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交通肇事案件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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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己也受了伤,但被告人第一想到的是用自己的移动电话分别给120、 122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的记
录为证,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予以认定。
三、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4、被告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仅是出于自己无力赔偿而不能满足受害人的请求。被 害人因事故死亡而应依法获得赔偿是正当的,作为被告人不是不愿意赔偿,但其确实拿不 出十几万、几十万的赔偿款,被告人未成婚,工作也是受雇于人,是帮人打工的一个业务 员,家境并不富裕。在这种境况下,对于给受害方造成的伤害,被告仍愿尽自己的最大努 力予以经济赔偿,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满足受害方的要求就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辩 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人诚心诚意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留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将驾驶证及肇事车行驶证交 给公安机关。被告人因自己也在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进行了治疗七天后主动到xxx交警队 投案自首,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且能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已经被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 自首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性。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如前所述,在事故的发生被告人 不是全部的责任。
3、被告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没有想着逃避责任,而是立即拔打 112和120主动报案并积极施救,足见被告人是一个负责任的人,是一个社会责任感很强的 人。也就是说,被告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一、被告人周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仅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规定, 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 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xx县交警队第2008111701号《交通事 故认定书》已确认被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承担是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在对被 告人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周xx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周x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了被告人的同意,担任本案被 告人周xx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 诚挚的哀悼。
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周xx虽然在整个交通肇事中承担主要责任,但主 观过失较轻;事件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进行救助;并投案自首,主动协助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查清案情;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根据有利于改造犯罪者,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刑法精神,建议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理。现 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尽管自己也因事故受伤,但首先想到是立即 报警进行施救,用自己的移动电话报警,充分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轻微。
六、建议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对被告人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来自百度文库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 为自首。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 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被告人能 够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 罪态度好,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从一开始公安机关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立案侦查, 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积极的态度配合调查,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 有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 据。
5、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首先,根据我国刑法133条之规定,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刑度条 件;其次,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属过失犯罪,本身不具有主观恶性,也就不具有社会危 险性。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五、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过失性。被告人在此交通事故中因为前面行使的车辆灯光不全,在发现前面 的拖拉机已靠边让出超车道而进行超车时,前面的拖拉机在灯光不全的情况下又返回超车 道,以致造成事故。也就是说,前方车辆的违章行为对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重大影响。 这也说明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被动状态和过失性,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尤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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