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蔬复合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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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复合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复合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果蔬粉(山楂粉和苹果粉除外)、酵母抽提物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麦芽糊精,经配料、混合、灌袋、包装制成的果蔬复合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

GB/T20884麦芽糊精

GB/T23530酵母抽提物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NY/T1884绿色食品果蔬粉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3要求

3.1原辅料

3.1.1果蔬粉(山楂粉和苹果粉除外)

应符合NY/T1884的规定。

3.1.2酵母抽提物

应符合GB/T23530的规定。

3.1.3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20884的规定。

3.1.4所有食品原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呈淡黄色至棕黄色、色泽均匀

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粉末状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水分,%≤10.0

蛋白质,%≥ 4.0

铅(以Pb计),mg/kg≤0.5

总砷(以As计),mg/kg≤0.3

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

菌落总数,CFU/g≤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90

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

沙门氏菌≤0/25g

3.5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食品添加剂

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7真实性要求

产品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符合GB14881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要求检验

取适量样品放置在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滋、气味、组织形态和有无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尝其滋味。

4.2理化指标检验

4.2.1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蛋白质

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总砷

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3微生物测定

4.3.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2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3.3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4789.4、GB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4.4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5.1.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

5.1.2抽样:在同一班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2kg),1kg作检验,1kg留样备用。

5.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型式检验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产前;

b)当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当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即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可在原批次加倍抽样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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