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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一、正确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谨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仅有原那么区别, 而且有亲密联络。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 而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亲密相关,国家的对外政策必然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 也就是说, 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 必然要考虑其国内法的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 也同样要顾及国际法的要求,尽量使其-致。
一方面,国家应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 而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违犯的内立法, 根据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国家不得借口国际法加以干预。
另一方面, 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局部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在国内施行国际法, 国家根据详细的国际义务, 分别采取立法措施, 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规。
国内法与国际法在一般来讲并无冲突, 但美国 1978 年 12 月 16 日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结合公报》,在公报中宣布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台法政府,“成认只有一个中国, ____是中国的一局部”。
与此同时, 却有意炮制了所谓的“对台关系法”,公然提出并继续向____出售武器, 不但严重违背了其所承当的国际义务, 而且也是对国际法根本原那么的粗暴践踏。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被公认为处理三、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进犯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局部, 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领土隶属于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它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即领土主权, 根据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人、事、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 所以, 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也叫领陆、领水和领空。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中,必须具备国际公法知识,学会运用国际公法这个武器,来维持和捍卫我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所以说,学好国际公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
一、正确理解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即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
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公认为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准则:这是国际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
它包括:国家固有的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最高权;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排除外来任何干涉的对外独立权;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自卫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侵犯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不过,一国遭到别国武装进攻而进行的自卫战争和殖民地人民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斗争不在其列。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干涉内政是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外交。
这一原则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这一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国都不能对他国提出强权要求,也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互惠互利。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2
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3
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1
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国际公法》参考书目[推荐]
一、中文类:1、曹建明等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张乃根主编:《当代国际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邵沙平等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7、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法学出版社1990年版。
8、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学出版社1989年版。
9、魏敏:《国际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
10、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陈体强:《国际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12、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程晓霞主编:《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14、詹宁斯、瓦茨(英)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15、格老秀斯(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16、高树异主编:《国际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7、富学哲:《国际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18、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第2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19、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0、王铁崖、李浩培、陈伟强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2—1996年版。
21、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2、刘海山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23、赵理海:《当代国际法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24、周洪钧主编:《国际法论》,同济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5、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6、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7、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国际公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国际公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通过《国际公法》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潜
移默化的扩大了视野,加深了思想的深度。
在老师的热心教导下,慢慢的学会了理性思考,帮助我树立了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我受益匪浅。
学习过程中,为了更好的科学系统学习,为了学习效率更快更高,我会切实制定并遵
循适合自己的学习规划:
一、课堂自学整体表现。
每周我都会利用周末两天空闲时间至平度电大站点展开统一
自学,那里存有专业的讲课老师。
1、课堂上我会认真听讲,记住老师讲的每一个知识点,做好笔记,勾画重点。
积极
举手发言,并且与同学们相互交流、讨论。
2、课后,我会按时、按质、按量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二、自主学习表现。
除了统一上课外,我还自己抽出时间学习。
1、早上我会早早下班早操半个钟头,把老师谈过的知识点记诵诵读,重温备考,稳
固累积。
2、晚上回到家,再抽出半个小时对老师在课堂上讲到的知识点进行归类复习,对于
还没理解的主动电信联系老师,老师也会耐心热情的讲解指导,直到我弄明白为止。
三、自律自学整体表现。
为了更好的顺利完成课程自学,我会严格要求自己。
1、每天规定必须按时登陆,学习1—2小时。
2、积极参与评论区解惑发帖。
发帖后,高度关注老师的答复,与老师、同学交流互动,共同排忧解难。
3、积极完成分部组织的面授课程。
4、认真完成课堂教学教学任务及其他自学任务。
5、认真开展网上学习,完成课程的网上形成性考核。
6、积极参与网上TrackBack问卷。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_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_心得体会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引言概述:学习《国际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刻认识到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以及保障国家利益方面的重要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心得体会。
正文内容:1. 国际法的定义与特点1.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规,而国际私法则是指规范国家与个人、组织之间关系的法规。
1.2 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实效性等特点。
它适用于所有国家,国家在国际法面前是平等的,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自愿参与并遵守,同时也需要具备实效性,即国际法的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2.1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个人在国际法中也有一定的地位。
2.2 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维护了国际秩序和国家利益。
2.3 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
这些领域的法律规定了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保护了人权、环境和经济利益。
3. 学习国际法的重要意义3.1 维护国际秩序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行为准则的基础,维护了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际社会的规则,为维护国际秩序做出贡献。
3.2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国际社会成员提供了合作的框架和规则,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际合作的规则,推动国际合作的深入发展。
3.3 保障国家利益学习国际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际法律体系,掌握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为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国际交往提供支持和保障。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1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
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
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
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
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
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
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
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1.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
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
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
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
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本科国际法课程讨论问题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jus gentium”一词为何被视为国际法的语源?2、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分别是国际法领域的公法和私法吗?3、国际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4、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5、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二章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形式?2、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区域?3、为什么中世纪被称为国际法发展的沉寂时期?4、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何被视为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的标志?5、如何认识两次世界大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6、二战后新兴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当代国际格局与国际法发展的影响?7、有哪些因素推动着当代国际法内容的更新与丰富?8、中国封建社会对外交往朝贡体系建立的原因?9、丹麦商船事件对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有何影响?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为何大多国家对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都采取了宽松态度?2、是否所有国际条约都涉及在缔约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3、我国《宪法》为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4、如何解决在我国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第四章国际法的渊源1、如何认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2、如何认识国际条约的特征?3、如何确定造法性条约的第三方?4、如何认识造法性条约对第三方创设义务和权利的特殊情形?5、第三方遵循造法性条约规则的原因?6、条约相对于习惯国际法的优势?7、当代国际法成文化趋势的原因?8、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多少时间?9、“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对国际习惯构成理论的挑战?10、如何认定国际习惯的形成时间——国际习惯有无“生日”?1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12、国际习惯相较于条约的缺陷和优势?13、为什么国际法中条约比重的增加和习惯法的萎缩将是一个漫长却也许是永无止境的过程?14、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则?15、如何确定“文明各国”(civilized nations)的范围?16、在当代“文明各国”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17 、“文明各国”间一般法律原则的范围?18、什么是“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原则?19、如何认识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立法”价值20、学者学说的一般效力?21、学者学说在国际法领域的意义?22、联大决议是否具有国际“立法”职能?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1、如何认识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2、如何认识中美撞机事件中美方的“道歉”?3、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4、在中国立场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存在哪些缺陷?5、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可能性?。
电大网上作业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1)
电大网上作业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1)在研究国际法之前,我对其有所偏见。
我认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身利益而频繁违反国际法,因此国际法的实际效力要小得多。
但是,研究了这门课程后,我意识到国际法是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全新的视角。
它可以用法律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发展,实现和谐世界。
现在,我在面对国际问题时有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
研究了国际法这门课后,我觉得自己的国际政治研究在层次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边界争端关系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影响国家关系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非常敏感,又十分复杂的问题,正确解决极为重要。
中国的陆地边界长约多公里,分别与15个国家为邻,由于历史的原因等边界问题十分复杂。
目前尚待解决的领土和边界问题主要有南海诸岛问题、钓鱼岛问题和中印边界问题。
针对外国对西海、南沙的主权侵犯,___曾多次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
在解决过程中,双方既应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同时还应考虑两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研究了国际法,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捍卫自己的利益。
随着国际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中国正越来越积极的融入到世界体系和世界秩序中,了解国际法则显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法为我的国际政治研究提供了许多概念上的规范。
在研究国际政治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概念问题。
不同的学者对这些概念有不同的理解,这往往让人不知道该如何选择。
但是自从我研究国际法以来,我意识到国际法法条上对这些概念的解释才是最权威的。
因此,在研究中,我非常注重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掌握。
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在国际政治研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概念,例如主权、国家、国际法等。
这些概念对于理解国际关系至关重要。
然而,不同的学者对这些概念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因此,我们需要借助国际法的权威来解决这些问题。
国际法为这些概念提供了明确的定义和解释,这些定义和解释是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
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公法》课程教学大纲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同学们熟练地掌握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关系、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现代国际法的产生与趋向以及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本章重点和难点: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教学方法与手段:PPT文件,国际实事和案例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1.1 国际法的名称1.1.2 国际法的概念1.1.3 国际法的特征1.1.4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体系1.1.5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1.2.1 国际法渊源的含义1.2.2 国际条约1.2.3 国际习惯1.2.4 一般法律原则1.2.5 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第三节国际法的编纂1.3.1 国际法编纂的形式1.3.2 外交会议的国际法编纂1.3.3 国际法委员会的国际法编纂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4.1 西方学者的理论学说1.4.2 中国学者的理论学说1.4.3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4.4 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第五节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1.5.1 古代国际法1.5.2 近代国际法1.5.3 现代国际法第六节中国与国际法1.6.1 中国与古代国际法1.6.2 中国与近代国际法1.6.3 新中国与国际法复习和作业要求:(1)简述国际法的学科定义。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5)论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考核要点: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辅助教学活动:一些重大的蕴涵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国际事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比较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的同学门熟练掌握《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现代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和难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教学方法与手段:PPT文件,案例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2.1.1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2.1.2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2.1.3 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第二节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2.2.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2.2互不侵犯原则2.2.3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2.2.4 平等互利原则2.2.5 和平共处原则第三节现代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2.3.1 国际合作原则2.3.2 民族自决原则2.3.3 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2.3.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四节中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2.4.1 中国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4.2 中国对外政策与国际法基本原则2.4.3 中国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实践复习和作业要求:(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公法 课程
国际公法课程国际公法是一门关于国际法的学科,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公法课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介绍国际法的定义、性质、渊源和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 国际法主体:介绍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
3. 国际法上的居民:介绍国际法上的居民,包括国籍、外国人的保护和难民问题等。
4. 国际法律责任:介绍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分类和承担方式,包括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等。
5. 领土法:介绍领土法的概念、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以及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
6. 国际海洋法:介绍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权益和海洋争端的解决方式。
7. 国际航空法:介绍国际航空法的概念、航空器的权利和航空争端的解决方式。
8. 国际环境法:介绍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等。
9. 外交关系法:介绍外交关系法的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使馆、外交代表和外交特权等。
10. 领事关系法:介绍领事关系法的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领事馆、领事代表和领事特权等。
11. 国际条约法:介绍国际条约法的概念、特征和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和履行等。
12. 国际组织法:介绍国际组织法的概念、特征和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组织的设立、宗旨和职能等。
13. 国际人权法:介绍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人权的定义、种类和保护方式等。
14. 国际刑法:介绍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和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刑事管辖、国际刑事审判和国际刑事合作等。
15. 国际争端法:介绍国际争端的概念、分类和解决方式,包括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和国际仲裁等。
16. 战争法:介绍战争法的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战争的起因、战争行为的规范和战争犯罪的制裁等。
以上是国际公法课程通常涵盖的内容,具体课程设置可能会因学校而异。
学习国际公法需要具备较好的国内法基础和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的基本知识和训练。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高尔森程宝库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一个新兴学科。
在它的定义、范围、意义、地位问题上存在着争论。
本文针对争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略抒浅见,与同道专家、学者讨论。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学科关系的焦点是二者的交叉问题国际公法通常简称国际法,在我国国际公法学界,许多学者都赞同王铁崖先生最早提出的这样一种观点:“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家之间关系就是国际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等等。
国际经济关系是整个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国际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而国际法律关系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1]关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新近的国际公法著作都基本上沿用了王铁崖先生在15年前提出的定义,例如:王铁崖先生主编《国际法》1995年新版本说:“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所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际舞台上除了国家是主要参加者之外,还有其他参加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2]端木正先生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定义为:“我们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3]根据上述定义,人们容易想象国际公法中存在一个国际经济法分支,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正如一位坚持同类观点的荷兰学者曾这样给国家经济法下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所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总称。
”[4]在实际的学术处理上,我国国际公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态度是谨慎的,也是分歧和变化的,其具体观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1981年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电大网上作业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在学习国际法以前,我对国际法有一点成见,因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屡次违反国际法,而其余国家对其只好斥责或是表示遗憾,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比,其实质效劳要小得多,因此在学习这门课以前对国际法的知识其实不是很重视。
学习国际法以后,我快速的喜爱上了这门课程。
经过了学习,我收获很大,对国际法这门课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详细有以下几点:国际法给了我一个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崭新的视角 , 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政治,怎样用法律去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怎样更有效的把世界归入到一个法制的系统中间,怎样用国际法保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固,促使各国间的沟通与发展,实现和睦世界,怎样运用国际法剖析国际矛盾,怎样运用国际法保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争取自己的权益。
此刻面对国际问题时,我多了一种思想方式。
学习了国际法这门课后,我感觉自己的国际政治学习在层次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界限争端关系国家的国土和主权,影响国家关系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特别敏感,又十分复杂的问题,正确解决极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界限长约 15000 多公里,分别与朝鲜、俄罗斯、蒙古等 15 个国家为邻,因为历史的原由等界限问题十分复杂。
当前尚待解决的国土和界限问题主要有南海诸岛问题、垂钓岛问题和中印界限问题。
针对外国对西海、南沙的主权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多次发布申明,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论的国土主权。
日本多年来妄图侵犯我垂钓岛的野心和任意踩踏中国主权的严重寻衅行为受到了我国政府和舆论的严苛斥责,日方的任何一方面行动都不行能摇动中国对垂钓岛及其附属岛屿所拥有的神圣主权。
中印界限问题波及两国长约 2000 公里的界限和约 125000 平方公里的国土。
争议面积之大、问题之复杂、波及问题之广实属稀有。
在解决过程中,两方既应尊敬历史,又要照料现实,同时还应试虑两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学习了国际法,才能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好的拘束自己的行为,扞卫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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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浏览:205 )
版主:张璇
RE: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作者:张方方发帖时间:2011-11-9 17:0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
RE: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作者:张方方发帖时间:2011-11-9 17: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上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RE: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作者:王萍发帖时间:2011-11-10 9:13:03
同学们好!学习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运用它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我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在学习过程中要主动地有意识的锻炼自己的能力,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去分析研究国际上发生的事件和案例,特别是与我国有关的事件或案例。
祝大家学习进步!
RE: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作者:赵薛娇发帖时间:2011-11-13 15:55:2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3.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4.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
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RE: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作者:赵薛娇发帖时间:2011-11-13 15:58:42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3.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4.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RE: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作者:刘建发帖时间:2011-11-15 17:58:31
王老师,您好。
RE: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作者:刘建发帖时间:2011-11-15 18:01:05
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有:1,先占(occupation) 2,时效(prescription)3,添附(accretion)4,割让(cession) 5,征服(conquest)
就现实意义而言,先占和征服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因为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现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存在空白的无主地了。
战争导致的征服已经被国际法所禁止。
当然,实际中时效这种方式也基本上没有可能了。
RE: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作者:戴明明发帖时间:2011-11-19 9:59:25
没有什么现实意义了。
RE: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作者:王萍发帖时间:2011-11-21 15:56:19
今年7月23日,作为“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重要嫌犯赖昌星,被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由加拿大遣返回国,正式结束12年的逃亡生涯。
事实上,我国利用引渡的方法,已成功地将大量的外逃罪犯押解回国,同时也使仍在东躲西藏的“国际逃犯”不寒而栗。
本周讨论话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什么是引渡行为?引渡有哪些规则?我国关于引渡的具体实践表现在哪些方面?
RE: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作者:赵薛娇发帖时间:2011-11-21 19:25:39
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
所以,国内立法、国与国之间的引渡条约或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才是引渡的法律依据。
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原则上是主权国家。
但有一些国家存在非主体的独立司法管辖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等,因此,一国内也存在罪犯的移交问题,同时还存在独立司法管辖区同外国之间的罪犯引渡问题,使独立司法管辖区成为“准引渡主体”。
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是对罪犯主张有管辖权的国家,通常有三类:①罪犯本人所属国;②犯罪行为发生地国;③受害人所属国。
如果三类国家同时请求引渡同一罪犯,原则上由被请求国决定把罪犯
上渡给哪个国家。
引渡的客体即引渡的对象,指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也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他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
但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引渡的理由,是指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即“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
为此,有些国家在引渡法中具体规定可引渡的犯罪,各国还可以在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规定可引渡的犯罪。
通常在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或引渡条约中具体规定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请求和答复,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请求引渡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RE:邳州电大学员学习讨论区
作者:姜辉发帖时间:2011-11-22 9:50:36
(一)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
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国家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完全是它根据主权自由决定的事。
(二)引渡规则
从国家间签订的引渡条约、各国的引渡法以及各国进行引渡的实践来看,在引渡罪犯的问题上,已形成以下一些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1.请求引渡的主体指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是对罪犯主张管辖权的国家。
有以下三类国家:
A、罪犯本人所属国。
根据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国家对于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因此,罪犯的所属国有权要求引渡。
B、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根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不管罪犯是否本国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该国就有权请求引渡。
C、受害国。
根据国家属地优越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
因此,尽管犯罪行为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