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建[2015]436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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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招〔2011〕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招〔2011〕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做好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由招标人推荐,其余人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资格审查的专家成员。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八条招标人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

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发之日起不少于5日。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07
•【字号】甘建发[2018]427号
•【施行日期】2018.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
法》的通知
甘建发[2018]427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结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积极稳妥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建立工作,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过渡期,过渡期从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

过渡期内,原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原认定的业务范围和类别开展审查业务。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7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办法

附件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备案(简称施工图备案),是指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图备案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对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和个人颁发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并统一刻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资格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数量应根据全省工程建设规模、审查工作量及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审查机构应按认定的级别规模、审查区域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甲级资格,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业务;建筑工程(或市政等)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或市政等)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建筑工程丙级资格,可承担认定的区域内(项目设计单位的注册地)小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甘肃省《2015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甘肃省《2015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附件2015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一、建筑与装饰工程1、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外保温层仅计算保温材料本身,抹灰层、防水(潮)层、粘接层(空气层)及保护层等均不计入建筑面积。

2、地基强夯项目的工程量如何计算并如何套用定额项目?地基强夯(包括低锤平拍)按设计图示的强夯有效面积、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以㎡计算。

需要分遍强夯时,按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分遍计算(夯击遍数按设计图纸中标注的遍数计算)。

3、定额中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调整系数如何执行?型钢混凝土调整系数是指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为型钢混凝土的应按定额规定相应系数进行调整。

构件设计无型钢混凝土的不应计算调整系数。

4、基坑支护中钢板桩、钢筋混凝土连续导墙、基坑内支撑、斜支撑如何计算?基坑支护中钢板桩、钢筋混凝土连续导墙、基坑内支撑、斜支撑定额未包括,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

5、场外集中加工的钢筋运输至现场的运输距离及计价如何计算?应执行定额相应计算规则及运输距离套用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6、坡屋顶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其中建筑空间是指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的围合空间。

7、防火门上的门楣如何计算?我省定额中未包括此项目,若发生时,防火门楣包厢应按展开面积按实计算。

8、金属构件安装应如何执行定额和基价?应按2013《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一次性修订、补充定额及地区基价执行(详见附件)。

二、安装工程9、室外敷设直径小于φ100的电缆保护管执行什么定额?室外敷设直径φ100以下的电缆保护管执行《电气设备工程》第九章有关定额子目。

10、墙顶灯和柱顶灯应执行什么定额?执行一般壁灯安装定额子目。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审核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反馈理由及意见。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务院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市(州)、县(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初审同意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属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说明.(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甘建设[2013]13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3.28【实施日期】2013.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甘建设【2013】130号)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厅属有关单位: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我厅审核,对2013年3月底到期的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认定。

现将通过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本次认定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到期后重新认定。

通过认定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认真学习国家1 / 2和我省的法律法规、各项建设政策和行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核定的审查资格范围等级、审查区域内认真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切实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

“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已于2012年正式运行,各机构要按照系统设定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做好审查和备案工作,项目信息、项目参与单位及人员信息、审查项目概况表、审查意见等应填报齐全、准确,对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勘察设计规范等问题应如实填写上报,使“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成为机构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管理部门监督质量、规范市场的有力抓手。

附件一: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名单附件二: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名单附件三: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程序审查人员认定名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28日附件一: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名单序号单位名称施工图审查资格范围证书编号审查区域12 / 2。

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管理能力,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资格预审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二)在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发布经核准的招标公告;(三)投标申请人在交易中心投标报名,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编写资格预审审查报告;(六)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资格预审包括合格制审查和有限数量制审查。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项目,实行合格制审查;对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实行有限数量制审查。

第七条招标人进行合格制审查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通过招标人推荐和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7-9家参加投标,其中招标人推荐数量不超过规定投标人数量的1/3。

随机抽取活动在交易中心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颁布单位】甘肃省建设厅•【发文字号】甘建建[2005]327号•【颁布时间】2005-9—20•【法规来源】http://www.gsjs。

gansu。

gov。

cn/lookZhengce。

asp?ID=130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建[2005]32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招标投标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力量集中宣传学习、贯彻«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熟悉并应用好«办法»。

我厅正在制定与其相配套的评标办法、资格预审办法和评标专家考评办法。

上述配套办法的陆续出台,将对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各有关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严禁将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如电梯、综合布线、锅炉、中央空调、消防等)肢解发包.省、市、州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历查处违法招标和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三、加强依法监督,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纠正个别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政企不分,越权代办的现象。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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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法规标题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甘肃省建设厅发文字号甘建重200283号颁布时间2002-4-1失效时间全文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㈠立项;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中小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及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议书经过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项目建议书经过批准后,必须在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后,组织有相应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或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进行方案设计竞选招标,中标方案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在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设计范围的要求进行了方案设计或方案设计竞选招标后,将确定的方案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批准;㈡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经过批准后,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多层住宅工程可以用方案代替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级和三级以上或造价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等级资格的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后,方可作为法定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其中大型工程可按审查单位意见,视情况发放施工图审查预批准书,许可部分设计文件先期交付使用;㈢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审批手续,取得“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选址意见书必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该地块完整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㈣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方案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招标办公室备案,进入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经省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一经签定,必须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要实行必要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㈤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在履行完毕以上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其它部门出具的任何许可手续均不得作为工程开工的凭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分期申办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㈥竣工验收及备案;建设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专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省属、中央在甘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它房屋建筑工程以总投资2000万元、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兰州市总投资3000万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为限额,限额以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将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交有条件的县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批、审查、监督、许可、备案以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兰州市2000万元为限额,限额以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限额以下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由工程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按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大中型项目,以及列入部省级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的建设工程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监督,其它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有资格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九条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安全条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四章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批准立项后,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机构;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工程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经营、债务偿还全过程负责,并负责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履行的建设程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完成与其资格对应的工程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省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招标,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㈠工程勘察单位必须按合同和国家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单位提供所需的工程勘察报告,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勘察单位对勘察报告质量负责,勘察单位不得转让勘察业务;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和国家规范要求向委托单位提供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和未能尽职而发生的重大问题负审查责任;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等各项保证措施,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要求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严格工序管理;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按要求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所承建的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㈤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并按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建设监理可以在建设全过程施行,也可以分阶段施行;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向采购单位提供符合国家产品合格标准、满足合同有关要求的产品,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实施建设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建设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及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㈢发现违背建设程序和影响工程质量以及涉及安全的问题,责令改正,问题严重可以责令停工整改;㈣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对建设工程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规定查处工程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受理和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第十六条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本省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没有履行上一道建设程序的,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下一道建设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按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取得的建设批准、备案手续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㈡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未经批准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发包工程,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㈣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㈤应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交付施工使用的;㈥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㈦应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㈧未经批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㈨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㈩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十一未经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十二肢解工程,逃避监督管理的;十三弄虚作假骗取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十四未按规定及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按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任务的;㈡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恶意哄抬或压低标价的;㈢转借证照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㈣将所承担的工程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㈤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的;㈥设计单位无勘察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㈦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的;㈧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㈨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场建筑材料、设备,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的;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其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业务的;十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十三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违法签字合格的;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有以下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人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有关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㈡超越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㈢滥用职权,超出职权范围干涉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的招投标和建设管理活动的;㈣指定招标代理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提出批评;第二十一条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设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性工程,农民自建自用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甘建价〔2018〕436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甘建价〔2018〕436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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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甘建价〔2018〕436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由于市场多种因素影响,各地建筑钢材、水泥、砂、石等建筑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影响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各方应做好价格风险应对及防控措施,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和质量安全,严禁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1、新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要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风险,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合理确定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在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的通知”等规定,积极协商,补充和完善材料价格调整合同条款或协议,对价格进行调整。

3、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和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4日
——结束——。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甘建设[2013]130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甘建设【2013】130号)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厅属有关单位: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我厅审核,对2013年3月底到期的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认定。

现将通过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本次认定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到期后重新认定。

通过认定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认真学习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各项建设政策和行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核定的审查资格范围等级、审查区域内认真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切实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

“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已于2012年正式运行,各机构要按照系统设定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做好审查和备案工作,项目信息、项目参与单位及人员信息、审查项目概况表、审查意见等应填报齐全、准确,对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勘察设计规范等问题应如实填写上报,使“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成为机构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管理部门监督质量、规范市场的有力抓手。

附件一: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名单附件二: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名单附件三: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程序审查人员认定名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28日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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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
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2015]436号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甘建建〔2013〕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
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发出前3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程序: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资格预审所需的原始资格证明文件;
(五)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
(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有关资料书面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

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十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投标申请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招投标投诉的有关规定书面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诉人书面提出的投诉内容未作出正确合理的答复的,不得进行下一步的开标活动。

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合理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过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向投标申请人收取不合法的任何费用。

发现上述行为:是招标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是招标代理企业的,依法暂停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直至吊销招标代理资质。

第十四条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书中,资料和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该投标人记不良记录一次。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
(二)所提供的有关人员资料及证件与事实不符的;
(三)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省外建筑企业在甘参加投标活动,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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