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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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沪科[2009]第58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
的通知
(沪科[2009]第586号)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我委对《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2006〕第09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该认定程序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原认定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
一、认定条件
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转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
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