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课件1.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二、关心国家大事,及时了解并认真贯彻国家新出台 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讲政治的 需要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中国改革开放的 新起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 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 发挥政府作用。政府采购既时政府行为, 也是市场行为,政府是一个国家最大的消 费者,许多国家的政府采购都占到了国民 生产总值的10%。
四、培训和测试的几点要求
• 1、端正培训学习与测试态度,重点放在提 高业务能力上; • 2、虚心学习、不懂就问,相互交流、相互 学习、共同进步; • 3、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课堂上 不准随意走动、迟到早退、接打电话(一 律关机或震动),考试严格按准考证时间 提前到场,禁止替考等作弊行为。
一.定期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是代理机 构从业人员执业上岗的需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 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明 确要求: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 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 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 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 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
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刘芙生
一.定期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是代理机构从业 人员执业上岗的需要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连接采购人和供应商 的桥梁和纽带,又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承载者,其执业的规范性直接影响着国家 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的信誉和形象、采 购当事人的利益。
一.定期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是代理机 构从业人员执业上岗的需要 2013年12月3日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 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强调:“建设一支专业 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全面、满足职业化要 求的高素质队伍,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 革的前提,也是确保改革任务落实的必然 要求。一是提高政府内部采购人员素质, (通过培训)对政府内部采购人员进行职 业水平评价;二是(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要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 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2005年10月26日)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代理范围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
属于政府采购通用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签订的委托协议一律无效。
二、规范采购文件制作1.代理机构应依法审核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特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2.所有采购文件封面必须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以方便供应商对项目有关问题的咨询。
答疑人应当熟悉采购项目情况。
答疑人一般应明确为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
3.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除外),代理机构必须邀请3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依法规范高效实施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起到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的作用。
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政府采购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确保采购依法规范高效实施。
一、政府采购规范进程及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现行政府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发挥财政政策功能,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1999年至今,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各省市也相应出台了各级地方政府采购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也对政府采购作了相关规定。
从法律的层面,对政府采购的程序、内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11300亿元,10年间增长了10倍,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
以某市某区为例,该区2011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16.55亿元,共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201次,执行集中采购预算金额3440万元,实际采购规模3020万元,节约采购资金420万元,节约率为12.2%;2012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11.20亿元,共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131次,执行集中采购预算金额2660万元,实际采购规模2230万元,节约采购资金430万元,节约率为16.2%;2013年1至6月,共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87次,执行集中采购预算金额2320万元,实际采购规模2030万元,节约采购资金290万元,节约率为12.5%。
目标:职业化——天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实践
的工作人 员需持证上岗。 毫不迟延 , ” 政府
采 购代 理 业 务 培 训 在 2 1 年 底 全 面 启 动 。 0 1
记者有幸参与了业务培训会议的启动过程 ,
主要有以下感受 :
1 .参与培训 的从业人员之广 。 自天 来 津市 区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具 有政府采购
目标 : 职 业 化
天 津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从 业人员的持证上 岗实践
口 本 :'者 FJ UE ,
王
洁
考证 实战 边说 边练
早 前 ,在天 津市政 府采 购 工作会 议 上, 相关负责人就告诉过记者:“ 天津市财
政部 门将定期集 中对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
格 的从业人 员进行培训 ,并对通过培训的
“ 沉 下 心 来 听 ,深 思 细研 消 化 ,严 格 纪 要
不适合或不积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社 会 代理 机 构 。 次 培训 不但 取 得 了预 期 ”此 效 果 ,也 为 推进 天 津 市 政 府 采 购职 业 化 进 程 奠定 了基 础 。
律要求 , 精心组织 管理 , 实强化责任意 切 识 、法律 意识 、 务意识 、自律 意识 等四 服 种意识 , 要提升依 法执 业素养 、 职业道德 素养 、 专业技能素 养、 市场研 判素养等四
合格人 员名单将在 “ 天津 市政府采购网” 上
公告。缺考或考试不合格者 ,列入对机构 资格的审核内容 。 在整个培训过程 中,记者 发现参训人 员专注于讲授 的专业 内容 ,积极参与每一 次互动 、交流与探讨 。培训结 束后 ,学 员 普遍反映培训内容丰富 ,与实际工作联系
执 业培训落地 开花 参训人 员 受益 匪浅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考核年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的考核。
第四条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五条甲级代理机构及外省在湘从业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注册所在地市(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
如遇特殊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也可将考核工作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第七条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
考核级次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基本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效率及评价情况、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包括:(一)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规定要求。
(二)基础工作情况。
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发售采购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等。
财政部6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4.10•【文号】国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沪财采〔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监督工作的依据和原则专项监督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检查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发挥财政监督主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专项监督工作内容本次专项监督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3年执业情况。
检查范围包括: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重点检查内容如下:(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二)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财采购[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10〕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因《工作规范》页数较多,请各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http://)自行下载正文附件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3号)、2006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鲁财采〔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鲁财采〔2013〕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根据今年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服务部门行政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为主线,紧紧围绕全省财政“绩效管理年”活动的总体要求,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市场监管,加强绩效考核与问责,继续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一、以机制建设为核心,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科学性和有效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增强政府采购管理与其他财政管理的协同配合,使政府采购更好地服务于公共财政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协同配合,努力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着力减少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特别是要积极推动将财政性资金工程、民生、公共服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可积极推动金融存贷、公共服务以及竞争性分配等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凡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同时实行集中支付,做到双推进、共发展,实现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25%以上,提升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力争2015年达到20%;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探索项目评审与采购论证相结合的评审机制,对评审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时确定采购方式和相关需求,科学制定采购预算,避免因采购预算虚高而造成采购金额虚高;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协同配合,通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标准,遏制采购超出基本需求的高档次、高配置产品,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也为归集批量集中采购创造必要条件,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合同编制与资产登记管理的同步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预算单位的协同配合,增强对预算单位的培训和指导,着力提高预算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得政府采购成为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虚心听取预算单位需求意见和建议,把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为我们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促使把合情合理的变成合规,把合规的努力实现为合法,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推进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专业化政府采购队伍
作中不同重要环节的人 员素质。我 国的政 府采购从业人 员职业资格制度尚处于起步
和探索阶段, 缺乏相关经验 , 全国各地的情 况也不相同 , 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是必须尽 快迈出职业资格考试 ,实行政府采购人 员 持证上岗这一步 。本文从下面几方面谈谈 我国政府采购职业资格制度的开展 。 1 . 从 管理 机制来春 我 国发改委和人 保部 已经建立 “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 员职
责任重大的工作 , 要做好这项工作 , 必须要 } 的深 度与广度 。 采购人 员具有更强 的国家 有支精通采购技术 、 熟 悉商 品性能 、道德 水平高 、 责任 感强的高素 质队伍 。 需 要从
业 人员具 备下面几方面的素质 :
政策解读 能力,在采购工作过程 中, 除 了
保证采 购工作 的效 率与效 益指标 , 还要充 分体现政府采 购的宏观导 向作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负责政府采购人 员的要求很低甚至没有 ; 协调能 力;其次 , 需要掌握更加全面的政 涉及 到的招投标 、市场调研 、 仪器设备类
的认识和理解 。具备财政 、 政府采购等相 关专业的原理 和知 识;再次 ,因为采购对 ; 象广泛 , 采购内容和流程复杂 , 所 以也要 对其他学科领域所使用 的仪 器设备功能 、 更好 地为政府采购事业服务 。 为此 , 培 养
见》( 以下简称 意见》 )中指 出:“ 财政部
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 员执业资格制度 , 对采购单位 、集 中采购 机构 、 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 员实行持证上 岗和执业考核 , 推动政府采 购从业人 员职业化的进程 。 ” 所以 , 对采购 单位 、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 审专家等从业人 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 核势在必行 。 但这里没有提到监管部 门从 业人 员是 否执证上 岗, 本人认 为打铁还需
内蒙古政府采购工作“五化互动”累积效应逐步凸显
查 边改 ,政 府采 购工作 方法 和服务 水平
得 到 了进一 步提 高 。五 是认 真开展 了廉 政 风 险防控 工作 ,细化 了各 岗位 的廉政 风 险责 任 ,进一步 夯 实 了政 府采购 工作
风 险防控体 系 。 在 促 进 采 购 行 为规 范 化 方 面. 一 是 进
一
在 促进 监督 检查常态化方面. 建立 了 重点监控体 系, 积极完善供应商数据库及 产 品价格数据库 ,聘请 了社 会监 督员 , 积
力在 今后 的工作 中采取 积极措施 ,认 真
加以 解决 。
步理顺 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各政府采
极与审计 、 监 察等部 门协调 联动 , 把采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评审专家纳
从业资格 , 有效规范 了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随着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操作
执行水平的不断提高 ,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 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 。 2 0 1 3 年, 全区共受 理供应商投诉案件 1 1 起, 在详细审查的基
决定 , 有 效 规 范 了采 购 行 为 ,维 护 了 政 府 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步巩固。2 0 1 3 年 ,全区集 中采购规模达到 4 0 7 . 3 亿元 ,占采购总规模的 9 8 . 5 %。全区 公开招标金额为 3 4 2 . 9 8 亿元 ,占采购总规
模的 8 2 . 9 %。
政 府采 购监 管部 门共 同奋斗 的结果 。在 看 到成绩 的 同时 ,我 们还要 清醒地认 识
作重视程度得到稳步提升。四是连续第六 班 ,培训人数近千人 ,经考试合格后颁发 培训证书 ,逐步实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工作人 员持证 上岗。 协会建 设 、标 准化建 设和 公共资 源交 易 调研, 不少意 见和 建议得到 了财 政部 、 自
第87号令(政府采购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10月9日川办发[2009]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落实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必须将管采分离工作落到实处,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
实现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执行事务。
财政部门内部分别设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只保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二、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坚持应采尽采各地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加强对部门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与基本建设工程一起立项的货物购置,除与基本建设工程密切相关、施工中无法分离的货物招标投标可按《招标投标法》程序执行外,其余货物购置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有用吗
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有用吗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有用吗企业对采购师需求也从普通的采购管理上升到系统、全面的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高级人才的需求。
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专业采购师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有力的保证。
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证书可以到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目前广东政府采购的都是必须要规范持证上岗的,也就是说没有这个证书,就上不了岗,有了采购师的证书,以后升职加薪,包含涨退休金都有很大的帮助,部分企业的采购部经理拿到这个证书了,高级采购师一级技师现在是每个月补助600元,采购师二级每个月可以补助300元,采购将成为2013年,火热职业,高新职业,国企,有这个证书,以后企业资格评审,评职称,都是很有帮助的,在以后的社会当中,如果没有这个采购师职业资格认证,那么就会被社会淘汰掉了,所以政府会鼓励各企业单位早日考取采购师证书,达到一个采购的职业化标准!(1)考取采购师证书有用吗?考采购师证当然是有用的,这个作用不在于他能让采购员提高实战能力,而是在于它的附加值。
采购师证就是一个强有力的凭证,更具体现你的资质。
如果是资深采购经理人,丰富的采购经验,现在竞争也激烈的,如有有国家的采购师这是一笔无形的财富特别是在国企,资历、资质挺重要的,更体现你的能力。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优秀技能人才证明,是晋升求职的必备条件,并载入个人档案,与薪酬挂钩;伴随考试难度的增加,越早报名,受益越早。
而且价格随着市场来走的,晚一年肯定高一部分钱。
2.采购师马上就要实施全国统一考试了,现在在完善采购师教材和题库。
对于采购人员而言,在采购师项目国考前,趁自己时间还算充裕的时候考一个证书还是有必要的,避免到时候来个措手不及,慌了神。
早点考取是最好的办法。
鉴于此,我国将建立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奖励办法。
其中政府部门将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国各省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办发〔200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闽财购[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0〕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办法》的贯彻和落实。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认定程序清晰规范,组织工作高效。
二、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一)省财政厅负责对我省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对工商注册所在地在福州市以外申请乙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等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厅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1)。
(二)省财政厅将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三)乙级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执行。
(四)省财政厅对审核通过拟认定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青政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规范采购程序,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落实管采分离规定,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做好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发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考核、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信息公开、日常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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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加快推进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持证上岗,是指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即可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须持有“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现场,组织开展招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持证上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一经发现有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之前2个月内要到省财政厅进行复验,逾期未复验的,从业资格证无效。
复验之前,持证人员至少要参加一次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培训。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不得安排无从业资格证人员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逐步提高持证人员比例。
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情况每年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持证上岗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持他人资格证上岗等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要作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予以公告,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因单位变动或丢失等原因需换发、补办“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从业资格证”的,应直接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