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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不足之处
01
商品归类难度大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分类标准不够直 观,商品归类难度较大,需要专业人 员和系统支持。
02
无法完全适应新型贸 易方式
随着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 方式的发展,协调制度归类总则难以 完全适应。
03
更新速度慢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更新速度较慢, 难以跟上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应用范围
国际贸易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商品的税则归类,是各国海关进行关税征收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国内税收
在国内税收中,协调制度归类总则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征收和统计。
进出口管理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还用于进出口管理,如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查验等。
VS
协调制度的作用
协调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简化国际贸易程序 ,便利统计和数据分析,提高海关和其他 贸易管理部门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协调制度的组成和结构
协调制度的组成
协调制度由品目和子目组成,品目是按商品的主要特征进行分类的大类,子目是在品目下进一步细分的项目。
协调制度结构
协调制度分为三个层级,包括章、类、组和子目,每个层级都有特定的编码。
03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具体内容
类别的划分与编码
协调制度中的类别按照商品原料、 生产过程或用途进行划分,同时按 照顺序进行编码。
VS
每个类别具有特定的编号范围,以 便归类和识别。
类别的定义和说明
协调制度中的每个类别都有明确的定义和说 明,以便准确理解商品的范围和特征。
类别的定义和说明是分类的基础,必须仔细 阅读并理解。
扩展阶段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HS委员会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逐步涵盖了国际贸易中 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

报关《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

报关《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
规则一
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对商品进行归类时,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
解释规则五(一)
规则五,解决的是某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在什么情况下单独归类,在什么情况下与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
※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则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1、特殊形状专用(照相机套、乐器盒)
2、适合长期使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例如说装香水的瓶子)
4、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5、本身不构成货物的基本特征,包装物属于从属物品。
注:※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解释规则二(二)
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样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协调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协调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中国政府协调和决策的重要法规。

对于建立和完善协调机构、明确协调职责、调整协调流程、加强协调监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协调制度》文本内容,对其归类总规则进行分析。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协调制度》明确规定了协调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其中,协调是指各级政府在制定重大政策、推进重大工程、处理重大事项时,为加强沟通、协商、协调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方式。

协调的原则包括五个方面:准确把握大局、坚持科学决策、慎重处理利益关系、广泛征求意见和协调方案,以及严格协调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协调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协调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建立协调机构时,应根据职责分工、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协调机构的工作范围、职能和人员编制。

针对相应的具体协调问题,可以成立专项协调机构,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决策。

同时,政府协调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调整,实现长效运转。

三、协调职责的明确各级政府协调工作中,必须根据政府职责和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在协调中的职责和权力。

《协调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协调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决策和指示,同时根据其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协调工作中还应当充分协调政府与市场、民间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实现协同推进,取得积极成效。

四、协调流程的调整针对不同的协调工作,政府协调机构应严格按照适当的协调程序进行处理。

《协调制度》规定了不同协调程序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要求。

例如,对于政策协调,要求建立政策协调会议制度,制定政策协调方案和时间表;对于项目协调,要充分征求村民、居民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实现“从项目到受益者”的全面覆盖。

五、协调监督的加强《协调制度》认为,加强协调监督,是保障协调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机制和操作规程,详细记录协调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协调进展情况,保证协调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二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二

规则⼆ (⼀)品⽬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或出⼝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或出⼝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品⽬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品⽬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解释: 规则⼆分两⼤部分,第⼀部分实际上是扩⼤编码的商品范围,这⾥有⼆层意思:第⼀层意思是品⽬所列商品包括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包括在内。

例如缺⼀个轮⼦的汽车,因其缺少的部件并不能影响产品本⾝的特征,故应按完整品归类。

第⼆层意思是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或出⼝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例如完整的⼀辆汽车和缺少的某些零部件的汽车,在归类时都按整汽车归。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编码品⽬有限,不赡芙 髦智榭龅纳唐芬灰涣谐觥O旅娼馐鸵幌虏煌暾 贰⑽粗瞥善返母拍睿? 1、不完整品:是指某个商品还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却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缺少⼀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并不因为缺少了⼀个轮胎⽽不叫做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

如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个⼦⽬,⼀是难以列全,⼆是很烦琐且浪费⽬录资源。

2、未制成品: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需经进⼀步加⼯才能使⽤的商品。

例如已具有钥匙形状的铜制钥匙坯⽚。

3、因运输、包装、加⼯贸易等原因,进⼝时未组装件或拆散的货品。

例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此类成套散件只需简单组装即可成为完整成品。

规则⼆第⼀部分的意思归纳起来有两点:第⼀扩⼤编码上列名商品的范围,即不仅包括该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且还包括它的⾮完整品、⾮制成品及整机的拆散件;第⼆,该规则的使⽤,是有条件的,即未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机)的基本特征,拆散件必须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那么《协调制度》归类总规那么导语:《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HS,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协调制度》作为我国《进出口税那么》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根底目录。

一、规那么一(一)规那么条文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那么按以下规那么确定。

(二)条文解析1.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法律效力《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人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因此,规那么一开场就做出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那么规那么一的第二局部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那么确定:(1)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许多货品无须借助归类总规那么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

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四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2)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那么按规那么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规那么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最重要性,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如“品目31.02只适用于以下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因此,这些品目就不可以再使用其他规那么。

(三)案例解析案例1马戏团的马匹解析该货品看似可以归入第一章“活动物”。

但第一章注释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o8”的动物。

因此,根据章注释、品目条文,将该货品归人品目95.08,故归类根据为规那么一。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三强调,货品的描述应尽可能准 确、详细,以便准确反映其特性、用 途和功能。
应用
在协调制度归类中,规则三的应用有助于确保货品的正确归类,从而确保关税的 正确征收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规则三的应用要求归类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货品的特 性、用途和功能,并选择适当的子目进行归类。
应用
01
在应用规则四进行归类时,应 详细分析货品的特征,以确定 其应归入的子目。
02
如果货品的某个特定部分、附 件、工具或备件具有独立功能 并且可以单独归类,则应将其 单独归类到相应的子目中。
03
如果多个货品组合成一个完整 的单元,则应将这个单元归类 到最详细的子目中,而不是将 其拆分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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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用规则二时,需要综合考虑商品的特征、用途、生产过程等因素,以便正确地 将商品归类到相应的品目中。
如果无法确定商品的归类,则需要进一步研究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03 规则三
范围
规则三适用于对货品进行更详细分类的说明和描述。
规则三不适用于货品的简化分类或合并分类。
解释
规则三指出,当货品的特性、材料、 零件、部件、用途、功能、工艺等需 要进一步详细描述时,应将其归入相 应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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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不适用于对已列在《协调制度》的商品进行归类的情 况。
解释
规则二解释了如何将未列在《协调制 度》的商品进行归类,包括确定商品 的基本特征、查找类似列名的品目、 确定最接近的品目等步骤。
规则二还解释了如何处理无法归类的 商品,包括按照品目条文、类注、章 注等规定进行处理。
应用
规则二的应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确定商品的基本特征、查找类似列名的品 目、确定最接近的品目等步骤。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归类总规则介绍幻灯片(更新版)

归类总规则介绍幻灯片(更新版)

⒉未制成品

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 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货品。 –例如,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大概形状或轮廓的坯件 。如:已锻压或锻铸成型的齿轮坯件按齿轮来归类。
⒊未组装件或拆散件的货品

因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进口时未组装件或 拆散的货品。
–例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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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列举典型例子的方法。
–例如,第十二章章注一列举了归入税目 12.07的主要 油料作物的果实;

⒊用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税目的商品范围。
–例如,第三十章章注三定义了税号 30.06的商品范围 ,具体由八个方面的商品组成。

⒋用排它条款列举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类、章或税号的商 品。这样的例子在类注、章注中是最多见的。
规则二应用举例

例一(整机特征)
缺少键盘的便携式计算机——查类、章名称:属 于第84章物品——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 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 则一规定查阅第84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有 具体列名——按规则二(一)按整机归入 847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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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第七十二章章注一(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 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 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其他元素。而中国大百科全书 《机械工程》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小于12% 。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 法律依据首先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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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

规则⼀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

具有法律效⼒的归类,应按品⽬条⽂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类注或章注⽆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解释: 第⼀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编码表中的⼏千个⼦⽬之内并⾮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类或⼀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

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类或⼀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不具有法律效⼒。

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

例如:第⼗五类的标题为“贱⾦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属制品并不归⼊该类,如铜钮扣归⼊第96章“杂项制品”;贱⾦属制的机械设备归⼊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却不归⼊该章,⽽应归⼊第28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还很多。

第⼆段“具有法律效⼒的归类,应按品⽬条⽂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这⾥有两层含义。

第⼀,具有法律效⼒的商品归类,是按品⽬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许多商品可直接按⽬录规定进⾏归类。

这⾥介绍⼀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

注释的作⽤在于限定品⽬、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的⽅法有: 1、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作出解释。

如第72章章注⼀(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中国⼤百科全书“机械⼯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于12%。

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2、列举典型例⼦的⽅法。

例如第12章章注⼀列举了归⼊品⽬1207的主要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实;再如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品⽬2530的主要商品。

3、⽤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的商品范围。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

规则六 货品在某⼀品⽬项下各⼦⽬的法定归类,应按⼦⽬条⽂或有关的⼦⽬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的⽐较只能在同⼀数级上进⾏。

除《协调制度》条⽂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于本规则。

规则解释: 1.以上规则⼀⾄五在必要的地⽅加以修改后,可适⽤于同⼀品⽬下的各级⼦⽬。

2.规则所称“同⼀数级”⼦⽬,是指同为五位数级或同为六位数级的⼦⽬。

据此,当按照规则三(⼀)规定考虑某⼀物品在同⼀品⽬项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五位数级⼦⽬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条⽂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

只有在确定了列名更为具体的五位数级⼦⽬后,⽽且该⼦⽬项下⼜再细分了六位数级⼦⽬时,才能根据有关六位数级⼦⽬条⽂考虑物品应归⼊这些六位数级⼦⽬中的哪个⼦⽬。

3.“除条⽂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条⽂或⼦⽬注释不相⼀致的情况。

例如,第71章注释四(⼆)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与第71章⼦⽬注释⼆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不相同。

因此,在解释⼦⽬号711011及711019的范围时,应采⽤⼦⽬注释⼆,⽽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

即类、章注释与⼦⽬注释的应⽤次序为:⼦⽬注释——章注释——类注释。

4.某个五位数级⼦⽬下所有六位数级⼦⽬的商品总和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的商品范围;同样,某个四位数级税⽬下所有五位数级⼦⽬的商品总和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四位数级品⽬的商品范围。

总之,规则六表明,只有在货品归⼊适当的四位数级品⽬后,⽅可考虑将它归⼊合适的五位数级或六位数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五位数级⼦⽬后再考虑六位数级⼦⾃的范围或⼦⽬注释。

此外,规则六注明只有属同⼀级别的⼦⽬才可作⽐较并进⾏归类选择,以决定哪个⼦⽬较为合适;⽐较⽅法为同级⽐较,层层⽐较。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以下是根据你的要求生成的 6 条内容:1.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是很重要的呀!比如说,你去超市买东西,不同种类的商品是不是得放在不同区域呀?这就像是给物品们找自己的“家”一样,而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就是那个给各种商品找到正确“家”的准则。

好比一件衣服,它就该归类到服装那一类里嘛!怎么样,能理解吧?2. 嘿,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可有意思啦!你想想看,就像拼图一样,把各种物品碎片正确地拼在一起,才能呈现出一幅完整的画面呀。

比如说水果,苹果、香蕉就该放在水果那一堆,而不是其他地方呀!这就是规则的魅力呀,不是吗?3. 哇塞,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真的超级实用呢!就跟给小伙伴们分小组一样,得把相似的放到一起呀。

像电子产品,手机、电脑就得归在那个类别里嘛。

如果不这样,那不乱套了?你说是不是呀!4.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啊,那可真是个神奇的东西!好比你有一堆玩具,小汽车得放到汽车那一类,玩偶得放到玩偶那一类呀,这样找起来才方便呀。

你想想,要是随意乱放,那找的时候得多头疼啊!所以这个规则可重要了呢,对不对?5. 哎呀呀,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特别关键哦!打个比方,就像学校里给学生分班一样,不同性格、特点的学生分到合适的班级里。

商品也是呀,按照规则归类,才能保证一切都有条不紊呀。

你觉得呢,是不是这么个道理呀?6.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真的不能小瞧呀!这就像是在指挥一场盛大的音乐会,各种乐器都得在自己的位置上才能演奏出美妙的乐章呀。

比如五金工具就得放在它该在的类别里,乱了可不行呀!这规则就是这么重要呀,你同意不?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是非常有必要且极其重要的,它让物品的归类清晰明了,对于各个领域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呀!。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定一、背景介绍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协调制度的编写、整理和管理,确保协调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部部门和员工,对协调制度的编写、修改和废止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企业运行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二、协调制度的定义协调制度指企业内部为了解决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冲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资源调配的规范性文件。

协调制度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编写和管理。

三、协调制度的分类依据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协调制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 内部协调制度内部协调制度是指解决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冲突、合作和资源调配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部门间资源共享与调配规定、人员调动流程、内部沟通与协作规范等。

2. 外部协调制度外部协调制度是指解决企业与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合作协议、供应商管理制度、客户服务规范等。

3. 跨部门协调制度跨部门协调制度是指解决涉及多个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跨部门项目管理规范、合作伙伴合作流程等。

四、协调制度的编写与管理协调制度的编写和管理过程应遵从以下原则和步骤:1. 确定编写需求依据企业内部工作实际需求,确定编写或修改协调制度的实在需求。

法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和岗位进行沟通,明确需求和目标。

2. 订立编写标准订立协调制度的编写标准,明确规定制度的格式、内容和表达方式。

编写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标题、适用范围、定义、责任和权限、流程和程序、执行和监督等。

3. 编写与审批编写部门依据需求和编写标准,进行协调制度的实在编写工作。

编写完成后,应提交给法务部门审批。

法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对协调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

4. 发布与培训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批,协调制度应进行发布和通知。

相关部门和员工应对新发布的协调制度进行培训和理解,确保协调制度的有效实施。

5. 废止与更新协调制度的废止和更新应视情况而定。

当协调制度失去效力或不再适应企业进展需要时,应适时废止或更新。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货品在和谐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那么:规那么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那么按以下规那么确定。

注释:一、本和谐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畴。

但在许多情形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到里面去。

二、因此,本规那么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那么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那么进行归类:〔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那么可依照规那么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专门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截了当按和谐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那么〔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第一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依照规那么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那么二〔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差不多特点;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那么三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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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二)规定,税(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 还应扩大到在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 料或物质;同样道理,税(品)目所列由某种材 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中,也可以加入其他材料 或物质。条件是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 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税(品)目4503是“天然软木制品”, 生活中常用的热水瓶塞于就归该税(品)。该 税(品)目属于“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根据本规则,如果是“涂蜡的热水瓶塞 子”(注意,已加入了其他材料或物质),则仍 归4503。
但是液体猪油加5%黄油供食用。就不能按液 体猪油15.03归类,而归入15.17。
三、规则三
(一)规则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 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 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 品,即使其中某个税(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 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 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 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 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规则三(二)的解释
对于: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物或不同部件的组合物 (3)零售成套货品
应用举例:牛尾毛应归入05.03,因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五章其他动 物产品,查看项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05.11其他未列名的动 物产品。但查看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故牛尾毛应按列名产品马毛归 入05.03。
二、规则二
(一)规则原文 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 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 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 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 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 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 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 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 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一)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规则三只能使用在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场合。规则三有 三条规定,应按规定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即只有不能按照三(一)归类时, 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 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 三(三)。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规则三具体解释如下: 规则三(一)讲的是列名比较具体的项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项目。对具体和 一般可理解为: ①与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 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看起来既可归入62.08女内衣项目下,又可归入 62.12妇女紧身胸衣项目下。比较两个名称,女内衣是类名称,属一般列 名;妇女紧身胸衣是商品品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本商品应归62.12。
(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 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项目条文、类注和章注; (3)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项目条文和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 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此外对具有单一功能的机器设备,在判定具体列名与否 时,可按下述规定操作:
(1)按功能属性列名的比按用途列名的具体;
(2)按结构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业列名的具体;
(3)同为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 具体。
但是,如果涉及的货品属于(1)混合物或(2)组合物或(3) 零售成套货品时,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 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 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则“具体列名”原则失 效,应当用规则三(二)解决。
规则二条文解释
规则二分两部分,为扩大项目范围而设,适用于项目条文、章注、 类注无其他规定的场合。 规则二(一)规定,税(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不仅限于税(品)目条 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不完整品(缺少某些部分,不完整); 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条件是它们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二(一)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散件包括在项目所 列货品范围之内,仅适用于第七至二十一类。 例如“缺少轮子的轿车”仍具有轿车的基本特征,所以仍按轿车 归类。已剪成手套形的机织棉布应归入62.16。根据规则二(一) 未制品,如已具备制成品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原则,该商 品应按机织布制手套归类。
第二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 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 相当一部分商品的条文、章、类注可以解 决归类问题,但还有一部分商品还不能 解决,此时需用总规则。
一、规则一
(一)规则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 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 下规则确定。
②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项目,比
所列名称未明确包括该货品的项目更具
体。如汽车用电动刮雨器可能归入两个 编号:汽车零件(87.08)或电动器具 (85.12)。
查阅十六、十七类类注及第85和87章章 注并无规定,应按规则三(一)具体列名 归类,比较项目条文,因85.12机动车 辆用电风挡刮雨器较87.08机动车辆用 的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 括了电动刮雨器)。因此该商品应归入 85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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