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XX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丽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5日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充分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确保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社会与自然系统和谐互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千峡湖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千峡湖区域的县域范围以青田县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管辖分界线为界。
第三条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引领、有序开发、统分结合、惠民富区的原则。
保护开发建设的目标定位为生态环境优美、发展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完善的生态产业集聚区、休闲旅游示范区及保护开发示范区。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千峡湖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委会),青田县政府、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分别设立千峡湖青田县开发建设管理处、千峡湖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发建设管理处(简称县管理处)。
市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涉及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千峡湖区域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评估和督促检查;拟订推进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准入标准;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县管理处负责协调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千峡湖区域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区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做好规划区生态资源保护、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湖面管理规划方案
湖面管理规划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公共空间和自然资源受到污染和破坏。
湖泊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生态资源,对城市的生态系统、城市景观和居民生活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湖面管理成为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探讨湖面管理规划方案。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湖泊受到污染和破坏。
一些原本美丽的湖泊变得浑浊不堪,水质严重下降,对生态系统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湖泊管理规划是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和生态系统,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手段。
目标湖面管理规划方案的目标是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和生态系统,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保护湖泊景观•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方案湖面管理规划方案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监测系统建设和完善建设和完善湖泊水质监测系统,为湖泊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需要建设湖泊生态系统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湖泊的生态状况,以科学的方式制定管理规划。
湖泊水质治理湖泊水质目前受到的污染源较多,治理方案应根据不同湖泊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水污染排放制度,对违规排污企业进行处罚和惩罚。
其次,可以采用沉淀法、生态修复等方法进行水质治理。
湖泊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湖泊生态系统是影响湖泊生态环境和水质的重要因素之一。
湖面管理规划方案需要通过生态修复、湿地保护等措施来保护湖泊生态环境,减少生态破坏。
健全法律法规湖泊管理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推动。
因此,应该加强对湖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湖泊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社会参与湖泊管理规划方案需要加强与社区团体的交流沟通,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同时,通过科普、宣传等方式增强公众环保意识,从而推动湖泊治理规划的实施。
结论纵观全文,可以看出湖面管理规划方案是城市化进程中必要的规划和管理方向。
湖泊作为城市的重要生态资源,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来保护其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
下文是江苏省最新湖泊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
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6月3日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保护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大通湖湖泊水质,充分发挥大通湖湖泊涵养水源、蓄洪抗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大通湖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涵盖大通湖区河坝镇、千山红镇、金盆镇、北洲子镇全域,南县华阁镇、明山头镇、乌嘴乡、青树嘴镇、茅草街镇行政管辖范围的涉大通湖流域部分,沅江市草尾镇、黄茅洲镇、阳罗洲镇、四季红镇、南大膳镇行政管辖范围的涉大通湖流域部分,以及融通农业发展(益阳)基地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土地范围。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一)重点保护区域:大通湖湖泊水体,大通湖湖堤及外侧100米内区域,五七运河、金盆运河、大新河、苏河、老三运河、明山电排渠、青树嘴渠等通湖河流及两侧50米内区域范围内;(二)一般保护区域:大通湖湖堤外侧100米起至陆域纵深100O米内区域范围内;(三)外围保护地带:大通湖湖堤外侧陆域纵深100O米以外的其他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系统治理、科学修复、绿色发展、全民共治的原则,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大通湖湖泊保护工作及湖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和处理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对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产业结构调整、水污染防治、防洪抗旱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建立健全大通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以及涉湖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方涉湖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大通湖湖泊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与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并进行严格考核。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第207号《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整治活动。
湖泊整治是指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养殖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的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活动。
第三条湖泊整治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严防、全程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湖泊整治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湖泊整治工作。
跨区湖泊按照岸线和水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湖泊整治责任主体,江湖连通工程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湖泊整治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湖泊整治工作,并对各区湖泊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湖泊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整治年度计划,并确定有关区、部门和单位年度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三)督促湖泊整治责任主体落实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对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四)开展湖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等。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环保、城管、农业、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湖泊整治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填占、侵害湖泊。
第八条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300米。
河湖岸线划定项目实施方案
河湖岸线划定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河湖岸线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河湖岸线作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城市规划资源,对于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河湖岸线划定项目实施方案,对于保护河湖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目标1.明确河湖岸线划定的范围和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划定标准体系;2.完善河湖岸线划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划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3.加强对河湖岸线划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内容1.河湖岸线划定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河湖岸线划定的标准和范围,明确划定的依据和原则,为后续的划定工作提供依据。
2.河湖岸线划定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完善采用现代化的测绘技术和遥感技术,结合实地调研,对河湖岸线进行精准测绘和划定。
同时,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手段,对划定结果进行数字化处理和管理,提高划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河湖岸线划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河湖岸线划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划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划定工作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
同时,加强对划定结果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和调整划定结果,确保其时效性和有效性。
四、项目实施步骤1.制定河湖岸线划定的标准和范围,明确划定的依据和原则;2.采用现代化的测绘技术和遥感技术,对河湖岸线进行精准测绘和划定;3.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手段,对划定结果进行数字化处理和管理;4.建立健全河湖岸线划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划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5.对划定结果进行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和调整划定结果。
五、项目预期效果1.明确的河湖岸线划定标准和范围,为城市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依据;2.精准的河湖岸线划定结果,提高了划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3.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了划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划定结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六、项目实施风险1.技术手段和方法不够成熟,导致划定结果不准确;2.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划定工作无法顺利进行;3.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不力,影响了划定工作的推进。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08-23【生效日期】1991-08-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8月23日)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页脚内容1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页脚内容2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8]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
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8年3月目录1、基本规定 11.1 目的意义 (1)1.2规划任务 (2)1.3规划范围与重点 (2)1.4规划水平年 (4)1.5指导思想 (4)1.6规划原则 (4)1.7规划依据 (6)2、基本资料收集与整理 12.1社会经济 (1)2.2 水文气象 (1)2.3 河道地形 (2)2.4 河道治理 (2)2.5 航运及码头 (3)2.6 供水与排水 (3)2.7 跨河建筑物 (3)2.8环境与生态 (3)2.9相关规划资料 (4)3、河势稳定性分析 63.1基本要求 (6)3.2河势稳定性分析 (6)3.3河口演变趋势分析 (7)4、岸线控制线确定 94.1岸线控制线定义 (9)4.2岸线控制线划定的原则 (9)4.3临水控制线与外缘控制线的确定 (10)4.4岸线控制线成果 (12)5、岸线功能区划分 145.1岸线功能区的定义 (14)5.2岸线功能区的划分原则 (15)5.3岸线功能区划分的基本要求 (15)5.4岸线功能区划分 (16)5.5 岸线功能区划分的成果 (17)6、岸线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186.1概述 (18)6.2岸线利用现状分析 (18)6.3基本要求 (19)6.4分析评价内容 (20)7、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指导意见227.1岸线利用与保护需求分析 (22)7.2岸线管理规划目标确定 (22)7.3岸线利用与保护调整意见 (23)8、岸线利用管理的保障措施249、岸线规划主要成果241、基本规定1.1 目的意义我国流域面积大于100km2河流共有5万多条,总长度43万km,大于100km2的湖泊130多个,大于500km2的湖泊26个。
河流(湖泊)两侧(周边)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是滩涂岸线资源,既具有行洪、调节水流和维护河流(湖泊)健康的自然与生态环境功能属性,同时又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土地资源属性。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突发事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湖泊保护机构,承担湖泊保护日常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严格依照湖泊保护规划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按照职责依法核查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等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水污染综合治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实施条例2023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实施条例2023修正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湖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湖泊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管理和保护。
* 第三条湖泊的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湖泊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条国家对湖泊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湖泊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长效机制。
* 第五条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湖泊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
* 第六条鼓励开展湖泊环境保护和湖泊生态修复工程,提升湖泊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 第七条加强湖泊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资源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三章湖泊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设立湖泊管理机构,负责湖泊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 第九条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湖泊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湖泊的变化情况。
* 第十条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湖泊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合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违反湖泊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二条对湖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 第十三条加强对湖泊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泊法实施条例2023修正版》的主要内容,旨在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促进湖泊环境的改善和生态的恢复。
保护湖泊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形成保护湖泊的良好氛围。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8-05-11(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突发事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湖泊保护机构,承担湖泊保护日常工作。
湖泊的管理制度
湖泊的管理制度一、湖泊资源的保护湖泊是自然界重要的水资源,对于生态平衡的维护和人类生活的支撑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湖泊资源,国家必须实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制定法律法规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湖泊资源的保护规定、利用限制、开发审批等细则,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及执行力度。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对湖泊污染、开发利用的限制及处罚等,以保护湖泊资源的持续发展。
2. 设立保护区对于一些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湖泊,国家可以设立湖泊保护区,并严格限制开发利用活动,保护湖泊的生态环境。
3. 加强监测国家应该建立湖泊环境监测体系,对湖泊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湖泊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4. 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可以增强公众对湖泊资源保护的认识和意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公众保护湖泊资源。
二、湖泊资源的管理湖泊资源的管理是指对湖泊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的系统性管理。
国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加强对湖泊资源的管理。
1. 审批管理国家应该建立湖泊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批制度,规范湖泊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管理。
2. 规划建设国家应该编制湖泊资源利用规划,合理规划湖泊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使湖泊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
3. 监督力度国家应该设立湖泊资源管理机构,加强对湖泊资源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4. 建立资金支持国家应该设立湖泊资源保护建设基金,并适时对湖泊资源进行经济扶持,支持湖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湖泊资源的利用湖泊资源的利用是指对湖泊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开发湖泊的旅游休闲、捕捞养殖、水产养殖、水产等产业,增加湖泊资源的经济效益。
1. 旅游开发国家应该促进湖泊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湖泊旅游景区的品质,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增强景区的吸引力,发展湖泊旅游资源。
2. 渔业养殖国家可以开展湖泊渔业的开发,鼓励农民种养殖水产、开展湖泊养殖业,增加湖泊资源的经济效益。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市郊各区规划局,各分局,东湖、武汉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保护我市独特的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独具个性的城市景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湖泊、山体、长江及汉江周边地区(以下简称“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二、“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三、在“三边”地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审查定点后,方可按建筑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三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调整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其建筑规划审批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山填湖、破坏自然山水形态进行建设。
四、沿湖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审批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临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不少于7米,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1倍。
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宽度不足10米的,临湖建筑后退蓝线距离必须不少于10米,其用地用于绿化带建设。
2、临湖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
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
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时间:2020-06-03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点击:435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湖面管理制度及服务方案
湖面管理制度及服务方案湖面管理制度及服务方案一、湖面管理制度为了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提供良好的湖泊景观和服务,需要建立完善的湖面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法律法规的支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湖面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明确湖泊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2. 多部门合作:湖面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环保、水务、旅游、城管等。
应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方式,避免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
3. 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湖泊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湖泊的水质、生态、景观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湖泊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4. 湖泊保护区划:划定湖泊的保护区域,禁止任何非法开发、建设和破坏行为。
对保护区内的活动进行限制和管理,确保湖泊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5. 湖泊规划管理:制定湖泊规划,明确湖泊的开发和利用方向。
合理规划湖泊周边的建筑、交通等设施,保持湖泊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
6. 安全管理:制定湖泊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设置防护设施,建立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游客的安全。
7. 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湖泊水资源,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优化水资源的配置,提高利用效率。
二、湖面服务方案为了提供优质的湖泊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应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游船观光服务:提供游船观光服务,派遣专业的导游,讲解湖泊的历史、文化和生态知识。
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观光体验。
2. 休闲娱乐设施:在湖泊周边建设休闲娱乐设施,如公园、游乐场、咖啡馆等。
提供多样化的休闲娱乐活动,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3. 游泳区设施:设立游泳区,提供安全的游泳环境。
设置救生员,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确保游泳安全。
4. 餐饮服务:在湖泊周边提供餐饮服务,以满足游客的口腹之欲。
提供当地特色美食,推广本地农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5. 休息设施:在湖泊周边设置休息设施,如亭子、长椅、休息区等。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规划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规划活动,包括流域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与水利相关的综合性规划。
第三条水利规划应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利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水利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五条水利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水利规划文件应包括规划背景、目标、原则、任务、布局、实施计划及其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水利规划的审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经批准的水利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水利规划的实施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条件的变化。
第三章水资源合理配置与保护第九条水利规划应明确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方案,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条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系统,维护水环境质量。
第十一条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对违反水利规划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制定。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武规〔2003〕1号)市郊各区规划局,各分局,东湖、武汉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保护我市独特的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独具个性的城市景观,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湖泊、山体、长江及汉江周边地区(以下简称“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二、“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三、在“三边”地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审查定点后,方可按建筑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三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调整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其建筑规划审批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山填湖、破坏自然山水形态进行建设。
四、沿湖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审批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临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不少于7米,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1倍。
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宽度不足10米的,临湖建筑后退蓝线距离必须不少于10米,其用地用于绿化带建设。
2、临湖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
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
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
城市湖泊管理措施
城市湖泊管理措施城市湖泊管理措施引言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湖泊作为城市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发挥着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城市湖泊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对湖泊的合理管理和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城市湖泊管理措施。
1. 湖泊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建立湖泊保护区是保护城市湖泊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
湖泊保护区的设立应基于科学的评估和规划,确定湖泊及其周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利用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例如,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开展破坏性的工程建设活动,限制农业、工业和城市废水的排放,采取措施保护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减少对湖泊生态系统的干扰。
2. 湖泊水质监测和治理城市湖泊的水质是影响湖泊健康的关键因素。
因此,监测湖泊的水质状况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水质监测站点,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采样和监测,可以及时了解湖泊的水质变化情况,判断湖泊是否受到污染。
一旦发现湖泊水质存在问题,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污染源的排放,提升湖泊水质。
治理城市湖泊水质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等。
物理处理可以通过引入湖泊水体循环系统,增加水体氧化、消除污染物等方式改善湖泊水质。
化学处理可以通过投入化学剂来消除水体中的污染物。
生物处理可以通过引入水生植物和有益微生物等方式来促进湖泊水体的自净作用。
3. 填湖和修复湿地随着城市的扩张,一些湖泊可能面临被填塞的风险。
填湖是一种破坏性的做法,会导致湖泊的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
因此,应采取措施保护湖泊,防止填湖。
另外,城市湖泊周围的湿地生态系统也十分重要,它们不仅可以作为湖泊的水源补给区,还可以作为湖泊生态系统的延伸区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护区。
因此,在进行城市湖泊管理时,需要重视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4. 城市规划和建设控制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控制对于保护城市湖泊具有重要意义。
在城市规划中,应将城市湖泊纳入规划范围,合理划定湖泊保护区和湖泊周边利用区,合理控制城市建设范围和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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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泊保护,规范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防止湖泊周边过度开发,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确定的名录湖泊(不含东湖)周边用地管控范围的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
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是为了强化对湖泊周边建设的管控,探索“大湖+”保护与利用模式,促进城市与湖泊互融发展,以湖泊水域保护线(以下称湖泊蓝线)为基础,外扩一定距离所形成的范围界限,该范围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统一划定。
第三条本市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要求。
对湖泊周边建设活动,文物、水体、园林、自然保护区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的实施性规划,明确用地功能性质、滨湖建设空间形态、开放空间、景
观风貌、视线通廊等内容。
实施性规划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后,作为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编制实施性规划的,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单个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论证,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明确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章分类划定管控范围
第五条综合湖泊位置、周边用地资源情况,将全市湖泊分为城市公共型、郊野游憩型、生态保育型等3种类型。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是指湖泊主体位于绕城高速以内、周边主要规划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的湖泊。
(二)郊野游憩型湖泊指湖泊主体位于生态绿楔范围内、周边有少量城镇建设用地的湖泊。
(三)生态保育型湖泊指湖泊主体位于非城镇集中建设区内,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湿地保护区等生态最为敏感区域的湖泊。
第六条按照以下标准,分类划定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以湖泊蓝线为基础,原则上外拓550米(1—2个街坊)至城市主、次干道,保证宗地和功能相对完整。
(二)郊野游憩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以湖泊蓝线为基础,原则上外拓550—1000米至城市主、次干道或者自然地形地物,保证生态要素完整、用地功能相对协调,并与基本生态控制线相衔接。
(三)生态保育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以湖泊蓝线为基础,原则上外拓1000—2000米至自然地形地物,应当将湖泊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纳入。
如有特殊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可对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提出优化完善方案,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查。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要求
第七条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规划与建设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遵守湖泊管理、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要求,优化水环境质量,引导项目建设与湖泊保护相协调,提升城市滨湖环境品质,禁止发展高污染的产业项目,实现生态、生活与生产空间的有机融合。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鼓励发展文化娱乐、商业金融、国际交往、体育运动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环湖道路等滨水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滨湖公共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