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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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色列对艾希曼行使的是国家的哪种管辖权?其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此案的罪行发生时还未有以色列国家(1948年宣布建国),因此,以色列对艾希曼行使管辖的依据不是属地管辖,不是属人管辖,也不是保护性管辖,而是普遍管辖。普遍性管辖权的行使仅限于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区。
2000年“逮捕令案”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根据本国的“万国管辖权法”,对刚果外交部长努道姆巴西发出国际逮捕令,指控其犯有反人类罪,要求发现该人的相关国家予以拘留并将其引渡给比利时。2002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比利时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和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的原则以及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部长所享有的外交豁免原则,要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的逮捕令。
第一,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溯及力问题。根据美国判例法的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具有溯及力,可以适用该法生效以前的行为。
第二,在此案中,在中国发生的商业行为是不是对美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原告以数百美元购买了长期没有付款的债券,因此可以认为原告没有财产损失,所以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认为没有在美国产生直接影响。而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旧债券市场的交易,进一步说明本案所涉行为在美国不构成“直接影响”。
按国际法,只要美国法院判决赔偿生效,辽宁省政府在美国和在欧共体所有的资产(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相互执行司法判决的协定)只要是省政府直属的,无论是合资公司、海外投资,还是海外的直接存款,就可能被扣。
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
行政性行为与商业性行为的判定以行为性质为准(该行为是否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性机构所能做到的),辅以行为目的
其声称:辽宁省政wenku.baidu.com征收原告股份,是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控制这些财产,属于商业行为。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受理后,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辽宁省政府送达了传票,并进行了审理。
辽宁省政府则辩称:
辽宁省政府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受美国法院管辖。华晨集团前董事长仰融是华晨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和经营者,不是民营企业家。省政府接收华晨国有资产是执行国家的有关文件。仰融指控其征收在华晨中国的股权,因而享有豁免权。
问:刚果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以采纳?
五厘金币债券案
2002年2月5日,“美国债券持有人基金会”(以下简称ABF)委托的美国斯泰茨—哈比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B. Riney Green致函中国驻美大使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称代表了来自美国25个州的150多名公民,共持有18261份中国1913年袁世凯政府发行的“五厘金币善后贷款债券”,其中面值20英镑的16795份,100英镑的1466份,要求通过汇丰银行获得3,068,558,142英镑的本息。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
杰克逊等人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湖广铁路债券的本息,指称这笔债券是清朝政府发行的商业债券,清政府被推翻后,国民政府在1938年以前曾付过利息。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继承这笔债券。
国际公法案例
1960年“艾希曼案”
艾希曼曾为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犹太科头目,参与了杀害大量犹太人的罪恶活动(承担了对犹太人大屠杀的最后方案的执行,600万犹太人经他的手丧生)。二战后,从美国军方手中脱逃,之后,潜藏在阿根廷。1948年,以色列宣布建国。以色列安全人员发现艾希曼后,于1960年派以色列特工摩萨德从阿根廷领土上秘密将其带回以色列。1961年4月11日,以色列政府对艾希曼的审判在耶路撒冷进行,审判一直持续到5月31日(“没有外在声音来唤醒他的良心”,“我是在执行法律和服从命令”),以色列依据独立后颁布的《惩治纳粹法》,对艾希曼进行审判并判处绞刑。
第三,时效问题。原告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根据纽约州的“借用法规”的时效规定,关于时效问题要适用法院地法。而纽约州对因合同义务或责任产生的诉讼时效是6年,所以此案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仰融案
2003年8月仰融、仰融夫人(二人均入美国籍)及华博公司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起诉辽宁省政府,指控辽宁省政府“征收原告在华晨中国的股份”。
2005年5月6日,美国公民莫里斯(Marvin L. Morris, Jr.)出示了其用数百美元在美国旧债券市场购买的中国1913年发行的“五厘金币善后贷款债券”,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偿还本金1亿8千万美元。
2006年11月15日,债券持有人庞斯(Gloria Bolanos Pons)和索里亚(Aitor Rodriguez Soria)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类似诉讼。
在2004年Republic of Austria v. Altman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具有溯及力。此后,ABF认为向中国政府主张偿付债券本息的时机已经成熟,,所以发表声明,声称持有892亿美元的中华民国政府债券,要求得到清偿。然而,中国政府并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于是,他们就酝酿通过诉讼来解决。
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对两案合并审理,并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裁决。
裁决认为:(1)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简称FSIA)所规定的商业行为“在美国的直接影响”标准没有满足。(2)原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因“上级权力”(superior powers)而中断并重新起算的理由也被驳回。因此,中国政府提出的要求撤销案件的动议得以批准。
湖广铁路债券案
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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