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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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规定,在中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
必须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法人和组织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1.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须有国务院对外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2.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 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4. 具有必需的场所、资 金和专业人员;5. 有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 的实绩或必需的进出口货源;6. 其他法规的条件;7. 依 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证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8. 无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委托有外贸经 营权的经营者代办。
我国海关的设置 国务院设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海关。各地分
设沿海海关、边境海关和内地海关,其隶属关系不受行 政区划的限制,海关总署在业务上对各海关实行垂直领 导,各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务院海关总署负责。 我国海关的任务 1. 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2. 征收关税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海关征收的税、费。3. 查缉走私。4. 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出口配额管理
1 计划配额的商品 2主动配额的商品 3 被动配额的商品
违反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 违反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 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规定
反倾销的概念 《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
新的进出口制度是以对进出口商品的分类为基础的,并且只 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许可证管理。这种分类法是将所有商 品分为:1 金银、珍贵文物等;2 紧缺物资、国际上敏感的产品以及名贵特产;3 营的商品,是除以上两类商品外的其他出口商品。进出口许 可证的实行主要是针对国家限制经营类的商品以及进出口商 品配额而实施的管理。
设立外贸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对外经贸部和对外经贸部授权 的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省级对外 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对象则是经营本地区商品的地方外贸 企业,同时报对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节 进口许可证及配额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是指依法由进出口单位申请,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其进出口商品的文件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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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可 以作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我国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的 机构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经会商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实施反倾销措施。(1)当初步裁定倾销与损害成立时, 可以采取以下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 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2)当最终裁定倾销与 损害成立时,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产 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最终裁定的倾 销幅度。
第二十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
对外贸易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 其他国家与地区进行商品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交换的一 种活动。
对外贸易法就是以对外贸易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外贸易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仅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贸易法》。广义的对外贸易法是指调整我国与外 国或地区贸易往来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正常价值的为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对在该国市场进行 倾销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 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 碍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以限制进口的一种法律手段。 它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和本国生产厂家的利益, 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而对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进 行限制的法律措施。
构成倾销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 格低于正常价值。正常价值的确定方式包括可比价格, 即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可 比价格;转售第三国价格,即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 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结构价格,即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在 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利润等组成的价格。 2.存在损害事实。损害包括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的实质 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以及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 等三种情形。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是否造成上述损害时 应考虑和审查以下因素:倾销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的 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 出口能力和库存。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进出口许可证的种类
1一批一证制许可证,即一份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2 期 限有效制许可证,即在法定有效期可以多次使用,不受报 关次数的限制。它又包括三种:证上已注明期限的;法定 的许可证最长期限的,通常为1年;有年度期限(指不能 跨年)的。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外贸专业公司。 第二种是非外贸专业的企事业单位。
反补贴的概念
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为了刺激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 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支持措施。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对不公 平贸易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法律制度。
构成补贴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补贴存在。2.损害存在。 确定损害的主要依据为:(1)补贴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 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2)这些进口商品对国内同 类产品生产者所产生的影响;3. 受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法》对违反该法的企业和组织的刑事处罚是 多种多样的,既有按走私罪处罚的,又有按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罪处罚的,还有按贪污罪、受贿罪处罚的。
单独关税区(指香港、台湾和澳门)及边境将不适用此 法。
第二节 对外贸易企业的管理
对外贸易企业的管理,涉及到经营计划、资金财务、劳动 人事、税收、外汇等各个方面。本节所要说明的是设立外 贸企业和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管理。
反补贴措施
如果受补贴的产品使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工业遭受到 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地阻碍了该工业 的建立,则我国可以对进口的受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或临时反补贴税。税额相当于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额, 但对同一进口产品不能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 税。
第五节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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