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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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
1. 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为了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
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有规定但与儒家思想相违背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儒家经典《春秋》定罪量刑的一种制度。
儒家经义上升为法律。
这一重大转变使汉朝司法审判制度由原来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实行一元化审判,转变为既依据法律,又依据儒家经典大义的二元化审判。
董仲舒编订的《春秋决狱》232事,成为审判的标准与重要参照。
后来这一制度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引经决狱,引礼入律,逐渐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对于儒家思想成为两千年中国封建制社会法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2.《春秋决狱》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
3.“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原心定罪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并不是唯动机论,他也强调在考虑动机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事实,然后按照首犯、从犯,以及已遂和未遂来判案定罪。
后来一些法官不顾事实,任意自由断罪,造成冤假错案,这不能把责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
4.春秋决狱的作用: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对实现法律儒家化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春秋决狱”,强化了皇权,强化了中央集权制度,有力地维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