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医院母婴保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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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母婴保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科(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母婴保健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科(室),明确母婴保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母婴保健科(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母婴保健工作。
第七条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九条母婴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康复和新生儿保健等。
第十条母婴保健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量控制制度,对母婴保健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母婴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信息管理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母婴保健信息包括:孕产妇个人信息、孕期保健记录、分娩记录、产后康复记录、新生儿保健记录等。
《卫生法》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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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母婴保健法立法现状
日本早在1948年就制定了“优生保护 法”,韩国也制定了“母子保健法”,我 国的台湾已有“优生保护法”,1965年 又制定了“母子保健法”。其他如法国、 英国、意大利、卢森堡、德国、荷兰、新 加坡等国家,或者制定有专门的“流产 法”,或者在其他的法律中,对人工终止 妊娠专有条文规定。
新婚姻登记条例公布近一个月来,对强制婚检的取消 使各大指定婚检机构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寒潮”。 10月27日上午,在北京市历年婚检人数最多的医疗 机构——海淀区妇幼保健院采访时发现,一个月过去, 这里不再有昔日的繁忙与拥挤,由过去的每天最高峰 时的80对骤降至如今最冷时的一、两对。
“十一”以后,婚检机构的“清冷”映衬着婚姻登记 部门异常“红火”的情景在全国各地陆续上演。在新 人们纷纷为结婚又少了一件“负累”而庆幸的同时, 一些医学界专家却难以掩饰他们深深的忧虑之情:不 但可能传染疾病,而且可能祸害子孙。应此,要对人 对己对后代负责任。
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者,担负检查的医疗保健机 构应向接受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 证明》,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指导。对患有 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 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 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 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 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 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不 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 婚的除外。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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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
第三条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保障母婴健康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母婴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母婴安全管理政策措施;(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五)及时上报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科,负责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母婴安全管理科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并落实母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母婴安全培训和演练;(四)指导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做好母婴安全管理;(五)及时上报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母婴安全管理第九条母婴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健康管理、分娩安全管理、产后出血预防和管理、新生儿窒息预防和管理、孕产妇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等。
第十条孕产妇健康管理:(一)为孕产妇提供生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期保健等服务;(二)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三)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提供全程、动态、精细化管理服务;(四)及时发现和处理孕产妇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新生儿健康管理:(一)为新生儿提供即时保健、日常保健、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服务;(二)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三)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四)为新生儿家庭提供养育指导和健康教育。
保健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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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三条母婴安全是医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母婴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我院将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母婴安全责任第五条我院成立母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医院院长为母婴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母婴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母婴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母婴安全管理制度在本科室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母婴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后勤保障人员应确保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供应充足,为母婴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章母婴安全措施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流程,确保母婴保健服务规范、有序。
第十二条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包括孕前检查、孕期检查、产前检查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第十三条加强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保健意识,降低孕期并发症发生率。
第十四条对孕产妇进行孕期营养指导,确保孕产妇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五条对孕产妇进行孕期心理疏导,减轻孕产妇心理压力,提高孕期生活质量。
第十六条对孕产妇进行孕期安全防护教育,预防孕期意外伤害。
第十七条对孕产妇进行产前筛查,降低孕产妇及胎儿出生缺陷发生率。
第十八条对孕产妇进行分娩方式选择指导,确保分娩安全。
第十九条建立母婴保健信息系统,实现母婴保健信息共享,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加强新生儿护理,确保新生儿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新生儿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降低新生儿疾病发生率。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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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前医学检查
• 检查范围: (1)严重遗传性疾病:先天形成,不 宜生育; (2)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 毒、麻风病等等; (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 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对患指定传染病 在传染期内; ●者患有关精神 病在发病期内; ●患医学上认为 不宜生育的严重 遗传性疾病
1、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 母婴保健指导 ● 孕妇、产妇保健 ● 胎儿保健
● 新生儿保健
2、产前检查诊断: •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 娠可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 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 当对孕妇予以医学指导。 •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 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诊断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说 明情况,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
医学技术鉴定p138
鉴定范围: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方面的结果有疑义,均可申请技术 鉴定。 鉴定组织: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分为省、市、县三级。 鉴定的人员: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和相关学 科理论知识及良好医德医风人员组成
三、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律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疗
•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 孕妇患有严重疾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 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的
3、婴幼儿保健 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幼儿体格检查、预 防接种、多发病和常发病的防治、心理 行为指导、眼保健和牙保健等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本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 性别鉴定。 ◆因医学目的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 进行。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认可。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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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实施,标志着 我国妇幼保健事业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对妇幼 卫生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 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 人口素质的法律。《母婴保健法》的颁行,充分显 示了党和政府对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关怀和重视, 对于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提 高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水平,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兴 旺、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和修改,正式颁发。对妇幼卫生工作的任务、组织机构、人员编制以及 有关政策等,进一步做了明确的规定。 5、90年代,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母婴保健法(1994.10.27)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
型精神病。
•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本法的实施时间:1995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国务院令第308号 • 颁布日期:20010620 实施日期:20010620 • 共八章四十五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服务的人群
非孕期
孕前
孕期 产时
产后/新生儿期
青春期前:6~12岁 学龄前3~6 岁
幼儿期1~3岁
婴儿期
重要性:①是“脆弱人群”、“易感人群”,应加以保护。 妇女儿童在解剖生理方面,如生殖、生长、发育过程中,很 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感染多种疾病。②是促进民族健康, 增强民族素质的基础。妇女是社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孩子母亲,下一代在他们体内孕育成长;采取有效防治 措施,能降低发病率、死亡率,提高人口期望寿命.③是为大 多数人谋利益,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妇女和儿童占人口 2/3,我国约有9亿人口,提高母亲的卫生知识水平,有利于 提高家庭的卫生水平和孩子生长发育及健康水平,从而提高 全社会的卫生健康水平。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https://img.taocdn.com/s3/m/d712f89b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a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技术鉴定第五章行政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母婴保健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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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母婴保健工作所需经费,提高母婴保健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母婴保健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母婴保健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母婴保健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母婴保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技术服务第九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包括母婴保健咨询、产前诊断、助产技术、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服务。
第十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遵守操作规程和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母婴保健技术的正确应用和安全。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母婴保健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母婴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家长的健康教育,提供母婴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母婴保健公益宣传,促进母婴保健知识的普及。
第五章培训和科研第十六条母婴保健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母婴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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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母婴保健法
第七章 母婴保健法
学习要求
1、熟悉: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及工 作方针; 2、了解:婚前保健与孕产期保健。
一、概述
(一)母婴保健法的概念 调整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 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母亲、儿童健康权利,是世界各国共同关心 的社会问题。 “儿童优先”、“母亲安全”已成为国际社 会的共识。
因此,在本案中,钱某开设诊所行医的行为, 从主、客观方面看均不具备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
《执业医师法》:行医必须取得医师 资格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否则属非法行 医。 《母婴保健法》:“从事家庭接生人 员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案例
钱某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医院从事妇产工作, 1997.6取得妇产科医士资格,1998年经考试合格, 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整顿期间颁发《母婴保健技 术考核合格证书》。 1998.8,办理内部退养手续。10月,经批准, 开办私人诊所,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0.6,在整顿期间,将执业许可证收回,但 并未作出停业、注销、吊销的行政决定,也未告知 钱某在整顿期间不得行医。 2000.12,该省卫生厅签发了钱某的《医师资 格证书》。
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妇 幼保健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妇女儿童的健 康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
国家在母婴保健方面做了大量科研、服务和 宣传工作,并倡导性地推行了一些保健措施。
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发展水平很不平衡, 在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还有较大 差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还很高。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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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 和实施步骤
3.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4.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一、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 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 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 检查、考核。
二、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 检查项目
询问病史 体格检查 常规辅助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
二、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严重 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
二、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二)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 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一、行政责任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 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民事责任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诊疗 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 致功能障碍的,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七章 母婴保健法律 制度
学习目标
1.掌握母婴保健法的概念;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医 学技术鉴定的条件;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母婴保健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婚前保健;婴幼儿保健。 3.了解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意义;母婴保健监督员的 职责。 4.学会运用母婴保健法来维护母婴的权利。 5.具有母婴保健法律知识;具备从事母婴保健相应资格证书。
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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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科学性、专业性、规范性和人性化的原则,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五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二)助产技术服务;(三)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四)新生儿疾病筛查;(五)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儿科等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适应的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三)具有健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具有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所需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二)经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三)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所需的医学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确保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操作规程,明确服务流程、操作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对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和保存,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e4f1a072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50.png)
本PPT课件将全面介绍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包括妊娠保健、分娩管理、新生儿 保健、母乳喂养、婴幼儿常见疾病防护以及辅食添加。欢迎大家跟随我一起 探索。
概述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概述,包括相关政策和执行机构。为保障母婴健康提供法律依据。
妊娠保健
孕期营养
重视孕期饮食和保健,提供足够的营养供给,确保 胎儿健康成长。
疼痛管理
针对分娩过程中的疼痛症状,采取有效的缓解 措施。
分娩合并症
了解可能出现的分娩合并症,及早预防和处理。
新生儿保健
1
新生儿护理
了解新生儿基本护理需求,包括喂养、
新生儿安全
2
换尿布和洗澡。
为新生儿提供安全的环境,防止事故发
生。
3
新生儿保健检查
定期进行新生儿保健检查,及早发现和 处理健康问题。
母乳喂养
运动与安全
合理运动有益孕妇身心健康,但也需注意安全和运 动方式。
产前检查
定期产前检查是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措施,及早发 现并处理潜在问题。
孕期心理健康
建立健康的心理状态,减少孕期压力对母婴的影响。
分娩管理
分娩环境
提供安全、舒适的分娩环境,确保母婴平安。
分娩方式选择
根据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分娩方式,保障母婴健 康。
母乳喂养是新生儿最健康
婴幼儿常见疾病防护
• 接种疫苗防范儿童传染病 • 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环境 • 避免疾病传播 • 常规健康检查
辅食添加
根据宝宝的年龄和发育情况,逐渐引入辅食,丰富营养,培养好的饮食习惯。
母婴保健规章制度范本
![母婴保健规章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18838b4c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6a.png)
母婴保健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健与医疗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母婴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院承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流程第八条母婴保健服务包括婚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保健、产后保健和儿童保健等。
第九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健康教育、遗传咨询服务等。
第十条孕期保健服务包括孕期健康教育、产前检查、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
第十一条分娩保健服务包括助产技术服务、分娩镇痛服务、分娩监护服务、产后出血防治等。
第十二条产后保健服务包括产后康复、产后营养指导、产后心理辅导等。
第十三条儿童保健服务包括儿童健康检查、儿童营养指导、儿童心理辅导、儿童疾病预防控制等。
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五条母婴保健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母婴保健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母婴隐私,尊重母婴意愿。
第十七条母婴保健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八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母婴保健服务资质擅自开展服务的;(二)母婴保健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三)违反母婴保健服务流程,导致母婴安全事故的;(四)泄露母婴隐私,侵犯母婴权益的。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c0d8ff8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21.png)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监管机制
行政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和评估,确保其服务质量和安全。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 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行业自律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服 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与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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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 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法可依。
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 法律意识和认知水平,促进社会对母婴保健工作 的关注和支持。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 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保障母婴健康权益。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缩 小城乡、贫富等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 健康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的宫廷妇女保健制度,随 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逐渐演变为现代的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
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先后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婚姻法》、《劳动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母婴健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母婴医疗事故的处理
医疗事故鉴定
发生母婴医疗事故后,需要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事故的性质
和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医疗机构 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 偿等。
医疗事故预防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加强医疗 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母婴管理法律制度范本
![母婴管理法律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10a7f338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6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是指对孕产妇和婴儿实行全过程的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后和婴儿期的保健。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孕产妇保健第五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健康指导、生育咨询、遗传病筛查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舒适的分娩环境,实行科学分娩,预防分娩并发症。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康复、哺乳指导、新生儿护理等服务。
第六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第七条孕产妇应当接受全过程的保健服务,并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婴儿保健第八条婴儿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新生儿筛查:提供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筛查服务。
(二)婴儿期保健:提供婴儿期检查、喂养指导、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服务。
(三)预防接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预防接种计划,提供疫苗接种服务。
第九条婴儿保健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第十条家长应当关注婴儿的健康状况,并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母婴保健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母婴保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专业学历;(二)经过母婴保健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三)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十二条母婴保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母婴保健规范;(二)尊重孕产妇和婴儿的权益;(三)保护孕产妇和婴儿的隐私;(四)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推销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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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妇
幼保健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妇女儿童的健
康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
国家在母婴保健方面做了大量科研、服务和 宣传工作,并倡导性地推行了一些保健措施。
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发展水平很不平衡, 在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还有较大 差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还很高。
心理行为指导
眼保健
牙保健等
(三)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 县三级 。
成员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 任。
依法受理公民的申请
内容:对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
有异议
产前诊断
三、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 许可: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
1994.10.27,八届人大十次会议: 《母婴保健法》,1995.6.1起施行。 2001 年,国务院“实施办法”。
二、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的法律规定
(一)婚前保健内容 婚前卫生指导——指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
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婚前卫生咨询——指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
等间题提供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 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 疾病。
(2)指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艾滋 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 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
(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检,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 证明。
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 发病期内的,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应当暂 缓结婚。
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双方说明情 况,提出医学意见;经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 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可以结婚。但《婚姻法》 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1. 卫生部: ①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②制定配套规章、技术规范,并负责解释; ③分级分类指导,制定全国发展规划和实施步
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实施终止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结扎手术,要采取自愿原则。 征得本人或监护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同意,
并签署意见。
3.婴幼儿保健
新生儿:疾病筛查
婴幼儿:体格检查
预防接种
多发病和常发病的防治
卫生法学
第七章 母婴保健法
第七章 母婴保健法
学习要求 1、熟悉: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及工
作方针; 2、了解:婚前保健与孕产期保健。
一、概述
(一)母婴保健法的概念 调整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
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母亲、儿童健康权利,是世界各国共同关心
的社会问题。 “儿童优先”、“母亲安全”已成为国际社
由于母婴保健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加 之经济落后和某些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我 国劣生的现象仍很严重。
先天性残疾、智力残疾在老、少、边、穷地区, 尤为严重。
如果大量痴呆和各种遗传性、先天性残疾儿出 生,势必给国家带来更加沉重的经济负担,给千 百万家庭造成不幸。
(二)母婴保健的法制建设
宪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
家庭接生的
个人隐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
保密。
四、母婴保健工作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1.人、物力、三级网络、医疗设施、交
通工具、资金、教育、科研、专业队伍。 2.生存环境,治理污染,防治地方性高
发性疾病(环境因素所致)。 3.认真执行许可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二)母婴保健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管理条例》、《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关于婚前 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婚姻保健工作常规》、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 ; 1991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行动计划》; 1993年,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各国《马尼拉共同 声明》;
1992.5,国务院批转了《九十年代中 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10项具体指 标),” 6.29,卫”生部公布了 “实施方 案”,提出了10项对策与措施,推动了我 国母婴保健的立法工作。
术、终止妊娠手术 设备、人员、技术符合卫生部的要求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如某些遗传性疾病只与性 别有关的。
(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省级: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 县级以上:婚检、结扎手术、妊娠手术、
2.产前检查诊断
医学指导:患严重疾病
接触致畸物质
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
妊娠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
常发育的
医学意见: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育龄夫妇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孕妇: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孕妇及家属说 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男女双方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有异议 的,可以提出医学技术鉴定。
《婚姻法》第七条, 有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目前
禁止或暂缓结婚: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
未经治愈者。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
(二)孕产期保健
1 、孕产期保健内容 指孕前、孕时、产时、产后的保健和指导 。 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严重遗传性
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 意见; ②孕妇、产妇保健:营养、心理等咨询和指导, 产前定期检查等; ③胎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护、咨询和医学指导; ④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