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防火规范.doc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简明版
民用建造防火规范简明版1. 民用建造种类繁多,在此仅涉及防火规范中界定的居住建造和公共建造。
2. 普通而言,防火规范按层数分类居住建造、按高度分类公共建造。
3. 当住宅≤9F 或者公建<24m 时,执行《建造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2;当住宅≥10F 或者公建>24m 时,执行《高层民用建造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 年版)。
4. 当地下室为车库时,还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当地下室设人防时,还应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 (2001 年版)。
5. 当项目为住宅建造时,还应执行《住宅建造规范》GB 50368-2005中:9 防火与疏散;当项目为办公建造时,还应执行《办公建造设计规范》JGJ67-2022 中:5 防火设计。
6. 当项目所在地为深圳时,还应执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明确消防车道及登高面操作面设计参数的通知》。
1. 防火规范按层数和高度将民用建造分类为单层、多层、高层和超高层,高层又再分为一类高层和二类高层。
2. 单层建造——1F 的建造(包括>24m 的1F 建造)多层建造——≤9F 的住宅(≥7F 时楼梯应通出屋面)<24m 的公建(≥5F 时楼梯应通出屋面)二类高层建造——10~18F 的住宅(≥12F 时应设消防电梯)24~50m 的公建(>32m 时应设消防电梯)一类高层建造——≥19F 的住宅>50m 的公建以及>24m 以上部份的每层面积>1000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24m 以上部份的每层面积>1500 ㎡的商住楼;高级住宅与重要公建。
超高层建造——>100m 的所有建造1. 建造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分为四级,重点掌握一、二级。
2. 一类高层建造、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其余均可为二级。
1. 高层建造均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023年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2023年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建筑的防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民用建筑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楼、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楼等。
第三条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1. 灭火效果好:保证火灾发生后能够快速发现、迅速控制和扑灭。
2. 疏散通道顺畅:保证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逃生,减少伤亡。
3. 防火分隔有效:保证火灾的蔓延速度受到限制,延缓火势发展。
4. 防火材料合理: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火材料,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扩散。
第二章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第四条民用建筑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按照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级进行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阻隔能力。
第五条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阻隔不同分区的火势蔓延,防止火灾蔓延。
第六条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高度、用途等因素确定,防火间距过小容易形成火灾蔓延通道,过大则会影响防火分隔的效果。
第三章防火门与防火窗第七条防火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一定的防火阻隔能力并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第八条防火门应设置在防火分区之间的通道、楼梯间等位置,保证火势无法蔓延。
第九条防火窗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一定的防火阻隔能力,并能够阻止火灾的蔓延。
第四章防火系统第十条民用建筑应配备相应的防火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第十一条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不同区域,能够及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将信号传递给消防控制中心。
第十二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等级设置,能够快速启动,并喷洒足够的水量进行灭火。
第十三条防排烟系统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楼梯间、通道等位置,能够及时排除烟气,保证人员疏散的通畅。
第五章疏散通道和避难层第十四条民用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保证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逃生。
第十五条疏散通道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通道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人员数量确定,保证人员能够迅速通过。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章将一般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和汽车库设计的防火问题作综合讨论,以利于对法规系统的理解和把握,便于实际工程设计中的灵活应用。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一)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
注意:单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二)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2,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高层建筑都属二类高层建筑。
3.高级、重要是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的建筑。
(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建筑,在防火疏散上有较高要求。
(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礼堂、体育馆、学校、商店、办公楼以及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营业厅、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的安全疏散要特别注意。
其中没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录像厅、放映厅1人/m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0.5人/m2;候车(船)室与商店营业厅大致相同,可按0.85人/m2计算。
(五)汽车库由于同时停留人数较少,防火分区和人员疏散要求稍有放宽。
此外,车按停车数量划分为I、II、III、W类,应分别执行不同的防火设计标准。
I类,300辆I类151-300辆I类51-150辆W类《50辆(六)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界定,依据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和该房间室内净高的比例,超过1/3而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超过1/2者为地下室。
民用建筑消防规范
5 民用建筑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 的规定。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烧体;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 不燃烧体。
5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5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一、引言民用建筑的防火规范是指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防火措施和要求的规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民用建筑的数量和规模也不断增长,因此加强民用建筑的防火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方面探讨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二、建筑材料的防火要求1. 建筑材料的分类:建筑材料通常分为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可燃材料等。
不同类型的建筑材料对火灾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在选择建筑材料时应尽量选择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2. 建筑材料的防火等级:建筑材料的防火等级是指材料在火灾中的耐火性能。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以分为A1、A2、B1、B2、B3五个防火等级,其中A1为最高防火等级,B3为最低防火等级。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重要性选择相应的防火等级的材料。
三、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1. 防火分区:建筑结构应划分为防火分区,不同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以阻止火势的蔓延。
防火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使用人数确定,重要区域应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
2. 防火隔离带:建筑结构中应设置防火隔离带,防止火灾跨越。
防火隔离带宜选择不燃材料,带宽度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3. 竖井和避难层:建筑结构中应设置防火竖井和避难层,为人员疏散提供安全通道和避难场所。
竖井和避难层的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设施的防火要求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物中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火灾进行及时控制和扑灭。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布置合理,覆盖全面,确保灭火效果。
2.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物中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并启动灭火措施。
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可靠性和灵敏度,能够对不同类型的火灾进行准确的检测和报警。
3. 防烟排烟系统:建筑物中应设置防烟排烟系统,及时排除火灾产生的烟雾,保持通风良好。
防烟排烟系统应布置合理,能够迅速将烟雾排出建筑物。
4. 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物中应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为人员疏散提供便利。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裙房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x.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建筑防火规定。
它对建筑的结构、设备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建筑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下面将对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结构方面1. 建筑材料的选择:建筑材料必须符合防火要求,能够阻燃或耐高温。
钢结构和防火板等材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其防火性能。
2. 隔墙与隔离带:民用建筑必须设置隔墙和隔离带,用于分隔不同功能区域,以减少火势的扩散。
隔墙和隔离带的材料和设计应符合防火标准,能够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3. 防火门与防火窗:建筑内部的门和窗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防火门和防火窗的材料和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有效阻挡火势的蔓延。
二、电气设备方面1. 电线电缆的敷设:电线电缆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与其他材料保持一定的间距,并使用阻燃材料进行绝缘。
电线电缆的负荷能力应与用电设备的需求相匹配,以避免过载引发火灾。
2. 电气设备的选用: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能够正常工作且防火性能良好。
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三、消防设施方面1. 灭火器的配置:民用建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类型的灭火器,并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和火灾可能发生的地方,以便在火灾初期进行扑灭。
2. 火灾自动报警器:民用建筑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器,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进行报警,以便人员能够尽早疏散。
3. 安全疏散通道和逃生楼梯:建筑内部必须设置符合规范的安全疏散通道和逃生楼梯,以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
四、消防安全管理方面1. 整体消防疏散预案:民用建筑必须制定消防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确保人员能够熟悉疏散路线和应急措施。
2. 定期消防巡查和维护: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防火效果。
3. 禁止乱丢烟蒂和明火:民用建筑内部禁止乱丢烟蒂和明火,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0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4.3 消防车道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为防止火灾时建筑构件塌落影响消防车道正常作业,消防车道距外墙宜为5m,至少达到3.5m宽,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补充点:高层与高层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3米(高层与另一高层裙房之间为9米,裙房之间为6米)高层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9米(一、二级耐火等级)、11米(三级耐火等级)、14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6 消防车道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防火材料:建筑的内外墙面、屋顶及地面应采用防火材料,如防火板、防火涂料等。
防火材料要具备耐高温、难燃、不易产生有毒烟雾等特性。
2.疏散通道:建筑必须设置足够数量和规范尺寸的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并且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识。
3.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尺寸和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楼梯宽度应能容纳足够数量的人员疏散,并且应满足紧急疏散的需要。
4.疏散出口: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出口,出口的宽度应考虑到建筑的人员容量。
疏散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物。
5.防火分区:建筑内部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以限制火势的扩散。
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确保火势不能跨越不同的区域。
6.消防设施: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进行灭火。
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7.火警报警系统:建筑内应安装火警报警系统,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向人们发出警告。
火警报警系统可以是声光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
8.消防控制室: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控制室,负责监控火警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协调灭火行动,并向火警报警中心报告火灾情况。
9.人员培训:建筑的管理者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防火培训,使其掌握正确的疏散方法和基本的灭火技能。
人员应熟悉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的位置。
10.防火演练:建筑内应定期进行防火演练,检验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的畅通情况,并让人们熟悉逃生程序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以上是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要求和措施。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可以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并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首先,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人们在建筑物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是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设计阶段:1. 建筑选择防火性能较好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2. 合理设置建筑物的防火分区,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遏制火势扩散。
3. 安排良好的逃生通道和紧急疏散门,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离开建筑物。
4. 设置灭火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二、建筑施工阶段:1. 施工期间要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加强现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2. 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工艺符合防火规范。
3. 施工现场要设置合理的临时电源和电线布置,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
三、建筑使用阶段:1. 常设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 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要保持畅通,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3. 确保消防设备和器材随时可用,防火门、防火窗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 避免乱扔烟蒂、随地乱堆杂物等行为,防止引发火灾。
四、火灾应急处理:1. 火灾发生时,要及时报警并启动灭火器材进行初期扑救。
2. 如遇大火无法扑灭,要立即疏散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3. 不得擅自使用电梯,要使用安全疏散通道进行疏散。
4. 遇到被困人员应及时报警并等待消防人员救援,切勿盲目冒险。
五、建筑物适用范围:以上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楼、学校、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
六、其他规定:1. 禁止在民用建筑内擅自改建、违章搭建或占用疏散通道等行为。
2. 禁止在居住区内乱拉电线、算盘电表,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3. 加强对民用建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总之,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加强预防意识、合理设计和维护消防设备等措施,才能有效地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们的安全。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耐火等级一、二级: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 独立建造时, 不应超过三层。
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三级: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
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四级: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筑除外)学校、食堂。
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
防火等级简介UL 94*总体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
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
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
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
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 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
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 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 V-2, V-1向V-0逐级递增:HB: 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
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厚的样品, 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 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 火焰在60秒内熄灭。
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 火焰在6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 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 火焰在3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建筑物的消防等级(还是防火等级)是如何分类一、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建筑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1、按使用性质分为三大类: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2011-04-29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民用建筑防火规范2010-04-2417:45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品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品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品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表5.1.1耐火品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间备注最大允许长度(m)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一、二级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15025001.体育运动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看客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能够按照需要肯定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勾当场所不该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三级5层1001200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勾当场所和病院、疗养院的住院部份不该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会堂、餐厅、菜场场不该超过2层四级2层60600学校、餐厅、菜场场、托儿所、幼儿园、病院等不该超过1层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接纳一、二级耐火品级的建筑。
商店、学校、餐厅、菜场场如接纳一、二级耐火品级的建筑有坚苦,可接纳三级耐火品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
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类不同量法时,应接纳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接纳防火墙分隔,如有坚苦时,可接纳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勾当场所应独立制作。
当必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第5.1.1A条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含具有卡拉OK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额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品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该设置在袋形走道的双侧或尽端。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一、概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防火标准和规定。
防火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可能发生的火灾危害。
本文主要介绍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
二、设计标准1.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采取耐火材料,并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
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在设计中应考虑其防火性能,必要时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距离: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距离应有所不同。
单个建筑物内不同楼层之间的防火分隔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进行组合防火。
3. 火灾控制:建筑物的火灾控制包括防火分隔、自动灭火、手动灭火等措施。
在设计中应统筹考虑这些措施的组合使用,确保能够尽早发现、报警并控制火灾。
三、施工标准1. 火灾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保持工地清洁、合理使用电器设备和明火、控制施工场地的供水和排水等。
2. 施工材料:施工材料应选择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材料,如能够达到A级防火标准的木材、钢结构和混凝土等。
3. 施工质量: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防火要求。
四、装修标准1. 装修材料:装修材料应采用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材料,避免使用易燃材料或难以防火的材料。
2. 装修设计:在装修设计过程中,应遵循防火的原则,如保持通风、采用防火隔墙、避免易燃材料和设备的直接接触等。
3. 安装和使用:安装和使用电器设备时应注意避免电线和电器设备发生短路或故障,使其引起火灾。
五、使用标准1. 日常维护:建筑物所有者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建筑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如相关管道、通风设备等。
2. 警示标识:建筑物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如灭火器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火警系统的联动等。
3. 应急预案:建筑物内应具备相应的应急预案,能够快速响应火灾事故,防止事态扩大。
结语: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执行不仅需要从建筑设计和施工到使用和管理全方位的贯彻和执行,更需要人们的高度重视和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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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耐火等级一、二级: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三层。
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三级: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
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四级: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筑除外)学校、食堂。
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
防火等级简介
UL 94*总体
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
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
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
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
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
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V-2,V-1向V-0逐级递增:
HB: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
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
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
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3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建筑物的消防等级(还是防火等级)是如何分类一、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
建筑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1、按使用性质分为三大类: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
2、按主要承重结构的材料分为五大类:生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
3、按建筑结构的承重方式分为四大类:墙承重式、骨架承重式、内骨架承重式、空间结构承重式。
4、民用建筑按层数分五类:
a、低层建筑:主要指1~3层的住宅建筑。
b、高层建筑:主要指4~6层的住宅建筑。
c、中高层建筑:主要指7~9层的住宅建筑。
d、高层建筑:主要指10至30层的住宅建筑或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e、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