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保全之后移送管辖应该怎么处理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加强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依法做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的移送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的移送,是指将一个行政机关认定为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另一个行政机关管辖的程序。
第三条行政案件移送应遵循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被告知情的权利,确保移送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行政案件移送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移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要予以妥善保护,并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
第二章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第六条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发现移送辖区之外的行政机关为适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后,移送请求;(二)移送请求的受理;(三)移送程序的决定;(四)移送案件材料的交接;(五)移送案件材料的证据保全;(六)移送手续的完善;(七)移送通知的送达;(八)移送后的跟踪与协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履行程序,主动承担起行政案件的移送义务,确保对异议行政事项的及时处理。
第八条非本行政案件的移送请求应当书面形式提交,并附有相应的案件材料及文件。
第九条接受移送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接受移送。
第十条接受移送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案件审查,对移送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于移送通知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移送机关提交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移送程序决定应当包括移送确定的内容、移送理由及移送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告知移送请求人。
第十二条移送机关应当自行保存好案件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将移送案件材料及时送达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移送案件的证据保全应当在移送材料交接时进行,由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负责将证据保全材料与案件材料一起送达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移送手续的完善要求移送机关将案件材料的移送手续予以完善,并告知接受移送行政机关。
案件移送管辖诉讼费怎么处理?
We end all together, and then start ove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案件移送管辖诉讼费怎么处理?导读:案件移送管辖诉讼费会一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材料后,经过审查发现自身不具备管辖的,应该将案件交给管辖法院,这样才能立案并保证民事案件得到顺利的审理。
原告在开始会缴纳过一笔诉讼费用,经过移送的案件是不需要额外缴纳的。
一、案件移送管辖诉讼费怎么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民事纠纷,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向人民法院起诉,是需要按照财产标的来缴纳诉讼费的,有的人民法院可能会将案件裁定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一同移送。
如果两个法院相距较远,法院采取邮寄的方式移送卷宗,同时移交诉讼费很麻烦,时间很长,法院可以将诉讼费退还给原告,由原告自行向被移送法院交纳。
二、法院移送管辖中存在哪些问题?1、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
甚至,个别法院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院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
这些都是法院滥用职权的表现。
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
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ls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
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
3、移送程序较随意个别法院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严肃性。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整理人:Radar一、执行管辖(一)各类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申请执行人既可以选择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选择向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特殊要求《解释》第1条对上述条文进一步明确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一,"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指一审法院以外的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法院,不包括一审法院在内。
第二,本条并没有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仅要求其提供该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二)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三)执行管辖的竞合及其解决以立案时间的先后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解决重复的立案的规则如下:第一,在尚未立案的情形下,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在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第二,在已经立案的情形下,如果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在先立案的,通常情况下应当撤销案件。
●例外:如果后立案的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一律撤销案件将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
在这种情形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四)执行管辖权异议1.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执行法院不予审查。
2.执行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处理执行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注意: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之议管辖权异议可以再审吗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之议管辖权异议可以再审吗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之议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应进行再审 1.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七)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再审。
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章节的规定中第208条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申请人根据上述178条、179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认为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是可以申请再审的,是对法律错误适用。
根据上述208条之规定,明确了只有“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才可以申请再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在该范围。
关于179条和208条之间的关系,首先,208条作为司法解释和特别性规定,理应效力优先;其次,综合来看,前者应系实体审理判决生效后,具有这一情况时,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
而后者是单就程序性裁定的再审性规定,由此可见本案理应适用208条;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明确删除了管辖错误时,可申请再审的情形,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程序性裁定还是实体性判决,及时出现管辖错误,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2.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特性决定其不适用再审程序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程序事项的裁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对程序问题作出判断的权利授予法院,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常进行,而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分歧不至于危及诉讼的效率与稳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后作出,不经当事人辩论而为之,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权威,因此对其进行再审是不合适的。
3.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不效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ΟΟ八年十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移送管辖需要下裁定吗?
If you are not particularly lucky, please work har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移送管辖需要下裁定吗?在案件移交管辖时会出具裁定书的,如果法院在受理了案件后也是会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核,如果在受理后认为法院不具备案件的管辖权后也是会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在当事人对管辖权方面有任何的异议后也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同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裁定书。
一、移送管辖需要下裁定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就适用裁定,会出具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裁定与判决的明显区别有: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行政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刑事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
诉中保全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No matter how ingenious calculations are in this world, people are not counted as oneself. In the world, it is impossible to escape the joys and sorrows. I wish to meet such a person, who would only be calculated by him inhis whole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诉中保全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诉中保全移送管辖的规定是在财产被保全的期间,任何单位,任何的公民个人都不能够解除这种保全的措施,而在具体的审判活动当中,对于移送管辖的案件,如果要进行保全措施的采取的话会有一种不同的情况,比如说是受到移送的法院,重新进行裁判是否决定诉讼保全。
一、诉中保全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诉中保全移送管辖的规定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管辖案件中原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处理:一种是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法院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法院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
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保全人的利益。
后者可能导致解除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保全人的利益。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执行移送案件_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移送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需要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
为了规范执行移送案件的处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执行移送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执行移送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属于执行移送案件的范围:1.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3.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 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无财产可供执行的;5.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有财产的;6. 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执行的;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
三、执行移送案件的程序1.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移送执行移送案件的申请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2)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明;(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2)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明;(3)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裁定移送。
3. 移送处理人民法院裁定移送后,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4. 回执移送处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案件后15日内向原人民法院回执,说明案件处理情况。
四、执行移送案件的期限执行移送案件的期限,自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之日起计算。
移送处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案件后15日内处理完毕。
涉嫌犯罪的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的处理
涉嫌犯罪的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的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其中不乏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就涉嫌犯罪的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的处理进行阐述。
一、民事案件涉及犯罪的情况民事案件涉及犯罪,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例如合同纠纷中存在欺诈、行贿、贪污等行为,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家庭暴力、性侵害等行为等。
这些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法律责任,因此需要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民事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程序1、移送前的准备工作首先,法院应当补充完整证据,核实案件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其次,需要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协商移送的程序和要求;最后,对于已经判决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公安机关,以便及时处理。
2、移送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因此,移送涉嫌犯罪的民事案件最终由公安机关来处理。
在移送前,需要将涉嫌犯罪的情况说明清楚,提供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正式的书面移送申请。
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移送申请后,会进一步核实案件的事实,排除其他可能性,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如果确实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最终将移送案件的结论告知法院和当事人,清楚地阐明犯罪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案件涉嫌犯罪的处理原则1、法律法规要求原则在处理民事涉嫌犯罪的案件,我们应当始终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处理任何犯罪行为。
如果法律法规对某一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我们就应当依照法律要求进行处理,绝不能随意减轻或增加处罚,更不能将个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2、实事求是原则涉嫌犯罪的民事案件,往往需要通过现场勘察、证物鉴定、询问、侦查等手段调查确定事实情况。
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不能凭空臆想,也不能片面听取某一方面的陈述,必须全面客观地掌握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481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48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48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担保民事判决执行、为债权人提供预先救济具有重要价值。
为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保全制度规定,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不断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您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是关于非经法院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从本条的文义看,只有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自行解除或者由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存在上述保全措施又出现移送管辖时,如何保障当事人权益做好保全程序衔接,有必要结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条进行体系化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根据该条规定,当作出诉前保全裁定法院与受理案件法院不一致时,前者应当向后者移送保全手续,且诉前保全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尽管该条规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但该条规定精神可参照适用于诉中财产保全。
原作出诉中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其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
财产保全属于当事人诉讼活动的一部分,是处理案件实体争议的附属部分,受移送人民法院在实际取得审理案件争议权后,也应一并取得与诉讼有关的附随权力。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的流程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的流程是什么?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热门推荐: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这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那么,▲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的流程是什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一、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的流程是什么?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如何应对对方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何应对对方提出的管辖异议在民事诉讼中,当对方提出管辖异议时,这可能会给诉讼进程带来一定的困扰和延误。
然而,只要我们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对策略,就能有效地处理这一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法院提出的异议。
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比如认为案件应由其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或者认为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应由特定的法院来审理。
当我们收到对方提出的管辖异议时,第一步要做的是仔细审查对方的异议申请。
查看对方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相关的管辖规定。
同时,也要检查对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在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的异议申请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缺陷,我们可以准备好相应的反驳证据和理由。
比如,如果对方声称案件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受理法院具有明确的管辖权,我们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合同约定、案件发生地的相关证明等。
接下来,我们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在答辩意见中,要清晰、有条理地阐述我方认为受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理由。
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论证。
同时,要对对方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逐一反驳,指出其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除了书面答辩,我们还可能需要参加法院组织的管辖异议听证会。
在听证会中,要保持冷静、沉着,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回答法官的问题时要准确、简洁,避免冗长和模糊不清的表述。
在应对管辖异议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期限。
法院对于管辖异议通常会有一定的审查期限,我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应对工作,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放弃权利。
另外,与律师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够为我们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应对策略。
在律师的帮助下,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
财产保全以后移送强制执行部门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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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移送管辖不当的怎么处理?
法院认为移送管辖不当的怎么处理?如果法院进行相关的移送管辖,发现移送管辖的法院依旧没有相关的管辖权的话,移动法院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进行指定管辖,而不再采用自行移送的方式。
一、法院认为移送管辖不当的怎么处理?法院在开完庭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可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
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级别提出异议,认为案件不应由该法院受理或不应由该法院审理至终审。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起1. 提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提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3. 提起方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 审查程序(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否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提出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等。
2. 审查结果(1)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
3.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1)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四、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1. 地域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
(2)当事人对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
2. 级别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可以裁定将案件提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移送受理法院的规定是什么?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移送受理法院的规定是什么?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移送受理法院的规定是之后的财产保全申请和财产保全的解除的申请的话,都应当向原来的法院来进行申请。
因为本身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的话,诉前保全,它就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做出的一个申请作为申请,并不是新的法院来进行一定的解除。
一、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移送受理法院的规定是什么?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移送受理法院的规定是之后的财产保全申请和财产保全的解除的申请的话,都应当向原来的法院来进行申请。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按此规定,管辖移送时,诉前保全移送,诉讼保全不移送,且解封财产保全的只能是原法院,而非新法院。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已经保全之后移送管辖应该怎么处理
已经保全之后移送管辖应该怎么处理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移送管辖的时候就应该解除财产保全,因为必须是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利采取财产保全,可案件已经移送,那就能直接说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还是认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继续予以财产保全就自相矛盾。
一、已经保全之后移送管辖应该怎么处理?已经保全之后移送管辖应该同时应解除做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辖,说明其对此案件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审理活动和执行需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依据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三、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评析版)
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评析版)写在前面+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68号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1月27日发布的答复称:关于管辖权变化后,取得管辖权的法院是否有权解除原作出保全措施法院的保全裁定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5条的文义,只有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有权自行解除或者由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保全措施。
但是,结合《民诉法解释》第160条的规定作出体系化理解,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当然,第160条规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对于诉讼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在案件管辖权变化后保全措施如何处理,有必要从发挥保全制度的功能价值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参考现有规定进行。
换言之,取得管辖权的法院有权解除该保全裁定。
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杭平,浙江省杭州人,清华大学法学学士(2003)、诉讼法学硕士(2005),北京大学诉讼法学博士(2009),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3-2014) 、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2015)。
曾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9-2015)。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司法制度和法社会学研究。
出版专著《统一的正义——美国联邦上诉审及其启示》,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新范式下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等。
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先后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课题多项。
兼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山东省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广州司法智库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副主任等。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笔者赞同《答复》的结论,但对于《答复》的理由,仍认为稍显简略。
管辖权异议期间保全该注意些什么?
管辖权异议期间保全该注意些什么?1.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必须提交异议申请书,同时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保全不当;2.提出保全异议后,执行局会召开听证,届时当事人需再提供相关的证据原件,听证程序同审判程序类似,建议请当地律师代理。
当我们有诉讼需求时,觉得接受诉讼的法院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可以对诉讼法院提出质疑。
那么,在▲管辖权异议期间保全我们应该注意一些什么?下面,小编将从什么是管辖权异议及异议期间保全两个方面来回答。
▲一.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1.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2.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3.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
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
▲二.异议期间保全注意事项:1.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必须提交异议申请书,同时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保全不当;2.提出保全异议后,执行局会召开听证,届时当事人需再提供相关的证据原件,听证程序同审判程序类似,建议请当地律师代理;3.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4.如果涉及财产保全,那么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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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保全之后移送管辖应该怎么处
理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移送管辖的时候就应该解除财产保全,因为必须是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利采取财产保全,可案件已经移送,那就能直接说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还是认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继续予以财产保全就自相矛盾。
一、已经保全之后移送管辖应该怎么处理?
已经保全之后移送管辖应该同时应解除做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辖,说明其对此案件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审理活动和执行需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依据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三、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
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
已经保全随后才移送的这些民事案件也不在少数,因为有些民事案件就是随着人民法院进一步的调查之后才能相对应的调整审理方案。
类似于随着诉讼标的额的不断增加,那基层人民法院除了医生之外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移送的时候法院会处理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