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蔬复合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果蔬复合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复合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果蔬粉(山楂粉和苹果粉除外)、酵母抽提物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麦芽糊精,经配料、混合、灌袋、包装制成的果蔬复合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
GB/T20884麦芽糊精
GB/T23530酵母抽提物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NY/T1884绿色食品果蔬粉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3要求
3.1原辅料
3.1.1果蔬粉(山楂粉和苹果粉除外)
应符合NY/T1884的规定。
3.1.2酵母抽提物
应符合GB/T23530的规定。
3.1.3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20884的规定。
3.1.4所有食品原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呈淡黄色至棕黄色、色泽均匀
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粉末状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水分,%≤10.0
蛋白质,%≥ 4.0
铅(以Pb计),mg/kg≤0.5
总砷(以As计),mg/kg≤0.3
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
菌落总数,CFU/g≤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90
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
沙门氏菌≤0/25g
3.5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食品添加剂
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7真实性要求
产品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符合GB14881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要求检验
取适量样品放置在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滋、气味、组织形态和有无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尝其滋味。
4.2理化指标检验
4.2.1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蛋白质
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总砷
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3微生物测定
4.3.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2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3.3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4789.4、GB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4.4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5.1.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
5.1.2抽样:在同一班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2kg),1kg作检验,1kg留样备用。
5.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产前;
b)当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当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即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可在原批次加倍抽样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