : “ 社会 的需要和社会 的意
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 在法 律的前面 ,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 到它们之 间的缺 口的结 合 ,但永远存在的趋 向是把这缺 口打开 来。 因为法律是稳定 的 , 而我们谈到的社会 是前进 的。 ” 因此成文 法 的相对滞后性是 不可避免的 ,并且会随着时间 的推移越来 越
的解释 , 使法律 条文更加模 糊不清 , 进 而影 响法律 的适用 , 降低
法律运行的效率。成文法的“ 不确定性” 较多地体现在私法范围 , 如合 同法中的“ 诚实信用 、 缔约过失 、 重 大误解 ” 等。 4 . 不合 目的性 。 成 文法 的不合 目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 面: 首先 , 程 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 ; 其次 , 严格依照法律规范
2 _ 不周延性。法 律规 范要求具备确定性 , 它应该是 对其所调 整 的社会关 系具有最大限度的涵盖性 ,它所提供 的规则应 该能 够详尽地为人们 的行为提供指导 。 成文法不能全面反映和规范 社会生活 , 有相 当一部分社会关 系游离于法律之外。主要原 因如
首先 , 法律规 范归根结 底是人类 认识客 观世界 的产物 , 客观 律规范 多以成为法为主 。本文 以下 就成 文法作为法律规范 的局 下 : 限性做 详细论述 。马克思 主义认 为 , 世界是物质 的 , 人类世界是

浅谈我国典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典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化 不 仅 仅 是 机 构 改 革 的 需 要 . 际 上 反 映 了 政 府 管 理 实
层 对 典 当业 的 性 质 认 定 至 今 尚 未 达 成 共 识 。 此 , 于 因 对
如 何 立 法 便 无 法 统 一 法 学 界 . 于 典 当 业 的 立 法 形 在 关
式 , 直有两 种主 张 : 一
限 内支 付 当 金 利 息 、 还 当 金 、 回 当 物 的 行 为 ” [依 偿 赎 。1 ]
据该 条条 文 , 当行 实际上 存在名 不 符实 的现 象 : 方 典 一
面 . 当行 实 际并 不 从 事 典 这 项 业 务 , 典 即不 向 出 当人 支 付 典 价 而 占有 其 不 动 产 作 为 收 益 使 用 的行 为 :另 一 方 面 . 业 务 已经 超 出 了 原 来 意 义 上 的 “ ” 即 不 但 占有 其 当 . 出当人 的动产或 权利凭 证 以担保 债权 实现 .同时也从 事 不动 产 的抵押 贷 款 。 原来 意 义 上 的 “ ” 单 指一 而 当 则 种 特 殊 的 质 押 , 客 体 是 动 产 . 动 产 抵 押 不 属 于 当 的 其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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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南, 宇哲一 阮 浅谈裁 国典 当立 法存 在饷 问题 及其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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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行 ) 1 0 若 试 第 2条 均 对 典 权 制 度 作 了 肯 定 。 当 业 重 新 兴 起 以后 , 典 如何 通 过 立 法 规 范 典 当业 ,在 政 府 管 理 层 和 法 学 界 一 直 存 在
突 出 . 当业 管 理 规 范 的缺 陷 日趋 明 显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典 高 速 增 长 和 经 济 规 模 的 不 断 壮 大 .典 当 业 对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的影 响 也 会 随 之 增 加 在 这 个 背 景 下 通 过 提 高 典

浅谈SWOT分析法

浅谈SWOT分析法

浅谈SWOT分析法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各类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是每个企业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SWOT分析法是目前被企业和研究者最为广泛使用的战略分析工具之一,它通过获取企业内外部的环境信息,分析组织的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在此基础上,企业要制定用以完成使命、达到目标的战略,即进行战略选择,实施战略计划。

进而SWOT优劣势的分析主要着眼于企业自身的实力及其与竞争对手的比较,而机会和威胁的分析将注意力放在外部环境变化对企业的可能影响上面。

因此有必要对SWOT的模型进行适当的修正,以适应企业的实际需要。

关键字:SWOT分析法、企业战略、决策一、引言SWOT分析法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率先采用的一种经典的方法。

它根据公司拥有的资源,分析公司内部优势与劣势以及公司外部环境的机会和威胁,进而选择适当的战略。

二、SWOT的含义及基本原理SWOT分析法,是一种综合考虑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评价,从而选择最佳经营战略的方法。

S(企业内部的优势),W(企业内部的劣势),它们是相对于竞争对手而言,一般表现在企业的资金、技术设备、职工素质、产品、市场、管理技能等方面。

他们的判断标准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单项的优势和劣势;二是综合的优势和劣势。

O(企业外部环境的机会),是指环境中对企业有利的因素;T(企业外部环境的威胁),是指环境中对企业不利的因素。

其中,企业外部环境的威胁是影响企业当前竞争地位或影响企业未来竞争地位的主要障碍。

三、SWOT分析法的应用采用SWOT分析法,通过对企业内部和外部情况的研究,分析企业现状。

因为如果不抓紧对发展的研究、分析,则很快就会滑向劣势。

因为它的优势是暂时的,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如果不迅速扩大自己的市场范围,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意识,则势必会遇到强劲的挑战;如果不能适应,还会被淘汰。

而制约着市场和产品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管理,这样一来就给这个单位的管理层提出了一个刻不容缓的、需认真考虑的问题:怎样针对主要问题加强管理,改变观念,适应形势,完善发展。

浅谈基桩低应变检测的工作原理及局限性

浅谈基桩低应变检测的工作原理及局限性

浅谈基桩低应变检测的工作原理及局限性陈济敬福建九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摘要:低应变法是目前工程桩完整性检测中最为常见和应用广泛的检测方式,本文介绍低应变检测的规定与原理,分析因桩身或周土波阻抗差异而引起的反射波相位符号的相应变化的影响,并结合工程桩在实际检测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分析低应变检测法的局限性。

关键词:低应变;一维波动理论;阻抗;反射波;局限性1桩基检测的一般规定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数量的要求,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3.3.3规定:1、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2、每个柱下承台检测桩数不应少于1根。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4.4.10规定:砼灌注桩10%,不少于5根;《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程》(DBJ/T13-146-2012)12.1.2规定: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10%,不少于10根,柱下承台不少于1根。

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3.2.5规定:基桩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规定: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且不应该低于15MP。

灌注桩低应变检测前,首先应保证检测桩面为图纸上的桩顶设计面标高,桩面保证干净、无积水、平整、混凝土密实,其桩头表面的松散、空洞部分应该凿开,然后可采用砂轮机磨平并尽量使检测面光滑。

保证桩面与桩中心轴线基本垂直;预应力管桩低应变检测前,如果桩头法兰盘与桩身混凝土之间结合紧密,不必处理,否则应将桩头锯平、清洁干净。

为保证低应变检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检测现场需提供有桩号的桩位平面图,当桩基出现质量问题避免因桩号的不准确性而影响桩基工程的加固效果;需提供准确的桩长施工记录、桩身混凝土设计强度、工程岩土地质报告与施工技术资料,从而对桩身完整性和缺陷程度才能更加全面的分析。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浅谈用酶联免疫法与胶体金法检测乙肝表面抗原的优缺点

浅谈用酶联免疫法与胶体金法检测乙肝表面抗原的优缺点

浅谈用酶联免疫法与胶体金法检测乙肝表面抗原的优缺点【摘要】乙肝是一种常见的传染病,及早发现和治疗对预防疾病的传播非常重要。

本文通过对酶联免疫法和胶体金法两种检测乙肝表面抗原的方法进行比较,讨论它们的优缺点。

酶联免疫法具有操作简单、灵敏度高等优点,但也存在耗时长、易受干扰等缺点;而胶体金法则具有操作简便、快速等优点,但灵敏度稍低、结果稳定性差等缺点。

两种方法相比较,各自有其适用的场景。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为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方法的选择提供参考,从而更好地进行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关键词】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法、胶体金法、优缺点、比较、检测、浅谈1. 引言1.1 背景介绍乙肝病毒感染是一种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健康挑战。

乙肝表面抗原(HBsAg)是乙肝病毒的表面抗原,在乙肝病毒感染的早期和慢性感染阶段都会持续存在于患者血清中。

检测HBsAg对于乙肝病毒感染的早期诊断和预防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酶联免疫法(ELISA)和胶体金法是目前常用于检测HBsAg的两种常规方法。

ELISA是一种高灵敏度、高特异性的免疫学检测方法,通过酶与抗原结合来检测目标物质,已被广泛用于乙肝病毒感染的临床诊断。

而胶体金法是利用胶体金颗粒与抗原之间的特异性结合来检测目标物质,具有简便、快速、灵敏的特点,逐渐成为乙肝病毒感染检测领域中备受关注的新方法。

在本文中,将就使用酶联免疫法与胶体金法检测乙肝表面抗原的优缺点进行探讨,以期为乙肝病毒感染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乙肝病毒感染是一种常见的病毒性感染,它可以导致肝炎、肝硬化甚至肝癌等严重并发症。

乙肝表面抗原(HBsAg)是乙肝病毒感染的主要标志物,检测HBsAg对于及早诊断乙肝感染、指导治疗以及控制乙肝疫情具有重要意义。

酶联免疫法和胶体金法作为两种常用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方法,具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

通过比较这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我们可以更好地选择适合实际应用的检测方法,提高乙肝感染的诊断准确性和效率。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它也反映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局限性即在产生冲突时民法到底更倾向于主体的意思自治还是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作为一种不容忽视的冲突究其根源是现代法律把人视为独立自由的平等主体要求尽可能地限制国家权力
负清豪《 气代执算 出名导死 走嘴,草 险陈讲》 些梦述, 丧吉孤香 命(儿港 的周阿电 故星欢影 事驰(, 。饰葛由 )民著 并辉名 拜饰导 其)演 为投马 师靠伟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真理向前跨入一步,就成谬误。对法律 局限性的研究也是如此。 探讨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 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 ,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 攻击法治主义的口实和根据。
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体制,首先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 体系。 国家要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还要大量吸收 、借鉴、引进以至移植西方的法律,就应重视对 法律局限性的研究,加强对具体立法的预测,以 克服法律中已经存在的局限性和新立法中可能出 现的局限性,避免西方在法制发展过程中走过的 弯路。 最终使中国步入法治殿堂。
近代西方的研究
1、20世纪初兴起于欧洲大陆的利益法学,是当 代西方对法律缺陷问题揭露较多的一个法学派 从柏拉图时代到当代的一些西方法学流派, 别。代表人物菲利普•赫克: 关于法律的缺陷的评判总是与主张扩大法官 的自由裁量权相关连。 每一个法律规范或制度体系都是有缺陷的 ,不可能包揽无遗,在实在法所未规定的情况 下,甚至在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没有为解决利 益冲突提供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法官就会变得 无所适从。
法的作用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一、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 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体现。 三、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浅谈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

浅谈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

浅谈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摘要:财务报表作为一种财务工具,结构性地反映着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出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结果,有效的财务报表分析能够从财务数据中提取内部管理信息,对企业的管理质量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价。

然而,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也存在着不足,需要不断改进。

因此,在阐述财务报表分析内涵与意义、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对策一、财务报表分析的内涵与意义(一)财务报表分析的内涵财务报表分析也称为财务分析,主要通过企业财务报告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并结合有关补充信息,综合比较分析企业相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情况,给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的管理活动。

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有很多,其中,比较分析法是最基本、最实用的方法,它是指通过比较经济指标数值和主要项目的变化,来反映企业经济指标数值和主要项目之间的差异额或相关联系,从而促进财务指标分析的分析方法。

比率分析法是财务报表分析中最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它主要是通过对同一期财务报表上的一些重要项目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以求出相关财务比率,进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状况等重要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种方法;而趋势分析法,又叫水平分析法,这种方法是对两期或数期财务报表中相同指标或比率给予环比比较及定基比较,研究指标、比率变动的基本原因及整体趋势,从而预测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重要项目的发展趋势的分析方法。

(二)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财务报表分析有利于企业内外的信息使用者进行科学有效的决策分析。

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便投资者与债权人做出有效的经济决策。

财务报表反映了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有利于公司所有可能的投资者对于能否投资和该投资多少做出最明智的决定;同时也有利于债权人对于是否能够投资及投资额的多少做出决策。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矫正作者:王雪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3期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为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应时出台。

然而学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较多,该法在实施一年多来,暴露了很多缺陷,如何对其进行清醒的认识,矫正其缺陷,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予以阐述。

关键词法的局限性劳动合同法缺陷矫正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01-02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要使公民能够真正做到守法,必须对法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其中包括真正认识到法的局限性。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社会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就会发展成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①我们承认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如何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呢?美国法学家庞德对此曾提出了以下三种限制。

“在决定法律秩序可以保障什么利益以及如何保障这些利益时,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②二、现行劳动合同法之缺陷分析(一)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作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对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认定问题的争议,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处理该争议的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适用及诉讼成本等问题都会因此有所不同。

浅谈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及改进对策

浅谈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及改进对策

浅谈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及改进对策【摘要】财务报表分析在企业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分析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首先从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入手,包括数据质量、会计制度的局限性、财务报表的滞后性等方面展开讨论。

随后,探讨了一些改进对策,如引入其他财务指标、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等措施,以弥补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

通过对局限性和改进对策的分析,得出结论:在进行财务报表分析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仅依赖于财务报表本身,还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其他信息,以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通过本文的探讨,有助于提升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报表分析的有效性。

【关键词】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改进对策、财务数据、财务报表、财务指标、数据分析、财务管理、分析方法、财务决策、财务风险、财务业绩、财务报告、财务信息、财务指导、会计准则、财务管理措施、财务规划、财务状况、财务工具、财务目标。

1. 引言1.1 引言财务报表分析是公司管理和投资决策中非常重要的工具。

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健康和盈利能力。

要准确地分析财务报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财务报表分析有其局限性,需要慎重对待。

在进行财务报表分析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财务报表是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但有时会存在会计政策选择的主观性,造成同样的经济事实在财务报表上呈现不同。

财务报表还受到管理层的操控和财务造假的风险,这也会影响分析的结果的准确性。

财务报表还存在一定的信息滞后性。

财务报表是按照一定的会计周期编制的,不一定能及时反映公司的最新情况。

这就意味着,在进行财务报表分析时,需要考虑到这种信息滞后性带来的影响。

财务报表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考虑其局限性。

要克服这些局限性,需要采取相应的改进对策,提高财务报表分析的准确性和效果。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并提出改进对策。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酶抑制法局限性探讨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酶抑制法局限性探讨

农药残留是指使用农药一定周期后,仍残留于农作物、生物体、土壤、水体、大气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统称。

酶抑制法是依据有机磷类及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可以特异性地对胆碱酯酶活性产生抑制的原理,将胆碱酯酶与样品提取液作用,在检测体系中加入底物和显色剂,采用分光光度计检测吸光度随时间的差值,得出抑制率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存在有机磷类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超标(李颖畅 等,2013)。

酶抑制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对操作人员技术水平要求不高,成本消耗及后期仪器维护费用均较低,且检测速度快,一般15~30分钟就可以得出结果,因而酶抑制法已被广泛地使用和推广。

目前,在农业生产领域和流通环节大多使用酶抑制法对蔬菜开展日常监管,主要应用于农产品物流中心、农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大型超市配送中心和基层检测中心等(胡蓉,2013;黄建平和房新艳,2018)。

但该检测方法存在假阳性、检出限高、灵敏度低、检测农药种类有限等局限性,可能会出现农残漏检和误检的情况,甚至存在贸易壁垒的风险,不仅影响消费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甚至还可能严重影响农产品的对外贸易。

钱允辉等(2008)从酶的来源、植物组织液的干扰、酶促条件等3个方面分析了酶抑制法出现重现性差及假阳性的原因。

王洁莲(2011)也从酶的选择、酶促反应、某些农产品易产生假阳性及测定农药种类有限等4个方面探讨了酶抑制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检测方法、检测农药种类、样品基质、结果重复性是反映方法准确性、适用性的关键因素,本文从这4个方面讨论酶抑制法对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的局限性,以期正确认识酶抑制法在农药残留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1 检测方法分析近年来,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越来越严格。

现行有效的国家推荐标准GB/T 5009.199—2003《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指出,酶抑制法检测对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的检出限分别为2.0、1.0 mg · kg -1。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克服——从滨海新区的“土地改革”谈起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克服——从滨海新区的“土地改革”谈起
20. ) 0 9 2(
滋谈 法的 用的 局 限性 殷 舆 克 良
从 滨海新 区的 “ 土地改革" 谈起
张 爱军
摘 要 立足改革开放的中国, 面对滨海新区的建设 , 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的多变, 法的作用之局限日益凸显。 农村集体建
法的作 用 局 限性 克 服
设 用地使 用权 流转 已势在 必行 , 是 , 但 其与现 行法律 的 冲突如何 解决 , 本文将 从 法理的 角度 予以分析 。

法 的作 用
不断克服其局限性。美 国学者 E ・ 博登海默指出:尽管法律是一种 “ 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 它像人类创建 的大多数制 是 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法律在国家生活、 社会 生活 巾 , 挥 着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用 。从 法 度一样也存在某些弊端 。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 发 的本质与 目的出发,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 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 者完全视而不见, 那么我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0 ” 发展生产力服务的” 具体而言, 。。 当代 中国 进 行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中 , 法 滨海新区建设中, 遇到的问题, 并非偶然 。 城市化的发展, 改革 的 的社会作用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其总的作用就是 “ 维护秩序, 促进建 不断 加 深 , 土 地 的需 求 日益 增 加 , 对 以及 新 农村 建 设 的探 索 , 成 了农 形 设、 改革与开放, 实现富强 、 民主与文明 具体到滨海新区的建设, 法 村 集 体 建 设用 地 流 转 的潜 在 市场 。 的 作 用 就 是 保障 、 引导 和 推 进 滨海 新 区的 经 济 等各 方 面的 建 设 。 四 、 决 建议 解 二、 滨海 “ 土改 ” 中法 的 作 用 的 局 限性 之 表 现 对于全国改革开放建设 中“ 土改” 问题的困惑 , 从克服法律 的局限 法{ 不是万 能的, 1 } } 法的作用有其局 限性 。 沈宗灵教授 的《 法理学》 性 角 度 , 许 可 以从 以下 的 途径 解 决 : 或 中, 将发的作用 的局 限归为四个方面, 其一是“ 法律 的抽象性、 稳定性 首要的是,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修改《 全 土地管理法》 《 、城市房地 与 现 实 生 活 的矛 盾 ” 。 产管理法》 等法律 , 解除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由流转的禁令。 “ 当广 东 、 庆 农 民 自发地 尝试 冲 破 农 地 流转 樊 篱 之 时 , 重 天津 , 这 考虑到 当前我 国国情, 在法律层面上认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流 个 北 方经 济 新 增 长 极 , 开始 了一 场 自上 而 下 的土 地 变革 。 却 转的时机 已经到来。 因为,从保护农民的财产权 出发, “ 农村土地归农 去年 3 份起 , 沽 镇 开始 尝 试通 过 “ 基地 换 房 ”“ 地换 保 险 民集体所有, 月 葛 宅 、土 但现有的建设用地制度截田了大量本来应当归属于农 民 和 补 偿 ” 先把 全 镇 土地 收 归 镇政 府 , 合后 将 农地 转 为 国有 稃 招拍 挂 享有的土地利益, 占了农 民对集体土地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m , 整 侵 ,法 出售 。这被视作集约土地及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 I的 律承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 Z l 箭 双 雕 之 举 。 … …” 财产权 。法律承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流转可 以更好地为建 这一篇报道 , 是关于滨海新区建设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 对于滨海新区的进一步建设发展 , 也具有重 流 转 用 于 支 持城 市建 设 的 。 对 我 国 现代 化 和 城 市 化加 速 的形 势 , 面 打 要 的推 动 作用 。 破城乡二元结构 , 改革城乡二元化的土地管理制度 , 允许农村集体建 然后, 在修改《 土地管理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的基础上 , 如 设用地使用权 自由流转是解决问题 的关键。 无论先前 已经备受关注 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制 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门 法律 。 的广东的南海模式 、 重庆的农地入股 、 北京郊 区等地的小产权房, 到现 的时机还不够成熟, 以特别授权 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 可 在若干 在 的滨 海 新 区 的“ 基 地 换房 ” 农村 集 体 土地 的 产权 改 革 已进 入 试 点 试 点 地 区 适用 宅 , 阶 段 。但 是 , 村 集 体 建 设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自由流 转 , 是 路 途艰 难 。 农 仍 进 而,为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流转试点工作的顺利进 因为 , 从我 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看, 我国有关 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行, 保证相关制度的科学性、 广泛性, 国务院可以在相关行政法规中允 使 用 权 的 法律 规 定 主 要有 以下 几部 :宪法 》 《 《 、 物权 法 》 《 地 管 理法 》 、土 许各试 点地区所在的省级人 民政府制定相关 的实施细则。 以及 《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 等 宏观来看现行 的法律规则是: 只有 国有 最后 , 结合国务院以及各省级人 民政府 的相关规范, 全国人 大及 土地可以直接转让, 而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转让 。 集体土地必须先被国 其常委会应 当 时制定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专 门法律 , 及 从 家征收后变成国家所有土地 , 由国家将其转让 。。 而在全 国范围内推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0 三、 法的作 用的局 限性之法理分析 注释: 尽管《 物权法》 经过反复修改才通过 , 其实施刚刚满一年, 但是, 面 ①陈金钊. 认真地对待规则——关于我国法理学研究方向的探究 . 中国法理学精栉. 北 对 不 断 翻 新 的 改革 , 某 些 方 面 它 已经 显 现 出 其局 限性 。 为 无 论哪 在 因 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0 2 19 2 0 .2 . 部法律 , 都存在着其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冲突。“ 纵使我们今天 以 ②③ 沈宗灵. 法理学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0 2 8 ,9 2 0 . 18 . 人类 思维 能力的极致来陈述法律 , 但一夜之间, 新的问题几乎又将堆 ④ 王小乔. 天津“ 土改” 一场 自上而下的改革. : 南方周末.0 8 -. 20-9 4 积 如 山 。 ‘ 同 其 他科 学 一样 , 治 学 不 可 能将 所 有 的 事 情精 确 地 规 如 政 ⑤单德水 . 市化视角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 制与经济 .0 8 2. 7 8 城 法 2 0 ( )9- . 9 ⑥ 江平 . 中国物权法教程 .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0 7 8 20.. 定下来; 因为公布的法律必须是普遍的, 诉讼涉及的却是具体 问题。 ’ ” ⑦ 徐国栋 .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成文法局 限性之 克服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内学者认为, 法律的局 限性是指“ 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工具的 1 9 1 7 9 2. 3 . 特 质 在 取得 其 积 极价 值 之 同 时 不可 避 免地 要 付 出 的代 价 , 法律 由于 是 ⑧ 【 梅因. 景一译. 英】 沈 古代法 . 上海: 商务 印书馆. 9 9 1. 15 .5 其 技 术 上 的 特 点不 能 完 善 地 实 现 其 曰的情 况 。0 ” ⑨ 【 E ・博登海默. 美I 邓正来。 姬敬武详 .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 北京: 华夏出版 18 . 8 . 从本体论角度说 , 法律作为人类意志 的产物, 其滞后于社会现实 社 .9 7 3 8 ⑩陈伯君. 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改革是有待破解的难题 . 社会科学报 .0 63 . 20.9 . 乃是客观必然现象 。 面对丰富多彩、 生动复分类号: 9 D0

浅谈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摘要]法是人类社会所创造的、用以规制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规范。

因而,所谓法的作用,也就是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行为及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及其效果。

对于法的作用的认识,我们在反对“法律无用论”的同时,也必须排除“法律万能论”。

由于法自身的性质及法的制定、执行所赖以生存的环境,法的局限性难以避免。

本文就是要从“法律无用论”与“法律万能论”的谬误分析入手,提出法的主要局限。

[关键词]法法律局限性一、“法律无用论”与“法律万能论”的谬误法虽然是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的行为规范体系,然而,对于法的认识,人们既无法在短时期内穷尽一切本质的问题,同时也无法形成统一的观念。

长期以来,在法的作用的问题上,认为“法律无用论”者大有人在,这种观念无视法的作用和法律正向功能:它要么完全否认法的作用,甚至认为法律是限制人们主观能动性的障碍,因而主张人治,反对法治;要么是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将法律视为一种“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东西。

当法律对其有利时,则作为其工具或手段加以运用;当法律对其不利时,则无视法律的存在,以全力或个人意志替代法律。

其行为不是由法律来指引,而是以利益为核心,根据自己的需要而随意取舍,甚至违反法律也在所不惜。

然而在法的作用的认识上,法律无用论固不足取,同样要注意的是,无限夸大法律作用的“法律万能论”也是错误的。

这种观念强调法律无所不能、无所不在,似乎只要有了法律,就可以解决人类社会所面对的一切问题。

庞德曾就“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进行了详尽的反思,在他看来,法在保障人类需求的实现、维护秩序和促进文明方面并非万能,而是受着“各种实际限制”。

首先,法律的执行离不开事实的查证,然而在确定事实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乖误和偏差,从而导致错判。

其次,有些义务在道德上虽然非常重要,然而在法律上却难以执行,例如强调无私这种崇高的德行。

再次,某些侵犯了重大利益的行为在方式上比较微妙,因而法律非但无法制裁,反而为之提供了有效保障。

浅谈“联想识字法”的局限性

浅谈“联想识字法”的局限性

“ 理有 定则”,汉字教学必 须遵 守汉字教学 的客观规律 。 “ ”字 当成? 、曰、皿三部分的直接组合,而 “ 温 温”实际 能 否充 分认 识汉 字教 学 中的两 个 主体一一 教学对 象 ( 学 上是 “ 日”与 “ ”先组合成 “ 皿 盅”,再由 “ ”与 “ 显” 生 )和 教学内容 ( 汉字 )的特 点与规律 ,是教 学成功与否 组合,是有先后层次的。把 “ 海”字理解为 “ 海是水汇集的
维普资讯
浅谈 “ 联想 识 字法” 的局 限性
口何 梅 香
进入现代 社会 ,传统 的 “ 中识字 ”的单一局 面被打 集
破 ,全 国出现 了很 多识字教 学法 。 “ 联想 识字 法 ”是根据

大片”,把 “ ”讲成 “ 悲 心里像长了韭菜一样的悲哀”。 实际上,虽然象形字、指事字、会意字纯粹表示作文中 偏误的统计分析及对比思考
口董 宇
写作考察 的是第二语 言习得者对语言全面掌握的情 况,

工 ”方式或依其 形、或依其义 、或进 行比喻,没有规律可
循。如把 “ ”联想成树木 ( )架在两岸而 中间高出水面 桥 木
( 乔)的建筑 ,这是根据部件 “ 木”的意义和部件 “ 乔”的
块布 ( )盖 在 朋 友 ( ) 身上 ;教 学 “ ”时 ,联 想 一 友 聪
爱”字理解为 “ 天冷了,用手 ( )抓 不是以形像物,就是拼形表示事物 ,所以无论是象形字、指 字形做 出的联想; “ 归 纳 出汉字 的字 义 。例如 , “ ”解 释为 “ 饿 我吃 饭 因为 为 “聪明的学生会用耳朵听,用眼睛看 ,用嘴巴说,还要用 是把声旁 “ 总”联想成眼睛 (“ ,, 、 ,根据形状)、口 饿 ”: “ ”理 解为 “ 楼 一个 女孩子 背着 一袋米在树 旁休 心记”, 息 ”;还有人把 “ ”字讲成 “ 韭 不是 ( 非)只有 。根 ,而是 和心 ( 。 _ 根据意思 )三个的组合 。由此可见,这种方法虽然是

浅谈低应变法在建设工程桩基检测中的局限性

浅谈低应变法在建设工程桩基检测中的局限性

浅谈低应变法在建设工程桩基检测中的局限性摘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桩基是重要施工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失败。

想要确保其质量达标必须提高桩基的安全性能,保障其安全性能够满足工程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对桩基的质量检测进行严格把关和控制。

本文对桩基施工中常见质量问题,低应变反射波法在桩基检测中的应用要点及桩基检测应用要点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在工程建设方面做出一点贡献。

关键词:低应变法;桩基检测;应用引言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是应用广泛经济有效的一种方法。

桩基受岩土地质条件、桩型施工工艺、施工控制、专业技术水平等相关因素影响具有复杂性,桩基础属于地下隐蔽工程,还具有高度隐蔽性,易产生断桩、局部夹泥、沉渣等质量问题。

1低应变法工作原理一般情况下,在测试桩身完整性时,将桩简化成一维弹性直杆,基础受力时维持等截面,忽视桩基内外阻尼与桩边土阻力,桩边土对桩基约束与支撑作用都由桩下的一个弹簧取代。

桩基力由桩身截出dx段,通过达朗贝原理能够推导出波动式子:式中,Vc表示应力波传递速度(Vc=,P表示质量密度,E表示弹性模量);u表示质点位移。

由式(1)与应力波传递理论、边界条件持续性、牛顿第三定律以及波阵面动量守恒条件等,能推导出波组抗界面位置的入射波、反射波以及透射波的应力(σ1,σR,σT)和速度(V1,VR,VT)存在以下关系,指:σR=Fσ1,σT=Tσ1(2)VR=-FV1,VT=nTV1(3)其中,反射参数:F=(1-n)/(1+n)(4)透射参数:T=2/(1+n)(5)波阻抗比:n=ρ1c1A1/ρ2c2A2(6)式中,ρi,ci,Ai分别是桩身i截面砼密度、纵波传递速度、横截面大小(i=1,指抗阻界面之上的入射波截面;i=2,指抗阻界面之下的透射波截面)。

上述是基于理论获得的结论,但在项目实践中因为振动波在传送过程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限制,如波在桩身中的衰弱,桩边土对波的传送影响等,应对桩身进行比较精准的分析是非常困难的,下面就对项目中需要注意的内容进行探究。

浅谈培训需求分析中的访谈法

浅谈培训需求分析中的访谈法

浅谈培训需求分析中的访谈法作者:陈聪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第06期摘要:访谈法是管理者在通过收集、分析、综合各种资料制定管理方案和实施过程中,与被管理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有效手段。

访谈法作为一种传统的培训需求分析方法,具有其他方法无可替代的优点。

本文从访谈法的含义入手,阐述了访谈法在培训需求分析中的作用,进而分析运用访谈法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最后提出运用访谈法进行培训需求分析的建议。

关键词:访谈法;培训需求;培训目标一、访谈法的含义从广义上讲,访谈法是一种有目的性的、个别化的研究性交谈,是通过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口头谈话的方式从被研究者那里收集第一手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①。

从培训需求分析方法的角度来说,访谈法是培训管理者为了了解培训对象在哪些方面需要培训,就其工作技能、知识、工作态度等方面的需求进行面对面访谈的方法②。

培训需求分析中的访谈法虽然属于广义访谈法,但有其特殊性,即目的是为了获取培训需求的信息,有些培训需求信息只有通过访谈法才能获得。

二、访谈法的作用(一)访谈法的共性作用1. 容易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在访谈过程中,访谈人为避免被访谈人产生敌对或抵触情绪,往往会通过语言和眼神的交流建立融洽的访谈气氛,因而被访谈人会感受到访谈人的尊重与真诚,愿意对访谈人说真话,说出真正的培训需求,大大提高收集信息的效率。

2. 有利于实现充分的沟通首先由于访谈法是面对面的交谈,当被访谈人对访谈人的意思有误解时,访谈者可以即时给予纠正,减少误差。

其次,访谈人若对被访谈人的意思有不解时,可以通过交流明确对方想表达的意思。

最后,面谈法可以直观看到被访谈人的动作眼神,有利于明确被访谈人对问题的态度,当问题不妥时访谈人可立即改变问题减少被访谈人的负面情绪。

而且有利于判断信息的真实性,一些细微的动作眼神可以揭露出被访谈人的真实想法。

3. 可以及时追问,有时可以获取意想不到的收获如笔者在做“义务家教培训需求分析”这一项目对义务家教队的队长进行采访时,队长不仅回答了提纲上所列的问题,还提出了义务家教队的具体培训方法,即仿照学校家教部的做法对义务家教队的老师进行培训,笔者认为这一方法有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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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

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
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
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

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
界的本来面目。

”“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

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
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
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

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

”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
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

所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事实真相是,关于法律精确性的种种可能情况的流行观念是建立
在一种错误的概念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
的和有变化的。


2、法律规则的滞后性
法律自身要求具有相对稳定性,既不能频繁变动,也不能朝令夕改,否则法律就会丧失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使民众无所适从,从而使其难以发挥作用。

但是社会生活却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这样就容易使得法律相对稳定性转变为法律
的保守性、滞后性。

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因此,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就会存在“良性违法”(虽然表面上违反了法律,但对社会却是有益无害)的现象。

3、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进
行调整,在有的问题上,用法律调整反而是不适当的。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作用范围虽然非常广泛,但是,应当看到,依然存在很多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或很多
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是不恰当的。

像涉及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一般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因为法律规范的着眼点是人的外在行为,是通过调整人们外在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

所以,难以对内在的思想进行规范,也没有必要规范;相反,如果法律过度的干预私人领域,会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以及对人权的侵犯,而且这样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法律调整手段的单一性
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

除了法律外,还有道德、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以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教育手段等。

从历史和现实中不难
看出,仅仅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是难以形成良好秩序的,也是不切实际的。

因此,“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以美国为例,也出现了”法律之灾”。

巴尔说:“我们最迫切的问题不是由我们法律中的缺陷引起的,而是起因于应该支持法律的道德共识的分崩离析,解决危机的办法主要不是取决于政府的行,而是取决于个人的行动,不是依靠新的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复兴。


二、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手段
1、适用法律原则
每部法律在制定时都有其自身的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律原则进行延伸解释,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空白点。

例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公序良俗”的解释,可以对一些民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整。

2、超前立法超前立法是在立法时进行立法预测,从而制定相应的法律。

这要求立法者要主动的对社会发展方向进行预测
,再制定适应未来社会的法律。

但是,人的认识程度是有限的,立法者不
可能完全准确的预测未来社会现实,因此这种方法应当谨慎应用,否则将会使法律束之高阁,影响法律的权威。

3、法律解释及判例
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解释法律,可以缝合法律与现实的缝隙,从而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立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以随时更新法律是不现实的。

尤其是不可能因为个案而重新立法。

要以既有的法律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就必须对既有的法律进行适应社会发展的解释。

只有这样,既有的法律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可以说,法律解释是使法律与时俱进的重要途径。

我国虽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是近些年最高法出台了一系列的指
导性案例,其地位类似于判例,对地方各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这些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的,通过判例形成新的法律规则,使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

4、提高立法水平
立法时,要充分考虑相关的各种因素,包括立法成本,物质条件投入,是否还可以用其他的调整手段对该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等。

如果还有其他更好、更经济、更有效的方法对该社会关系进行调整,那么在该领域就不应当进行立法。

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有的学者提出并不是立法不够,反而是出现了“立法膨胀”,很多法律制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实施,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5、加强法律队伍建设
法律的实施需要高素质的法律队伍来保障,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员队伍,那么法律便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我们应当继续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把好司法工作人员进出关。

避免一些不具备法律资格和能力的人混入
法律工作人员的队伍。

总之,法在社会生活中不是万能的,对于法的局限性我们要有一个清醒
的认识。

只有将法与道德、宗教、习惯、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规范体系,才能更好地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144;25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XX:82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XX:182
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M],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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