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教育方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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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 2004.6

哲学・文化研究

康德的道德教育方法观

古 玉

(华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作者简介]古玉,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2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

康德的道德哲学“我所应为者为何?”亦即《实践理性批判》包括两大部分的内容:(一)纯粹实践理性的原理(对象、动机、辩证论);(二)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古往今来,对其第一部分大书特书者举不胜举,而较少人有去阐述其方法论部分。其实,方法论部分,即道德教育方法,也是非常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的,本文拟对其作一简单的阐述。

一、重视道德品质的培养

我们知道,道德品质是一个综合性范畴,通常也称为品格或德性。它是体现一定社会或阶级道德要求的个人意识和行为总体的特征,其主要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等因素构成。“这里的方法论乃是我们能借以使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进入人心,并影响其准则的那种方式而言,即指我们能借以使在客观上有实践力量的理性在主观

上成为有实践力量的那种方式而言”。[1](P147)

“进入人心,并影响其准则的那种方式”即要求人的行为合于道德,用道德主宰自己,亦即道德品质(品格)的培养。康德区分了两种行为:道德性行为和合法性的行为。换言之,前者是由对道德律令尊重的诚心所产生的行为,后者只是以行为的外表来满足道德律令的行为。可以看出,康德极其重视道德上的动机(信念)的内心性质即由于纯粹尊敬的法则的缘故———意向的道德性。在实践理性方面,由于法则作为首先规定行为的原理,理应占有第一性的地位。因此,首要的问题乃是行为在道德上的可能性,而不在于能否实现对象(善恶)。同时也意味着道德教育应从对道德法则的认识(感性认识),尤其是

理解法则的精神(道德性)(或曰“理性认识”

)。可以说,道德认识是形成道德品质(品格)的首要环节和基础,而“道德品质(品格)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上升的过程,是理性认识和道德情感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过程,就

是道德良心形成的过程”。

[2](P397)

在康德看来,道德教育应该遵循品格形成的特有规律(三阶段:管束、训导、陶冶),尤其是通过以“道德律”为基础的道德陶冶,形成道德意识上的自律,即自觉地按照对人类的“义务”、“责任”的要求,而不是出于外在的目的,把自己培养成为有品格的人。因为道德教育是以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为基础,也就是尊重人的自主和自律,尊重他成为人的理性生活和他作为目的的目的。即道德教育是在自由的基础上尊重人性的形式,而不是道德原则或准则的传授,一切道德教育都是使人获得理性地探询普遍的道德律令的能力和信心的形成,是人获得自由和自律的形式。

二、道德教育: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道德在实践层面分两个层次:他律与自律。在他律阶段,康德主张“或以他自己的利益来引诱他,或以他的损失来

恐吓他”,[1](P148)

用今天的话来说是表扬、鼓励以及批评、惩罚相结合的方法。然后,

“我们就应使纯粹道德动机完全支配人的心录了”

[1](P148)

(即自律阶段)。其中,第一阶段是道德教育最起码的条件,但它只是一种外在于道德主体自身的,因此它必须向第二阶段(自律阶段)发展,使动机(道德信念)作为人们“始终不懈,一丝不苟地来遵守道德准

则”。[1](P148)

那么,康德是用什么方法来建立和培养纯道德意向的呢?

1.从日常生活入手。这类似于中国的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我国古人要求儿童养成“黎明即起洒扫庭除内外整洁”的习惯,青少年时期养成“诚意、正心、修身、齐家”的品行,长大以后才能做出“治国、平天下”的大绩。康德认为道德具有实践性,不能付诸实践的观念,是不能称为道德的观念。因此,无论道德教育还是道德修养都必须着眼于“实学”、“实行”,不能脱离实事实物。如“道德律令教育”。

“道德律令”,它作为本体的东西,要摆脱一切经验现象的干扰,只能是纯粹先验的形式。它具有四个特征:1)它是先验的,而非经验的;2)它是义务性的,而非功利性的;3)它是形式的,而非实质的;4)它是自律的,而非他律的)。包含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不论你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

志所道德的准则永远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1](P17)

这条道德是说个人的行动准则只有在适合于“普遍的立法原则”,即成为对任何有理性和意志的人都有效时,才具有普遍有效性。类似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二:“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作目

的,总不能把他只当作工具”。[3](P81)

康德认为,意志是决定自己依照规律去行动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只有理性者才具备,而作为意志“自律”所依照的客观依据就是目的。所以理性不是手段,每个人自己是目的,人与人互相应把对方看作目的,而决不能把人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因为人是道德主体。根据这一法则,人应着力于自己的才能,保存自己的生命,促进他人的幸福,而不应分割他人的生命和财产。

第三:“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的意志”。[3](P83)

即“意志自律”,自己为自己的行为定法则。康德认为,人的独立自主,普遍的道德法则是由人的意志本身规定的,因而是绝对自由的。也意味着人既不是情欲的奴隶,也决非神的工具,人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一句话,道德本身就必须是目的。世人的可悲之处就在于沽名钓誉,追逐世人的幸福与私利。即使其出于利害考虑遵守某些道德规范,也非真正的道德人。“道德律令”教育,就是为了造就在日常生活中无条件地服从“绝对命令”的人。

2.道德教育的层次性、阶段性。

康德认为,道德教育决不能好高骛远,拔苗助长。诚如“艺术高于生活,但又来源于生活”的原理一样,不要认为生活是下里巴人,而道德就是阳春白雪。道德高于生活是指用理想生活指导一般生活。孔子曾用比喻形象地告诉学生,人生如作画一样,绚丽出于平淡,伟大出于平凡。实际上,平凡中才酿育着伟大。毛泽东在《纪念白求恩》文章中说:“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只是我希望,不要拿上我们的狭义书籍中所充斥的所谓壮举(超级有功)的范例来教他们,应当以他们在自觉没有违反职责时在自己眼里所能够并必然给予自己的那种价值来提示他们,因为任何事物一流于空洞愿望,以及对可望而不可即的圆满功行的一种渴望,那就只产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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