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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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件01-2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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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我国,虽然将商主体分为三大类, 看起来很简单,也体现了出资者责任形式 的不同。但是,究竟哪些行业能够以商的 形式开展,能够获得商主体的身份,在民 商法领域是不能决定的。中国曾经有过的 经商下海热、官商勾结;教育、文化、卫 生等或明或暗的普遍商化,其实都是一种 病态的社会现象,而这些与中国“商界” 的不清或“无业非商”有相当的关系。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 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 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2.特征 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本章包含三节内容: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商事主体 第三节 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商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基于商法规范 所形成的相互之间,以及商事主体与非商 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 系包括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和商事人身法律 关系。
内部商事财产经营法律关系 商事财产法律关系
外部商事财产交易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内部组织管理法律关系 商事人身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法律关系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客体: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连续性的商 行为。 3.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二、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三、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标准
★ 商事立法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法) 2.主观主义原则(德) 3.折衷主义原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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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在商事 交易之时效期间多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多采取交易之定 型化规则等。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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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PPT课件
在本教程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商法的各种方面,并详细介绍商法规则、商业 主体、商法法律行为以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开始吧!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第三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法律。
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一套专门法律规则,它 的特点有约定自由、危机意识、商业风险等。
享有经营自主权、信息自由权、财产支配权等相应的法定权利。
3 义务
有信息披露、纳税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应尽的义务,还要遵守契约、守信用等商业道德准则。
商法未来的趋势
数字化经济时代
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和方式 的出现。
环保意识崛起
商法需要关注环保立法和绿色 供应链,并引导企业建立可持 续发展的道德承诺和责任。
跨境贸易
商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市场需 求和贸易环境,如保护知识产 权、管理国际金融风险等。
如不得含有禁止法规定的商 业活动原则、不得影响国家 安全原则等,保障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及其能力
商事主体
指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如企 业、合伙企业等。
商事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从事商业活动所必 须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法律行为
1
合同
合同是商人之间约定的、生效的行为,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2
担保
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3
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 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商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商人定义
在本教程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商法的各种方面,并详细介绍商法规则、商业 主体、商法法律行为以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开始吧!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第三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法律。
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一套专门法律规则,它 的特点有约定自由、危机意识、商业风险等。
享有经营自主权、信息自由权、财产支配权等相应的法定权利。
3 义务
有信息披露、纳税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应尽的义务,还要遵守契约、守信用等商业道德准则。
商法未来的趋势
数字化经济时代
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和方式 的出现。
环保意识崛起
商法需要关注环保立法和绿色 供应链,并引导企业建立可持 续发展的道德承诺和责任。
跨境贸易
商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市场需 求和贸易环境,如保护知识产 权、管理国际金融风险等。
如不得含有禁止法规定的商 业活动原则、不得影响国家 安全原则等,保障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及其能力
商事主体
指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如企 业、合伙企业等。
商事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从事商业活动所必 须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法律行为
1
合同
合同是商人之间约定的、生效的行为,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2
担保
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3
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 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商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商人定义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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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 组成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4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 设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以合伙 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归属该合伙企业,由全 体合伙人承受其后果: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 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 民事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3
限制: 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
பைடு நூலகம்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伙协议修改
或者补充
15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 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 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 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 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 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
18
(二)核准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 场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 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 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 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 事经营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5)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 少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4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 设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以合伙 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归属该合伙企业,由全 体合伙人承受其后果: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 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 民事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3
限制: 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
பைடு நூலகம்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伙协议修改
或者补充
15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 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 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 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 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 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
18
(二)核准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 场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 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 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 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 事经营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5)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 少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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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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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总结词
商事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主 体类型、客体类型、权利义务性质等。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个人商事法律关 系、企业商事法律关系和政府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客 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商事法律关系、债 权商事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权利 义务性质,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商事法律关系和 相对商事法律关系等。此外,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对商 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为,促进公平竞争。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途径
司法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 径寻求法律救济,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途径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 决商事争议,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途径
行政投诉途径
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 调解机构的调解,化解
商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商事违法行为,
寻求行政救济。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01
02
03
04
民事保护
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手段, 维护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手段,纠正商事法律
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商事 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的刑事责
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自律
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规 范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
商事权利
商事权利是指商人所享有 的法律上的权利,如经营 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商事义务
商事义务是指商人所承担 的法律上的义务,如履行 合同、缴纳税款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
分类
总结词
商事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主 体类型、客体类型、权利义务性质等。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个人商事法律关 系、企业商事法律关系和政府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客 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商事法律关系、债 权商事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权利 义务性质,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商事法律关系和 相对商事法律关系等。此外,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对商 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为,促进公平竞争。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途径
司法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 径寻求法律救济,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途径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 决商事争议,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途径
行政投诉途径
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 调解机构的调解,化解
商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商事违法行为,
寻求行政救济。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01
02
03
04
民事保护
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手段, 维护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手段,纠正商事法律
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商事 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的刑事责
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自律
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规 范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
商事权利
商事权利是指商人所享有 的法律上的权利,如经营 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商事义务
商事义务是指商人所承担 的法律上的义务,如履行 合同、缴纳税款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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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商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要素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独立享 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当事人。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主体资格的取得 和丧失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 将无法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客体要素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商事权 利和商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 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行 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而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 商事组织和商事个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行 政行为和行政事务,而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商事 行为和商事财产;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公 权力和命令性,而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更加注重平 等和自愿。
加强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有助于提升 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吸引 外资和国际贸易。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
立法保护
通过制定和完善商事法律法规,为商事法律 关系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行政保护
行政机关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
司法保护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商事纠纷,维护商事主体 的合法权益。
而终止。
04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维护市场秩序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 秩序,确保公平竞争和交易的顺利进 行。
保障合法权益
保护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保障市场主体 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和损失。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保护商事法律关系,可以促进市 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增强市场活力。
提升国际竞争力
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商法总论商事法律关系pptx
![商法总论商事法律关系pptx](https://img.taocdn.com/s3/m/2be1c588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89.png)
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途径,对商事法律关系进行保
护。
03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措施
包括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调解纠纷、仲裁裁决、司法审判等措施。
商事法律关系的监督
商事法律关系监督的必要性
对商事法律关系的监督是保障商事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的 重要保障,有助于防止违法行为和纠正错误行为。
商事法律关系监督的方式
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 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而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危害社会和 公共安全的行为。
02
商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பைடு நூலகம்要素
商人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其权利和 义务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交易伙伴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交易伙伴是指与商人进行交易的相对方 ,如客户、供应商等。
客体要素
交易对象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商品、服务、财产等,这些交易对象在商事法律 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交易行为
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具体行为,如买卖、租赁、投资 等。
内容要素
权利与义务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商人和其他交易伙伴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这 些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和运作。
责任与风险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与风险是指商人和其他交易伙伴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和风险,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消灭
商事法律关系的形成
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在 实施商事行为中形成的权利义
商事法律pptx
![商事法律pptx](https://img.taocdn.com/s3/m/a5c21cd4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00.png)
商事登记的概念与原则
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与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 止相关的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申请,并在其主管 机关进行登记的活动。
商事登记的原则
商事登记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效率、责任风险 等原则,同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商事登记的内容与程序
商事登记的内容
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业的区别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包括税收、权益分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差异。
合伙企业治理结构的要素
介绍合伙企业治理结构的要素,包括合伙人之间的协 议、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并说明这些要素在实现 合伙企业治理目标中的作用。
04
商事登记与管理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合同的基本要素,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合同的履行义务与抗辩权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享有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商事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 的变更包括修改、补充或部分删除等。合同主体的变更需要 双方协商一致。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规模、经营特点、税收等因素,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商 事组织形式,并对不同组织形式的适用范围和限制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详细描述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并介绍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和基本框架。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素
介绍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素,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高管薪酬和激励机制等,并说明这 些要素在实现公司治理目标中的作用。
商法总论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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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商事法律关系、意定商事法律 关系等。
02 商事组织法律关 系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签订合伙协议 、明确合伙人权利和义务、进行企业登记等。
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决策,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 或者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管理制度。
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清晰明确,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和法律规定行使和承担。
证券法律关系
1 2 3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应当经过证监会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 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公告和宣传。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应当在合法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场外交易 市场进行,交易过程应当遵守相关的交易规则和 监管要求。
06 商事诉讼与仲裁 法律关系
商事诉讼法律关系
当事人
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 人等。
诉讼标的
商事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如合同、 侵权等。
诉讼程序
起诉、受理、开庭、判决、执行等程 序。
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
仲裁法律关系
当事人
仲裁标的
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商事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
违约责任及解 决争议的方式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况时 的责任承担及争议解决方 式。
04 商事竞争法律关 系
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 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及续 租的条件和程序。
02 商事组织法律关 系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签订合伙协议 、明确合伙人权利和义务、进行企业登记等。
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决策,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 或者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管理制度。
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清晰明确,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和法律规定行使和承担。
证券法律关系
1 2 3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应当经过证监会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 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公告和宣传。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应当在合法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场外交易 市场进行,交易过程应当遵守相关的交易规则和 监管要求。
06 商事诉讼与仲裁 法律关系
商事诉讼法律关系
当事人
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 人等。
诉讼标的
商事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如合同、 侵权等。
诉讼程序
起诉、受理、开庭、判决、执行等程 序。
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
仲裁法律关系
当事人
仲裁标的
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商事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
违约责任及解 决争议的方式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况时 的责任承担及争议解决方 式。
04 商事竞争法律关 系
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 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及续 租的条件和程序。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9edee25b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48.png)
2.3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兴起较晚,德国在1892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后, 欧洲各国纷纷仿效,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商事组织形式由此得到了迅速发展。 目前这种公司形式已成为各国采用最多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公司,即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公司股 票不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也不能强迫多数参股人接受一个新的参股人。
两合公司(Company Organized by Limited and Unlimited Shareholders)是指由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 限责任股东和承担有限 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共 同组成的公司。 (1)具有有限公司和 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 (2)不同性质的股东 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3)法律地位更接近 无限公司。
2.1 合伙法
2.1.5 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解散是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伙的解散一般有三种情况:
2.2 公司法
公司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一种商事组织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规则的 总称。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是一个完全区别于组 成该团体的成员的法律实体。中世纪的时候,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已经出现了,主要 是一些经皇室特许而成立的牧师会、寺院或自治城市一类的宗教团体或公共组织。 到了17世纪初,在英国和荷兰正式出现了有法人地位的商业公司,它们经皇室特 许,经营外贸业务,典型的如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 度公司。一般认为,公司的历史是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然后到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限公司进行发展的。
(1)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2)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学-商法总论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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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 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 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第三节 商个人
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 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个体。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一、商法典 二、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
商事通那么〔商法通那么〕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商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二章:商主体,规定商主体的基本形式和种类; 第三章:商行为与商业代理,包括商事行为与商事代理的构成、 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等; 第四章:商业登记,包括登记机关、范围、程序等; 第五章:商业名称,包括其取得、种类、商号权等; 第六章:商业账簿,包括账簿的种类、内容和置备等; 第七章:商事诉讼时效,包括适用范围、起算、中断、终止和 延长以及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商事责任,包括种类和承担方式; 第九章:附则,包括商事部门法的范围及制定、有关术语的含 义、生效时间和解释机关等。
3、代理商不得“双方代理”,其佣金取得来源于委 托人;而居间商可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理佣金, 居间商的佣金由合同当事人两者负担。
代理商和行纪商的区别
1、行纪商多存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如证券、期货 和其他商业贸易等,但不包括不动产领域。而代理商的 代理事务范围较广,只要是企业的经营事务,代理商都 可代理。 2、行纪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 且自己先取得行为的法律效果,然后再移转于委托人。 而代理商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由此产生 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3、代理商一般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代理其商 事事务,而行纪商则不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他 们仅仅根据单独委托或个别委托而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 委托事务。在学理上,行纪被称为间接代理,但其并非 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 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 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第三节 商个人
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 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个体。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一、商法典 二、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
商事通那么〔商法通那么〕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商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二章:商主体,规定商主体的基本形式和种类; 第三章:商行为与商业代理,包括商事行为与商事代理的构成、 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等; 第四章:商业登记,包括登记机关、范围、程序等; 第五章:商业名称,包括其取得、种类、商号权等; 第六章:商业账簿,包括账簿的种类、内容和置备等; 第七章:商事诉讼时效,包括适用范围、起算、中断、终止和 延长以及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商事责任,包括种类和承担方式; 第九章:附则,包括商事部门法的范围及制定、有关术语的含 义、生效时间和解释机关等。
3、代理商不得“双方代理”,其佣金取得来源于委 托人;而居间商可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理佣金, 居间商的佣金由合同当事人两者负担。
代理商和行纪商的区别
1、行纪商多存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如证券、期货 和其他商业贸易等,但不包括不动产领域。而代理商的 代理事务范围较广,只要是企业的经营事务,代理商都 可代理。 2、行纪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 且自己先取得行为的法律效果,然后再移转于委托人。 而代理商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由此产生 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3、代理商一般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代理其商 事事务,而行纪商则不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他 们仅仅根据单独委托或个别委托而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 委托事务。在学理上,行纪被称为间接代理,但其并非 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商法课件)商法总论(二)
![(商法课件)商法总论(二)](https://img.taocdn.com/s3/m/8f7d9590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92.png)
(二) 我国商法理论关于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思考: 商主体与市场经营主体、市场主体是一个概 念吗?(P30)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等同于商主体吗? 商主体是指 , 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 事商行为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三) 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 从商人到企业(P32)
思考: 商人与商主体是同一个概念吗?
2.商合伙
· 注意: · 依照《民法通则意见》 第45条 , 将个人合伙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分为两类:
( 1) 起字号的 , 以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 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 2) 未起字号的 , 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 , 成立 代表人诉讼 。
· 但《民诉意见》 第47条有不同规定: 不论起字号与否 ,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 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 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 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 , 成立代表人诉讼。
· 补充: 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受公司法调整 , 受《外商投资
企业法》 调整
2.商合伙
· ( 1)概念 。是介于商个人和商法人之间的一种 商人形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 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享 收益 、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2.商合伙
· [案例1]: 李某 、刘某 、韩某三人合伙成立一企业 , 经三 人商定 ,李某出资10万元 ,刘某出场地 ,经三人同意, 韩某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还规定 , 因李某出资10万元 后已经不再有余钱 , 故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 ,李某不再 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为5年。
1.商法人
商法总论课件(ppt 95页)
![商法总论课件(ppt 95页)](https://img.taocdn.com/s3/m/a70af8849b89680203d825f3.png)
性质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11
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 (二)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承担义务
1.商个人 2.商法人 3.商合伙
(二)、以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 机构,从事管理和为准,分为:
1.完备商人 2.小商人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20
(三)以商法对商业主体关于注册上的要求为标准,分为
1.法定商人 2.注册商人 3.任意注册商人
(四)以公司商事主体是否为法人为标准,分为: 1.形式商人 2.非形式商人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1.概念 2.特征 3.确定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6
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一) 形式商法 (二) 实质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 营利性 (二) 技术性 (三)公法性 (四) 国际性
(五)兼容性
2020/12/7
(三)实现市场主体法定化的对策 1.市场主体法定化理念的导入和确立 2.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的构架 3.以法律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应以公司
制度的规范化为重心
第二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2020/12/7
西北大学法学院
19
二.商事主体的范围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属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标准,分为: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
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人
决定 (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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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 (二)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承担义务
1.商个人 2.商法人 3.商合伙
(二)、以商主体是否规范地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 机构,从事管理和为准,分为:
1.完备商人 2.小商人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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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商法对商业主体关于注册上的要求为标准,分为
1.法定商人 2.注册商人 3.任意注册商人
(四)以公司商事主体是否为法人为标准,分为: 1.形式商人 2.非形式商人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1.概念 2.特征 3.确定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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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一) 形式商法 (二) 实质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 营利性 (二) 技术性 (三)公法性 (四) 国际性
(五)兼容性
2020/12/7
(三)实现市场主体法定化的对策 1.市场主体法定化理念的导入和确立 2.市场主体法律体系的构架 3.以法律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应以公司
制度的规范化为重心
第二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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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主体的范围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商事主体属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为标准,分为:
《商法总论》课件
![《商法总论》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29958021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bb.png)
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商 事合同法、商事保险法等 方面的内容。
规定商事组织的设立、变 更、解散等程序和条件, 明确商事组织的权利和义 务。
规定商事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效 力、履行等规则和原则, 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PART 03
商事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 的行为。
商事合同的终止
商事合同的终止可以因履 行完毕、解除、抵消、债 务免除等原因而发生。
PART 04
商事权利与义务
商事权利的类型与特点
财产性权利
人身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等,主要涉及商事交 易中的财产归属和流转。特点在于其 可转让性和流通性,是商事活动的基 础。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跨国性、复杂性、法律适用多样性等特点。
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商事争议解决
商事争议的种类与特点
商事争议的种类
商事争议主要分为合同争议、侵权争 议、不正当竞争争议等。
商事争议的特点
商事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国际 性等特点,需要运用商法知识进行解 决。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程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和诉讼等。
解决程序
解决商事争议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 或仲裁、裁决或判决等,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PART 02
商事组织与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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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人人格的公示手段 法定与公告
11
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历史演进
原 始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原 始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纯 粹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新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新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12
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因商人的营业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类型。 ❖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现实个案的商事 关系由于受到商法调整而具有商法效力的社 会关系。(商事生活法制化的最终产物) ❖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的 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 (一)确认商事关系的必要性 1.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的本源的,是商法对商
事关系的调整。——立法方面 2.商法得以适用的前提是将商事关系从既有
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法律适用方面 (二)确认商事关系的可能性
答案是肯定的:1897年《德国商法典》标 志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成功。
2
❖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又称为欧洲中世纪晚期, 大体指从公元10-11世纪到16-17世纪的期间。 1.这一时期加工制造业和货币经营业被纳入商业范 畴,商事关系确认标准转向商人主义。 2.商业复兴导致商人阶层产生,奠定了商法出现的 社会基础。 3.此时确认商事关系的目的在于适用“商人法”。 4.这里的“原始”相对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的 新商人主义而言。
制商人 ➢ 最低层次: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 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 而不漏。
9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创制商人
必
任
误
形
表
罗列九种 登
登
登
式
见
固有商业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10
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四)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和抽象 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见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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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 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
救性、行政追究性、刑事惩罚性的划分,又有有限、 无限,过错、严格的分野,从而和狭义民法上所设 定的补偿、无限、过错责任形式有严格区别。
二、古代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演变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 系的标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 “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而言。 ➢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交
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容纳了“辅助商”,即服 务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3.此时“商业”一词为经济用语,但存在向法律用 语过渡的迹象。
7
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 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 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 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 商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8
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
5.立法结构模式采取二元制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结构的三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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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商主体
契约之债 (权义型) (职业型)
客体
商行为
民
内容
事
之 无因管理之债
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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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 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维持、 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 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体法 与行为法两部分。
5
第二节 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
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 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 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 容和技术质量。
6
一、纯粹商行为主义
1.含义:单纯以商行为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标 准。——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 2.鉴于纯粹商行为主义的缺陷,法国改采折 中主义标准。缺陷: (1)“商行为”内涵的无从把握与外延的罗 列不尽 (2)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商人的唯一依据导致 商人资本虚无、买空卖空 (3)有违大陆法系的主体人格理论 (4)从政治哲学角度看有泛政治化问题
16
(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 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则 中的普遍规则还是特别规则。
➢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则与分则。
➢ 意义: 1.保证立法体系的层次分明与结构严谨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
17
(三)单方商事法律关系与 双方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或多方 是否都是商主体 ❖前者:只有一方是商主体的商事法律关系 ❖后者:指双方或多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法律 关系 ➢意义:德国建立了规范商行为的特别制度, 并开辟了“社会法法域”。
3Hale Waihona Puke 实质意义的缘由:1.确认商事关系的基点是以“财货交易”为 内容的特定行为。 2.“商”的概念使得“财货交易”行为由此分 为两类: 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具备“常业”特征 非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不具“常业”特 征 3.以商行为主义为标准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
4
(二)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确认商事关系 的标准是原始商人主义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可谓是商法总论中最 具有魅力同时也是最令人疑惑的部分, 但是只有对于这个范畴有了一定的理解, 方能深入商法之门径并得知其要领。而 要知晓商事法律关系,首先要对商事关 系的确认这一问题有所理解,本章就是 围绕商事关系确认与商事法律关系两个 问题展开的。
1
第一节 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及其在 古代的演进
11
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历史演进
原 始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原 始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纯 粹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新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新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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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因商人的营业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类型。 ❖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现实个案的商事 关系由于受到商法调整而具有商法效力的社 会关系。(商事生活法制化的最终产物) ❖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的 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 (一)确认商事关系的必要性 1.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的本源的,是商法对商
事关系的调整。——立法方面 2.商法得以适用的前提是将商事关系从既有
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法律适用方面 (二)确认商事关系的可能性
答案是肯定的:1897年《德国商法典》标 志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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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又称为欧洲中世纪晚期, 大体指从公元10-11世纪到16-17世纪的期间。 1.这一时期加工制造业和货币经营业被纳入商业范 畴,商事关系确认标准转向商人主义。 2.商业复兴导致商人阶层产生,奠定了商法出现的 社会基础。 3.此时确认商事关系的目的在于适用“商人法”。 4.这里的“原始”相对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的 新商人主义而言。
制商人 ➢ 最低层次: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 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 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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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创制商人
必
任
误
形
表
罗列九种 登
登
登
式
见
固有商业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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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四)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和抽象 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见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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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 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
救性、行政追究性、刑事惩罚性的划分,又有有限、 无限,过错、严格的分野,从而和狭义民法上所设 定的补偿、无限、过错责任形式有严格区别。
二、古代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演变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 系的标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 “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而言。 ➢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交
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容纳了“辅助商”,即服 务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3.此时“商业”一词为经济用语,但存在向法律用 语过渡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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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 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 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 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 商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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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
5.立法结构模式采取二元制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结构的三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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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商主体
契约之债 (权义型) (职业型)
客体
商行为
民
内容
事
之 无因管理之债
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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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 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维持、 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 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体法 与行为法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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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
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 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 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 容和技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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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纯粹商行为主义
1.含义:单纯以商行为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标 准。——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 2.鉴于纯粹商行为主义的缺陷,法国改采折 中主义标准。缺陷: (1)“商行为”内涵的无从把握与外延的罗 列不尽 (2)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商人的唯一依据导致 商人资本虚无、买空卖空 (3)有违大陆法系的主体人格理论 (4)从政治哲学角度看有泛政治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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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 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则 中的普遍规则还是特别规则。
➢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则与分则。
➢ 意义: 1.保证立法体系的层次分明与结构严谨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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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方商事法律关系与 双方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或多方 是否都是商主体 ❖前者:只有一方是商主体的商事法律关系 ❖后者:指双方或多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法律 关系 ➢意义:德国建立了规范商行为的特别制度, 并开辟了“社会法法域”。
3Hale Waihona Puke 实质意义的缘由:1.确认商事关系的基点是以“财货交易”为 内容的特定行为。 2.“商”的概念使得“财货交易”行为由此分 为两类: 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具备“常业”特征 非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不具“常业”特 征 3.以商行为主义为标准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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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确认商事关系 的标准是原始商人主义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可谓是商法总论中最 具有魅力同时也是最令人疑惑的部分, 但是只有对于这个范畴有了一定的理解, 方能深入商法之门径并得知其要领。而 要知晓商事法律关系,首先要对商事关 系的确认这一问题有所理解,本章就是 围绕商事关系确认与商事法律关系两个 问题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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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及其在 古代的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