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学院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蚌埠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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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科在校生社会责任教育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本科在校生社会责任教育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doc

教务字〔2019〕85号关于做好本科在校生社会责任教育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各教学单位:根据《蚌埠学院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实施方案(试行)》、《蚌埠学院本科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5〕148号)和蚌埠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15版、2018版)要求,为做好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2016-2018级所有本科在校生。

二、认定范围2016-2018级本科在校生在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参与社会责任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

三、申请要求和流程1.各教学单位通知申请人在申报前须认真阅读《蚌埠学院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实施方案(试行)》和《蚌埠学院本科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5〕148号)文件,确认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蚌埠学院本科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时/学分申报表》(院字〔2015〕148号文件的附件1),同时提供相应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供学院认定时审核、复印件作为认定材料留存归档。

3.各学院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评定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的评定工作。

各学院社会责任教育学分审核认定后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蚌埠学院本科生社会责任教育学时/学分年度登记表》(院字〔2015〕148号文件的附件2)纸质稿和电子稿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四、注意事项1.教学单位要为每个本科学生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教育学分档案。

2.毕业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社会责任教育学分由各教学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和上报,并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其成绩按照两级制(及格、不及格)记载。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社会责任教育学分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将影响本人毕业和获得学位。

蚌埠工商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蚌埠工商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蚌埠工商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教育都有关学生考试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考试是指对学生所学各门课程的考核。

第三条考试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必须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对考试工作的认识,端正态度课程考试必须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智能,注重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

试题的结构要合理,题目的难易程度要适当。

二、命题和制卷第四条考试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或课程所在系确定的教学内容为依据。

第五条考查课程由开课院(部)自主安排,在停课前随堂考核。

考试课程每学期均需提供三套试卷,各套试卷中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且不少于四种题型。

第六条试卷必须按要求格式打印。

试卷命题人必须认真填写样卷封面,所出试卷须经系主任审核,然后由系教学秘书集中报教学管理部。

第七条每套试卷都应制作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连同试卷一起上交。

第八条试题应有合理的难度、信度、区分度,防止偏题、怪题。

第九条试卷统一由教学管理部组织印制。

考试试卷印制完毕后由系(部)集中保管,考试前30分钟分发给监考教师。

第十条在各个环节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经查证有泄密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考试第十一条学期期末考试,由教学管理部统一组织安排,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

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并由教学管理部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蚌埠工商学院监考人员职责》等有关规定,做好监考工作。

四、评卷第十四条评卷工作由学院领导,具体由各系组织教师集体进行评阅。

第十五条凡2人及以上共同承担同一门课程教学且统一安排考试的均应采取流水作业。

第十六条评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

禁止打“印象分”。

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进行分析和总结。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

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

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

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

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加强学生课程出勤考核管理的通知--教务字〔2014〕74号

关于加强学生课程出勤考核管理的通知--教务字〔2014〕74号

教务字〔2014〕74号关于加强学生课程出勤考核管理的通知各教学单位:为严肃教学纪律,规范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认真落实《蚌埠学院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院字…2014‟128号)等文件中关于学生考勤管理的相关条款,现将做好学生出勤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课教师须在课堂上明确告知学生以下关于课程考勤的注意事项:1、出勤率在本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中所占的比例。

2、《蚌埠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07‟6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该课程平时成绩计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3、《蚌埠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院字…2007‟6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该课程平时成绩计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二、任课教师上课的点名册必须从“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生成,以便在点名时发现漏选课以及没有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籍异动、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

1、、任课教师在点名时如果发现有漏选课的学生,请告知其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办理补选课以上情况,以免影响学生的课程考核资格认定。

2、任课教师在点名时如果发现有没有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籍异动、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请及时与教务处学籍科工作人员联系。

三、自本学期开始,教务处将在课程末考前一周办理学生参加课终考核的资格认定。

1、任课教师在课终考核前10天将学生平时成绩的统计并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2、教务处学籍科工作人员根据任课教师录入的学生平时成绩,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将不合格的学生设置成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四、请各教学单位及时向教师(包括外聘、返聘和兼职教师)传达本通知;由辅导员组织学生学习并通知学生登录“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对个人课表中的课程与自己本学期所上课程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要及时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科查明原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十六条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评阅无关的字迹,严禁改动考生原始试卷答案。
第三十七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评阅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大学试卷分析报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试卷分析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数据状态分析,正态分布曲线情况;
2.试题分析,包括试题的难度、区分度等;
第四十四条 当前学期课程考核全部结束并录入成绩后,课程归属学院教务办公室应收集经任课教师签名确认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表并按照学校档案要求归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课程归属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课程归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办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三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以选修保健体育课。
第七章试卷评阅与试卷分析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教师评阅试卷。统考课程要求三人以上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确实不具备流水阅卷条件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可自己评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本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将该课程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明确告知选课学生。

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

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

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规范性及科学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流生等)。

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总结性考核相结合,相对性评价与绝对性评价相结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探索性学习、实践性学习。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非标准答案考试、口试、在线考试等方式。

课程考核一般由过程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性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灵活采用单元测试、课外作业、课堂辩论、撰写论文等方式,每学期一般不少于四次。

总结性考核一般在学期末以考试、考查的形式进行。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

总结性考核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成绩构成比例等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及学校和学院(含教学单位,下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由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明确告知学生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同一课程的平行班应统一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考核资格认定第九条学生成功选课并完成课程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学习任务,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不具有考核资格而参加考核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条无故旷课达到该课程 6 学时(迟到两次折合 1 学时)的、或无故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开课学时1/3 的,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该课程1/3 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分。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发扬我校的优良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按学期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学生均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

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学院(部)是课程考核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时间第四条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课内测试、创作设计、研究性学习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外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等,考核测评次数与课时数正相关;期末考核主要以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开闭卷结合考试、口试和上机考试等,其中重要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过程考核安排及平时成绩、阶段成绩、期末成绩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考试大纲中明确提出,承担课程的学院(部)、教研室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召集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确定考试大纲在本学期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开课时明确告知学生。

(一)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和培养方案确定为考试科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进行。

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为考查的课程一般在课程授课任务完成后,即可进行考核,由授课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应用性强、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要尽可能采用非闭卷的方式考核,并减少笔试考核所占比重,着重于过程性、阶段性考核。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完整版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完整版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各学院 (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各专业及教师进行,教务处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德育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登记,未进行课程注册登记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可以根据课程性质,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个别质疑、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告、闭卷、开卷、设计等方式进行,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所在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考核方式应在方案中进行规定,要求每个专业50%以上的课程采取口试、技能测试等形式,直接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第八条课程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蚌埠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测试稿)

蚌埠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测试稿)

蚌埠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测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蚌埠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的评价考核。

测评对象为蚌埠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成绩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品学兼优毕业生,优秀团学干部等综合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

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遵循以下原则:1、育人为本,德育为先;2、学业为主,全面发展;3、科学、客观、公正、公平。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评定以基础分值为基准,根据加分要素和减分要素加减;综合素质测评满分120分,其中基础分值70分(含德育、智育、体育)、加分分值50分;加分上限为50分,减分下限为0分。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及评分标准一、基础分值及测评要素(70分)(一)德育(20分)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5分;2、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高雅的审美情趣、健康文明的行为习惯,5分;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蚌埠学院校训和各项学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5分;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和谐相处、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5分。

安徽省高校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总成绩表-蚌埠医学院教务处

安徽省高校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总成绩表-蚌埠医学院教务处

2018年职称评审教学考核办法说明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校字(2018)5号文件精神,现将教学考核工作说明如下:一、考核内容按照文件要求,从承担教学工作量、公开教学测评、教案评价、教学业绩等几个方面进行教学考核。

二、考核办法考核实行学校、院系(部)二级责任制。

由各院系(部)组织专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者任期内(或近5年)的教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报告。

教务处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报告予以审核,凡发现不属实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考核程序1.各院系部于7月25之前完成对申报者教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蚌埠医学院2018年职称评审教学考核结果报告》(附表1)、申报名单汇总表(附表6),以部门为单位提交给教务处(A112室)。

2.教务处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于7月31日之前将结果提交给人事处。

3.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A4表)、简明大表(以下简称A3表),以部门为单位8月1日到教务处(A112室)加盖印章。

具体份数以人事处通知为准。

四、注意事项1.教案考核办法,各院系(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者任现职期限内任一学期的教案进行评价,每份教案要有2位专家评价并填写评价表(附表2),教案和评价表留存系部备查。

2.申报者每学年教学工作考核办法,按照省教育厅要求,需使用《安徽省高校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评价成绩表》(附表3)对申报者考核,由各院系(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者任期内(或者近5年)的每学年教学工作进行评价考核,此表留存系部备查。

3.教学团队证明、指导青年教师证明、学术讲座等材料考核办法,先由院系(部)出具盖章证明,教务处审核后加盖印章。

4.学年度教学考核等次填写说明,申报者根据每学年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自己填报在A4表和A3表上,时间段为2013/2014学年—2017/2018学年,期间如有外出访学或攻读学位,需要注明,据实填写。

蚌埠学院系部学生团体暂定管理办法

蚌埠学院系部学生团体暂定管理办法

蚌埠学院系部学生团体暂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蚌埠学院系部学生团体是由具有我院学籍学生自愿组成,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第二条系部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大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中国国情激励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发奋学习,立志成才第三条学生团体应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材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专业学习,丰富和活跃课余生活。

帮助学生开阔视野,实际理论,锻炼能力,陶冶情操,增强体魄,提高综合素质第四条学校提倡成立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科技文化,文艺体育,公益服务类团体;不得成立联合团体,不的加入跨校性团体。

第五条系部学生团体工作由团委、系团总支、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

系部社团按照《蚌埠学院学生守则》及《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系部学生团体要维护并遵守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会各项管理:(一)按时办理学生团体的登记注册、年审、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事宜;(二)配合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团体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三)协调、配合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全校性学生团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服从并按照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做好社团的各项工作,接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督察、审查。

(五)遵守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实施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系部学生团体的成立第七条成立系部性学生团体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 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团体名称、章程、负责人、指导老师和成员名单等书面材料、(二) 发起人所在的系党、团组织同意、(三)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四) 填报《蚌埠学院学生系部团体登记表》和《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五) 团委研究同意备案第八条系部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一) 团体名称;(二成立宗旨;(三) 活动范围和活动形式;(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五) 组织方式、机构设置、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七) 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 章程修改程序(九) 团体终止程序(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第九条系部学生团体应尊守下列规定:(一) 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二)有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三) 学生团体的会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四) 学生视本人情况可以加入两个团体,但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其以上的学生团体负责人职务;(五) 学生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较高,在相关专业有一定造诣的本院教职工或知名人担任指导老师或顾问;聘请老师或顾问应书面报告系团总支、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蚌埠学院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所给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可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的,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指挥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校园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1 -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关于做好度第二学期期末中小学教学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度第二学期期末中小学教学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doc

教务字〔2018〕114号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本科生学业预警工作的通知各二级学院: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促进学生学业水平提升,根据《蚌埠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试行)》(院字〔2017〕15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学业预警相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学业预警对象在校在籍本科生。

二、学业预警工作流程1.教务处根据《蚌埠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试行)》(院字〔2017〕154号)文件要求,对照相关预警等级条件统计被预警的学生名单,并将预计学业预警学生名单通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⒉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预计学业预警学生名单,组织核对,以免错漏,并依据核对后的名单向学生发放《蚌埠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回收、存档预警通知回执,同时安排专人与学生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

辅导员及学业导师要根据学生受到的警示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学业辅导工作,及时提醒和指导学生选课和报名重修,并加强对其学习过程的辅导和督促工作。

⒊各二级学院根据《蚌埠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试行)》(院字〔2017〕154号)文件要求,向部分被预警的学生家长寄发《蚌埠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家长通知书》并回收、存档回执,以便家长及时知晓学生的学习状况,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共同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学院应对本次学业预警工作进行总结,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XX学院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本科生学业预警工作总结》、填写的《蚌埠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电子稿及纸质稿报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存档。

三、学业预警的工作日程安排四、预警材料的归档各二级学院需要将以下材料及时收集汇总并存档保存:1.学业预警的谈话记录材料。

2.《蚌埠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及回执。

3.《蚌埠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家长通知书》及回执。

4.邮寄学业预警通知书的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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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学院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字〔2014〕128号
各教学单位、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规范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工作,现将《蚌埠学院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学院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规范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工作,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管理,规范课程平时成绩的考核与管理,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及学习效果。

平时成绩的考核与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细致和经常性的工作,任课教师应严格抓好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保证平时成绩的真实、准确,切实发挥平时成绩考核的引导作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平时成绩的计分比例
每门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终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成绩两部分构成,即:总成绩=(平时成绩×百分比)+(课终考核成绩×百分比)。

考试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30%~40%,课终考核成绩原则上为总成绩的60%~70%,具体比例以教学单位审定的教学大纲确定;若因进行教学改革或课程性质需要更改,需调整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师所在教研组讨论通过、系(部)教学质量监控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将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调整方案报教务处备案执行。

三、平时成绩的考核项目
1、平时成绩主要由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回答问题、精神面貌等)、平时作业、阶段性测验(闭卷、开卷或口试)、课程实验、
研究竞赛等部分组成。

2、平时成绩考核至少包括出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三项考核项目。

四、平时成绩的考核管理及要求
1、任课教师必须在开学第一节课告知学生该门课程成绩的评定方法和要求,包括平时考核项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及其平时成绩评定原则等。

2、平时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并作为教学(考试)检查的重要内容。

任课教师须真实填写《学生平时成绩考核表》,做到记载准确、有痕迹依据。

3、学生考勤和课堂秩序监控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全体教师务必认真履行。

对经常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给予批评和教育。

4、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课终考核的资格(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该课程平时成绩直接记为“不及格”)。

任课教师应及时对平时成绩考核有可能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提出警告。

5、任课教师应在课终考核前一周做好学生平时成绩的统计并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段打印出纸质成绩单,由教研室集中盖系部公章后交教学秘书保存备查;打印后的平时成绩如需修改,须填写《学生成绩更正审核表》(从教务处网站“相关下载”栏目下载),说明更正原因并经系部主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

6、如果学生对平时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可进行查证。

7、学校对平时成绩无出勤、无平时作业等具体考核项目的教师;对已从“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打印并上交学生平时成绩后又私自更改的教师;以及对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不负责任,学生意见大乃至影响到学生成绩的公平与公正性的教师,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教学差错(事故)对任课教师进行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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