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贪污贿赂案件与职务相关,与其他非职务犯罪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案件的案犯拒不供认或者串供。
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案犯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掌握较多,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
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案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犯罪事实,就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即使经过思想工作,政策攻心或者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在侦查部门承认了犯罪事实,发现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或法庭审理阶段,为逃避法律追究时常翻供或者串供。
2、无明显的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
事实上,贪污贿赂犯罪均有作案现场,只是不够明显,因为事过境迁,难以显示。
如贿赂犯罪,一般情况是一对一;贪污犯罪,一般也都采用秘密方式,并立即清理犯罪现场。
因此,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检验。
3、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难以查获。
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现金,是可以互相替代的种类物。
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随时会掩盖、隐匿或者挥霍赃款赃物,最终可能导致连犯罪人自己都无法辨认。
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很难找到原始赃款赃物的下落甚至根本无法找到。
事实上,绝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赃款赃物等物证。
4、无第三人在场,缺乏其他直接证据。
贿赂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秘密地进行权钱交易,交易双方图谋各自利益,均不愿意有第三者介入,以防止行为暴露和事情败露。
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总是利用职权秘密行事,其他人很难在其作案当时发现。
5、证据可变性大。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实施犯罪行为到案发,往往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而且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导致获取证据的难度增大。
案件的知情人多是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者是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被告人具有报恩之心,有的怕破财,有的怕受打击报复或导致业务中断等等,致使他们的证言容易发生变化,时证时翻。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商业贿赂
(4)经济往来中行贿罪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
(六)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的行为。
•
(1)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
差额巨大。(10万以上)
• c、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①已经许诺为 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谋到;③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 是局部利益,尚未达到全部目标;④为他人谋取利益,已 经完全实现。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物质 性质利益与非物质性质利益。
• 1、 不正当利益:(1)非法利益;(2)违背政 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 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而得以升学提干、就 业、入伍。
• 2、 一般主体,直接故意 • 3、 出于获取正当利益的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
给予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行贿罪
• 4、 行贿罪的认定 • (1)行贿罪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 ①目的、动机不同 ②内容与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
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罪 •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17、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政府专门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2)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
的来源合法。
•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引言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玩忽职守类4.侵害公共利益类5.侵犯公民权利类6.其他职务犯罪类三、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详细解读1.贪污贿赂类罪名解析1.1 贪污罪1.2 受贿罪1.3 行贿罪1.4 挪用公款罪1.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7 隐瞒境外存款罪2.滥用职权类罪名解析2.1 滥用职权罪2.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5 违法发放贷款罪2.6 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3.玩忽职守类罪名解析3.1 玩忽职守罪3.2 懈怠履行职务罪3.3 公共安全事故罪3.4 食品监管渎职罪3.5 环境监管失职罪4.侵害公共利益类罪名解析4.1 侵害公共利益罪4.2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4.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4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5.侵犯公民权利类罪名解析5.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2 非法搜查罪5.3 非法侵入住宅罪5.4 暴力取证罪5.5 虐待被监管人罪6.其他职务犯罪类罪名解析6.1 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罪6.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6.3 背离中立义务罪6.4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6.5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1.加强立法建设2.完善执法体系3.增强司法公正4.强化廉政教育5.提高公众监督力度五、结论1.职务犯罪问题的严重性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3.全社会共同抵御职务犯罪的责任正文: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特定、职务便利、非法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等。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
贪污贿赂犯罪 ,实际是对国家权力 的滥用和亵 渎 ,是危害严重的犯罪。现阶段我 国贪污贿赂犯罪 呈现 出新 的时代特 点 ,主要表现 在 :(1)贪污贿赂 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大案要案不 断增 多 ,涉案 人数增加 ,案犯级别越来越高。(2)贪 污贿赂犯罪 涉及部门增多,范围扩 大,犯罪部 位向权力容易商 品化 的经济热点 领域拓展 。(3)犯罪主体 由单一 型主体 向纠合型主体发展 ,窝案 串案增多。(4)犯 罪手段 狡猾 隐蔽 ,犯 罪方 法 Ft趋 复杂化 和 “合法 化”。(5)行贿、受 贿公开化 ,贪 污腐败见怪 不怪。 现 阶段 ,由于社 会转 型 ,部分 权 力缺 乏有 效监 督 ,导 致贪污腐化逐渐侵蚀干部和群众 的心灵 ,慢慢形成 一 种普遍的贪污贿 赂心理 ,一旦打击不力 ,这种心 理就 容易 外 化成行 为 ,而且 越来 越 见怪 不怪 。
维普资讯
第 4卷 第 4期 2006年 4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CONOMIC AND SOCIAL DE VELOPMENT
VOL.4.No的特点、原 因及 防治
期 忠仁
(广 西检察官学院法律 系,广西 南宁 530022)
贪污 、贿赂犯罪是 贪利性犯 罪,随着我国改革 开放 的深入发展 ,社 会转型时期人们原有 的价值观 念经受不起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行为的冲击 ,新 旧 体制的交替使得规范体系不够严密 ,贪污贿赂犯罪 也 日益蔓延 ,严 重干扰经 济发展 ,危 害社 会稳 定。 本文试结合当前我 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分析其 产生 的原 因,有针对性地提 出防治对策 。
从本质上讲 ,社会主义的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 ,但 由于建立 的时 间不长 ,具 体的制度 缺 乏可 操作 性 ,空 隙 和漏 洞 不 少 。首 先 ,权 力 过 分 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 中的主要弊端之一 。由 于权力过分集 中,少数同志把党的领导变成 了个人 领导 。过分集权 的体制为某些 当权 者提供 了自由 行使权力的空间。权力 过分集 中还使得 纠正权力 过错 的代价大大提高。现实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 初期 己被群众发现和举报 ,但集权制为其提供了排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2、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论述 1)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取得
一是依法取得 二是受委派而取得
被国有单位聘用 再被委 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2)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A、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受托人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额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 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职务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1、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
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第二部分 职务犯罪分述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组 贪污型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是犯罪行为要和职务有联系,否 则就 不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特点都有哪些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都有哪些1、贪污受贿多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
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2、涉及领域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3、亿元案迭出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4、作案智能化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主要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出现:(1)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
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
(2)“乱作为” 引起的违法犯罪。
此类案件多发生在行政许可、查处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等行使权利时滥用职权,如广告审批、占道经营审批、建筑废土倾倒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不依法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随心所欲,主要表现是执法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
目前一些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执法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
三、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程序1、案件的受理2、初查和立案;3、侦查;4、审查逮捕。
经过以上几个阶段侦查终结,最终决定是否移送起诉。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原市长王某,王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必须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4. 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四、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市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王某作为市长,有权决定和影响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其职务便利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3. 非法占有: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收受他人贿赂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1. 刑事处罚:王某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2. 行政处罚:王某可能面临开除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王某可能需要赔偿因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原创版)目录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类型与罪名3.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正文一、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特殊: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手段多样: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犯罪后果严重:职务犯罪不仅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会动荡、政治腐败等问题。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与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类型: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受贿、行贿等。
2.滥用职权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
4.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5.其他职务犯罪:如泄露国家秘密、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在职务犯罪中,具体的罪名有 101 个,包括上述各类型中的具体罪名。
对这些罪名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职务犯罪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打击。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类型、罪名和处罚标准,为打击职务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使其自觉抵制职务犯罪行为。
3.强化监督机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4.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彰显国家法治的威严和力度。
总之,职务犯罪是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二)、谋略上的“合法性”(三)、占有上的贪婪性(四)、对社会腐蚀危害性。
职务犯罪属于类罪,并不是单独具体的一个罪名,虽然从名字上来看与职务侵占罪很相似,但其实却是完全不同的犯罪。
那法律中规定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呢?与此同时对职务犯罪的特征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二、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斗争,年龄越大,职权越高贸然行事的就越少。
他们既想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财物,以满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别人发现以保持其现有地位的巩固,在这种思想动机下,他们就千方百计的打扮自己,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于这种伪装性所以他们很容易麻痹一些领导和群众,从而看不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在其“先进”、“立功”的假面具的掩盖下,在广大干部群众一时认不清的伪装下,他们便有恃无恐,胆大妄为,不断强化其犯罪动机,毫无顾忌地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二)、谋略上的“合法性”他们企图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够稳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号以合法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企图既进行了职务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达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们往往采取“领导批准”、“业务需要”、“搞活经济”、“招商引资”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为私,这种犯罪形式,在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中表现的比较明显。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前言二、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四、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侵犯公民权利类4.泄露国家秘密类5.其他职务犯罪类五、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六、结语正文:一、前言在我国,职务犯罪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文对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进行解读,以期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动机复杂;犯罪结果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的不同,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可分为以下五类:四、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贪污贿赂类贪污贿赂类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
2.滥用职权类滥用职权类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
3.侵犯公民权利类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主要包括报复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滥用强制措施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4.泄露国家秘密类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主要包括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
5.其他职务犯罪类其他职务犯罪类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
五、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等。
有关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判断鉴别和审查认定问题研究
有关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判断鉴别和审查认定问题研究作者:薛曼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贪污贿赂;证据判断鉴别;审查认定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7年以来,我院公诉部门,共审查起诉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17件34人,虽然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总地来讲,贪污贿赂犯罪大要案上升的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犯罪形式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
因此,如何准确认识受贿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正确收集证据并对获取的证据进行甄别和运用,始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一)犯罪嫌疑人一般拒不供认贪污贿赂案件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
在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和工作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有的担任领导职务。
他们以合法的身份、职权作掩盖进行贪污贿赂犯罪,反侦查能力强,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
案发后,只要嫌疑人不承认,不供述,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
在共同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案件中,贪污共犯之间、行贿受贿人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同盟。
犯罪嫌疑人在事前、事后强化这种利益同盟,拒不认罪或竭力歪曲事实真相,造成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直接证据无法获取。
(二)没有明显的作案现场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职务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因此,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对被侵占物的获取一般都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
犯罪现场和可能留下痕迹地方,往往经过精心伪造或处理,犯罪现场不明显,显示困难。
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般都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重要证据。
(三)缺乏相互印证的直接证据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行为方式,不论采取侵占、窃取或骗取等手段,均表现为秘密方式进行。
尤其是行贿受贿类犯罪,其秘密性更为突出。
在这种权钱交易的过程中,都不愿意有第三人介入。
为了防止行为暴露,逃避法律追究,多采用“三人不办事,两人不签字”的手段,形成直接证据“一对一”的状况。
职务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一、职务犯罪包括哪些罪名1、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1)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论贿赂犯罪的发展动向及立法完善[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对贪污贿赂罪作了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略。
目次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二)犯罪不断发展蔓延,呈持续上升趋势。
(三)大案要案猛增,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四)犯罪面广,涉及各行各业,尤其是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发展。
(五)犯罪手段隐蔽且越来越高明,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
(六)窝案、串案、共同犯罪严重。
(七)犯罪后携款潜逃的增多。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一)社会原因1、思想领域中的错误思潮助长了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产生。
2、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矛盾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经济领域中的供需分配矛盾促使贪污贿赂犯罪动机的生成。
4、立法的漏洞、执法的疲软,使贪污贿赂犯罪有上升的势头。
(二)个体原因1、沦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个体往往具有畸形发展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以及不健全的法纪观。
2、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不合理的、超常的需要,这是其进行犯罪的基本动力。
3、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大都受到重用,占据重要岗位,有条件、有机会实施犯罪。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对策(一)在思想上,必须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二)在体制上,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在制约上,必须完善强化各种监督机制。
(1)加强内部制约;(2)建立外部制约。
(四)在法制上,必须强化法律惩治教育的职能。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因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各国重点防范的一种犯罪。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亦不能摆脱贪污贿赂犯罪这场世界性瘟疫的侵扰,贪污贿赂在我国“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之中。
”①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高度重视。
在此,笔者仅将我国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作些初步探讨。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一)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是共同特点。
论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论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对策[摘要] 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
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等各层面的支持体系,我们要坚决打击职务犯罪。
[关键词]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
治理腐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
我们必须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当前我们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并以此来要求和勉励自己,才能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我国学者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各有千秋,但基本上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界定的定义相符。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我国对职务犯罪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职务犯罪是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包括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行为,其中贪污、贿赂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表现。
浅谈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能帮助到您浅谈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导读:本文是关于浅谈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希望能帮助到您!近年来,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关注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认定和使用此类案件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探讨,帮助我们正确认定和使用证据,搞好审查起诉工作,确保贪污贿赂案件质量。
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贪污贿赂犯罪与职务相关,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拒不供认或串供。
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绝大多数被告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一些人还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只要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同时,共同贪污和贿赂犯罪本身就是一种同盟,在事前事后强化这种同盟的情况更屡见不鲜,以致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拒不认罪或竭力歪曲事实真相。
2、无明显的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
贪污贿赂犯罪有现场,但不够明显,显示困难。
如贿赂犯罪,一感谢您的阅读,希望能帮助到您。
般是“一对一”;贪污贿赂犯罪对被侵占物的取得一般都采用秘密方式,犯罪现场和可能留下痕迹的地方,往往经过精心伪造或处理。
因此,这类案件缺少现场勘查或无法进行勘验、检查。
3、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难以查获。
贪污贿赂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一般会在会计资料和帐薄中留下痕迹或得到反映,且有赃款赃物可查,书证、物证较多,但难以获取,尤其是获取赃款赃物更难。
由于被告人作案手段狡猾,许多证据在其直接控制之下,犯罪后随时可能掩盖、销毁罪证,挥霍或隐匿赃款赃物;加之当前这类犯罪指向的主要对象是现金,它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耳目,不具有单独物证的特点,是可以互相代替的种类物,正由于现金的特有属性,一旦被告人占有后拒不供认,就很难找到它的下落或根本无法找到。
刑法之职务犯罪概述
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 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 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 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 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 构成本罪。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 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 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 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二、特点
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
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等渎职犯罪。 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 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 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 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作案智能化
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 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 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 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及现状总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分离的联系。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激励机制以及国家的调控职能都在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与此相关的犯罪形态的变化。
就实质意义而言,贪污贿赂犯罪只是一种现象,它反映的是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实质,它只是一种附体,它的载体是政治权力和金钱利益的结合。
这个结合体流向哪里,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犯罪也就跟向哪里。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我们不难理解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的特有的特点和规律,它总是发生在那些直接掌管金钱或商贸的经济单位和治理部门,哪些部门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权力大,哪些部门就成为贪污贿赂犯罪滋生的热点部位。
可以说权力处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核心位置,权力的“魔杖”挥向哪里,贪污贿赂犯罪也就向哪里聚集。
1、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突出。
贪污贿赂犯罪在新时期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经济部门向执法部门渗透的过程。
犯罪分子一方面要扩大“经营范围”,必然要向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发射“糖衣炮弹”,获取新的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也必然有时利用有利时机,利用职务之便,用非法手段谋求个人利益。
2、“首长”犯罪居多,案犯级别高,犯罪数额巨大。
目前,各单位普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一把手”负责制,人权、财权、物权都集中把握在“一把手”手中。
有的“一把手”作风粗暴,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
非凡是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绝对控制财权,加之财务不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把手”贪污贿赂提供便利条件。
目前大要案猛烈上升,一些高官纷纷落马。
3、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虚开发票和虚列支出。
一是私设“小金库”,然后变着法儿贪污“小金库”款项。
有的单位领导,无视法纪,私设“小金库”,明着处理不合理开支,实则非法占有其中款项。
最新-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其防治 精品
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其防治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的经济犯罪。
中外历史上关于这类犯罪的记载史不绝书。
中国历史上大贪污犯有清乾隆年间素有和坤跌倒,嘉庆吃饱之称的宰相和坤,贪污受贿几千万两白银。
建国初期,就有号称开国第一贪污案的天津地委书记、行署专员刘青山、张子善贪污171万元案。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末,中国第一贪的桂冠在约20年间几易其主,首先由中信实业银行行长高森祥夺得,不多时桂冠又落到原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曾利华头上,不到半年又冒出贪污、受贿1300万元的巨贪——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这一记录旋即又被海口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薛根和等人以3000万元之巨加以刷新。
1998年中国烟王褚时健,又以贪污、受贿折合人民币5000多万元夺冠。
由此可见,研究贪污、受贿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其危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与此相对应的是,贪污贿赂犯罪也日益猖獗。
与其他刑事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权力与贪利相结合的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其典型特征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发案部位及其金额均有所变化。
总的讲,在打击力度、制约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经济越发展,诱发犯罪的因素也会增多,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经济资源也会增多,贪污贿赂犯罪也会随之发展,犯罪数量上升,犯罪金额增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呈现以下特点1、窝案、串案、共同犯罪严重改革开放以来,贪污贿赂犯罪主要以个人单独犯罪为主要特征。
犯罪人员主要以掌握政府物资分配权的官员,金融领域中掌握资金的金融财。
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落户、大批工程在农村展开的同时,增大了农村干部腐败的可能性,由此而引发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本文就当前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浅析,并提出几点预防对策。
一、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一)犯罪主体多为实权在握者。
村干部犯罪主体多为有决策权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也有掌握经济账本的会计、出纳,这些人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要么各自为战,中饱私囊;要么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
他们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二)触犯罪名比较单一。
在新农村建设以来,上级党委政府划拨的建设款会越来越多,而掌管建设款的村干部往往见钱眼开,往往把国家的扶贫资金作为自己的私人提款机而大肆贪污挪用。
另外,村委会利用协助各级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发放补助款等工作上便利,拥有较大的权力,也往往成为村干部受贿犯罪的源泉。
因此,村干部涉嫌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
(三)犯罪环节相对集中。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和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附城地带的农村,由于有较多的可支配的土地等集体资源,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和支农拨款成了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成为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四)窝案串案比较突出。
一般情况,每个村干部对掌握村里的每笔资金来源都比较清楚,村干部想一个人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很容易出事,于是常常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
如我院查办的朱某案,其就是和副主任兼出纳黄某共同预谋,贪污公款8万多元。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作者:王利民王俊峰董春凤来源:《活力》2011年第07期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一直是作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也是我们检察机关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
近几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突出,情况严重。
结合媒体对有关此类案件的报道及近年来我们查办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实践,我们发现当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有如下特点:一、涉案人员复杂。
犯罪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其一,犯罪主体呈现两头发展趋势。
一方面犯罪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
影响之深、令人震撼。
另一方面过去被认为不属于官员的“村官”也屡犯大案,据统计,中国“村官”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此外,职务犯罪所涉职权领域极具普遍性。
其二,犯罪人员呈年轻化、知识化趋势。
当前70后、80后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已开始大量产生,这反映出社会消极因素对年轻的国家公务人员思想的长期侵蚀,已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同时,这些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力水平,这也为实施智能化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
其三,特殊群体犯罪突出。
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呈上涨趋势,司法腐败已成不争的事实。
司法人员作案手段带有明显的职业特点,反侦察能力强,干扰因素多,增大了查处难度,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犯罪客观表现形式更加复杂,犯罪方式日趋多样化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许多职务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普遍增强了反侦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表现的也更为复杂,犯罪方式也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
他们以智能、金钱、权势和人情为保护,有的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大肆侵吞公款;有的私设“小金库”进行贪污、挪用、私分;有的个人、单位、部门贪污受贿相互交织;有的利用逢年过节之际。
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收受重金厚礼;有的假借劳务费、辛苦费等名义收受贿赂;有的以借用形式掩盖贪污、挪用、受贿的犯罪事实;有的利用公款进行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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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第一节犯罪主体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
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包括在国家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在其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时,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一般主体和其他特殊主体(一)一般主体:一般主体没有明确的、严格的身份限制。
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和介绍贿赂案中,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是其他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人。
从法理角度上看,这类案件对主体的限制和要求不是十分严格。
“两法”修订实施后,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办理得也比较少。
在已经办理的案件中,犯罪主体也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这部分人员。
(二)其他特殊主体。
在反贪部门受理的案件中,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以及私分罚没财物案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是特定的单位,但其主要责任人或参与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该被列入被追究的范畴。
第二节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贪污罪案件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一)贪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廉洁性。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系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经手和具体负责经管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以行使职务的名义、借口和便利,不为人知地或“名正言顺”地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它包括直接非法占有和间接非法占有两种形式。
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侵犯本单位财产,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三)本案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当他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管国有财产,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时,才能构成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
(四)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挪用公款罪案件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主要是行为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公共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权利。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前述行为。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四)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主观故意,其目的是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五)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为了临时“便用”而暂时占有公款,后者则为了将公款永远归己而占有公款;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在作案时留下的“痕迹”明显,从帐目和通过知情人可以调查获取证据,而后者在作案时留下的“痕迹”不明显,比较隐蔽,查证难度大。
三、受贿罪案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
(二)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索取了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现有职务的方便条件或者影响翰选进行非法的索贿、受贿行为,这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三)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
四、单位受贿罪案件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索取或非法受贿行为。
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并且以单位谋利益为目的的特征。
五、行贿罪案件行贿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犯罪的客观方面除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财物外,还包括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较大数额的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这类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类犯罪只能由主观故意构成,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基本特征。
六、对单位行贿罪案件对单位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此类案件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与行贿罪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实施的对象,行贿案中行贿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而对单位行贿案中行贿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他国有单位和人民团体等。
七、介绍贿赂罪案件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牵线搭桥、中间撮后,使行贿与受贿得以进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犯罪、行贿犯罪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促使双方相通,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多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
八、单位行贿罪案件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行贿行为,或违反国家规定所实施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单位谋取利益的特征。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这种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对差额巨大的事实是明知的,行为人希望和放任这种“非法所得”的存在。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案件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境外的存款,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不予申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构成。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件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不可侵犯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犯罪主体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构成。
它与共同贪污罪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第一,犯罪主体是单位,而共同贪污罪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作案成员;第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而共同贪污侵犯的对象则是公共财物;第三,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与共同贪污的界定是不同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案件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所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卫生检疫机关、商检部门、环境执法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而不缴或隐瞒,尔后,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