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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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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旨在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内容要点。

一、许可证申办与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所有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相关信息。

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二、许可证管理与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一旦获得许可证,就要按照证件上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许可证进行有效期管理和定期检查。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要定期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汇报资料,接受安全检查和监督。

如发生安全事故或违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处罚甚至吊销许可证。

三、安全管理责任与制度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强调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监督。

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和安全检查。

四、信息公开与应急处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要及时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包括许可证的发布、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防范措施等。

同时,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减少损失。

安全相关事故发生后,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总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通过落实许可证申办与审批、许可证管理与监督、安全管理责任与制度建设、信息公开与应急处理等各项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维护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内容包括了该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许可条件以及违法责任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水平。

通过严格的审核和监管程序,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适用范围方面,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都必须经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方能进行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不仅是对企业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公众权益的保护。

许可条件是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

该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许可条件,包括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也对违法责任进行了规定。

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导致事故发生,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不仅包括经济罚款,还包括吊销许可证、停产停工等,严重的还将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总结来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规定了企业获得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具备安全生产的能力。

同时,它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通过全面贯彻执行这项法规,才能够不断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完整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实施

(完整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年修正本)(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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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1.空间的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

在我国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活动比较多,有关中国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调整,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时间的范围依照国务院令第397号令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否适用的问题上,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最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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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下面是的整理的最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

最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总理温家宝2004年1月13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修正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修正本)(2004 年1 月7 日国务院第34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 年1 月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 年5 月31 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 年7 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 年7 月9 日国务院第54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 年7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文件,以下是一篇约700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生产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安全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一种认定和准入证明。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机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地方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必要的生产资质和技术能力;(二)具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三)设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配备健全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五)制定并有效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保证职工参加岗位培训,提高安全素质。

第五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能力证明;(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介绍和相关文件;(四)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检测合格证明;(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程序为:(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了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能力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估报告,作出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的特许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是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认可,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种监督和管理手段。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首先,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这包括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

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其次,企业在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颁发的许可证内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工艺,不得擅自停产停业,不得擅自改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同时,企业必须定期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最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审查。

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发生了变化,必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变更,接受重新审查。

如果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是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认可和监督,是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总理温家宝年月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地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地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地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地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地式样.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有效期为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地,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地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年.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情况.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地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地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企业地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地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地职责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地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地;(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地;(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地举报后,不及时处理地;(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地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地.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地,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地,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地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危险性行业、领域或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维修和经营的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强制实施的一种管理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企业级和产品级两种。

第六条企业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针对特定企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该企业内部各项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绿色环保意识等方面情况。

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流程和环保治理等。

第七条产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针对某一种生产产品或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内容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检测和评估等。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执行许可证规定的安全措施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申请企业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交申请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信息表、安全生产场所平面图、安全生产流程图、环保验收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申请产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交申请书、产品安全性能测试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抽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在审核合格的情况下,在6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严格控制安全生产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许可。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初次许可和定期许可。

初次许可是指初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定期许可是指每隔一定期限进行证件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为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由其下属的地方安全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前提。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人员、技术等条件;(二)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计划;(三)取得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资质证书;(四)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无重大安全隐患;(五)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水资源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承诺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第八条地方安全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同时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评估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在取得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关申请费用。

第十一条地方安全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许可的审查和核准。

如发现问题,应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事业单位,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初次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经定期许可继续审核合格后,可续展有效期。

第十三条定期许可的审核时间为3年,地方安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及时通知企事业单位是否通过审核。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首次发布,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共计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7月29日修改情况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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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39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he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which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34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January 7th 2004,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y of promulgation.总理温家宝Wen Jiabao, Premier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January 13th, 200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ictly regulating work safety conditions, further enhancing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us preventing and reducing work accidents,this Regulation is hereby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Work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Article 2 The State applies a work safety licensing system to enterprises engaged in mining, construction, and the production of dangerous chemicals, fireworks and crackers, and blasting equipment for civil us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nterprises).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No such enterprises may engage in production activities without work safety licenses.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Article 3 The department of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in charge of issu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licenses for enterprises subject to the central authority which are engaged in non-coal mining, and the production of dangerous chemicals and fireworks and crackers.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The departments of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be in charge of the issu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licenses for enterprises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which areengaged in non-coal mining, and the production of dangerous chemicals and fireworks and crackers, and be subject to the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The State authority over coal mine safety inspections shall be in charge of issu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licenses for coal mining enterprises which are subject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central authorities.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The authorities over coal mine safety inspections under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th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be in charge of the issu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licenses for coal mining enterprises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be subject to the guid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authority over coal mine safety inspections.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Article 4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in charge of issu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licenses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which are subject to the central authority.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construction under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Government, shall be in charge of the issu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licenses fo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be subject to the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Article 5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in charge of the issuance and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licenses for enterprise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of blasting equipment for civil use.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Article 6 To obtain a work safety license, an enterprise shall satisfy the following work safety conditions:(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 Having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work safety, and formulated a whole set of work safety regulations and operating rules;(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2) Its investment in safety is up to work safety requirements;(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Having set up administrative entities for work safety and installed full-time work safety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4) The major person(s)-in-charge and work safety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have passed the appraisal;(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 The special personnel have passed the appraisal conduct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and have obtained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 for special operations;(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6) The workers have gone through work safe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7) Having workers insured against work-related injur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having paid insurance premiums in this regard;(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8) Its premises, worksites, safety facilities, equipment and technology are up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elevant work safety laws, regulations, standards and rules;(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9) Having preventive measures against occupation hazards and providing workers with labor protection articles which are up to the national standards or standards of theindustrial sector concerned;(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0) Having conducted safety evalu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 Having measures for the testing, assessment and monitoring of sources of grave danger, as well as emergency plans thereabout;(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 Having emergency rescue plans for work accidents, and entities or personnel specialized in emergency rescue, and having necessary emergency rescue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and(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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