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认定的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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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认定的标准及相应的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五百元罚款;醉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 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记12分。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及其量刑标准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 八) 》的正确实施, 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 近日,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 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 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 有条件的, 还应当经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现场有见证人的, 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意见》指出, 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 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 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 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 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 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意见》明确, 要做好办案衔接, 在案件侦查终结后,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 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 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 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 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 大力推行网上办案, 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危险驾驶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 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危险驾驶罪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 处拘役, 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实行数罪并罚。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能够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 一) 犯罪情节较轻;
( 二) 有悔罪表现;
(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 能够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附加刑仍须执行。”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二、《刑法》拘役的期限, 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09月15日10:09:33来源: .cn作者: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 ]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5月1日《刑法修正案( 八) 》实施以来, 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 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 八) 》的正确实施, 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 依照刑
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 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 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 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 有条件的, 还应当经过拍照或者
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现场有见证人的, 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