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理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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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理论
教学目的:了解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社会理论观点,掌握其社会福利思想。掌握福利国家的理论,并能够分析福利国家危机的原因。
教学重点:马歇尔的社会福利思想,与福利国家的理论。
教学难点: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社会理论观点,福利国家危机原因的分析。
第三节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
一、马歇尔生平简介
托马斯·汉弗莱·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1893—1981)生于伦敦,1914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历史学考试,毕业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他作为平民战俘在德国度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在那里,他曾经做过一个短期的研究。返回英国后,他于1919年被选为剑桥历史学会特别会员。1925年,马歇尔进入伦敦经济政治学院,一直呆到1956年。在那里,他成为一名著名的社会学教授。他本来是一位经济史学者。1925年加入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后,首先作为社会工作讲师,1929年转到社会学系,1930年成为社会学高级讲师。后来他曾回忆说,当他开始教授社会工作时,他对这个专业什么也不懂,而后来转到社会学系,他在专业观念上对社会学几乎是同样的无知。这种情况一直持续
到他放弃了作为一个经济史学者的工作以后。
马歇尔是《英国社会学杂志》的主要创刊人,曾经编辑了大量有关社会分层和人口方面的出版物。二战期间,他一度被安排到英国外交部任职。1944年马歇尔回到伦敦经济政治学院,被任命为社会学研究所的教授。这个研究所就是今天的社会政策系。这期间他所作的关于阶级冲突、社会分层以及人口问题的研究为他以后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49年,马歇尔作为英国高级委员会的教育顾问又一次去了德国。1951年回国以后继续在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工作,直到1956年。这期间,他担任过社会学系系主任。以后他被任命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社会科学部主任。1960年正式退休。1981年,马歇尔在他剑桥的家中去世。
马歇尔的学术生涯分为两个时期。他的大部分社会学著作完成于1945—1960年间,而他的大部分关于社会政策的研究则是在他退休后发表的。1949年,在纪念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Marshall)的一次会议上,马歇尔发表了著名的演讲《公民权利与社会阶级》(Citizenship and socialclass)。这篇演讲第一次从社会学的视角系统地梳理了公民权利理论,他进一步提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理论,从而成为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个社会学理论(亚诺斯基,2000)。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为英国建成福利国家制度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
二、公民权利的理论
(一)公民权利的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是现代福利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也是现代社会福利思想的理论基石。马歇尔按照社会发展历史将公民权利划分为三种:即民事权利(civil Right)、政治权利(politicaldght)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
所谓民事权利也可以称作市民权,它是个人作为独立个体自由地支配自己、所必须拥有的权利。用马歇尔的话来说,民事元素是由个人自由所必须的权利组成: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签署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法律权利。民事权维护的是个人的自由和一个人在权利上与其他人的平等地位,它通过约定的法律程序来捍卫人们所拥有的这些权利。
政治权利,意指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作为带有政治权威的团体的一名成员,或者是作为这样一个团体成员的选举者。这些权利是通过议会和地方政府的委员会实现的。公民政治权利的作用就在于它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拥有了选举权,因而使公民能够参与到社会政治事务中,不仅承担起对社会的政治义务,而且有了更多的权利。
社会权利,意指从少量的经济福利和保障的案例,到完全分享社会遗产,并且根据社会中流行标准过一种文明生活的权利的所有范围。社会权利是以成员资格为基础,它把改善所有社会的福利状况、保护并增加人民在教育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福利看作是国家行动的目标。社会权利是实现民事权和政治权的前提。从本质上讲,社会权利就是把实现公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看作是一种公共责任。在马歇尔看来,如果没有社会权利的实现,公民权利将是不完整的,民事权和政治权也不能真正实现。正像马歇尔指出的那样,受教育权利基本上不应看作是儿童上学的权利,而应看作是成年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对于民事权的实现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就在于
“民事权利是旨在为通情达理之人和知识分子使用而设计的,他们学习阅读和写作。教育是民事自由所必需的前提。”进一步说“政治民主需要有教养的选民,而且科学的制造业需要有教育的工人和技术员”。“提高和使自己文明是一种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责任……依据这个认识,公共基础教育在19世纪的发展是迈向20世纪重建公民权的社会权利的决定性第一步。”换言之,只有在社会权作为公民权利确立起来之后,公民权利才获得了它完整的意义。因此,从构成公民权利的这三个部分的情况来看,公民权利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它是对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个人自由的条件的阐述。在马歇尔看来,公民权利首先是和个人自由相联系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元素保证了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有充分的自由来处理个人事务。而自由作为民事要素要能够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来保障公民有机会、有条件参与到与他的生活直接的或间接的关联着的政治事务中去;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不仅对自己、也要对他人或所有社会成员负责,并通过参与政治事务而不断发展和扩大自己的政治权利。而社会权利则是保障性的权利,它关系到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幸福,实现社会福祉的障碍能否消除,以及由民事权和政治权所规定的个人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社会权利的实施,最终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扫清障碍,并使公民权利的其他元素真正能够发挥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权利作为社会福利权,它将社会福利的元素作为具有社会战略意义的要素确定下来。没有社会权利或社会福利权的公民权利,将是不完整的公民权利。
(二)公民权利的历史演变
公民权利不是一蹴而就地形成的,它是一个发展的过程。马歇尔于1949年提出公民权利理论,被称为关于公民权利的第一个社会学理论(托马斯·亚诺斯基,2000)。在其著名论文《公民权利与社会阶级》 (Citizenship andS‘·cialclass)一文中,他指出,在古代社会,公民权利的三个组成部分是混合在一起的,“权利是合而为一的,因为机构是混合的”。这里所谓的机构混合是指古代社会里将立法、行政和法院混合在一起的状况。但是,马歇尔澄清古代的公民权利与现代社会的公民权利的不同。其最基本的差别在于古代社会里,人们实现公民权利的前提是不平等的,公民权利是与个人特定身份(status),密切相连的。“身份则是阶级的标志和不平等的尺度。并不存在所有人拥有的统一集体权利和义务——贵族和普通人,自由人和农奴——是依据他们的社会成员资格授予权利的。’’也就是说在古代社会里,人们所拥有的权利是由人们所拥有的身份来决定的。而身份是世袭的,不会因个人的因素而发生改变,常常也是个人能力无法改变的。这也是古代社会公民权利与现代社会公目权利的根本不同。
马歇尔指出,在英国直到18世纪公民权利的三个部分才开始分化。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形成的时期分别是18世纪、19世纪、20世纪。马歇尔公民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