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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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日益关注,食品安全经营自律制度成为各行业追逐的焦点。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食品行业纷纷建立了自身的自律制度,以确保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安全可靠。

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经营的十项自律制度,以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源头控制制度在食品安全的生产环节,源头控制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餐饮企业要加强对食材的管理,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资质,采购的食材经过检验合格,并保持追溯能力。

只有通过源头控制,才能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二、严格生产操作规范制度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的操作规范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并严格要求员工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与安全。

三、质量检测与控制制度质量检测与控制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餐饮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检测机制,包括对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四、员工培训和管理制度员工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通过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五、物流保障制度物流环节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餐饮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物流保障制度,规范食品的存储、运输和配送过程。

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确保食品在整个物流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六、设施设备维护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餐饮企业应该建立设备维护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修复和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备,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食品行业存在各种风险和隐患,餐饮企业要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控制潜在风险。

通过定期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实施,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八、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是食品企业关注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反馈机制。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为加强行业自律,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本经营单位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察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理证明。

不从无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

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的食品,确保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二)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按照上述规定查检食品及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确保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三)不经营以下食品: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3.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4.围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5.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6.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7.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二、严格执行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建立食品进货台账。

从事食品批发经营的,建立食品购销台账。

(一)进货台账按照食品品种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批次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内容;(二)销售台帐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销售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并按规定向购货者开具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三)批发记录或者票据真实,不得伪造,保质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购销台账记录字迹清晰、数据真实、全面,发生重大食品质量事件,能够追根溯源,及时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2.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3.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首次购入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品的检验报告。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索取资料的管理。

经营者索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档案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食品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微机记录、书式记录、票据记录三种方式。

1.微机记录。

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开发或购置“食品采购、销售记录软件”,利用微机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的批发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标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标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的批发记录或者标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食品质量专职检测员,对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明码标价,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协议准入制度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资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各种食品,原则都与供货人签订“购销协定”签订协议的供货人(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有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以及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水果蔬菜类食品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签订“场地挂钩协议”;肉类经营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背景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关系到人们的健康问题。

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规,其中包括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

制度内容1.不购买、不销售不合格的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有义务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也不得购买不合格的食品。

2.不提供虚假信息;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包括食品的成分、营养成分、生产日期等。

3.不夸大食品的医疗保健功能;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不得夸大食品的保健功能、医疗功能。

4.不私自改变食品的原有标签;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私自改变食品的原有标签,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5.不使用不明原料制造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明确的原料生产食品,不得使用不明原料制造食品。

6.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成分制造或者加工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原料制造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毒有害成分制造或者加工食品。

7.不搞虚假促销或者误导消费;食品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促销或者误导消费者,不得涂改食品价格或者抬高食品价格。

8.不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当严格控制食品的保质期,不得销售过期食品。

9.不销售伪劣、假冒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产品来源,不得销售伪劣、假冒食品。

10.告知客户食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食品经营者应当告知客户食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免产品使用不当带来危害。

结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食品经营者从事业务的规范,也是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必要手段。

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这些自律制度,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和顾客忠诚度,同时也保证了整个食品消费市场的规范化。

食品经营企业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七项自律制度食品质量安全购销查验登记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是指在食品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主体资格及食品质量,并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建立购销登记台帐,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台帐制度。

凡购进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食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台帐。

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内容。

第四条实行索证制度。

在购进食品时,要主动索取并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QS质量认证标志等相关证明,查验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第五条实行索票制度。

对购进的食品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属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还应主动索取强制性认证证书,查验其食品质量的合格性。

第六条实行查验制度。

进货时对食品的包装、装潢、商标、生产日期、质量标志等标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查验其食品的内外在质量。

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进货的食品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食品;(二)食品是否失效、变质或过期;(三)食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四)食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五)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

第七条加强对食品的日常管理。

落实进货仓储食品的保管检查验收责任制;对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变质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退市,不得对外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不得弄虚作假、重新包装上市。

第八条加强对食品标签管理,特别是散装、裸装、自制及净菜食品,在分装时标签除标注食品的价格外,还应全面、真实地标明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和净重,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浙工商消[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消〔2008〕12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省工商局推行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各地工商机关认真指导经营者自觉践行规范指引,大胆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推进经营者自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推进经营者自律经营的重要意义推进经营者自律,既是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到位的需要,同时也是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的迫切要求。

实践证明,经营者自律意识强,规范经营到位,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将收到事半功倍成效。

各地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围绕《规范指引》,逐步逐项抓落实,努力把经营者自律工作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重点推进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等三项自律经营制度各地要根据《规范指引》的要求,结合不同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其开展自律规范经营。

年内重点推行以下三项自律经营制度:一是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是指经营者对其经营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撤柜、召回、销毁等措施,从而实现退出流通环节的制度。

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优势,督促经营者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一级批发商或配送的龙头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的快速发现、准确定性、及时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将退市销毁制度内化成经营者自觉的质量管理需求,逐步建立起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和协议退市相结合的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二是无理由退(换)货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建立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安全。

1.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自查计划,明确自查的范围、内容、频次、责任人等。

二、食品安全自查内容2.1 原料采购与储存(1)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2)建立供应商评审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质量;(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储存条件应符合规定,防止交叉污染;(4)定期对原料仓库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2 生产加工过程(1)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消毒;(2)生产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3)生产现场卫生状况应符合规定,员工健康状况应符合要求;(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2.3 产品检验与质量控制(1)建立产品检验制度,对成品进行出厂检验,确保产品质量;(2)检验设备、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3)对产品质量不稳定、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进行追溯、召回;(4)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记录检验结果和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三、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与记录3.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自查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记录。

3.2 自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自查时间、地点、人员;(2)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3)自查结果及评价;(4)自查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自查结果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

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培训与宣传4.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是指食品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食品安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通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一种制度。

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措施等到位。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食品安全政策、食品安全目标、食品安全程序、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内容。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食品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三、加强原料采购和验收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和验收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原料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供应商。

验收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不得使用。

四、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食品经营者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微生物、化学污染物、物理污染物的含量,防止食品污染。

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监测内容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生产过程卫生状况,产品储存、运输条件等。

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在食品安全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诚信自律、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诚信自律基本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义务,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章诚信自律激励与惩戒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的诚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对诚信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惩戒,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记入食品安全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谎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诚信原则的行为。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流程

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2018版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十项自律制度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纪录食品的名称、规格、两年。

时间顺序登记,由专人负责。

五、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食品质量专职检测员,对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

六、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明码标价,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保证不欺诈消费者。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精心整理七、协议准入制度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资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各种食品,原则都与供货人签订“购销协定”签订协议的供货人(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有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以及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水果蔬菜类食品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签订“场地挂钩协议”;肉类经营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对供货厂(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杨绝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的,拒绝从其处进货。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为了确保食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以下七项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落实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格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2、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3、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4、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质量不合格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者厂场、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1、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当实施厂场、场地协议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2、协议准入是由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以合同的形式,使产地食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质量。

3、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准入协议,需索要和查验以下文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文件。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

食品经营者七项自律制度

雍户地下超市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

严格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实行三级查验制度。

采购食品样品为以及查验,要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批量采购食品为二级查验。

采购人员、食品质量查验人员要按所进食品批次索取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文件、质量合格证等文件,查验其是否真实有效;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入库和出库为三级查验。

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再查验食品质量、质量检验检疫报告、质量认证文件、质量合格证等文件和包装标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要加盖其印章。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卫生防疫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雍户地下超市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食品安全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协会行业自律管理,是指食品安全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等方面。

第三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章行业自律第五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制定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生产经营,诚信服务。

第六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会员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不得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定期对会员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章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九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其依法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章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推动会员单位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记录会员单位的诚信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提高透明度,增强社会信任。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的宣传和推广,鼓励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公益活动,提升行业形象。

牛羊肉十项自律制度

牛羊肉十项自律制度

牛羊肉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一、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牛羊肉质量安全负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其生产经营牛羊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牛羊养殖基地和养殖户,必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实施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违禁兽药和其它非法添加物。

三、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应该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措施》,严格把好检疫、检验关,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不得出厂。

严禁在屠宰加工过程中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

四、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依法取得正当有效主体资格,严禁采购和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羊肉。

五、牛羊肉及其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必需严把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验验收制度,严禁掺杂使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制售注水肉、病害肉、混合肉、复合肉、经营进口走私肉。

六、牛羊肉及其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必需到有资质定点屠宰厂(场)采购肉品,并索取和查验“两证两章”(检疫、检验证实和肉品检疫、检验验讫印章),严禁采购、销售手续不全和起源不明牛羊肉。

七、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集体食堂采购牛羊肉,必需严格遵守索证索票和质量验收制度,严禁采购、使用起源不明牛羊肉及其制品。

八、清真牛羊肉生产经营者,必需取得民族宗教部门颁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确保屠宰、加工和销售过程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要求,严禁以“擅打清真”、“假冒清真”等方法生产经营牛羊肉。

九、采购、经营外埠清真牛羊肉,必需索取检疫、检验证实,同时索取生产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或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相关证实,严禁经销检疫、检验证实不全、没有清真食品相关证实及起源不明牛羊肉。

十、采购、经营进口牛羊肉,必需要有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实,严禁经销走私及手续不全进口牛羊肉。

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准则

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准则

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准则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了有效防控食品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统称“食品经营”)安全风险,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2015年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疆食品经营者主要自律制度.一、食品进货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地合格证明,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一)进货查验1.食品查验:供货商已使用新疆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系统的,应当向供货商索取随货同行、并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批次、数量一致的“机打一单通”;尚未使用新疆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系统的,供货商为食品生产者的,要查验并索取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供货商为食品经营者的,应该查验并索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2。

食品添加剂查验索取:供货商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权查验并索取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供货商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应该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3.进口食品和进口食品添加剂,应该查验并索取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的通关证明.4.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索取并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统一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机打一单通"或合格证明文件分类建档保存。

**加盟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取合格证明文件或“机打一单通",并建档保存.7.对“总经销”、“总代理"、“连锁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上述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供货商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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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参考)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

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5.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二、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必须按年度建立食品购进、仓储、销售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

3.购进和仓储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
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质量认证标志和商标注册证等;
4.销售台帐应当记载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流向、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记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内容。

5.食品经营者购进的食品的相关资料,要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备案。

三、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检测条件,对上市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2.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3.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

4.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5.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四、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

2.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3.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4.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5.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厂场、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
1.源头上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当实施厂场、场地协议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

2.协议准入是由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以合同的形式,使产地食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质量。

3.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准入协议,需索取和查验以下文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证明,QS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文件。

4.食品经营者对进入销售场所的协议准入食品,应当按批次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QS质量认证标志,并抽查食品质量,或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进行销售。

5.食品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可以设置协议准入食品或者无公害食品等专卖区,所销售的食品必须真实。

6.食品经营者对协议准入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企业及其食品质量,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7.食品经营者对协议准入的食品质量的有关资料,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六、食品经营者不合适食品退市制度
1.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2.不合格食品是指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

3.不合格食品为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或者食品经营者自检的,或者消费者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或者消费者申诉举报并不经质检机构检验即可判断的。

4.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填写《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登记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5.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媒体等载体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下自行销毁。

6.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以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

同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并接受跟踪监督管理。

需重新入市销售的,必须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七、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1.市场开办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以及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城、超市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2.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督机制,确保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

杜绝无证无照经营。

4.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督制度,查验供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检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严防销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

5.市场开办者要督促、引导、协助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准入协议,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销售。

6.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侵权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对食品经营者因食品质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负责退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7.市场开办者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系点,确定专人,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8.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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