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审判伦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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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审判伦理的影响
摘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于审判伦理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加以阐述。本文的主要逻辑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继而加深了法官以及相关审判人员坚守审判伦理的重要性,而审判公正又是审判伦理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坚守审判伦理就必须坚守审判公正;又因审判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所以整个逻辑贯通起来就是:坚守审判伦理,就必须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最后,对于如何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审判公正审判伦理
一、审判伦理概述
英国的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由此可见公正的审判对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多么的重要,培根将其比喻为水的源头,当公正的审判被破坏之时,也就意味着水源的破坏,导致的结果将是整个河流的破坏,也就是整个司法体系的破坏。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审判活动居于中心地位。特别是在刑事审判领域,随着诸多的冤假错案被纠正过来,司法界对纠正“以侦查为中心”,变更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也是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模式。随着这个趋势,带来的是审判活动中心地位的巩固与加强,审判活动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审判伦理在法律职业伦理中也就居于核心地位,其伦理上的要求要高于其他法律职业。裁判是否公正是衡量法官是否坚持和实现正义的基本尺度,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终解决实体纠纷的在于法官的那一张判决。这张判决的重量很轻,轻到只有几页纸,但同时它又很重,因为这个判决切切实实的关乎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甚至是关乎到一个人的自由、生命,所以裁判的公正与否,从微观上看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宏观上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法官裁判的公正,除了法律制度的设计外,还要求法官严格遵守职业伦理的要求,做到自省、自律,坚守审判伦理。
审判伦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及在审判活动之外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在我国,审判伦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法官法》和《法官职
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范法官行为的法律文件中。首先,审判伦理的主体是法官和与审判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官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运用审判伦理规范法官行为也是十分必要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序言中指出:“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其次,审判伦理规范的行为主要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能中的职务行为。作为法官,其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审判伦理所约束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包括立案、法庭调查、主持辩论、裁判等一系列活动中的行为,还包括影响审判公正的关系规范,也是审判伦理调整的内容。最后,因为审判活动是司法过程实体部分的终局环节,在司法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审判伦理本身的要求要高于代理伦理或辩护伦理的要求。
二、坚守审判伦理首先要坚守审判公正
要做到坚守审判伦理,首先要做到坚守审判公正。公正是法官的最高职业伦理,也是法律职业的最高伦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
对于公正的理解,审判公正不同于我们所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公正,一般意义上的公正会要求我们的行为合理合法,特别是当法与道德产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很自然的会从道德的角度加以评论,并试图判断是不是公正。但审判公正,却是指法官通过审判活动,在法律和法理的要求指导下,做到公正的判决,这里对于公正与否的判断依据更多的是法律和法理,在法律和法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时候,我们才会去从道德方面加以判断。同时,一般意义上的公正更关注结果是否公正,如果结果公正了,很少有人再回去看过程;但审判公正却大有不同,它不仅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并且更关注程序的公正。
三、审判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可见,对于审判公正来说,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仅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的,而且是规定于第一条的,具有统领整个准则的意义。
所谓实体公正,指的是法官根据法律法规,甚至是法律原则对于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实体公正是任何一个案件都会追求的目标,它是对一个案件从终局的角度来看,是否做到公
正的结果。是否做到实体公正,有其自己的判断标准,但运用这些标准判断起来只能得到一个相对的结果,而不是绝对的。例如: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从这些具体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实体公正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这就对法官的职业伦理提出了高度的要求。具体来看(1)即使证据确实充分,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因为一旦案件发生后,后续的调查只能是无限接近事实;(2)法官可以正确适用刑法确定罪名,但现实情况是很多情况下,一个行为被判处为两个罪名中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太大问题,此时就需要法官拥有高度的职业伦理和专业素养,才能做到实体公正;(3)何谓适度判定刑罚?此时法官拥有了太大的权利,我们的法律对于量刑的规定,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4)纠正错误案件和及时补偿损失,同样涉及审判伦理,什么案件属于错误案件,判断的标准也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想做到实体公正,看似简单,实则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限制,做到实体的公正,特别依赖于法官的专业水平以及职业伦理。那么如何减少不遵守审判职业伦理对实体公正的影响呢?那就是要坚持程序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关于程序公正的如下原则:(1)回避原则,即避免法官与所涉案件有任何潜在的或现实的利害关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甚至更为严格:“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2)平等原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时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3)独立原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另外《宪法》也对法官的独立性做了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法官法》也对此做了同样的规定。(4)公开原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同时又规定了不能失去法官的独立性:“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