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审判伦理的影响
论程序公正在审判实践中意义
论程序公正在审判实践中的意义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媒体相继曝光了几起司法机关错误审理的案件。
如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重审改判15年有期徒刑,后来却发现其妻子平安归来。
无独有偶,又发生了农民郝金安抢劫杀人的冤案,这两起案件,虽然佘祥林被宣告无罪释放,郝金安被变更取保候审,但他们已在狱中度过了十余年,这其中留给人们的思索是相当深远的。
培根早就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作为审判机关,不管将来有关观念的改变或更新发生到什么程度,都有一个原则必须要严守,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其他案件,审判机关作为一个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严把事实关,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的问题,现在日益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不可忽视的问题。
但关于什么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在审判实践中有哪些体现及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程序公正,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研究与探讨。
一、程序公正的含义程序公正的历史渊源是最近几年刚提出来的,它有几个历史渊源,一个是英国的自然正义。
另一个是美国的正当程序。
我们在这里着重讲一下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法官在审判时必须同时听取双方的述,这即是法官的“金石定律",法官跟案件不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法官要中立。
所谓中立就是在控辩双方之间法官要不偏不倚,要有独立的立场,独立的人格、独立的利益,中立不是让你没感情,而是要把感情压抑下来,否则,法官就要回避。
程序公正是一个历史畴的概念,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或不同阶级对程序公正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程序公正,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各类案件时,根据法律,特别是是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办事,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
二、程序公正在审判中的实践意义通常认为,司法活动是解决所有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程序是否公正,直接反映一个社会对于正义的认识,是涉及到价值观的重大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两个核心要素。
程序公正指的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平等、公正地进行审理;实体公正则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依法依规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共同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展开论述。
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的诉讼权利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平等对待,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条件等是否有利于其诉讼权益的保障。
法院应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条件和机会,确保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公平的对待。
2. 公开的法庭审理程序公正要求法庭审理的公开,即诉讼过程应对公众进行公开进行。
这样可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独立的审判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的审判行为应独立于任何外来的干预,即法院应在合法权力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审判权。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法律为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4. 充分的辩论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给予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出庭辩论和提起异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准确判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事实的真实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案件之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和调查。
法院应仔细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法官应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对案件的判决合法合理。
3. 公正的判断和决策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法官应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遵循司法程序,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与重要性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它们密切相关,相互依存。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
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1.1正义的内涵“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的“jus”演化而来。
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
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又相互关联。
实体正义强调的是结果的正义性,即法律裁决或判决的结果是否符合公正和道德的标准。
实体正义关注的是实现公正的实质性内容,确保每个人都得到了应有的对待。
它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并确保公正的结果。
例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要求对罪犯进行适当的惩罚,以恢复社会的公正和受害者的权益。
程序正义则侧重于过程的公正性,强调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程序正义关注的是法律程序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一致性。
它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受到平等对待,并且法律程序的进行是公正和合理的。
程序正义的目的是确保公正的决策过程,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一个可靠的框架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程序正义要求被告人有充分的辩护机会,证据的收集和呈现有规范的程序。
虽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所区别,但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目标,而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
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需要同时关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在实践中,法律制度通常通过制定法律规则、建立司法程序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来平衡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论文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核心价值。
司法公正具有二方面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精髓,但某些条件下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
正因为二者之间冲突的存在,使得它们的关系一度成为诉讼法学界的热议话题。
文章通过对二者内涵的思考,试图揭示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关系,以希对司法活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它集聚着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
司法公正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方面所表现的公正,它深受英美法系的青睐。
正如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所说:“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由于英美法系以经验主义哲学为主导哲学思想,故此在对事物的认识上多持怀疑主义,他们认为人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不能完全发现案件的真相。
也正因此,才有人说,“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不能抱有太高的期望。
”另外,英美国家素有“程序先于权利”的伦理传统,其所强调的是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或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善性,而不是看该行为究竟导致了一个怎样的结果。
这就意味着在英美法系的,只要是基于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即认定该裁判是公正的。
自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首次引入程序公正这一概念,程序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其价值也被人们一步步发掘。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⒈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司法程序设计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实体公正,也就是说程序公正的价值亦在于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完全遵照所设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所达到的实体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
⒉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罗尔斯说:“不可能把法规设计的使它们总达到正确的结果。
”就是说不论程序设计的多么完善、执行得多么严格,实体公正也未必能完全实现,那么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王惠【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当今法治社会的司法公正,并且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的观点和态度直接影响着具体制度的构建和运作。
加强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既分离又统一的认识对我国法制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2页(P27-27,28)【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分离统一【作者】王惠【作者单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司法公正是法律的内在正义之体现,是每位司法人员的行动准绳。
人民渴求司法公正,但是近年来,司法公正没有厘清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的关系,一味重视程序公正会降低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可能造成各类案件的失真。
根据相关数据的权威统计,在1998 年实施的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很多有问题的司法案件,其中属于程序性失误性的案件约有七万四千件,实体失误案件约有一万两千件,很明显地说明了因程序不公正而出问题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接近百分之九十。
过多强调实体公正,这样做是司法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的渎职,不仅不能保证案件的顺利公平的审理,同时也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有阻碍。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渊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依据并严格按照程序法执行既定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严谨地按照法定程序来办案,结果很少会出现不公正。
广义的程序公正是指所有的具有国家职能的机关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是指所有的社会团体和独立个体都要按照既定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去实现权利和负担义务。
(二)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个案的裁判结果基本达到实体法上的公正,强调法官依照实体法律去追求公正的结果,是社会正义在法律中的集中体现。
司法活动的根基所在就在于实体公正,如果司法活动不能清晰地理顺案件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状况,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事实前提和基础,就谈不上无瑕疵地使用法律或者说法律实现。
浅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浅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作者:俞超文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5期摘要:在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中,曾经指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他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有意思的是,边沁在关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上却没有依照他的功利主义说,推断出“只要程序是正义的,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而是选择把程序公正归结于是实体公正对其的需要,提出了主张实体公正的工具主义论。
关键词: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323-01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概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2)并重论;(3)程序优先论。
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实体优先论讲的是实体公正比程序公正更重要,所以应该优先考虑;程序公正则主张程序优先,以程序公正为主;并重论,即两者的地位相当,在实际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两者并重,而不分优先。
二、何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一)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马克思曾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
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
”如果立法者难以站在公正的角度上制定规则或者法律,那么注定这个标准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至于接下来的程序制定越完美,就越远离正义,亦就越不公正。
2、结果公正。
西方人由于笃信基督教“原罪”说教,而中国人笃信“性本善”,中国人的确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点,但西方人也的确染有重程序、轻实体的劣习。
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经过庭审,一般人都认为被害者是辛普森杀的,而且后来的民事案件也判决辛普森赔偿被害者家属一大笔钱,但刑事判决却判他无罪释放,理由是警察在没有搜捕证的情况下搜查了辛普森的住宅。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英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讲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
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我国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
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犯罪的人受到刑罚;②无罪的人不被定罪;③罪刑相适应。
因此,实体公正是指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的利益相一致,以及法院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到的权利得到完全的保障,表现在审判中其实就是裁判公正。
我们这里所指的裁判公正,只能是符合“法律真实”的公正,是形式上的公正。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通过法制的建设来保障正义的实现是重要而可行的途径。
是人类千百年来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绕不开而又必须解决的是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能否兼得又怎么样实现其统一。
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对于二者关系问题的不同观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乃至司法实务界热议的问题,而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实体优先论”,实体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程序只是实体的保障和工具,自身没的价值。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程序之一,旨在通过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均衡来确保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探讨其价值均衡的重要性。
实体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应负的实际责任进行公正的认定和惩处。
实体正义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和公众信任的建立。
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尊重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等。
同时,司法机关在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证据,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不能盲目地追求结果,否则就会误判案件,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正惩处。
实体正义的实现也需要借助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必须实质和适当,才能保证案件公正和合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并且程序正义又需要通过实体正义的实现来维系自身的价值。
程序正义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实质性和必要手段。
只有在程序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公正裁决的实现,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交错互补、借助和制约关系,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均衡表现。
这种均衡表现既体现在判决程序上,又体现在量刑程序上。
在判决程序中,法官需要依据证据进行裁决,而证据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在量刑程序中,法官需要考虑罪犯的社会风险和刑罚的合理性,这种考虑就是实体正义的体现。
因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刑事诉讼的目标和价值。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互依存,互为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样就能使判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同时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可信度。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不少问题和困难,例如司法失误、滥用权力、证据不足等,这些问题会导致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不达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法律专业毕业论⽂: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内容摘要】重实体、轻程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我国历久以来的法律传统。
伴随着我国改⾰开放的纵深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起步,我国开始认识到了程序正当的内在价值;冤假错案的相继发⽣更是引发了国⼈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思考。
本⽂着重从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涵义、⼆者的冲突、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与功能、从世纪⼤案来看程序公正的价值、我国法治建设的状况及反思点来论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要尊重程序的公正,以保证实体的正义。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正义、公权、私权。
改⾰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蓬勃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我国颇为重视实体的⽴法。
孙志刚案、赵作海案的发⽣,使国⼈的眼球⼜转⽽聚焦到程序公正的问题上。
那么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引发了国⼈的深思。
⼀、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涵义。
要认识程序公正的含义,⾸先要了解程序、法律程序的含义。
程序,从法律学的⾓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定的顺序、⽅式和⼿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正地听取各⽅意见,使当事⼈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法律程序是指⼈们进⾏法律⾏为所必须遵守或履⾏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的步骤与形式,是实现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式和必要条件。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是指司法⼯作⼈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刑事和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作⼈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德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实简⽽⾔之,实体正义就是结果公正;程序表现为按照⼀定的顺序,⽅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程序真实体现了⼈们对程序公正的追求。
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正义⽽⾔的,实质正义是指正确认定事实和适⽤法律;程序公正便是指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序应当符合正义标准。
⼆、⼆者的冲突很多⼈想当然的认为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是相互契合的。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佘祥林、刘涌案有感实体公正是指各方应有的权利与义务落到实处,法律体现主要是实体法。
程序公正是指实现实体公正的过程合理合法,法律体现主要是程序法。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与缺一不可的组成要素,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目的与结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是其重要手段与保障,但是这两者常常产生一些相互之间的矛盾。
我认为,它们之间产生了问题矛盾与对立一定是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出现了问题,因为理想的情况下,它们是统一而没有矛盾的。
当控方出现问题,例如检察机关证据不足时,人们倾向于实体公正,但倾向于实体公正时非常容易导致程序过程中的违法,也很有可能导致实体公正得不到体现。
例如,刘涌案中,虽然事实上刘涌是罪名成立的黑社会团伙头目,但是检察机关与警方在审讯过程中的严刑逼供行为依然是违法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反而使得审讯与审判结果变得不可信。
而过程的不合理与不合法又很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冤假错案。
又比如说佘祥林案,这一令人震惊和思索的案件中,无可争议的事实无情的讽刺了中国警方利用严刑逼供获得口供而导致冤案的行为,而且我认为这并不是个案,严刑逼供的现象在中国普遍存在,冤假错案也决不再少数。
而如果控方出现问题,例如严刑逼供,人们更倾向于程序正义,但是过于倾向于程序公正很可能导致罪犯逍遥法外。
例如美国著名的米兰达案件,警方审讯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被律师察觉并以此为由最终导致米兰达无罪释放,从事实结果上来看,这明显是个错案,但在法律上来说这是合理合法的,造成这个结果的重要原因就是美国警方的不合理审讯过程以及美国司法对于程序公正的强调。
又例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这一被美国人称为世纪审判的案件一波三折,最终的审判结果也给予大家前所未有的冲击。
此案当时的审理很具有戏剧性,在众人看来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却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被律师抓住平反复攻击而最终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从而使辛普森无罪推定逃脱了法律制裁。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
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1.1正义的内涵“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 ,由拉丁语中的“ jus ”演化而来。
在英文中‘justice —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
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作者:焦玉龙来源:《卷宗》2018年第02期摘要:程序价值强调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平公正,实体价值看重审判结果的公正。
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以审判结果的公平性来衡量整个案件的合法性,而片面忽略了法定程序对司法过程的影响。
然而,近几年理论界过于强调程序正义的优先性与本位性,过犹不及。
因此,笔者认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并重,相互联系,息息相关,在具体案件中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程序;实体;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和审判结果上,应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进行严格的裁判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程序价值强调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平公正,实体价值看重审判结果的公正。
1 对程序公正的分析新购置一台电脑,需要了解并熟悉它的操作“程序”。
参加一场篮球赛,需要遵守比赛“程序”。
制定并遵守这些程序是为了确保事情有条不紊的开展,只有每个人讲究这些程序,才能使事情顺利的进行。
对于法律领域而言,程序问题至关重要。
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程序会告诉人们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根据诉讼程序要解决的案件性质、诉讼的内容等因素,我国的诉讼程序可以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过程。
作为公民,即使自己不实行犯罪行为,仍会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
比如,作为受害者或者举报犯罪都有可能作为诉讼参与人加入刑事诉讼程序。
了解并学习刑事诉讼基本常识,有助于提高和增强我们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
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分为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自己 。 因为 这是 一个在 预 防犯罪 的成 本一 效 率被 2 程序公 正本位 观认 为 , 实体公正 没有 客观的标 准来衡量 。 只能坚持程序公 正来 最大化的 保 障实体公 正的实 现。“ 审判结果是否 正确并 不以某 种
外在 的客观 的标准来加 以衡量 , 而充实 和重视 程序本身 以保证结果能够得 到接受是其共 同的精神实质 。 照罗 按
公正 是 司法 的根据 , 也是 司法 活动 永恒 追求 的 目 标 。司法公 正包 括实 体公 正和 程序公 正 。实体公 正是
指结果 的公 正 . 程序公 正 是指过 程 的公正 。就 刑事 司
体公 正 很难 把 握 这 一角 度 出 发 。认 为实 体 公 正看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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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1年 5 0 第1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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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二 程序 公正 优先 观
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由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并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案件阐述,表明美国司法制度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揭示了中美两国在司法程序上的差异,并通过这种比较,引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思考。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质公正辛普森案件借鉴一、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观1994年6月12日,警察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
辛普森是明星人物,其言行多见诸于报端,辛普森经常虐待、殴打前妻尼科尔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1992年3月尼科尔与辛普森离婚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骚扰始终没有停止,辛普森还多次威胁要杀死前妻。
因此,警方第一个怀疑的凶杀嫌犯便是辛普森。
在法庭上的较量中,美国警方自以为掌握的大量证据,但这些看似强有力的证据却被辛普森的精英律师团驳斥的疑窦丛生。
检方首先拿出的是证据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
德肖微茨辩护说案发现场十分混乱,血迹已经被污染,不能作为指控辛普森的证据。
接着证人警官福尔曼出停指证辛普森。
但洛杉矶警察局信誉不佳,警方的种族主义劣迹斑斑,福尔曼也有曾经殴打黑人的不良记录,辛普森又是黑人,律师团当庭证实福尔曼有种族主义偏见。
美国的司法系统奉行所谓的“自由心证”制度,警官福尔曼的证词被法庭当场否定。
而警方自认为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案发现场发现的一双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白手套,但遗憾的是这个“证据”居然是警方伪造的,辛普森自幼打棒球,手指关节异常粗大,辛普森当庭试戴这双血手套却难以戴上……此时法庭内一片哗然,警方极为尴尬。
最后在辛普森主动配合警方提取血液样本之后,警方忙中出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血样送检,在美国司法体系“程序违法,结果无效”的规则下,警方明显违反了司法程序。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以辛普森案和呼格案为例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同时也是行政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关于正义的知识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在论述二者关系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二者的涵义。
根据我查阅相关资料以及所学知识,所谓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而程序正义则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从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
一直以来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民众受“包青天”式的实体正义观念影响深刻,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这是一个传统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
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
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
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相比于中国对实体正义的重视,西方国家更加重视程序正义,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人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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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审判伦理的影响摘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于审判伦理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加以阐述。
本文的主要逻辑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继而加深了法官以及相关审判人员坚守审判伦理的重要性,而审判公正又是审判伦理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坚守审判伦理就必须坚守审判公正;又因审判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所以整个逻辑贯通起来就是:坚守审判伦理,就必须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最后,对于如何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审判公正审判伦理一、审判伦理概述英国的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由此可见公正的审判对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多么的重要,培根将其比喻为水的源头,当公正的审判被破坏之时,也就意味着水源的破坏,导致的结果将是整个河流的破坏,也就是整个司法体系的破坏。
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审判活动居于中心地位。
特别是在刑事审判领域,随着诸多的冤假错案被纠正过来,司法界对纠正“以侦查为中心”,变更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也是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模式。
随着这个趋势,带来的是审判活动中心地位的巩固与加强,审判活动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审判伦理在法律职业伦理中也就居于核心地位,其伦理上的要求要高于其他法律职业。
裁判是否公正是衡量法官是否坚持和实现正义的基本尺度,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终解决实体纠纷的在于法官的那一张判决。
这张判决的重量很轻,轻到只有几页纸,但同时它又很重,因为这个判决切切实实的关乎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甚至是关乎到一个人的自由、生命,所以裁判的公正与否,从微观上看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宏观上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证法官裁判的公正,除了法律制度的设计外,还要求法官严格遵守职业伦理的要求,做到自省、自律,坚守审判伦理。
审判伦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及在审判活动之外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
在我国,审判伦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范法官行为的法律文件中。
首先,审判伦理的主体是法官和与审判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官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运用审判伦理规范法官行为也是十分必要的。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序言中指出:“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
其次,审判伦理规范的行为主要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能中的职务行为。
作为法官,其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审判伦理所约束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包括立案、法庭调查、主持辩论、裁判等一系列活动中的行为,还包括影响审判公正的关系规范,也是审判伦理调整的内容。
最后,因为审判活动是司法过程实体部分的终局环节,在司法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审判伦理本身的要求要高于代理伦理或辩护伦理的要求。
二、坚守审判伦理首先要坚守审判公正要做到坚守审判伦理,首先要做到坚守审判公正。
公正是法官的最高职业伦理,也是法律职业的最高伦理。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
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
”对于公正的理解,审判公正不同于我们所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公正,一般意义上的公正会要求我们的行为合理合法,特别是当法与道德产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很自然的会从道德的角度加以评论,并试图判断是不是公正。
但审判公正,却是指法官通过审判活动,在法律和法理的要求指导下,做到公正的判决,这里对于公正与否的判断依据更多的是法律和法理,在法律和法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时候,我们才会去从道德方面加以判断。
同时,一般意义上的公正更关注结果是否公正,如果结果公正了,很少有人再回去看过程;但审判公正却大有不同,它不仅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并且更关注程序的公正。
三、审判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可见,对于审判公正来说,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仅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的,而且是规定于第一条的,具有统领整个准则的意义。
所谓实体公正,指的是法官根据法律法规,甚至是法律原则对于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
实体公正是任何一个案件都会追求的目标,它是对一个案件从终局的角度来看,是否做到公正的结果。
是否做到实体公正,有其自己的判断标准,但运用这些标准判断起来只能得到一个相对的结果,而不是绝对的。
例如: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从这些具体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实体公正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这就对法官的职业伦理提出了高度的要求。
具体来看(1)即使证据确实充分,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因为一旦案件发生后,后续的调查只能是无限接近事实;(2)法官可以正确适用刑法确定罪名,但现实情况是很多情况下,一个行为被判处为两个罪名中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太大问题,此时就需要法官拥有高度的职业伦理和专业素养,才能做到实体公正;(3)何谓适度判定刑罚?此时法官拥有了太大的权利,我们的法律对于量刑的规定,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4)纠正错误案件和及时补偿损失,同样涉及审判伦理,什么案件属于错误案件,判断的标准也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想做到实体公正,看似简单,实则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限制,做到实体的公正,特别依赖于法官的专业水平以及职业伦理。
那么如何减少不遵守审判职业伦理对实体公正的影响呢?那就是要坚持程序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关于程序公正的如下原则:(1)回避原则,即避免法官与所涉案件有任何潜在的或现实的利害关系。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甚至更为严格:“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2)平等原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同时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3)独立原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另外《宪法》也对法官的独立性做了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法官法》也对此做了同样的规定。
(4)公开原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同时又规定了不能失去法官的独立性:“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5)说理原则,裁判文书是否进行充分说理非常能够反映法官的职业水平、伦理水平,因此《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2条强调:“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只有真正遵守如上几点原则,才能做到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并不能保证实体公正的必然实现,但是却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由于法官违反审判职业伦理而带来的实体不公正现象。
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首先,实体正义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而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了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
其次,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程序通常被理解为一定的秩序或有序性,依循既定的程序行为才能形成一定的秩序,所以程序是与无序状态相对立的。
再次,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
程序是诉讼活动规律的总结,依循序渐进的程序进行,才最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裁判。
因为公正的程序充分尊重了诉讼各方对诉讼的平等参与,保障了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公正的程序要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裁判者要充分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裁判活动要公开和民主,裁判权要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公正的程序强调各个诉讼参与者的功能自治,保障当事人的理性和平等对话,使争执点更加集中、明确、完整,使法官在裁判中对争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具有更为准确的了解,这些都是保障裁判结果公正的必要措施。
最后,公正的程序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少的,但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容易导致裁判权的滥用,因此为保障裁判公正,就必须通过程序制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
程序制度的设计,如关于审级、审限、回避、公正审判、审判监督等都有旨在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四、对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建议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首先,在立法层面,应该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技术。
我们目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很多的细节还需要解释和完善。
其次,应该做到让审判真正的独立,让法官真正的独立。
目前,从体系上看,我国法院的确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但法院的财政支出还是受控于当地政府,所以法院还没有真正实现独立,同样法官也不可能完全做到独立裁判。
所以,怎么调整法院的独立地位,保障法官独立裁判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应大力加强普法教育,包括对审判人员的再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审判伦理。
做到从制度上限制,使得法官不能违反审判伦理;从群众监督上限制,使得法官不敢违反审判伦理。
总之,只有做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才能做到审判公正,而做到审判公正又是遵守审判伦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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