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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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冀财规〔2018〕1号)、《河北省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办法》(冀扶贫脱贫〔201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农整合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下达应纳入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以及县级预算安排专项扶贫配套资金。

第三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要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因需而整、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第二章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按照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方案。纳入本办法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是:

(一)中央财政资金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二)省级财政资金范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三)市级整合资金范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四)县级整合资金范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前年度涉农整合范围内存量资金。

(五)贷款担保金:2017年投入政银企户保中的贷款担保金。

第三章整合资金使用

第五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和转移就业。通过资金扶持,促进生产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扶贫对象生产和就业能力。

(二)用于脱贫攻坚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三)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帮助扶贫对象和带动贫困户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建立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政银企户保”机制和扶农公司、绿扶公司的作用;解决雨露计划所需资金等。

(四)用于县、乡(镇)、村脱贫攻坚政策和业务培训、致富带头人培训等与脱贫攻坚有

关的各类培训。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六条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三)村级办公场所、雨污水设施、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活动中心(室)、便民服务中心、学习、广播电视、天然气改造等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的器械设备;

(四)国省干道、县道、乡道,大中型水库,大中型灌区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五)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生产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六)购买各类理财产品;

(七)偿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等),垫付资金或弥补企业亏损等;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除搬迁贫困人口后续产业扶持以外的项目;

(九)教育、科学、文化、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十)修建楼堂会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

(十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二)形象工程,包括雕像、牌坊、绿化、刷墙、脱贫宣传片(册)、带贫效果不明显的园区、除满足村内街道基本照明以外的亮化工程等;

(十三)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创新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投入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设立扶贫产业引导基金等扶贫开发新模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建立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担保基金以及贷款贴息、风险补贴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扶贫领导小组)负责财政涉农整合资

金及项目审批,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等。

第九条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建立“项目任务清单”和收集汇总全县扶贫项目,并完成项目库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并经扶贫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下发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应包括项目承担主体、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期限、进度计划、绩效目标和指标等内容;会同相关部门跟进督导项目实施进度、统计统筹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并对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对统筹整合资金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条县财政局负责建立“整合资金清单”和“整合资金台账”,对项目资金联签联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扶贫办对项目资金进行督导检查;根据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印发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向县相关部门及乡镇下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预算;负责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怀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拨付流程的通知》(怀财字〔2019〕11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并对县主管部门和乡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合扶贫办制定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并对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实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县主管部门和乡镇对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和实施共同承担主体责任。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部门扶贫项目库和乡镇扶贫项目库建设完善工作,负责向县政府和扶贫领导小组申请扶贫项目和资金,负责按照扶贫领导小组下达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及相关规定程序实施项目,负责项目论证、业务指导、项目设计、组织实施、过程监管、工程监理、结算审计、组织报账等;乡镇负责乡镇扶贫项目库的建设、完善工作,要配合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论证、项目设计,和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并负责工程监管、乡镇初验等工作。县主管部门对方案确定的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设立台账,单独核算,每月5日、15日、25日分别向县扶贫办、财政局报送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二条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谋划本村项目,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财政局应根据上年度整合资金情况和本年度项目谋划情况,提出本年度预计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规模,报扶贫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四条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库”入库情况,编制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和扶贫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以扶贫领导小组文件下发到县主管部门和乡镇。

第十五条县主管部门和乡镇依据批准下发的项目安排计划,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扶贫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额度,将整合资金授权到县主管部门或乡镇。

第六章整合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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