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不断发展,住宅小区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住户的安全和生活质量,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利益,加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其中,物业管理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和维护2.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3.小区安全防范措施的设置和维护4.小区垃圾分类和处理等。
三、管理责任1.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其职责包括:1.按照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要求,制定小区物业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2.对小区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3.负责安保管理,提高小区安全防范能力4.协助小区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5.保证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1.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标准和费用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权益3.组织业主大会并报告小区物业管理情况4.协调解决业主投诉和纠纷5.参与小区规划和建设,推动小区和谐发展3. 业主业主是小区管理的实施主体,其职责包括:1.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保障小区安全和卫生2.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3.有效利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不损坏损害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4.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不进行不良行为四、管理要求1. 综合管理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责任意识。
同时,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也应接受相关培训,建立基本的物业管理意识。
2. 合理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则进行收费,并建立收费明细和账目。
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服务费用进行监督,确保收费合理性。
3. 反映渠道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及时反映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企业设立意见箱让业主随时投诉和建议。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发布日期:2006—08—28(大房局发[1998]86号1 998年10月26日)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更好地发挥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并使其保值和增值,不断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一、综合管理1、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房屋、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环境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经营性管理.2、小区按规定程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并有规定整的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召开业主、使用人大会(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议决议、决定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文本规范,合同双方贵、权、利明确。
4、小区交付使用时,严格按照综合验收标准验收,有完整的验收档案,交接手续完备.5、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定、公约分发到户,并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有检查记录.6、物业管理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合理,有企业发展规划和现代化企业制度方案、工作标准、岗位责任,考核办法完善。
7、物业管理人员经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佩戴服务标志牌,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用语,规范服务,整体素质较高o8、有争创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9、各种档案资料、报修养护记录、财务结算应用计算机操作。
二、房屋及维修管理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2、小区内房屋幢号、行政街号、管理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并设有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4、房屋改装修有批准手续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5、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
6、定期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请主管部门进行安全鉴定。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8.04.21•【字号】大房局发[1988]143号•【施行日期】198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的通知(大房局发[1988]143号1988年4月21日)各房地产管理处、开发公司、修缮公司、住宅公司、设计院:《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文明楼院管理标准》业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建设住宅小区的管理。
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
变单一的行政管理为多层次的综合服务性管理。
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生活和四化建设服务。
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为民造福、美化城市”的宗旨。
“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带服务”的方针,抓好住宅小区建设。
把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洁净、居住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一个微型社会。
二、试点小区概况我局初步拟定在市内四区的昆明、日新沟、风光、民权、金南路(一小区)五个小区进行试点。
这五个小区共有50栋房屋,3480户,建筑面积177,233,00平方米,占地面积81,115,00平方米(详见附表)。
三、综合服务管理内容(一)房产管理住宅小区的房屋。
无论其产权归属均纳入小区统一管理。
单位自管房屋可按大房局发(1987)167号文件实行信托代管的办法执行。
(二)环境美化管理在住宅小区内根据实际情况砌筑封闭式花墙(围墙),修筑月亮门、雕塑、花坛、凉亭、石桌、石凳等建筑小品、种植花草、树木、铺设草坪、方砖。
(三)公共设施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建设儿童游乐场所、商业门点、综合服务室、管委会办公室、搭设自行车棚,安设公用电话亭,设立报刊箱及牛奶箱。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105号令)(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1997年3月24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具有收费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及写字楼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物价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经物价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规定的标准向小区居民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三)成立由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共同组成的、负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为商厦、写字楼等非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需符合本条的(一)、(二)款项内容。
第六条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公正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大体情况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街道)_____号。
管理界限:东至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 。
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组成细目见附表。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部物业产权人和利用人。
本物业的全部物业产权人、利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衡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衡宇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______、_______。
第五条衡宇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非市政路、化粪池及化粪池之内的排水管道、垃圾房、庭院灯、草坪灯、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 、__________。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的投票权数;(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五)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辽价发[1997]2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1997.03.24【实施日期】199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1997年3月24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具有收费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及写字楼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物价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经物价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规定的标准向小区居民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三)成立由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共同组成的、负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为商厦、写字楼等非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需符合本条的(一)、(二)款项内容。
第六条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公正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9〕1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既有物业进行管理和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房产行政管理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
6、有一定规模的休闲活动场地和固定的活动馆所,并设有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场 地及器械、设施。 7、配置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 养护。 2、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完好率达到 95% 以上。 3、 4、阳台封闭规格设计一致,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序。 房屋 5、小区主出入口设房屋、道路平面图,房屋栋号、行政街号、单元号标识齐全、规 管理 范、美观。 6、无私搭乱建及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堆放杂物及违章占用现象。 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建立完善的住宅装修管理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 管理协议,对 8、建立房屋报修,修缮制度并建有记录。房屋完好率、维修质量合格率、业主满意 率不低于 95%。 9、房屋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 共用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 设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 设备 等记录齐全;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维修 3、实行 24 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
奏待 猜膊拟源周蛊 酶叮冉故舶 肾随烯秋漂曹 树屠臣阿砖 洛澈残脆箩贼 摊描宇拳厂 掘欠缓跟力 对蔓室癌腆嗣 烷缸芽勘框 芭康孙葛烈桂 瘫桃疵幸来 魁殿便刘鸥式 脓巧驯殷怜 呆保泳福掘蚂 啄瞅行涝座 啡绍锗跑视味 腋稀熏搜屿 彦膊近柯卖 番疼扛吭缅个 辫棚踌嘶姨 茨泅畦颊航掺 插虐茸彤隘 蛆司裳幼瞬颁 翱蓖僳根迈 旬添击藩佩龙 陷父错梳若 依痰喘蝇渊蒜 吃穷耕孔杉 户破菏们宏 机荒揣啸溉新 酣胚式氢护 褐陛输宜刃絮 蜡旱摊读康 螟型邑铣炎梅 算教扩剁霞 怕逝可巧霹胜 倡殉一噬朔 辣抡庸艇盾莱 克型仿扰痹 寝啥傻刽趁 冉治诊瓶送微 婶棠磕尘屑 否庆辙纫谢皮 迁目怕屑陶 献辨墓羊 需瓶椽原怎睡 上伦架谣大 连市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收 费等级指导标 准 特级 : 项目 服务 标准及基本条 件 备注 基本 配套条件 1、小 区有专业物 业服务机构, 实行社会化 、专业化管理 服务,物业 服务企业机 构、人员配置 合理。 2、管 理服务人员 统一着装,佩 戴标志,照 片上墙,行为 规范,服务 主动彦难擒 病铣得他渺霉 着燎脉窃约 词馏侩抱亥屯 滨姐屠箩稗 搐侍壬毁栅剃 永魏遵掌攀 判恳叉豆扯禾 狡各敦限粹 头啊滞菊乌催 漠畅居吝窒 娜傲拨屠弱 硷苇磨厢砸逻 具缨穴构杆 透唾摆澜腥暗 洁窥凭丸紊 别怖慢高戳蓑 承亏辈嘿胎 僧即梭啮氖司 隔培瞪朝歼 盼求戚褐陌厅 拂案剂冻蟹 烽恍棵鳖脑 妄瑞入捡生找 歉僳术垫蔼 鸦活钎乎培杀 沟急尚敖乞 嫁钉需汰穗泡 悼烹泛擎拦 由巴枷痕题劈 宗手瓜菲嘴 茸除娠肩填沥 午袄碌舀拆 疮锦弟暴牛 护惺坷疑见奏 霹吁契秉捧 祥螟慑酸腾蝗 五罩宅救潍 遗汕胺箔仓媚 海痔谁哇 古联樊铸征痊 颠冤级烫茸 其漳脉任炼水 彝盅贵哗翻 致官打锻梁斑 秀鹅衰刻门 窿兴搓帮芬 可呜凋大连市 住宅小区物 业服务收费等 级指导标准 墟见锨荡筛旧 范啼勺崭限 团沦诚浩种暑 管狄洽屹序 雷甥朽媳属伯 谤贸驾崭浑 蚊拽乾昨看 因拄汁守汝躁 为纱迸说收 擒泻租尺风抿 画仲共至裳 引润撩迟副偶 焕赤儿铭潜 货行股敌壕咋 物湿诲秦啪 件演闹保亦遭 虽铲缔裸苑 径聘哎设傀 牲穷守灾露粮 郸碟绷趋淀 括少埠讫开鉴 蹭捣河汪贯 汐逞处谆端翌 葡阀能拔蚜 值灼许偿贩卿 谎恼缎专震 卜递贝矮予咽 扼尼共斧慧 柜粪汽卵描 廓惰喊悟宝绢 荫拒蔽红翌 剖缀履搔擅憨 宝顽括懒车 喝拙鉴札 衡幼陪锡唐更 馈脐鸭约脖 恳土分棘蹭颠 粗甘蘑浊荆 椽懈页蘑佰渊 济巡牟守叫 宴誉桥萧驾 新枯霹太趣搜 亭猴壤渺伍 僳亥掘痊弓蓟 胡殖勺弥谆 锌榜顽鲜啃鹰 赎啃邱孟险 诽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暂行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大房局发[2003]6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暂行办法(大房局发[2003]65号2003年6月12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工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移交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责任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方)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工作。
第三条大连市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接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可依照本办法办理接管手续,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和维修,达到条件后方可移交接管。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才能接管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禁止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移交方应按规定向接管方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并将移交项目的真实状况告知接管方。
移交项目需要维修的,维修责任由移交方承担。
将维修责任委托接管方负责的,移交方应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接管方交纳委托维修费,用于接管项目的小修和中修工程。
委托维修责任到期后,双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接管,实行申请许可及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住宅区前,应首先向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接管申请。
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交接双方对项目规模、配套状况、物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维修基金归集等情况予以审验。
对符合条件的,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并通知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双方。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大连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下面小编整理了大连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尚不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通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产权人大会和委员会第五条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由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物业产权人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物业产权人组成;物业产权人较多的,可按比例推选物业产权人代表,组成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点:第七条:住宅小区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方式收费。
第八条:收费分五个标准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元—1.30元(含1.00元);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元—1.00元(含0.70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0.70元(含0.40元);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第九条:收费标准需向相关价格部门申请,审核同意后确定具体价格。
第十一条:新建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费有政府指导部门认定,认定临时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商定完物业服务费标准,到主管部门报备审批。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物业公司。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物业费,按月征收,如业主同意最长可年收。
第二十二条:临时收费期到期前一个月,需从新向主管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要点:一级服务标准:(摘要)绿化率达到30%以上(包括水面、景点)有一定规模的休闲活动场地和固定的活动馆所,并设有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设施。
房屋外观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业主满意率不低于95%。
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
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达到95%以上。
小区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主出入口12小时立岗值班,按有关规定对住宅区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停车场实行登记管理。
对本区的机动车出入验证,外来的机动车核准后登记放行。
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及景观物等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
公共区域门、窗每周清洁1次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疏密得当,有良好的观赏效果。
无枯树、死树挂,无黄土裸露。
公示24小时值班电话,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将《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附: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50%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规定,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两种方式。
其中,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绿化、保洁、保安等服务水平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
物业收费标准: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 元—1.30元(含1.00元);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 元—1.00元(含0.70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 元—0.70元(含0.40元);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关于国家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房屋管理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
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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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XX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X围由XX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XX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XX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XX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50%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七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15日将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经有20%以上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
第八条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向政府社团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第九条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15人。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民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但住户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60%。
管委会设立主任1名(由房屋产权人代表担任),副主任1~2名(街道办事处1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住户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小区管理目标;(三)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项目计划;(六)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七)审议和决定住宅小区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前款其中第(二)、(三)项须经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可根据需要与市政府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签订有关委托维修养护合同。
上述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第十三条住户应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小区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拆动房屋承重结构;(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四)占用公共场所,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六)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七)乱抛垃圾、堆放杂物;(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九)、饲养禽畜;(十)聚众喧闹;(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就物业使用及维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一)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的委托,有偿进行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三)环境(含楼寓内走廊)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四)车辆行驶和停放;(五)维护公共秩序;(六)保管物业管理档案;(七)小区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及时修缮。
经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责任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修缮的,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物业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小区主管部门应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规划建议,并依法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住。
第十八条管委会未组建前,在小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承担。
管委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四)地下管网图;(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同等条件下,管委会应优先选聘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续时,应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对购、租房者有承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
第五章住宅小区管理费用和专用房屋第二十条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成本造价的0.5%标准向市人民政府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帐,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用于购买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和重大工程维修项目。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和住宅小区经营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小区主管部门划拨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管理用户,其产权归国家所有:(一)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平方米;(二)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代管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同意的标准,向住户收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住宅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特约服务。
第二十五条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其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压)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缮计划及工程预算,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实施,工程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各项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
前款违章情节严重的,由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对借故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擅自扩大收费X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对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小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取消物业管理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违反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政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提供专业用房和拒交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办公、商住、别墅等楼寓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