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
第3章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1 照相机失窃案 • 某商店经理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向保险公司 投保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公司承保后不久 ,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某日,该商店该批照相机被 窃。经理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 • 保险人经调查发现,该商店的这批照相机是从国 外走私进来的,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缴纳税 金,属于走私品。 • 故保险公司针对该商店被窃照相机的索赔,发出 拒赔通知书。 • 该店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8
• 出租车保险索赔案Fra bibliotek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 “利益主义原则”,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 “同意主义原则”。 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限定 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 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7 •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 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 毁于火灾。 •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 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 (1)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退租说 明对房屋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2)将保单转给房东存在2种情况, • A如私下转让,保险公司不负责; • B如转让通知保险公司,则应负责。 • 详见书上91页。 • 《保险法》第49条规定。
案例5
• 杨某1997年10月投保15年期的简易人身保 险10份,保险金额为30000元,她在投保单 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丈夫”。1999 年7月,杨某由于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保 险金在杨某的两位“丈夫”间发生了争执 。杨某在投保时其夫为王某,1998年与其 离婚,1998年底又与李某结为夫妻。谁有 权领取保险金呢?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份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计量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例如:日记、 账簿、纪念品等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定性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客观上或 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 约定在将来可以实现的利益。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现 有利益;二是期待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表达方式有两种:一是“定义 式”;二是“列举式”。
(3)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
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五、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1、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人身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存在,如果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则合同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允许有些人身保险合同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利益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不再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2、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财产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如果在 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 但在大多数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 人,则保险利益必须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内,以防止道德风险。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这表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不仅是确定的、合法的、 有经济价值的,而且是与投保人息息相关的。
四、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多种形态,构成了财产保险利益
保险实务保险利益原则课件
2.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a.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讲,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其 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 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保险活动要 能正常进行,必然要求投保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 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b.对保险人来讲,由于保险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 拟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坚持 最大诚信原则,将合同的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 且对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漏报;误 告;隐瞒;欺诈. 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一是要 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二是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 否属于重要事实. 保险法17条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 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方对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无论是哪一种保 证,一旦违反,保险人既不承担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 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 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这种客观存在的利益一般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 待利益是指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 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 经济利益.
难以用货币计量,但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求投保人 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保险法53条规定:人身保 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4.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损失补偿。
5.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6.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8.损失赔偿方式:定值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10.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1.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13.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保险的利益是什么?保险利益的对象又是什么,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利益对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什么是保险的利益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
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受益人才有权利领取保险金,其他人无法对保险金产生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受益人必须是合法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或机构。
2. 保险利益的明确性: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受益人的指定: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后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保险利益的转让和继承:保险利益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
转让和继承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称 “可保利益” 或“可保权益”,投保⼈或被保险⼈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能享有的财务利益。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或被保险⼈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条⼈⾝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可以为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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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到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具有以下作用:(1)区分保险与赌博,以消除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决定真正受有损失的人,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额度。
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其具备的成立要件包括:(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益;(2)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基于某一法律上的权利基础而产生的期待利益。
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有保险利益:(1)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2)占有;(3)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4)期待利益(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期待利益)。
我国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在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
若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丧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标的已无利害关系,自然无损失和补偿而言,故保险合同失效。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的对象即为人,而非物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客体,非经该本人同意,即以其为危险发生的对象,显然违反道德观念,应为法律所禁止。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几个特点:(1)人身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来估量,故不发生双重受益和保险代位权问题;(2)财产保险利益于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人身保险利益须于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在所不问;(3)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该条文在基本法层面上确定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衡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因保险事故的发生给投保人带来了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则表明该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某人拥有一所房屋,如房屋安全存在,他就可以居住,或者出租、出售来获得利益;如房屋损毁,他就无法居住,更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就要受到损失。
正是因为他对自己拥有的房屋具有利害关系,他才考虑房屋的安危,将房屋保险,而保险人也正因为他对这所房屋具有利害关系,才允许他投保。
这就说明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在我国《保险法》的上述条文中,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确定投保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已经被诸多学者认定存在弊端。
因为从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上而言,是确定只有因保险标的的损失遭受损害的人才可以获得保险保障,但在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人并不是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障并取得索赔权,因而从其根源上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是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非订立合同,承担缴费义务的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发生变化,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成为合同保障的具体标的,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将支付保险金,获得保险金的则是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而在实务中,投保人经常是受益人,或是与受益人有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因而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国外保险法一般要求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为确保被保险人生命安全起见,也有规定在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同时,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应具有保险利益。
第17讲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二、坚持保险利益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必须是可以计算或可以估价的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相关案例案例一:2010年2月1日,A公司承租B公司一座楼房作经营之用,租期为9个月。
同年3月,A公司为此楼房在当地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火灾保险,保额500万元。
2010年11月1日,A公司依据协议,将楼房退还给B公司。
同年12月20日,该楼房发生火灾,损失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讨论:在处理结果上保险公司与A公司意见不一致,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A公司与该楼房已无任何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拒绝赔偿;A公司则认为双方签有一年期的保险合同,因此,在保险期限之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面对两种不同意见,你赞同谁的观点?依据是什么?案例分析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本案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与否主要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即A公司)对保险标的(楼房)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本案处理结果:根据“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等保险学原理,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A公司已经结束了对该楼房的承租权,即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无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谈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原则
谈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是保险行业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行业中投保人得到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公司应尽到的保险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具备必要的责任和义务。
一、投保人的利益原则1.保障风险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购买医疗、意外、车辆等保险。
在风险发生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给予投保人相应的经济赔偿。
2.理赔优先权保险公司应该在投保人提交理赔申请后,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尽快为投保人提供赔偿服务。
同时,在理赔的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权益。
3.知情权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有权了解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和风险,包括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费、理赔程序等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应及时披露保险产品的信息,以使投保人能够做出合理的保险决策。
4.保费折扣保险公司在制定保费方案时,应给予投保人相应的折扣,以便让投保人享受到相应的保费优惠。
同时,在投保人的投保次数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也应给予相应的折扣奖励。
5.提供服务保险公司应确保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得到全面的保险服务,如财产保障服务、保险理赔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尽量减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难度和门槛,让保险购买变得简单和方便。
二、保险公司的义务原则1.清晰约定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清晰约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仔细解释保险条款中的重要内容,确保投保人了解和认可相应的保险责任和义务。
2.及时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应及时开展理赔工作,确保投保人享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提高效率、提高效率,与投保人进行密切的沟通与交流。
3.保证保密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人保密信息的保护,确保投保人的个人和保险信息不会被泄漏。
如果在保护方面出现了问题,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治和补救。
保险合同签订的四大原则
保险合同签订的四大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保险作为一种风险防范和经济保障的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确保保险真正能够在需要时为我们提供有效的保障,就必须了解并遵循保险合同签订的四大原则。
这四大原则分别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签订的首要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如实告知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告知。
对于投保人来说,如实告知是其应尽的义务。
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被保险标的的情况。
比如,在购买健康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生活习惯等;在购买财产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财产的价值、用途、存放地点等。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同样也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清晰、明确地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
不能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误导投保人,更不能故意隐瞒对投保人不利的条款。
例如,曾经有一位投保人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后不久被确诊患癌,但在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原因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曾经患有某种疾病。
这个案例就充分说明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我们,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能够成立和有效的基础。
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只有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要有保险利益原则呢?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他们可能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取保险金,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比如,你不能为与自己毫无关系的陌生人的财产或生命购买保险。
保险利益原则
(二)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
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等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
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
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
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合同的成立要求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意义在于: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财产保险赔偿或人身保险金的给付是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标的的受损对他们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就容易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道德风险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
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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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姓名:徐庆美学号:101502135班级:10级法学(1)班目录摘要关键词正文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二、保险利益原则的灭失和存续期间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具体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六、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及意义总结参考文献摘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关键词: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正文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该《法案》第一条要求被保险人对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也即保险利益。
【1】在我国,理论上将保险利益描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同时将保险标的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财产及人的寿命和身体,并相应地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保险人。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则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有两层含义: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保险利益的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
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
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
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
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灭失及存续期间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为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可分为保险利益的转移和保险利益的灭失两种形式。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受让人;保险利益的灭失,是财产标的的灭失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的丧失。
保险利益的转移的结果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的消灭也是失去保险利益,所以可统称为“保险利益的灭失”。
保险利益的消灭对于财产保险有相当的影响,而对人身保险则没有研究和分析的实际意义。
只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的场合,会发生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消灭的问题,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因为投保人的死亡、破产或者投保人的法律行为,,有可能转移由第三人继承。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利益原则上因为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保险合同应当为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存在。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的,保险利益是否因之而转移,立法上各国并不完全相同。
中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依上述规定,只有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合同另有约定的保险,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的转让,保险利益并不随之转移。
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也随之消灭。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原因在于:(1)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2)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保险责任终止,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平。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首先,便利保险合同的订立,有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
其次,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才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人才可确定补偿的程度。
如果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就不存在了,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已无利害关系,就没有补偿可言,所以保险合同就失效了。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及具体应用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主要有:1.对特定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2.对特定财产有实际而合法的利益;3.对特定财产有运送的义务或留置的权利;4.财产的现占有人;5.对特定财产虽无现有权利或利益,但依其法律关系,法律上的权利将因其灭失而灭失。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同时,在人身保险中,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得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他的重要作用: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赔偿程度。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1、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1)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来讲 ,人身保险中只要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有保险利益 ,那么这个合同就可以算是一个有保险利益的合同。
也就是说 ,只要在买保险时存在保险利益 ,这个合同就是合法而有效的 ,而不管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是否有保险利益。
从一般意义上看 ,人身保险中 ,如果保险人企图以无保险利益或保险利益与合同订立时的保险利益不一致为由拒绝赔付或少赔付 ,对死者来讲是不公平的。
与此相反 ,对保险人来说 ,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有保险利益并不是不公平的。
这可以从一个财产保险中看出来。
一个财产保险涵盖一段时期 ,在此期间 ,危险的方式和程度部会不同程度的改变。
比如说 ,往某些情况下 ,一位被保险人对财产的利益是可变的。
当损失发生时 ,尽管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费 ,可是由于保险利益的变化 ,保险人会拒付保险金。
如果说要为这类特殊的情况制定保险费率 ,那么可以在一开始就充分考虑各种情况而制定保险费率。
与此相似 ,以限制无保险利益的受益人而制定的保险费率 ,可以在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后制定。
通常来讲 ,人身保险中所适用的保险利益原则 ,也就是只注重合同订立时的可保利益 ,是由三个因素合力的结果首先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为了亲属和配偶的利益。
而这种亲戚关系往往是不会改变的。
比如讲父子关系、兄弟关系。
这种类型的血亲关系是不易变化的。
因此 ,当订立这一类型的保险合同时 ,只要在订立合同时有可保利益那么直到死亡发生时 ,这一可保利益是不会消失的。
显而易见的 ,法官和保险人也不会就这一事实产生任何疑问。
相比较而言 ,婚姻关系在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也是稳固的 ,因此 ,在某一位丈大或妻子为他们的配偶买保险时 ,我们也认为只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关注一下保险利益即可。
其次 ,从一开始 ,人身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就被认为是一种投资。
可以这样认为 ,将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仅限定在合同订立之初 ,将较好地促进这种投资。
反过来讲 ,如果说将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自始自终的贯穿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整个延续期间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人身保险这种保险类型发展 ,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减少这种投资方式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