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上市相关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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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融资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

BOT投融资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

社会科学研究 2002年第5期BOT投融资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王 静 许小牙摘要 BOT投融资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问世以来,颇受世界各国特别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欢迎。

BOT投融资方式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来说,无疑会有光辉的前景。

清醒地认识BOT投融资方式及其对我国的现实意义,创造条件尤其是法律条件,为BOT投融资方式在我国顺利发展,对于已经入世的中国来说,无疑是极其紧迫而又极具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BOT投融资方式;基础设施;法律中图分类号D996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2)05-0103-0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探索利用外资的各种途径解决因国内资金、技术等资源不能满足巨大的投资需求问题。

BOT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开创了我国又一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它较好解决了那些因建设周期长,单靠政府投资远远不够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基础设施建设是制约国民经济的先决条件。

BOT项目融资无疑为我国吸引外资开创了一条有效途径。

由于这种方式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对这种方式在实践中的成功得失进行分析总结,以便利用它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一、BO T模式的由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性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相应要求政府加快改造和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

但是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终究财力有限无力为之。

1984年,土耳其总理率先提出BOT概念,其出发点是将某些公共工程项目私营化,以解决政府资金不足。

随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采用BOT模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从而引起了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并被更多国家接受、采纳。

BOT模式可以简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它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

它的运行特征是:政府同非官方资本签定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投产后的一定时间内的经营权交给非官方资本组建的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自行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营。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2016年3月)目录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3)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3)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4)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4)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5)六、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6)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6)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6)九、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7)十、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7)十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应当如何理解? (8)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 (8)十三、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8)十四、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9)十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理解? (9)十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前述“实施完毕”是指上市公司取得相关批文还是办理资产过户? (11) 十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 . 11 十八、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11)十九、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拟购买资产为游戏公司的,在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哪些内容?对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特殊要求?(12)二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有何要求? (12)二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13)二十二、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13)二十三、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14)二十四、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14)二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14)二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应当如何理解? (15)二十七、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锁定12个月? (15) 二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5%?此外该条中的“3日”、“2日”是指自然日还是交易日? (16)二十九、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封卷时间有哪些要求? (16)三十、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中有何注意事项? (17) 引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适用中,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主要规定外,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与解答也起到了更加具体的指导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为众多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和发展平台。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这份指引对于中小板上市公司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份指引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逐渐扩大。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公司可能会出现运作不规范的情况,如信息披露不准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指引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运作的基础,一个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保障公司的决策科学、透明。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要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运作合法合规。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重要途径,也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必须进行充分的披露,让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也是指引关注的重点。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督。

对于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也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项目融资指引

项目融资指引

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得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就是指符合以下特征得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就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她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得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就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得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得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得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她收入,一般不具备其她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得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得专业人员,建立完善得操作流程与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得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与监理等方面得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与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与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得建设期风险与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与其她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与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得影响,审慎预测项目得未来收益与现金流。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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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shenchunhui@)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7月10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30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8日上证上字〔2008〕59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9号)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9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年5月22日财会[2008]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6日国税发〔2008〕5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2日公告[2008]1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高检会[2008]2号 2008年5月12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9日)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9日财企[200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4月28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2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1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5日国税发[2008]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2008年3月5日公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18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13日财税[2008]2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4日银监办发〔2008〕23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修订)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修订)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1月30日)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年1月28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8年1月21日财会函〔2008〕5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3期,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8年1月21日)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8日发行监管函[2008]11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1日发行监管函[2008]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11日会协2008[3]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9日发行监管函[2008]6号)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9日)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7日会协[2008]1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月2日发改财金[2008]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2月27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2007年12月26日国发〔2007〕39号)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会计字[2007]34号)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7]189号)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7年11月20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9日中评协[2007]16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11月7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银监发〔2007〕7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27日)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8日)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7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4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会计字[2007]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股改承诺履行应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购审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9日修订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4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1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已于2008年被废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3日环办〔2007〕105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关于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7月11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7月7日财税[2007]80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日发行监管函[2007]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5月29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7年5月8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26日)已于2008年2月被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9日财会〔2007〕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07]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2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19日发改财金[2007]60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编担保物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年2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15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7日财税[2007] 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2月6日会协函[200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2月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2006年1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编制和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编制和审阅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8日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2006年12月12日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2日)(已于2007年8月29日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6年12月5日国办发〔2006〕9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财建﹝2006﹞694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CP)是一种短期债券,是企业通过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筹集一定期限内所需的资金,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一般在270天以内,其优点是期限短,流通性强,便于企业获得快速融资。

然而,在发行短期融资券时,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下面就介绍短期融资券相关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提出了规定:1.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0%;2.公司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总额、期限、利率、保证金等事项;3.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进行登记,中国结算负责确认短期融资券的数字化、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等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行证券,都需要遵守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法规,下面是其中涉及短期融资券相关的规定:1.短期融资券属于证券,需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发行短期融资券,需要进行备案和公告,严格按照期限和规定进行发行;3.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等业务,需要在涉及的场内交易所或市场进行,严格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短期融资券业务的通知》。

1.对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2.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需要有资信评级机构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并公示评级结果;3.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应当对其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在发行过程和发行后进行公告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4. 《商业票据法》作为一种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也受到了《商业票据法》的规范。

1.短期融资券是一种商业票据,需要遵守商业票据的法律制度,包括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成生、流转、支付等规定;2.对于商业票据的追索权,具有先到先得的原则。

2024版企业融资协议担保法规定细则一

2024版企业融资协议担保法规定细则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企业融资协议担保法规定细则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融资额度1.3. 担保物1.4. 违约行为2. 融资协议主体2.1. 融资方2.2. 担保方2.3. 借款方3. 融资协议内容3.1. 融资用途3.2. 融资期限3.3. 融资利率3.4. 还款方式4. 担保方式与条件4.1. 保证担保4.2. 抵押担保4.3. 质押担保4.4. 担保责任的履行5. 担保物的评估与登记5.1. 评估机构5.2. 评估费用5.3. 登记机构5.4. 登记费用6. 担保权的实现6.1. 借款方违约6.2. 担保物处置6.3. 处置收益分配7.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合同变更7.2. 合同终止7.3. 合同解除8. 违约责任8.1. 借款方违约责任8.2. 担保方违约责任8.3. 融资方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修改10.3. 合同解除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保密责任12. 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签署12.2. 合同的副本12.3. 合同的保管13. 其他约定13.1. 融资方与借款方的其他约定13.2. 担保方与借款方的其他约定13.3. 融资方与担保方的其他约定14.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1. 法律适用14.2. 争议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融资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方提供融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担保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为借款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借款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融资方借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融资额度本合同约定的融资额度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融资方同意在上述额度内,根据借款方的实际需要,分批次提供融资。

法律环境下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

法律环境下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

法律环境下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私募股权投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模式。

虽然对于一些人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可能听起来很陌生,但是对于那些了解其优势的人们来说,它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融资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法律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私募股权投资就无法得到保障。

在中国,法律环境日益完善,这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下面就从法律环境的角度来探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

一、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基金管理办法》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后,直接规范了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行业规范、责任和市场行为,增强了行业的透明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优势1、灵活度高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比传统融资方式更具灵活性,在投资范围、投资方向、投资时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与选择权,这样投资方就可以更加自由的决定是否进行投资,以及如何投资。

2、投资渠道宽广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利用很多的投资渠道,比如PE投资、VC投资、天使投资等,这些投资渠道都可以提供资金支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3、投资回报高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的方式较为灵活,能够尽可能地规避风险,通过对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及拍板,可获得很高的投资回报。

在一定程度上,私募股权投资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影响力和战略性协同效应。

三、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1、风险控制难由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水平受到环境和市场的影响,市场变动非常快,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比如财务问题、人事问题、涉诉问题等,这就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造成挑战。

2、信息不透明除了经营风险之外,私募股权投资在进行投资时,企业信息也会对投资人产生很大的影响。

如果企业信息不完整或者不透明,就很难做出准确的决策。

四、结语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是一种非常良好的融资方式,当然,它也同样有其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上证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024〕3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投融资管理办法

投融资管理办法

投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投融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投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投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券发行、资金借贷等。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使用的以下术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应具有以下含义:1. 投资者:指在投融资活动中出资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投资对象:指接受投资的企业、项目或资产。

3. 投融资市场:指依法设立并符合监管要求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私募股权市场等机构。

4. 投资者权益:指投资者在投融资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5. 投融资管理机构:指依法设立并负责监管投融资市场的机构。

第二章投融资行为第四条投资者资格投资者参与投融资活动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身份验证和合规审查。

第五条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融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方面。

投资者有权要求投融资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信息。

第六条项目审查投融资管理机构应对投资对象进行审查,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第七条资金监管投融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资金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披露投资者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八条审批制度投融资行为应依法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投融资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投资项目合法合规。

第九条监管责任投融资管理机构应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投融资市场的监管制度。

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投融资管理办法的行为,投融资管理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参与投融资活动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规定对于未尽事宜,投融资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所有与之相冲突的规定。

以上就是投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供参考和使用。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运营至关重要。

有效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不仅能够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还能为公司的融资活动和战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标与原则(一)目标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稳定和良好的关系。

2、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向投资者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业绩和发展战略等重要信息。

3、尊重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投资者的关切,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司的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原则上市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公平性原则:对待所有投资者应一视同仁,不得有选择性地向部分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3、主动性原则: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发布公司的相关信息,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解。

4、诚实守信原则:在与投资者的交往中,保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或误导投资者,树立公司的诚信形象。

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一)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

2、临时公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签订等,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3、自愿性披露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信息,如公司的新产品研发进展、市场拓展计划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实务指引

上市公司实务指引

上市公司实务指引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成功上市无疑是其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然而,上市后的公司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实务操作规范,以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的利益。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上市公司的一些关键实务要点。

首先,财务透明与合规是上市公司的核心要求之一。

准确、及时且详尽的财务报告是向投资者展示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窗口。

这不仅包括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还涉及到对重大交易和事项的恰当披露。

例如,关联交易必须清晰地呈现在报告中,并且其定价原则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需要明确说明。

此外,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收入确认政策等方面也都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避免财务造假和误导投资者的风险。

在公司治理方面,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结构。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多元化的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提供全面而深入的意见。

监事会则负责监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公司遵循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涵盖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多个领域。

通过这些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问题,保障公司的运营效率和资产安全。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桥梁。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重大资产重组、业绩预告、高管变动等。

这不仅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也是维护市场公平和稳定的关键。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注意语言的清晰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晦涩的术语,确保广大投资者都能够理解公司所传达的信息。

再来说说股权管理。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复杂,涉及到众多股东的权益。

公司需要妥善管理股权变动,包括增发新股、股权转让等。

同时,要关注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变化,防止出现控制权的不稳定。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要设计合理的方案,既能激励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又不会过度稀释现有股东的权益。

另外,投资者关系管理也不容忽视。

上市的公司的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的公司的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的公司的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一、引言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对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有效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不仅能够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声誉,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还能够为公司的融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3、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

4、稳定公司的股价,降低股价波动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不利影响。

(二)原则1、公平原则:对待所有投资者应一视同仁,提供平等的信息获取机会。

2、诚信原则: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主动性原则: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

4、保密性原则:对于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三、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一)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

2、临时公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签订等,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向投资者说明情况。

3、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如预计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变动,应按照规定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二)投资者沟通1、股东大会:公司应认真筹备股东大会,为投资者提供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的机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应提前公告,方便投资者参与。

2、投资者说明会: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或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司可以组织投资者说明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进行沟通。

3、电话咨询: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上证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提升债券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上证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2022年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优化公司债券发行融资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围绕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组织机构运行及公司治理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以及特定情形发行人、特定行业发行人的特殊信息披露及相关核查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合理制定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方案,强化本指引所列重点关注事项的针对性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发行时具备债券特性,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一种金融工具。

它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点,既能满足投资者安全稳定地获取固定收益的需求,又能为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途径和成本控制的优势。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中一种备受关注的融资工具。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指引”),并于近期发布实施。

该指引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发行过程中的交流与互动、交易期间的信息披露与自律管理、以及债券转股和回售。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部分内容。

首先,在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中,公司需要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具体情况进行规划和设计,包括明确发行规模、利率确定和转股价格等方面要素。

同时,公司还应与中介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发行计划符合监管要求并获得中介机构的支持。

其次,在发行过程中的交流与互动阶段,公司需与投资者充分沟通,提供详尽准确的信息,包括发行目的、使用规划、风险提示等内容。

并要求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的明晰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交易期间的信息披露与自律管理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与债券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

此外,指引还对公司关联交易、员工激励措施等关键事项进行了约束和管理。

最后,债券转股和回售是指引的最后一个部分,在该阶段,公司应按照发行时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债券转股或回售的操作。

公司需确保交易订单的准确安排和及时执行,同时应遵守转股比例等相关规定。

指引的发布对于深化债券市场改革、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将更加规范透明,投资者将更加明确了解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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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总则第一章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第二章投融资准备阶段第三章尽职调查阶段第四章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第五章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第六章投融资本退出阶段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鼓励律师积极介入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过程中的作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中小企业2.1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从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所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

2.2 本指引中所指中小企业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但不包括银行业)。

第3条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仅指社会企业或个人以非银行资金(或称民间金融资金)向中小企业依法进行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借款(包括典当、小额贷款等)、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业务,但不包括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融资业务。

第一章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中小企业投融资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投融资预备阶段、投融资意向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投资资本退出阶段。

在每一个阶段中,专业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避免及减少法律风险、为投融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第4条投资方的投资方式按照投资行为的不同来划分,中小企业投融资方式有:4.1间接投融资模式:4.1.1股权转让投资,指以融资方部分股东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投资标的的投资。

4.1.2增资扩股投资,指在融资方原股东之外,吸收投资方作为股东入股,并相应增加融资方注册资本的投资。

4.2直接投融资模式4.2.1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

4.2.2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贷模式的投资。

4.2.3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

第5条注意事项5.1间接投融资模式如果融资方系有限责任公司,则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尊重融资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之后投资方才可进行投资。

办理国有企业的间接投融资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应相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5.2直接投融资模式关键应注意融资方的偿债能力及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等问题。

第6条投融资程序6.1投融资预备、可行性分析。

6.2投资方与融资方或融资方股东或融资方实际控制人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投资或借贷意向,签订投资意向书(可能包括:排他协商、材料提供、投资成本、担保措施、退出机制、保密等条款)。

6.3投资方在融资方的协助下,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融资方的管理构架、职工情况、资产、债权、债务、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清查、评估。

6.4投资方与融资方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相关法律文本。

6.5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投融资事宜进行审议和表决。

6.6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投融资协议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6.7投融资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担保登记等手续。

6.8投资方退出融资方。

第7条涉及国有资产问题涉及对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进行投资时,还应注意: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对融资方资产进行评估;7.2必要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准/备案;7.3投资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8条涉及外资企业问题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注意:8.1合营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制作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8.2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投融资准备阶段投融资准备阶段,主要是从投资方初步确定融资方(或融资方初步选定融资方)起至双方达成投资意向前的准备期间,本阶段律师应协助委托人起草投融资意向书等文本,并提示意向书与正式协议的联系和区别,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的法律约束力。

专业律师在本阶段的法律服务主要为:第9条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9.1协助投/融资方收集准备相对方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融资方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察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投融资活动的进行。

9.2综合研究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投融资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

9.3就投融资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投融资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投资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投融资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投资有无倾向性态度等。

第10条确定意向书的主要条款在投融资双方达成投融资意向书过程中,投资方律师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投融资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核投融资意向书。

投融资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中的部分或全部:10.1投融资标的。

10.2投融资方式及投融资协议主体。

根据投融资方式的不同确定投融资协议签订的主体。

10.3投融资项目是否需要投融资各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

10.4确定投融资的规模及成本。

10.5投融资款项的支付。

10.6投融资的担保措施。

10.7投融资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0.8双方约定的进行投资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10.9排他协商条款。

此条款应规定,未经投资方同意,被投资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其股权或资产,不得向第三方借款融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10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

该条款要求融资方向投资方提供投资方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融资方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投资方更全面地了解融资方。

第11条意见书的附加条款在投融资过程中,为避免任何一方借投资或融资之名套取对方的商业秘密,作为专业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

11.1终止条款。

该条款明确如投资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投融资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11.2保密条款。

出于谨慎的考虑,投融资双方往往在签订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11.2.1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

除了投融资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投融资事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服务人员。

11.2.2保密事项。

除了会谈、资料内容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融资条款,即收到融资方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融资方的股权或向融资方提供借款。

11.2.3投融资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1.2.4资料的返还或销毁。

保密条款应约定如投融资项目未能完成,投融资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义务。

第12条投融资条款清单鉴于投资活动中,投资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

作为投资方的专业律师,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投资准备阶段中订立意向书时应列明如下投融资条款清单,以预防和降低投融资的法律风险。

投融资条款清单记载未来正式投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12.1投融资交易条件。

明确投融资达成必须满足的相应条件。

12.2不公开条款。

该条款要求投融资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投融资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投融资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12.3锁定条款。

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投资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融资方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融资方拒绝投资的可能。

12.4投资资金退出条款。

投资方有权选择在投资后的一段时间内,要求被融资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方依据约定条件回购其股权;投资方有权按协议约定近期收回借款及利息等款项。

12.5担保条款。

为保证投融资业务的交易安全,应合理、合法制订担保措施,并办理必要的担保登记工作。

投融资活动按约结束后,投资方应配合融资方解除相应的担保登记。

12.6董事会和投票权。

投资双方就董事会的组成以及相关事项的投票权进行约定,以确保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重大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管。

12.7费用分摊条款。

该条款规定如果投融资成功,因投融资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投融资双方分摊或由被投资方承担。

第三章尽职调查阶段投资方律师应就投资方拟投资的融资方进行深入调查或为融资方投融资业务的办理准备融资方案,核实准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投融资双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相关决策。

投资方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增加或减少。

第13条融资方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的范围13.1 融资方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13.2 融资方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3.3 融资方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13.4 融资方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13.5 融资方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13.6 融资方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3.7 融资方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13.8 融资方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投资协议。

13.9 融资方主营业务的发展前景。

13.10 融资方的股权及资产是否存在设臵担保、诉讼保全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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