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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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由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纪检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二)必须经过论证或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先调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
(三)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公示招标处理的办法。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一)各部门拟处置固定资产应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提交拟处置固定资产的论证材料。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院分管院长、院长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教务处(后勤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院教务处(后勤处)审核,学院分管院长审批。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账目处理
(一)院内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以归口管理部门核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有关资料为依据,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l、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院与接受单位签署赠送协议,凭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赠送协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2、出售固定资产时,由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纪检组织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与购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方的确定采取招标的办法进行),凭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买卖合同”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3、报损固定资产时,由造成资产损失的部门报告资产损失原因并出具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凭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经鉴定的资产损失报告文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4、报废固定资产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做报废处理,凭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变价收入单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二)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六、全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固定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