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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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要求,为有序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为放心农贸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民宿以及放心消费示范区等类型,对外一般统称为“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建设单位”。

第三条放心农贸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消费示范区建设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放心餐饮建设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放心景区建设工作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放心民宿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另行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单位配合。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

第四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为货真价实、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纠纷快处。

具体评估标准由省级各牵头部门制订后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引导、经营者公开承诺、消费者实地体验、第三方评估评价、社会动态监督、市场手段激励、失信即时退出原则。

二、评估程序

第六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基本评估程序为:经营主体申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消费者体验→社会评估→异议公示→正式公布。

第七条经营主体对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相应评估标准提出申请,签署放心消费公开承诺书。

第八条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委托消保委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组织消费者代表对申请主体进行消费体验评价,并反馈体验评价结果。

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提出放心网店申请的,在网店经营者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社会评估专家库,对消费体验通过的申请主体,按照5%-10%的比例区间随机抽取,组织实地或网上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条对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消费者体验、社

会评估通过的申请对象,由省消费者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社会评估专家库成员裁定。

第十二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集中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各牵头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细化的评估操作流程或实施方案,并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所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均在“放心消费在浙江”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

第十五条对公布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经营主体有权下载“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统一标识,按照标识使用规范要求,制作标牌悬挂于经营场所主要醒目位置,或加载于网店首页醒目位置。

第十六条对公布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纳入“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守合同重信用”等相关活动的重要方面予以正向激励。

第十七条鼓励各地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方

面推出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激励措施,激发更多的市场主体积极投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

四、动态管理与退出规定

第十八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切实履行放心消费社会公开承诺,持续深化放心消费建设,不断提高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维护好放心消费示范声誉,并主动接受政府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强化日常业务指导,督促其更好地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创新完善维权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有关单位推动其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建设水平,并加强典型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在动态跟踪管理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予以撤销:

(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商品质量、餐饮服务、景区旅游等安全事故(事件)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理不主动不及时,或发生

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在消费者组织、媒体舆论、社会公众等消费监督中反映与其示范承诺不相符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六)经营主体停业、经营不正常、经营困难已难以达到示范条件的,或自动放弃示范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已公布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一经发现存在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停止使用“浙江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统一标识。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逐步推进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请评估、公示公布、公共服务等过程环节网络无纸化,以方便主体申请、提高评估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消费指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放心农贸市场的评价管理及评估标准,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4月14日印发的《新一轮浙江放心市场创建实施方案》(浙市提〔2017〕4号)执行。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评估标准

一、示范型放心商店

1.以货真价实、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纠纷快处为基本指向,遵循放心消费各项标准和要求,自觉接受消费体验和社会评价,在放心消费建设中能起积极示范引领作用。

2.承诺实行不低于七日(含七日)的无理由退货制度,退货商品范围、退货时限、退货条件及退货程序,与其他放心消费承诺内容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一并或单独展示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销售食品、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报刊等特殊商品及提供服务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3.把好销售商品质量关,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自查自检等管控措施,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三无”商品。

4.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公开商品和服务质量真实信息,明码标价,无虚假宣传、让利、促销和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5.重视商品售后服务保障,严格执行商品“三包”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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