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生活服务业)1.公司为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询问营改增之后是否继续享受优惠?答:提供的医疗服务若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 提供墓穴租赁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答:符合规定的墓穴租赁,即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穴租赁可以免征增值税。
3.开办养老院如何征收增值税?答:按照民政部规定设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可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4.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如何开具发票?答: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由水电公司给客户开具水电费发票;如物业有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则对收取的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5.商场除了向租户收取物业费以外,还收取了中央空调费,空调费按照每平方米10元收取,请问收取空调费应如何征税?答:收取空调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税率6%。
6.我公司员工出差,在酒店住宿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公司员工因公务出差住宿发生的住宿费,可以公司名义要求酒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员工个人的住宿行为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我公司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之前在地税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
营改增后该项目应如何征税?答: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8.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说普通发票也只能选择差额征税模块开具?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部分。
9.提供代理招生服务,向学生收取5000元,其中学费4000、代理费1000,如何开具发票?答:代理招生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代理人应当向学生提供两张发票,一张为代理人开具的1000元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一张为学校开具的4000元教育服务发票并通过代理人转交。
10.一般纳税人提供垃圾清运服务,是否要分别按照垃圾清理和垃圾运输适用不同的税率?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基础问题解答
营改增到底是神马?Q1(小叶):公司业务人员;Q2(小蔡):公司采购人员;A:小曾一、营改增是神马?Q1:小曾,公司最近一直在搞“营改增”,搞得红红火火的,那“营改增”到底是什么捏?A:“营改增”是我们国家的税制转换,就是将原来征收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
其实“营改增”早在2012年就已经开始实施啦,而我们金融业和建筑业、房地产、生活服务业是最后一批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范围哒。
从此以后我们就要和营业税说拜拜了呢。
Q1:哦哦,税制转换……不太懂!A:哈哈,让我慢慢解释给你听。
营业税顾名思义就是按照营业额的多少在征税,我们金融业自1994年就开始征收啦。
应交营业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比如你做投行取得一项承销收入100万,而我们的适用税率为5%,那需要缴纳的营业税=100*5%=5万Q1:哦……这下我懂了,那增值税呢?A:增值税的基本特点就是只对企业超过成本以外创造的增值价值(增值额)征税。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我们无法计算出每项业务的增值额,所以就按收入应交的税(销项税)减去采购成本在供应商方已经交过的税(进项税)的方式来计算公司应交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Q1:能再举个例子吗?A:好的。
同样还是投行取得一项承销收入100万元,税率为6%,需要缴纳的销项税额为100/(1+6%)*6%=5.66万元。
而为了这项投行收入需要支付给律师事务所费用36万,这36万元是我们的成本,又是律所的收入,那么律所已经就36万收入交过增值税2万元了(36/(1+6%)*6%),这块律师交过的税我们就不再重复交了,也就是我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哦,那么我们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66-2=3.66万。
Q1:这个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款哎,那我是不是只要拿到发票就可以抵扣税款啦?A:你只说对了一半哦,我们国家确实要求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不是任何一张发票都可以滴。
只有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税额哦。
国税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全文
国税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全文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1.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建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答: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需要分开核算。
3. 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并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开具发票的时候适用税率是多少?如何申报?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不需要申报。
4. 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已处于现售阶段,项目在异地的,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能否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5.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一笔销售合同预收款中既包含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结算后收入是否按两个期间分别确认?其中既涉及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当结算汇总开具是金额如何确认?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如何办理退税手续,是退增值税还是退营业税?答:①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②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③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应先退增值税。
6. 0503市局明确问题中已规定:“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券、保险代理业、房地产中介业等纳税人要求我局提供政策依据,我局该如何答复?答:参照《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除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外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7.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一、“营改增”范围问题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凭证差额征收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营改增问答41问
营改增问答41问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6.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
关于营改增的热点问题及答复1、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为"1+6"。
那么,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2、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3、如果有企业对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有争议,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诉?如何申诉?4、如果企业纳入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购置相应的软件和设备?如果需要,这些设备和软件应从哪里购置?价格分别多少?答复:一、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是由税局认定?还是由企业申请,税局认定?目前,国税部门已接受地税部门提供的第一批“营改增”企业电子数据清单,初步筛选出试点纳税人54606户,并通过清单内的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企业前往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企业较多,难免会有疏漏的情况存在,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对于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企业,企业可自行前往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
二、企业自身能从哪些方面来确定自己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是可以直接根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属"1+6"范围就可以认定?如果企业综合类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是属于"1+6"范围,该类企业是否全部纳入营改增?还是部分纳入营改增?划分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各项业务的营业额占比来划分?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判断自己其所从事的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企业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
“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
“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第一篇:“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营改增”纳税人问题解答一、企业携带报税盘报税时,显示未抄税,如何解决?企业安装开票软件时,未注册报税盘,致使报税资料误抄到金税盘中。
此时先用金税盘报税(可解决本次报税),企业回单位后进入开票软件做注册报税盘(此操作成功后,保证下月征期报税正常。
如此次报税还同时购买了发票,只有注册报税盘后才能读入发票。
)二、企业第一次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普票票种,如何解决?企业携带金税盘到综合受理窗口(6 号窗口),写入普票权限,再购票。
三、原有税控设备的营改增企业(金税卡、IC 卡)开具 6%税率的发票,是否需要升级?无需升级软件。
只需要在开票软件的商品编码中新加入一行商品税目为 6%的商品即可。
(商品单位可以为空)。
四、新型税控设备的营改增企业 10 月征期开始的报税顺序是什么?先做网上纳税申报,可上传成功但无法扣税,打印纳税申报表。
再进入开票软件抄税(本期资料),并打印增值税报表(专票 5 张、普票 5 张)。
持报税盘、增值税报表、纳税申报表、公章到税务大厅报税。
建议持新型税控设备(金税盘、报税盘)的企业到税局办理有关报税、购票等业务,尽量把两盘都带上。
五、使用原小规模纳税人税控设备的企业如何开具发票?企业原有税控设备(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等)营改增后,其开票系统增加行业品目需进行网上下载升级,网址为:。
升级后开票时仍无法正常选择营改增行业品目的,需主管税务机关在 CTAIS 系统中为纳税人核实其是否存在对应的行业、行业明细或附属行业、附属行业明细,不存在的应及时通过变更、补录进行处理。
六、用户增加票种如何操作?在注册登记管理里的注册登记变更里,勾选发票核准信息变更、发票类型及监控数据变更和税种税目信息变更点击下一步,增加相应的发票种类完成后点击下一步,配置监控数据成功后点击下一步,获取相应的税率完成后点击下一步,之后勾选增加的发票种类点击变更写盘,提示写盘成功操作完成。
营改增纳税申报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纳税申报热点问题解答1.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时需提供哪些资料?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其中-如当月未发生该业务则不需要报送。
2.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时需提供哪些资料?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来确定纳税申报的资料包括哪些?答: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包括: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第一篇: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一、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在境内?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即:(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三、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江苏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一)
江苏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一)1、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营改增中的“信息技术服务_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其余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3、汽车装潢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4、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什么发票?答:普通发票5、房产营销策划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6、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7、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8、培训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9、有形设施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如果这个有形设施属于有形动产即属于营改增范围,如果是有形不动产的则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0、邮电通信光缆维护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1、建筑安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2、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净化工程设计属于设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则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3、营改增之前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12月底吗?答: 不可以。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016年5月1日之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仍由地税部门管理,不作调整。
2016年5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发票使用事项(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应普通发票。
(二)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领未用的地税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到2016年7月31日止。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过渡期内地税普通发票未使用完的,不得向国税机关申领增值税发票。
过渡期完后,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应及时缴销,国税机关方可供应发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包括过渡期使用地税机关发票的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3,税款征收(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2016年5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地税机关核准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
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地税发票。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国、地税机关采取相关措施联合追缴,欠缴营业税未开具地税普通发票的,过渡期内由地税机关开具发票,过渡期后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
(四)地税机关2016年5月1日之后过渡期完成前发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国、地税机关共同追缴。
关于营改增的32个问题你知道答案么?
关于营改增的32个问题你知道答案么?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在项目开发初期(即在他们取得收入之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答: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以公司为主体,不是以项目为主体。
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年销售收入(不含税)大于500万的公司会被税局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销售收入不足500万的公司,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公司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新成立没有营业收入的公司,如果能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未来一年可以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相关要求,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管理科室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可以解决对于新公司新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发生的成本费用所产生进项的不能认证抵扣问题,这样等到公司实际产生销售收入,前期的累计进项将可以用来抵扣产生销售收入的当期销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和专票吗?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如果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凭销售合同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的计税方法有哪几种?分别适用什么项目类型?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有两种计税方法,对于符合“房地产老项目”定义的自建项目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一般征税方法或用简易征收方法,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则按照5%征收率,如果选择一般计税的办法,企业可以按照抵减土地价款后的差额部分按11%征税,另外,在收到预收款时须先按3%预缴。
4、对于可以选择一般征税和简易征收过渡性政策的“房地产老项目”如何具体定义?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营改增常见问题回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常见问题回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篇:营改增常见问题回答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常见问题回答1、我公司是否要营改增?答:请确认贵公司是否在名单内的,在名单内的属于营改增纳税人,名单可以在国税局网站上查询。
如果不在名单但经营范围确实属于营改增“1+6”业务的,可以与地税局沟通,将企业纳入营改增名单内,确实急需办理营改增业务的可到前台办理登记。
2、我公司要不要办理国税登记?答:已在国税做过税务登记不需重新办理。
未登记的到三楼营改增专用通道直接办理。
3、我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答: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并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由后台统一批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未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的不会批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什么时候可以买发票?答:10月8日起领购国税发票,11月1日起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新办登记的企业第二天系统会自动核定普通发票票种,不用单独申请。
有票种了就可以领购发票。
10月7日前登记的营改增企业系统已经批量核定了普票票种。
5、我可以使用哪种发票?答: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普通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通用机打发票,或者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从事国际运输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报关代理业、国际旅客航空运输业纳税人可申领《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不一样)6、从事客运、出租行业的,原来在地税使卷式的发票,现在能在国税也领卷式发票吗?答:可以。
现在即可申请。
7、我原来在地税有针孔打印机,现在要重新买打印机吗?答:不用,国税发票也适用针孔打印机。
8、原来的发票能用到什么时候?答:用到2012年11月1日前,11月30日前在地税缴销;衔头发票能用到2013年2月1日前,2月28日前在国税缴销。
9、我怎么知道什么时候我的税种核定做好了?答:从11月1日起,国税局网站登陆办税服务区查询。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1、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怎么纳税啊?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上述规定,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属于混合销售,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应当并入餐饮服务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2、对于同时适用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3、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3%、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哪些经营方式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5、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对其他收入应按规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6、经营租赁服务中的房屋转租行为怎么纳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的存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7、某公司2016年11月将一台职工食堂用的空调调整到财务办公室使用,该空调购置时间为2016年1月,原值3510元(不含税价格3000元、进项税额51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则该空调原来在职工食堂时属于集体福利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怎样计算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这里的净值应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当月末的净值.2016年11月末的固定资产净值=3510-3510 × (1-5%)÷5÷12 × 10=2954.25(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954.25÷(1+17%)×17%=429.25(元)8、如何理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净值”?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理解”净值”问题,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对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了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已没有净值或只有净残值了,是否还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呢?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一次性计提折旧的相应文件,因此按会计制度不得一次性计提折旧.综上,纳税人采用一次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若财务会计制度没有相应规定,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仍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纳税人发生加速折旧时最好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10、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因属于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规定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金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11、旅游服务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答:属于个人消费的旅游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公务考察,确实是生产经营服务,应该允许抵扣.12、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答: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营改增常见问题汇编
“营改增”常见问题汇编-客户需求篇第一部分一般知识1、什么叫“营改增”?答:“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原先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现改征增值税。
2、电信“营改增”什么时候执行?答: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
3、电信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答:电信增值税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 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第二部分增值税发票4、电信增值税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答: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公司规定,专用发票仅可对一般纳税人产权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对所有客户开具。
5、哪种情况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公司规定,向一般纳税人产权客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可开具专用发票。
不能向消费者个人开具专用发票;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6、向个人客户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不能向个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开具普通发7、电信增值税普通发票会不会包含税收部分?答:普通发票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包含增值税部分。
第三部分开具发票流程8、开具专用发票的流程是什么?答:受理业务并收费后,通过系统审核客户的一般纳税人及系统产权客户资质,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客户签收并履行相关手续。
9、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需要带什么资料去登记?去哪里登记?答:需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并携带加盖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票信息(单位的名称、税号、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指定电信营业网点办理客户资料登记。
10、变更一般纳税人资料,需提供哪些证明?答:客户变更一般纳税人资料的,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票信息(单位名称、税号、地址和电话、开户行账号)、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营改增是指增值税改革,即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
自2012年开始,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营改增政策。
这一税制改革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负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营改增政策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一些疑问和困惑。
在本文中,我将回答其中较为常见的8个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解惑和参考。
问题一:营改增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有什么影响?答:营改增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有着积极的影响。
之前,小微企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税率较高且复杂。
而通过营改增政策,小微企业可以转为按照增值税进行征税。
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且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此外,营改增政策还对小微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减负措施,如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等。
问题二:营改增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答:营改增政策对消费者的影响相对较小。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已经被纳入考虑。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会直接导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个别企业或商家不会利用税制改革的机会进行价格调整。
因此,消费者在遇到价格变动时,需要对比不同供应商的价格,进行合理消费决策。
问题三:有哪些行业适用营改增政策?答:营改增政策适用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业。
包括制造业、商贸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都需要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纳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遵守。
问题四:营改增政策有哪些减税措施?答:营改增政策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一系列减税措施。
其中包括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等。
这些减税措施都意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问题五:是否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营改增?答:在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每个企业都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变革。
而并非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营改增。
例如一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继续按照营业税进行纳税。
营改增与你有关的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与你有关的热点问题解答营改增与你有关的热点问题解答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答:不可以。
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答:可以。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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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答:不可以。
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答:可以。
6.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怎样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8.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三)1.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答:可以。
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4.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四)1.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五)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答:不可以。
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