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常理、常情-法律与道德的思辨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https://img.taocdn.com/s3/m/ce83e409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8a.png)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情理与法理是指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以情理为基础的思辨与以法理为基础的思辨。
情理主要强调人情世故、道德伦理以及人的感性思维,而法理则是指法律规则、逻辑推理以及人的理性思维。
两者在思维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对立与冲突,但又相互依存、相互交融。
情理思维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感性、主观的因素。
在情理思维中,人们常常考虑的是道德、情感、羞耻等因素,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公平。
情理思维关注的是人们的感受、人情世故以及人的内心世界。
在情理思维中,人们通常会根据自己的喜好、立场、情感等来判断和决策。
情理思维常常代表个人的意志和价值观,是一种自由、灵活的思维方式。
情理思维也容易受到情感的干扰,缺乏客观性和普适性。
而法理思维则是基于法律规则和逻辑推理的思考方式。
法理思维追求客观、理性的原则和规则,通过逻辑推理和法律条文来判断和决策。
在法律领域,法理思维是不可或缺的,它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与稳定。
法律规则和逻辑推理是法理思维的基础,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逻辑分析,可以得出合理、准确的结论。
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法理思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涵盖所有的情况和问题。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冲突与碰撞。
在一些复杂的情境下,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情理与法理,进行权衡和折中。
在某些情况下,情理可能会与法理相悖,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忽略情理而只追求法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需要将情理与法理结合起来,既重视个人感受和善意,也遵守法律的约束和规定。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是一种复杂而又重要的思考方式。
它们互相渗透、相辅相成,在不同的情境下起着不同的作用。
情理思维能够弥补法理思维的严谨,强调人的主体性和主观感受,提醒人们关注人情世故和道德伦理。
而法理思维则为情理思维提供了一种客观、准确的判断依据,保证了公正与稳定。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灵活运用情理与法理的思辨,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和决策。
只有合理地运用情理和法理,才能达到平衡、公正的结果。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https://img.taocdn.com/s3/m/f0fa37ed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7c.png)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情理与法理这两个概念是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文明中经常涉及的思考范畴。
情理可以理解为符合人们正常心理预期的道理和思维方法,是人们根据自身经验和感性认识而形成的一些常规观念。
而法理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和精神内核,是一种符合经过制定、公布和实施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和原则。
在实践生活中,情理与法理这两种思维方式经常相互交织,而如何正确区分和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社会文明和民众法治素养建设中的必要内容。
首先,情理和法理都是我们生活中必要的思维方式。
在实践生活中,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感性认识来判断和评价一些事情的对错、好坏和合理与否。
这种情理思维可以帮助人们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识别和理解种种现象、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培养人际关系、实现自身价值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当人们遇到一些道德或伦理问题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情感、自觉或类比推论来做出判断和决策。
这种情理思维在人类社会的构建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人们日常交往、公共生活和知识认识的基本依据。
与情理相比,法理则更加注重制度化、规范化和界定性。
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义务,强制力大,法律制度是对社会行为做出制度性的安排和调整,包括秩序与规范、权利与责任、程序与规则等方面。
而法律的基本价值则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正确秩序、保护众多权益、促进公正与公平等。
在法理的思维模式下,人们通常会根据法律法规来界定和评价一些行为的合法与否,这种法律思维不但有助于人们实现自我保护,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
其次,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情理与法理也应当互相融合。
在判断和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时,情理与法理应当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
例如,在国家治理、社会信仰、司法解释和公共事务管理等领域,法律上的规定和原则必须与社会的情理和民众的意愿相衔接。
而在日常生活中,情理和法理也是密不可分的。
正确地运用情理和法理思维相互协调和确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法与情、理关系辨识(2)
![法与情、理关系辨识(2)](https://img.taocdn.com/s3/m/80e78bfc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91.png)
法与情、理关系辨识(2)法与情、理之间,有一种令中国人剪不断、理还乱的特殊东西在,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错位与背离性主持人:作为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核心概念,古人是怎样看待和处理情、理、法三者之间关系的?范愉: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法律都必须建立在民众的普遍正义观和社会常识之上,国家和法官也都以此为标榜。
例如在中国古代,经常会讲到情、理、法的融合。
在法官的判决中,为了证明其裁判的合理性、正当性,往往会强调,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如此;在评价某项罪行时,则会说天理不容、人情不容、国法不容,也就是说天理、人情、国法往往是被并列使用的。
毫无疑问,情理与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情理在不同程度上会与法律发生关系,包括:其一,法律缺失时可以用情理进行规范补充、从各种社会规范中发现可适用的规则——如无法律时从习惯情理;其二,为法律规则及其适用进行正当性论证——通过情、理、法的融通,证明裁判的正当性;其三,法律不确定时发挥规范选择、支持正当裁量的作用——法官在自由裁量中循理酌情对法律规则进行变通;其四,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的选择——既包括维护法律正当性和权威时对情理的否定,也包括以情理对法律正当性提出的挑战。
在中国历史上,并不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个别情节、个人情面、甚至某些特权都可以对法律有所变通的。
例如,在犯罪和刑法领域,更加强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以严格惩治犯罪达到天道与情理的共同要求;而在民事领域和基础自治空间会更多地尊重地方习惯和礼俗,鼓励民众通过协商、道德教化达到情、理、法的和谐。
在社会治理中,商鞅变法所倡导的规则意识和严刑峻法,以及法不容情、依法严格办事的包公、海瑞等形象也被认为是法律的应然状态。
所以,在中国古代的情、理、法的关系中,虽然确实存在某些对法律规则严格性的否定意蕴,与法治社会的规则之治、“法律至上”等观念有一定冲突或不同的价值侧重;但实质上,应该承认,其中的主流理念仍然是当代法治社会可以接受的人类普遍价值观,其中不乏我们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可以继承和发展的精神财富。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文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61fd2db5f121dd36a32d82e1.png)
浅谈“常识常理常情”理论摘要:陈忠林教授提出的“常识常理常情”理论是对法的价值观念,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适用方法的抽象整合,它对理论研究、司法活动起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同时,能够使法律实务保持公平公正,提高办案效率,以及对于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常识常理常情价值公正常识常理常情:通常称为三常,指特定社会中的人性、人心最本源的形态,社会需要的最低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共识。
可以理解为,是一个社会的普通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
在探讨常识常理常情之前,我们需求探讨一下什么是法,法的概念到底怎样定义才算是正确?因为好的法才能为人民谋福利,而判断法律的好坏是以三常为鉴定标准吗?1 什么是法法是什么?正如dickonson所言:法律大厦的材料具有如此多种能力,可以根据正义的不同形式进行重组,很多不公都源自概念的专制。
如何界定好法律概念,即法到底是为谁服务,是老百姓还是当权者?这个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很多时候根据法律条文以及所站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
关于法到底是什么,历史上各国的很多学者都进行了探讨。
古罗马法学家界定法总是把它同善、正义、公平等道德观念联系起来。
乌尔比安认为法来自正义,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赛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阿奎那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为和不作某些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或体现,因为人们无论在家庭还是在国家方面都要服从我们内心那颗永恒的素质,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
奥斯丁认为法律是政治上的居上者对居下者的命令。
政治上的居上者指的应该是主权者。
他强调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忽视了法应该具有哪些价值。
这些概念都具有片面性,都强调了法的作用是作为人的行为标准和尺度,能指引人们做出某种行为还是不作出某种行为。
法律大于道德辩论赛案例(3篇)
![法律大于道德辩论赛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bd06583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fc.png)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大于道德反方立场:道德大于法律辩论赛题目: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究竟哪一方占据主导地位?正方一辩:(开场陈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团队坚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大于道德。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保障。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论点:1. 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而道德则较为模糊和主观。
2. 法律是社会共识的体现,道德则可能因地域、文化、时代等因素而异。
3. 法律具有强制力,而道德主要依靠个人自觉和社会舆论。
正方二辩:(论点一展开)首先,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明确了权利与义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例如,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哪些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而道德则较为模糊,不同的人对同一行为可能有不同的道德判断。
这种模糊性容易导致社会冲突和混乱。
正方三辩:(论点二展开)其次,法律是社会共识的体现。
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代表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愿。
道德则可能因地域、文化、时代等因素而异,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道德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具有更高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正方四辩:(论点三展开)再次,法律具有强制力,而道德主要依靠个人自觉和社会舆论。
法律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
道德则主要依靠个人内心的良知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约束力往往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而法律可以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反方一辩:(开场陈词)于法律。
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内在规范,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论点:1.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不能脱离道德而存在。
2. 道德具有普遍性和超越性,而法律则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
3. 道德对人的心灵具有深刻的影响,而法律主要关注行为的外在表现。
反方二辩:(论点一展开)首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而道德正是这一价值的基础。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法制
![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法制](https://img.taocdn.com/s3/m/a9ad3a54336c1eb91a375df0.png)
德治方能兴邦“为政以德"是孔子两千年前抒发出的政治理想,虽然在当时的社会并没有没有能实现。
,但这政治理念及其所包含的思想却一代代流传了下来。
德治是多么美好的字眼,通过进行思想教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实现一个人人富足的理想社会。
但是在历史上也不乏依靠法治国的国家。
秦国重法,经过几代国君的努力终于同意了了四海,但为什么这么强大的国家就如天上的流星,转瞬即逝,一下子便消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
它过于重视法治,对于百姓严刑峻法,却很少进行思想的教化,这样使百姓在心里对这样的国家充满的只有畏惧和愤怒,无法在心底里拥护这样一个国家。
无法得到民众拥护的国家犹如地基不稳的建筑物,是经不过大风大浪的。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礼,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百姓是一个国家的基础,唯有进行德治,才能在民众中打好基础。
有人会说如果一味的以礼治国会导致国家对于人民的减少约束,犯罪违法的行为会得不到制裁,整个社会深受其害,变得无比混乱。
一个人的思想与整个社会背景有关,如果整个社会的人都进行了良好的思想教育,崇尚良好的思想道德,那人们怎么会心生邪念呢?更何况德治并不意味着完全舍弃法律的作用,宽松的法律政策其实也是一种德治,对于犯罪行为确实需要进行制裁,但不应该严刑峻法,即使对于犯错的人我们也应该给他们一次机会。
光靠法律无法解决很多问题,唯有让人民在心底里心悦诚服,使人民富足,使它们知荣辱,那么政通令行,整个社会何愁不稳定?唯有把德的力量和法结合在一起,重礼仪教化,适当的使用法治,人们才会在心底里对这个国家产生好感。
法治也许也会推动国家的发展,但人们只知道不能犯法,却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德治使他们从心底里对于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标准。
我们现在提倡依法治国,但是在法律中仍然有人性的存在,这也是能使犯过罪的人从心底里感到羞愧,从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而法治则会使他们了解到严刑峻法,无法感受到一丝的恩德。
德的力量是无法估量的,人心的力量也是无妨估计,而德则是聚合人心的重要武器。
法律与道德辩论
![法律与道德辩论](https://img.taocdn.com/s3/m/5af830681eb91a37f1115cbb.png)
法律与道德辩论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这是一个极具浓厚思辩色彩和深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论题。
一直以来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围绕这个问题争论不休。
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行为的规范有人认为法律就是道德本文综述了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各种研究:有人认为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也有人认为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而实际上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且有着必然的联系。
它们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控制工具,是社会秩序的两根支柱,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道德和法律更呈现融合的趋势。
当前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以德治国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治国安邦既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目录1 引言 (1)1.1 研究背景 (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1.2.1 国外研究现状 (1)1.2.2 国内研究现状 (2)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2)2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2)2.1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3)2.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 (4)2.4 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 (4)3 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 (5)3.1 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5)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5)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6)4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 (6)4.1 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 (6)4.2 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6)4.3 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 (7)4.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7)后记 (8)参考文献 (9)1 引言1.1 研究背景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始终存在着重叠、冲突与对立。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不仅仅是二者本身规范意义上的分离与重合,不同的社会科学与政治生活可以产生不同的价值精神与实体判断,法治与德治进而成为自古以来国家社会调控机制的不同选择。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https://img.taocdn.com/s3/m/7cea6c79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84.png)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情理与法理都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人们的思考和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
情理体现了人们对于情感、道德和人性的理解,而法理则是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表达。
对于任何社会成员来说,都需要在情理和法理之间取得一种平衡,以便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适应和发展。
情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依照自身情感和道德观念所做出的判断和行为。
情理是人之常情,凡事顺乎情理,就是符合人的本性和常情。
情理凝聚了人们的善良、宽容、同情和理解,是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日常交往中,人们常常依靠情理来判断和处理事务,比如在家庭、朋友和职场中,情理的运用往往能够带来和谐和幸福。
情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是人们行为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社会规范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和强制力的规范,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和活动。
社会规范则是一种隐性的规范,它在社会中形成并得以遵守。
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存在和执行,使得社会秩序更加有序和稳定。
法律和社会规范的重要性在于,它们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转。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作用不可或缺,它们为社会规则的制定、执行和维护提供了保障。
在情理和法理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
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情理可能与法律规定相悖。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在情理和法理之间进行取舍和权衡。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往往需要考虑到具体情况,并且根据社会价值和个人利益来做出决策。
在实际生活中,情理与法理的决策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便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在思辨情理与法理的关系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情理和法理并不是绝对对立的。
在许多情况下,情理和法理是相互促进和相互依存的。
情理是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基础,它凝聚了人们对于道德和人性的认知和理解。
法律和社会规范则是情理的具体表现和执行,它们为情理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6ce5a647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ab.png)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情理法是指根据情感、道德和法律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决策的一种方法。
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问题时的一种准则,也是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规范的基石。
情理、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首先,情理是指人们依照自己的情感、常识和直觉来判断和处理问题。
情理注重个人的感受和主观意识,它不以权威、规范或法律为依据,而是根据人们的情感和情绪作出决策。
情理法中的“情”即指人的感情和意志,它强调个体的情感和内心体验。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根据自己的情感来处理问题,例如为人处世、恋爱、亲情、友情等方面都很重视情感因素。
其次,道德是指人们根据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来判断和决策。
道德价值观是社会共识和普遍认可的一种准则,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言论。
道德约束人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要求。
情理法中的“理”即指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决策和行为中遵守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权益,保持公平正义。
道德约束力主要来自个人内在的道德意识和社会道德规范,它在人们的决策和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法律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法律是一种公正、公平和客观的准则,它通过法定程序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情理法中的“法”即指法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决策和行为中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它通过法律制裁来惩罚违法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情理、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情理是人们的主观感受和情感体验,它可以影响人们的道德选择和法律遵从。
道德是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它可以约束情理的发展和行使。
法律则是最高的规范力量,它具有强制性质,能够限制和制裁人们的行为。
情理、道德和法律相互影响和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的体系。
在日常生活中,情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首先,情理可以成为道德准则的重要来源。
常识、常理在司法中的运用
![常识、常理在司法中的运用](https://img.taocdn.com/s3/m/bcedd61f0b4e767f5acfceaf.png)
是“ 专业 ” 注重 的是 “ 言法语 ”坚 持 司法 应 当迈 向 终 都要 回归常识 , 常识作 根据 , 常识 去推论 , 常 , 法 , 用 用 用
专业化 , 张用 司法职业 理性 而非 大众 常识 理性来 裁 识 去表 述 , 主 用常识 去 检验 , 常人 能 知 行 。一 切 置 常 让
【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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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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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常识化 与 司法职 业化 的主 张与分 歧
能适 时代 的需 要 。没有 常识 的人 , 既便 有高 深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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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案件 。1 世纪 , 7 英王詹姆斯一世与大法官爱德华 识 于不 顾 , 违背 常识 的所 谓研 究 , 并不 是 什 么 真 正 的 科克之 间关 于 “ 自然 理 性 ” “ 为理 性 ” 对话 , 法 学研 究 。 与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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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后来 的职业 论者 反复 引证 , 以论 述 司法职 业化 的 用 正 当性 。这种 传统 表 明 , 久 以来 , 很 法律 职 业 共 同体
来 , 大程 度上 , 律 的历 史就 是 法 律 工 作 日益专 门 识 论 者主 张常识 是人 们行 为 的根本 法则 , 很 法 人类 的共 同 化 的历 史 。l _P因此 , 论及 法律 知 识 时 , 们 强调 的 智慧 。法 学研究 中 , 论 是 多 么 高深 的法 律 问题 , l 在 他 无 最
第 6期
20 0 9年 1 2月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https://img.taocdn.com/s3/m/a048b40c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8f.png)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情理与法理是人们对于事物或事件的思考方式和判断标准。
情理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情感、道德观念、习惯和社会风俗等因素,所形成的一种认识和判断。
法理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和规定,所形成的一种认识和判断。
情理与法理在社会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二者也常常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情理和法理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进行判断和决策时,往往会综合考虑情理和法理。
情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认知方式,它是人们根据自身情感、道德观念等形成的一种认知和判断。
人们在面对个人行为、社会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时,往往首先会基于情感和道德的观念来做出判断和决策。
而法理则是社会规范和规定的产物,它依据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来制定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在进行社会活动和处理社会关系时,人们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的规范来行动。
情理和法理在人们的认知和行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情理和法理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情理和法理可能会产生矛盾和冲突。
在法律上规定的行为可能不符合人们的情理,而人们自身的情感和价值观念又不能完全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会在情理和法理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难以做出合适的判断和决策。
而在一些社会事件和问题上,也常常出现情理和法理之间的矛盾。
在一些道德和伦理问题上,人们的情理判断和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这就需要人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权衡,来处理情理和法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情理和法理之间需要进行合理的协调和统一。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需要对情理和法理进行合理的协调和统一,不能简单地片面强调情理或法理。
在处理社会关系和解决社会矛盾时,人们需要综合考虑情理和法理,做出平衡和合理的决策。
情理和法理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需要相互融合和相互补充的。
合理的处理情理和法理之间的关系,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道德与法律知识点大全总结
![道德与法律知识点大全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36ba7649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2f.png)
道德与法律知识点大全总结第一章道德的基本概念一、道德的概念和特征1. 道德的概念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适应社会规范,遵循社会价值观念,从而形成的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
它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所应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是人们共同的道德追求和正确的行为准则,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
2. 道德的特征(1)普遍性。
道德规范适用范围广泛,不分种族、国家、年龄、性别,而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共同追求。
(2)相对性。
不同道德规范随着社会环境、历史条件、文化传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同一种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道德问题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3)规范性。
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准则性、规范性和约束性,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强制力。
二、道德与道德规范1. 道德规范的概念道德规范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制定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道德要求。
它主要包括道德法则、道德规则、道德价值观等。
2. 道德规范的分类(1)宗教道德规范。
即宗教信仰所规定的道德规范,如基督教的十诫、佛教的五戒。
(2)社会伦理道德规范。
即社会生活中所共同遵循的道德规范,如“不偷盗”、“不谋害”等。
(3)职业道德规范。
即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如医德、法律从业人员的保密规范等。
三、道德与价值观1. 价值观的概念价值观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对各种事物所持有的态度和看法,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评价事物的好坏、美丑、正误等。
2. 价值观的种类(1)客观价值观。
即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如自然界中的自然价值。
(2)主观价值观。
即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如个人对物质财富、家庭幸福、社会和平等的认识和评价。
3. 道德与价值观的关系价值观是道德规范的基础,是道德规范的内在来源。
在道德中有一些绝对价值观念,如爱、公平、正义等,这些价值观念是人们制定和遵守道德规范的基础。
四、道德与法律的关系1. 道德与法律的异同(1)道德规范是社会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是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具有不可强制性。
法律比道德重要还是道德比法律重要?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比道德重要还是道德比法律重要?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https://img.taocdn.com/s3/m/b6493d9f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9d.png)
法律比道德重要还是道德比法律重要?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评委和各位观众,大家好。
我作为反方的一辩,我将就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与先后关系提出几点观点。
首先,我认为法律比道德重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的制定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广泛的讨论,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和安全。
相比之下,道德是个体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准则,缺乏普遍性和约束力。
道德是因人而异的,不同社会群体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无法为全体成员提供一致的约束和保护。
其次,法律有更明确的效果和操作性。
法律的违反通常会受到明确的惩罚和制裁,以此起到威慑作用,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而道德的约束相对模糊,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执行机制,使得道德规范的维护成本相较法律更高。
法律还可以通过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保证公正和公平,而道德冲突的解决往往要依赖于人们的主观判断和妥协,易产生主观偏见和不公平。
最后,法律具备改革和进步的动力。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进行修正的,可以随着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而道德的变革相对较慢,受到传统观念和个人信仰的约束,难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通过法律的改革,社会可以及时解决新问题和挑战,实现社会正义和进步。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律比道德重要。
法律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更明确的效果和操作性,以及改革和进步的动力。
我们应当重视法律的作用,维护和遵守法律,使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得到更好的保障。
谢谢。
反方二辩发言稿:尊敬的主持人、评委和各位观众,我作为反方的二辩,我将继续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回应正方关于道德的论证。
首先,正方提到了道德的普遍性,并认为道德是个体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准则。
然而,正是由于道德的主观性,不同个体、不同社会群体对于道德有不同的理解和观念,这导致了道德在实践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相比之下,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是客观且普遍适用的,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能够提供明确的指引和约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陈忠林-常识、常情、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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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陈忠林题目:“三常”:常识、常理、常情内容简介:常识、常理、常情是社会普遍认同的经验、道理、感情,自己的认识是不是为社会普遍认同,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有一个接受社会实践检验的过程。
所以,一个人对常识、常理、常情的认识当然可能与其他人不同,但是这种不同是局部的、暂时的。
人是社会的动物,必然意味着一个人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
由于生活基本规则是常识常理常情的核心组成部分,所以,生活在一个社会中的人,对一些规范日常生活的那些最基本常识常理常情的认识应该基本上是完全一致的。
在你对常识、常理、常情认识与其他人的认识不同的时候,你应该以你与其他人的认识相同的那一部分基本的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来解决你们之间的分歧(首先是求同存异,然后是以同容异,最后是以同化异),而不应该用你们之间认识不同的那一部分来解决你们之间的分歧(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其他人身上)。
必须说明的是:我从来没有说过,我们应该根据常理来审判案件!我们的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应该遵守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是任何一种抽象的常理!一个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常理来审判案件!我强调的只是:我们理解法律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绝没有任何以常识常理常情来取代法律的意思!人物简介:从事法学基本理论、刑法基本理论与实践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现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重庆市刑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智库专家、重庆市刑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劳动教养学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中国南方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现任是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
2011年7月1日,担任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
曾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首批人文社会科研基地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治理对策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知识提纲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知识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d2c02551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10.png)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知识提纲一、道德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
教育者要求教育对象在社会生活中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1. 道德的基本特征:- 常情、常理、常义- 遵守、承担、尊敬- 稳定、统一、普遍2. 道德的作用:- 规范行为- 丰富内涵- 促进和谐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通过国家权力的程序以及国家的强制力,规范国家和社会成员的行为。
1. 法律相对于道德:- 法律是国家的制定和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因社会生活而形成,并且同社会生活相联系。
2. 法律的基本性质:- 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的命令性- 法律的确定性三、道德和法律的关系1.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联系:- 遵守法律是道德的基本要求。
-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
2.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道德是人们的内在精神追求,而法律是国家的外在行为规范。
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1. 尊法学法、知法学法、守法用法:- 尊崇法治精神,培养法治思维,自觉遵守法律。
2. 提高法律素养:- 学法用法、知法用法,自觉守法。
3. 健全法治教育体系:-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参考答案:《道德与法治》是我们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涉及到我们作为社会成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道德的普遍性和稳定性使得它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准则,而法律则是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往往是相互联系的,而且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遵守道德是每个人的内在追求,而遵守法律则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道德的内在性和法律的外在性形成了它们的区别。
即使在一些情况下,道德和法律可能存在冲突,但是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们始终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当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尊法学法、知法学法、守法用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步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有序的社会。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文【范本模板】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文【范本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593464f1964bcf84b8d57b67.png)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摘要:法律应当以情理作为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的内容和价值追求要尽可能地符合和体现情理的要求,情理要融于法的价值之中。
关键词:自由心证、情理法、梁丽捡金案引言:一提起“法律”二字,有些人就会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法不容情”等等,把法律看得相当可怕,还有人认为“合法的不合理”,认为法律与情理是对立的。
虽然有个别合法不合理的案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官的判案能力,不能片面的说合法即不合理。
我认为,理法相通,诚法治之灵魂。
正文:从古代延伸到现代,中国都是一个伦理社会,一直主张以礼立法。
现在人们还时常把那句话挂在嘴边,它,永不过时。
“有理走遍天下”。
现在想想,任何的矛盾、纠纷、是非、对错都有一定的标准规定着,古代可能只是单纯的理,现如今这个标准就是情理法.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要求依法治国,而现如今发生很多事情都在情理之中,我们不能单单只靠法律办事,情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就如同一个合格的法官一定要同时具备良心、知识和法律一样。
若没有良心,法官如何判好案;若没有情理的支撑,依法如何治国。
这让我想起一个词:自由心证。
(引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在我国,没有自由心证原则是事实,而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也是事实。
这就是因为法官的良心,他们要合情合理的依法办事,这才是公民需要的法官.2007年底发生的一起事件,引发了08年一整年的社会关注。
2007年12月9日,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拾"到一个纸箱,后发现是整整一箱黄金饰品,价值约300万元.后黄金被公安机关在梁丽家查获,梁丽也被立案侦查。
常识、常理、常情-法律与道德的思辨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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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常理、常情-法律与道德的思辨常识、常理、常情----法律与道德的思辨一、引论“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着我们从摇篮到坟墓。
“天行有常”,无法则乱,将悠悠万事纳入规则的调整范围使之符合“正道”,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国无恒强,无恒弱,奉法强则强,奉法弱则弱”,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国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鸦片战争以降,古老的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随之开始了近现代化的艰难转型,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今天。
其中的艰辛与盲目、痛苦与执着、血泪与战火难以详尽。
在这一历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法治百年历史;在这一历程中,我们几乎移植了西方所有先进的法律制度,想借此步入现代化,但播下去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
同时,我们几乎全部否定了我们传统的法律制度,但是,宪政、法治、自由却还没有到来;法律至上的观念始终没有树立。
相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犯罪泛滥、权力至上却在时时侵蚀着司法权威。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似乎堕入了一个怪圈:我们的法律传统几近灭失,民族的灵魂日益沦丧;同时,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往往难以与传统自然融合,人治的阴影如噩梦一样难以摆脱,这似乎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循环。
为什么这样呢?答案是在这背后是中国历史长时间封闭式简单循环式的发展,在简单循环背后是一种“让社会开放式进化制度”1 的缺乏。
中国法治缺乏一种既固守优秀法治传统又容纳反映时代进步的先进价值观念的精神。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中国传统文化轻权利重义务的特质里并没有融入多少法治的内容,传统社会是有法制而无法治。
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但仅仅是移植法律的生命(法律制度)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唤醒法律的灵魂。
法律的灵魂里浸染着公平、正义、仁爱、诚实、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宽容等基本的价值。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https://img.taocdn.com/s3/m/ed029bc5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9f.png)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情理与法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两种思维方式。
情理是指根据情感和道德的感受进行思考和判断,而法理是指根据法律和规则进行思考和判断。
在不同的情境下,人们往往会遇到情理和法理之间的冲突,需要进行思辨和权衡。
本文将针对情理与法理展开思考与探讨,以期能够更全面地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来谈谈情理。
情理是人们在生活中根据自己的感受和情感进行思考和判断的一种方式。
情理往往受到个体的主观情感和道德观念的影响,是一种基于感性和直觉的思维方式。
人们在面对一些道德伦理的问题时,往往会依靠情理进行判断,比如在遇到悲惨的社会事件时,人们会根据自己的情感和道德观念来做出判断,形成对事件的认知和评价。
情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因为情理是基于个体的主观感受和道德观念的,所以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情理判断,甚至会出现主观情感和道德观念的偏差。
而且,情理往往只能解决一些个人和小范围内的问题,难以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在一些需要客观、公正和规范性的问题上,情理可能会显得力不从心。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法理。
法理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和规则进行思考和判断的一种方式。
法理是一种理性和客观性的思维方式,它遵循着法律和规则的逻辑和规范。
人们在处理法律问题和社会规范时,往往需要依据法理进行思考和判断,比如在法庭上,法官需要根据法律和规则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面临着情理和法理的冲突,需要进行思辨和权衡。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思考和判断呢?在我看来,情理与法理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相互交融、相互补充的。
在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时,我们应该兼顾情理和法理,以使得判断更加客观和合理。
我们应该让情理和法理相互融合。
在面临复杂的社会问题时,我们不能只凭感性和情感进行思考和判断,也不能只凭理性和规范进行思考和判断,而是应该让情理和法理相互融合,形成一个更加全面和立体的思维方式。
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问题,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https://img.taocdn.com/s3/m/cdb24445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6b.png)
情理与法理的思辨情理与法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两种不同的观念脉络。
情理指的是以感情、道德和理性等为基础的认识和思维方式,而法理则是以法律、规章制度和条文等为基础的认识和思维方式。
在不同的情境下,人们常常会面对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这时便需要进行思辨和权衡。
情理和法理的根源可以从其本质和来源上进行思辨。
情理是人们对于情感、道德和理性的积极总结和感悟,是一种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的认识观念。
情理源于人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是个体对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的一种理解和认知。
而法理则是建立在法律、规章制度和条文等具体规范之上的认识观念,其本质是以权威性和客观性为基础的法律规定和逻辑推演。
法理是一种抽象的认识方式,它来源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具体表现。
在实际生活中,情理常常受到主观感情和个体立场的影响,而法理则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情理和法理的根源虽有不同,但它们都是人类认识和思维的重要表现,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情理和法理在特定情境下的冲突与融合也是人们需要进行思辨和权衡的重要议题。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情理和法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情理要求人们以情感和道德的标准来进行思考和行为,而法理则要求人们以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来进行思考和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情理和法理之间可能会出现不一致和矛盾,例如在面对道德困境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时,人们往往需要进行思辨和权衡,以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此时,情理和法理需要在实际情境中进行融合与平衡,以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某些情况下,情理和法理也可以相互促进和支持,例如在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的过程中,情理和法理可以共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情理和法理在特定情境下的冲突与融合,是人们进行思辨和权衡的重要议题,也是社会生活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情理和法理的思辨与实践是人们进行权衡与冲突解决的重要议题。
情理和法理的融合与平衡对于社会和个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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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常理、常情----法律与道德的思辨一、引论“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着我们从摇篮到坟墓。
“天行有常”,无法则乱,将悠悠万事纳入规则的调整范围使之符合“正道”,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国无恒强,无恒弱,奉法强则强,奉法弱则弱”,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国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鸦片战争以降,古老的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随之开始了近现代化的艰难转型,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今天。
其中的艰辛与盲目、痛苦与执着、血泪与战火难以详尽。
在这一历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法治百年历史;在这一历程中,我们几乎移植了西方所有先进的法律制度,想借此步入现代化,但播下去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
同时,我们几乎全部否定了我们传统的法律制度,但是,宪政、法治、自由却还没有到来;法律至上的观念始终没有树立。
相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犯罪泛滥、权力至上却在时时侵蚀着司法权威。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似乎堕入了一个怪圈:我们的法律传统几近灭失,民族的灵魂日益沦丧;同时,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往往难以与传统自然融合,人治的阴影如噩梦一样难以摆脱,这似乎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循环。
为什么这样呢?答案是在这背后是中国历史长时间封闭式简单循环式的发展,在简单循环背后是一种“让社会开放式进化制度”1 的缺乏。
中国法治缺乏一种既固守优秀法治传统又容纳反映时代进步的先进价值观念的精神。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中国传统文化轻权利重义务的特质里并没有融入多少法治的内容,传统社会是有法制而无法治。
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但仅仅是移植法律的生命(法律制度)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唤醒法律的灵魂。
法律的灵魂里浸染着公平、正义、仁爱、诚实、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宽容等基本的价值。
“一切知识都是地方性的”,这些基本价值构成了法治的伦理基础,这些价值就是一定地方人们的常识、常理、常情。
“徒法不足以自行。
”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生长离不开人们的常识、常理、常情。
树立和巩固司法权威的过程往往就是实现法治的过程。
二、何为司法权威法治的本意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端赖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信仰与遵从。
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或代替那些法,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那么,何为司法权威?2司法权的概念发端于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一书,自孟德斯鸠始,司法权成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
在中国,司法权从广义上讲,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而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即司法机关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予以裁决并给出确定的结论,以达到定纷止争,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
权威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
3;政治学上认为“权威”是:“在政治生活中靠人们公认的威望和影响而成的支配力量。
它通常以政治权力作为后盾,依据正义或人格的感召力产生具有高度稳定性、可靠性的政治影响力和支配与服从的权力关系。
它是政治权力最有效能的表现方式。
4简言之,权威是一种力量和威望。
综上,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应当享有的威望和公信力(这是一种应然状态,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判权,应当具有权威)。
“威”是力量和尊严;“信”是公众的认同和信赖。
司法权威有以下内涵:“司法机关暨法官的司法独立权获得确切的制度性肯认;司法判决公正并获得有效执行;司法机关及法官享有广泛的公信力;公民大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具有普遍认同。
”5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权威是人类社会普遍的普遍现象。
社会中的人们,是根据他们的物质和精神利益而互相结合和互相对立的,他们基于对某种价值取向的共识而始终处于权威和服从的关系之中。
根据权威的正当性基础不同,社会中的权威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型:一是传统型权威。
二是个人魅力型权威。
三是法理型权威。
6在韦伯看来,传统型权威的合法性依据“在于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及实施权威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
这种权威可以看做是家族关系的扩展,它有三种形式:老年人统治、族长制和世袭制。
个人魅力型权威正当性根源是领袖本人的非凡品质和信奉领袖所代表的绝对价值观念。
法理权威存在于法制型统治之下。
在法制型统治中,统治制度的实行在司法和行政方面与明晰确定的原则一致,这个制度对共同体的全体成员都是有效的。
权力的行使者是经由合法程序而被任命或选举出来的官吏,他们的权力来源和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宪法与法律。
而那些服从命令的人——公民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他们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服从法律的执行者。
传统权威的正当性根源来自统治者与生俱来的身份和地位,个人魅力型权威的正当性来源是个人品质或某种价值观念,而法理型权威是一种理性权威,其正当性根源来自于作为统治基础的规则的至上性和有效性。
在法治社会中,“规则是使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有效方法”,“这时的规则既用来约束权威,也用来肯定权威”。
71、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法律是社会运行的规则,法律仅凭静态权威尚不足以引起人们对它的敬仰和服从,法律的权威更有赖于司法活动来实现,这是动态的法律权威。
只有活生生的法律权威才能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
只有通过权威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权威。
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是同一回事。
但是,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还是有区别的。
第一:司法权来源于法律的授予。
没有法律,就没有司法权,司法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司法权就会侵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司法权威低于法律权威。
同时,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法律权威的实现和延伸,是救济权利、恢复秩序以及促进法律信仰形成的动力机制。
第二:法律权威的建立和维护有赖于司法权威的建立。
法律的实施要靠公民的自觉遵守和司法权的维护,只有司法机关公正、高效地行使司法权,纠正违法行为、制裁违法者,才能维护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应有作用,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司法机关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维护法律权威的过程。
2、司法权威和司法权力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背后必然隐藏着国家强制力,否则法律必然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司法机关并无权威可言,谈何司法权威的建立?但是,法律的强制力具有间接性,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时候,法律的强制性并不显现出来,只是起着间接的作用。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确能给法律以权威的色彩。
但是法律权威的树立不能一味地依靠强制。
因为,世上任何一种合法性力量都不能单纯地依靠强制力,而必须依赖社会主体对它的认同、信赖,必须符合常识、常理、常情。
法治的真正基础在于信仰,而不在于强制。
权威并不等于权力,司法权威不仅仅是通过权力的强制性而获得的,司法权的强制性只是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之一。
从本质上讲,权威是一种“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仅有力量而不具有威望不是权威。
“合法性是权威和权力之间的区别,权威是指合法地行使权力。
”8司法权力是中性的、客观的,而司法权威则带有主观价值判断的色彩,司法权威是合法的、正当的司法权力。
司法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基础,司法权威以对司法权力进行公正性的认同为基础。
司法权力可以由法律来规定,司法权威则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从公民那里获得的司法权力运作过程和结果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 一旦权威主体动用物理的强制手段来获得服从,这就意味着他的权威已经开始崩溃。
”9历史上有通过“严刑峻法”来建立法律权威的(如秦法“密若凝脂”),但是,“法律权威”过于短暂,最后连制定法律的人都被消灭了。
“靠强制性树立权威的法律模式是与权力经济模式和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的。
这种法律模式不需要太多的自由、自愿和自治,而只要有权力、命令和强制就能够实现其功能。
”10任何权威的产生的前提是对某种基本价值观念的认可和信任,是对一种合法权力的认同。
因此,法律权威的树立依赖于公民的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的第一要义,不在于纸面上的规则多少,而在于国民尊法、守法的心理惯性和习惯。
三、司法的伦理“人们更为经常地是把道德这一术语适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各自强调自我的意志之间和相互矛盾的情感之间可能发生的摩擦与冲突。
”11道德是在人类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积淀下来的关于是非善恶真假美丑的观念。
人类依族群而居,每个族群的利益也各不相同,所以道德的内容也大异奇趣。
“一般而言,道德内容的范围和群体数量和群体的稳定性成反比。
群体规模越大、群体成员结构就越不稳定,道德共识就越少;反之,道德共识就越多。
这样,道德——关于应当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观念、准则、规范——也呈现出多元性、多层次性。
”12“普天之下,凡有人类文明所载,其生活条件相若者,则生活之基本法则亦必相若,非任何立法者所可恣意改废。
”13这决定了人心、人性、人的行为方式大体上是相同的,人们对于某一事物的道德观念会有分歧,但人性和人的基本需要却决定了在纷繁的道德观念中,有一个内容一致、持续稳定的关于是非善恶真假美丑的看法,即伦理。
伦理是为稳定、最为持久、最为基本的那部分社会道德,是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互相关系应当遵循的基本道理或准则,是终极意义上的真善美。
伦理的载体是人们的是非善恶真假美丑观念和人类基本情感——常识、常理、常情。
和道德相同,法律也是人类的行为规范。
在人类早期的历史上,法律和道德是同一的。
到了近代,虽然法律与道德出现分离的趋势。
但是,道德仍然深刻地影响着法律。
“法律作为人类行为的基本规范,必然需要反映人类社会生活的两大领域:经济和伦理道德。
这种伦理道德有些是比较高规格的要求。
比如说要求人们做好人好事,但是还是有许多是人们处理互相关系时应遵守的日常行为准则,比如说,不得任意杀人,不得偷盗等等。
这些准则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
而法律只有将这些要求较低的准则纳入其视野,反映一定社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
否则,当法律没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基础的时候,久而久之,法律就会失去权威,其运行将会遇到种种阻力。
”14简言之,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
法律权威的建立离不开道德的张扬。
“恶法非法”,法治是良法之治,善法之治。
伦理的本质是真善美,司法的过程是一个追求真善美的过程。
也只有追求真善美的司法,才是有权威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